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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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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欢平
覃山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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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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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怀化学院学报》
2015年第9期73-7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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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在法定条件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不仅仅是保护承包人自身利益,更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但实践中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承包人可能会作出放弃该权利的承诺,这种放弃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各异的判决结果。根据第二百八十六条,权利人明确规定为承包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人当然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而因此受到不利影响的实际施工人当可通过其他手段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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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放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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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rticle 286 of contract law
the priority of compensa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price
effective deser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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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18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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