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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征信机构《个人数据处理公告》解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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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真 杨渊 《征信》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32-35,共4页
通过解读英国三家个人征信机构益博睿、艾可飞、阔尔于2018年联合发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公告》,向读者解释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指导下,征信机构如何采集、处理与保存个人数据,并对《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个人新型权利在征信业的应... 通过解读英国三家个人征信机构益博睿、艾可飞、阔尔于2018年联合发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公告》,向读者解释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指导下,征信机构如何采集、处理与保存个人数据,并对《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个人新型权利在征信业的应用做出初步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处理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个人新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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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数据处理市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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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俊山 王玥 《西部金融》 2021年第1期9-12,18,共5页
美国个人数据处理市场很发达、监管有针对性,对我国有积极借鉴意义。本文认为应该对数据处理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开展必要监管、推进数据共享,让个人数据市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
关键词 美国 个人数据处理 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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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个人数据处理规则的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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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阳 《经济法论丛》 2024年第1期179-199,共21页
以知情同意与赋权机制为核心构建的限制个人数据处理的数据主体中心主义模式已然不适应人工智能时代个人数据处理的新常态。人工智能时代个人数据的多重属性以及用户在数字经济时代的从属地位使得个人数据保护的核心机制——知情同意规... 以知情同意与赋权机制为核心构建的限制个人数据处理的数据主体中心主义模式已然不适应人工智能时代个人数据处理的新常态。人工智能时代个人数据的多重属性以及用户在数字经济时代的从属地位使得个人数据保护的核心机制——知情同意规则失去其限制个人数据处理的程序性意义。通过赋权机制赋予个人限制数据处理的实质性权益,在个人对数据几无控制、损害难以救济的背景下也不可能真正赋予个人限制数据处理的实质能力。在个人数据处理的新技术现实下,要从根源上解决数据处理的无序状况,必须改变现有的数据主体中心主义模式,将限制个人数据处理责任更多赋予数据处理者。在数据处理者中心主义模式下,数据处理者是限制个人数据的主要责任承担者。数据处理者必须自证个人数据处理行为符合商业模式下的目的限制与原则性、实体性限制,通过数据处理者中心主义模式下规则的算法实现为限制数据处理提供程序性技术保障。数据处理者中心主义模式通过保护责任转换促使数据处理者更谨慎、更透明处理个人数据,从而真正实现个人数据的有效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处理限制 知情同意 数据主体中心主义 数据处理者中心主义
原文传递
欧洲人权法院实践中个人数据权与隐私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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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万裕 《人权研究》 2023年第3期80-95,共16页
个人数据权与隐私权在欧洲区域被认为是两项独立的人权,但是囿于《欧洲人权公约》并未规定个人数据权的事实,欧洲人权法院通过保障隐私数据的方式将部分个人数据权纳入隐私权进行保障。实践中,欧洲人权法院通过扩大对“私生活”概念的解... 个人数据权与隐私权在欧洲区域被认为是两项独立的人权,但是囿于《欧洲人权公约》并未规定个人数据权的事实,欧洲人权法院通过保障隐私数据的方式将部分个人数据权纳入隐私权进行保障。实践中,欧洲人权法院通过扩大对“私生活”概念的解释,不仅将隐私数据认定为隐私权的保护对象,而且还将能够间接识别出个人身份的部分非隐私数据也纳入了隐私权的保障领域。欧洲人权法院通过保障隐私数据拓展了隐私权的保障范围,通过吸纳《关于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的个人保护公约》的标准确立了个人数据权的权利内容,使得两项权利实现互动。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表明,个人数据权源于隐私权,两者不仅在内容上存在交叉,而且都具有保障私生活自由的价值底蕴;同时由于个人数据权还承载一定的财产价值和公共属性,是对隐私权的继承和超越,两者在保障人的尊严层面达到统一。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对我国明确个人数据权保障体系的基本价值、落实个人数据权与隐私权的制度界分、厘清二者的适用关系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 隐私权 欧洲人权法院 《关于个人数据处理中的个人 保护的现代化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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