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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与实体法协动视野下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资格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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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磊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87-96,共10页
反垄断民事诉讼资格的认定需要以政策功能为导向去寻求妥当的法律技术,并重视诉讼法与竞争法的协调﹑程序资格与实体政策的契合。美国法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直接侵害﹑反垄断损害等法律技术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资格的认定标准,存在混淆程序... 反垄断民事诉讼资格的认定需要以政策功能为导向去寻求妥当的法律技术,并重视诉讼法与竞争法的协调﹑程序资格与实体政策的契合。美国法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直接侵害﹑反垄断损害等法律技术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资格的认定标准,存在混淆程序资格与实体标准的弊端,我国应谨慎对待类似标准的本土化适用。从程序法视角观之,在损害要件中混入实体标准会导致起诉条件的“高阶化”,不利于促进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法律政策,我国应剔除损害要件中的实体标准并推动起诉条件的“低阶化”,从而培养良好的竞争文化。从实体责任结构视角观之,我国责任后果法并未引入三倍赔偿责任制度以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激励,导致其对经营者的威慑力不足,所以不宜在损害要件中附加其他因素去抬高反垄断民事诉讼资格的标准,转而应该单纯以损害为标准降低原告的起诉条件,放宽责任成立的“入口”并提升对垄断经营者的威慑效应。唯有站在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协动立场之上,反垄断民事诉讼资格才能得到妥当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民事诉讼资格 私人实施 反垄断损害 三倍赔偿责任 最佳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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