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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能替代监事会吗?——兼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应然职责 被引量:10
1
作者 杨大可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5期146-157,共12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对监事会做出若干新的制度安排,其中规定不同类型公司依特定条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后即不必设置监事会。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法定职责/权差异巨大,存在立法矛盾。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其职责理念... 《公司法(修订草案)》对监事会做出若干新的制度安排,其中规定不同类型公司依特定条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后即不必设置监事会。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法定职责/权差异巨大,存在立法矛盾。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其职责理念应由回顾型向展望型转变,职责范围亦相应地涵盖针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就特定经营管理行为与经营管理层讨论并提供咨询,同时在特定情况下监事会还可通过若干途径对经营管理施加影响。审计委员会无法取代监事会的制度功能,而只适于作为监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用以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效率及专业性。国有独资公司仍应坚持设置监事会,但党组织需与监事会相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草案)》 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 内部监督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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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9条 被引量:9
2
作者 崔艳峰 丁巍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54-65,191,192,共14页
未出资股权,实为未实缴出资股权,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到期未实缴的股权,称为瑕疵股权;二是认缴期限内的股权。前者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承担主体,《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予以了明确规定。对于后者,《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尚未规定。《公司... 未出资股权,实为未实缴出资股权,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到期未实缴的股权,称为瑕疵股权;二是认缴期限内的股权。前者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承担主体,《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予以了明确规定。对于后者,《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尚未规定。《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9条规定认缴期限内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由受让股东承担。该规定与到期未实缴股权的转让后果完全相反,且理论依据不充足。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的承担适用债务承担(转移)规则具有操作上无法完成的困境,适用商事外观主义具有不周延性。公司法的组织法决定了转让人的出资义务不能通过转让免除,应当坚持“转让人承担、知情受让人连带”的规则,以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公司法(修订草案)》 股权转让 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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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背景下公司类别股制度的引入与完善 被引量:1
3
作者 李耕坤 王雅伦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54-61,82,共9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类别股制度,在理论层面上是股东平等原则从形式化走向实质化;在实践层面上是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与助力科技企业发展。类别股制度的优势和劣势十分明显,在我国股权集中的背景下既要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优势也... 《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类别股制度,在理论层面上是股东平等原则从形式化走向实质化;在实践层面上是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与助力科技企业发展。类别股制度的优势和劣势十分明显,在我国股权集中的背景下既要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优势也不能忽视该制度存在的隐患。我国在引入类别股制度时,应采取类别股法定模式并尽可能对类别股进行详细列举;封闭性的有限公司与公开性的股份公司在规范上应当差异化对待;平衡类别股制度的优劣势及各类股东间利益。整体视角下我国现阶段还未形成完整的类别股法律制度体系,建议引入异议评估机制、完善日落条款的规定、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代表人诉讼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草案)》 类别股制度 基本路径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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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授权资本制度的引入与完善——以《公司法(修订草案)》为视角
4
作者 李耕坤 贾斯瑶 《理论界》 2023年第4期70-76,共7页
2021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相较于法定资本制,我国引入授权资本制度符合现代公司法发展的主流趋势,能够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回应公司发展的实践需求。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 2021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相较于法定资本制,我国引入授权资本制度符合现代公司法发展的主流趋势,能够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回应公司发展的实践需求。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共存,形成未来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的法定选择模式。修订草案中规定了有限公司适用法定资本制,股份公司适用授权资本制。看似根据不同公司类型而进行的差异化规定,实则仍具有较为明显的强制性色彩。然而,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并不对立,对所有类型的公司均可按照公司章程而自由选择适用授权资本制或法定资本制,选择法定资本制的股份公司在资本缴纳环节既可适用实缴制也可适用认缴制,我国公司法理应依据公司自身的差异而为其提供更多的选择。但是,应当制定一套体系化的强制性规范予以限制,以防损害股东或债权人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草案) 授权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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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入类别股制度的基本路径与体系修补——以《公司法(修订草案)》为视角
5
作者 李耕坤 徐岸山 《社会科学论坛》 2023年第4期192-204,共13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类别股制度的目的在于: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将形式化的股东平等原则实质化、回应企业的发展需求。在引入类别股制度的基本路径上,修订草案应采取类别股法定模式,并尽可能对类别股进行详细列举,避免当事人... 《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类别股制度的目的在于: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将形式化的股东平等原则实质化、回应企业的发展需求。在引入类别股制度的基本路径上,修订草案应采取类别股法定模式,并尽可能对类别股进行详细列举,避免当事人过度意思自治导致其他相关主体利益受损。不同公司类型对类别股制度的强制性规范不同,对于封闭性的有限公司与公开性的股份公司在类别股制度的规范上应当差异化对待。我国现阶段还未形成完整的类别股法律制度体系修订草案需要在优先股制度中何时恢复优先权、多重表决权股制度中何种情况下恢复普通股、中小股东的权益如何保障以及中小股东的救济途径问题上进一步修补完善,建议引入异议评估机制、完善日落条款的规定、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代表人诉讼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草案)》 类别股制度 基本路径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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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类型化思考 被引量:2
6
作者 杨金慧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27-138,共12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出台,在国内立法中正式确立非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差异安排,类别股的制度设计将推动全国商事制度的重大变革。比较区分不同商业组织形式,缩短规则供求差距,探寻公司法改革的未来走向,为类别股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路... 《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出台,在国内立法中正式确立非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差异安排,类别股的制度设计将推动全国商事制度的重大变革。比较区分不同商业组织形式,缩短规则供求差距,探寻公司法改革的未来走向,为类别股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路径指引。围绕中国科创板和创业板为表决权差异安排提供的不同治理安排,反思上市公司治理监管的强度。坚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型化思考,趋利避害,抵御控股股东滥权风险。尊重公司章程自治,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差异化表决机制“扫清障碍”。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循环控股与表决权差异安排叠加,加大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分歧,企业集团的治理风险加剧。在差异化表决机制下,必须限制特殊表决权股的设置时间和存续时间,提供中小投资者行权的司法保障,完善中小投资者退出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使其“进入”有保障,“退出”有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决权差异安排 公司法(修订草案)》 类别股制度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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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市场例外规则:理论反思与制度建构--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72条 被引量:1
7
作者 楼秋然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2-12,共11页
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在第172条中首次引入公开市场例外规则。尽管该规则的引入确实符合公司法发展趋势,但第172条存在的内在矛盾和继受不清都凸显出《草案》制定的理论准备不足。就公开市场例外规则的法理基础而言... 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在第172条中首次引入公开市场例外规则。尽管该规则的引入确实符合公司法发展趋势,但第172条存在的内在矛盾和继受不清都凸显出《草案》制定的理论准备不足。就公开市场例外规则的法理基础而言,其已超越了为异议股东提供公平退出渠道的传统认识。美国公司法的演变表明,公开(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制度目的已转变为规制利益冲突;因此,唯有在重大结构性事项不涉及利益冲突时,公开市场例外规则方才适用。为更好地实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保护少数股东的公司法修订目标,《草案》第172条应在继续维持公开市场例外规则的同时,调整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触发事由,增加利益冲突除外规则,并对其他相关配套制度进行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草案)》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公开市场例外 利益冲突 少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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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股东利益决议裁判中“善意为公司利益”标准的适用 被引量:1
8
作者 吴英霞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3期145-151,共7页
通过对我国各中级人民法院近5年损害股东利益决议无效案件的分析发现,裁判中决议无效的认定缺失了对公司利益的考量。决议作为公司自治的工具,其效力认定中应凸显公司“主权”,以保护股东利益否定决议效力实则侵害了公司利益与公司稳定... 通过对我国各中级人民法院近5年损害股东利益决议无效案件的分析发现,裁判中决议无效的认定缺失了对公司利益的考量。决议作为公司自治的工具,其效力认定中应凸显公司“主权”,以保护股东利益否定决议效力实则侵害了公司利益与公司稳定性。《公司法(修订草案)》未对决议无效规则作出修正,在延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这一违法性标准下,损害股东利益决议的认定应当引入“善意为公司利益”标准。以决议所依据事实的真实性与决议目的的正当性作为认定善意的标准,裁判中除了区分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还应将公司人格利益、管理秩序利益、期待利益、发展利益等非财产利益纳入公司利益考量范畴。同时为了防止“善意为公司利益”标准的滥用,还应以适当性与必要性原则加以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草案)》 决议无效 裁判规则 股东利益 善意为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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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下董事会的定位及制度回应
9
作者 莫培艳 《证券法苑》 2022年第3期508-542,共35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单层制,允许公司选择治理结构,意在适应全球经济竞争及应对国内公司内部监督困境。然而,治理制度之间的体系衔接缺失,导致单层制下公司监督者不明。以监督型董事会为切入,单层制的本土实践可能存在单层制的适... 《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单层制,允许公司选择治理结构,意在适应全球经济竞争及应对国内公司内部监督困境。然而,治理制度之间的体系衔接缺失,导致单层制下公司监督者不明。以监督型董事会为切入,单层制的本土实践可能存在单层制的适用泛化、公司权力配置结构性调整缺失、相关配套措施衔接不畅三重困局。破解困局当有体系化方案,《公司法(修订草案)》宜从满足不同类型公司的差异化配置需求、公司权力重新配置及优化配套机制三方面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层制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法(修订草案)》 监督型董事会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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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条 被引量:5
10
作者 徐强胜 王萍萍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2-21,共10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①第一百九十条首次明确规定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其在理论层面是对法人组织体说的修正更新和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补充,在实践层面是对董事滥权行为的有效规制和对公司及第三人利益的有效保障。但针对该制度设计仍须... 《公司法(修订草案)》①第一百九十条首次明确规定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其在理论层面是对法人组织体说的修正更新和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补充,在实践层面是对董事滥权行为的有效规制和对公司及第三人利益的有效保障。但针对该制度设计仍须作必要限制,在宏观层面应当给予董事职务行为一定的容错空间,在微观层面应当设置差异化的董事责任并作配套保障。目前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二审稿较一审稿变化颇大,规定亦更为合理,但仍存在第三人范围过大、一般过失时董事责任不明确以及与法定代表人条款存在体系冲突的问题,建议严格限制第三人范围、豁免“一般过失”时的董事责任,同时协调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与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法人组织体说 董事责任限制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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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立法演进与司法驱动 被引量:4
11
作者 李欢 《经贸法律评论》 2023年第4期125-141,共17页
一人公司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围绕两条基线展开。第一条基线为理论静态,围绕公司社团理论的存与弃;第二条基线为实践动态,围绕一人公司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制衡。由此产生修法的两条路线,坚持现行公司法的特别规范模式,立法规制实质一... 一人公司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围绕两条基线展开。第一条基线为理论静态,围绕公司社团理论的存与弃;第二条基线为实践动态,围绕一人公司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制衡。由此产生修法的两条路线,坚持现行公司法的特别规范模式,立法规制实质一人公司,或者摒弃公司社团理论,不予一人公司特别义务,治理模式与普通公司无异。一人公司九成以上人格否认率表明,现行《公司法》的特别规范模式事实上剥夺(限制)了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选择后者具有合理性。具体表现在:对一人公司的设立限制,阻碍现实制度需求,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法院在“法人格滥用推定”规则适用中,过度倚重“财产混同”的形式标准,忽视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实质要件,实践中一人公司陷入难以“自证清白”的窘境。立法者认为,继续强化特别规范模式已无实际意义,解决问题的关键并非静态的形式立法,而应回归司法的实践理性。这符合本轮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增加制度选择、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修法宗旨,与世界通行做法一致。但是,《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又回归现行法的股东“自证清白”规则,这会将一审稿所做的努力付之阙如。毕竟,通过隔离股东财产鼓励社会创新,慎重揭开一人公司面纱,这是一人公司的制度初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人公司 公司法修订草案 法人格滥用推定 法人格否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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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判断规则在我国的引入:争议、实践与德国镜鉴 被引量:7
12
作者 杨大可 林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4期76-89,共14页
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呈现出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趋势,在明确勤勉义务内涵、加强董事权责的同时,应配套相应董事行为标准和免责出口,以实现权责平衡。为此,学界长期关注的美国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可为董事的决策提供法律保护,以鼓... 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呈现出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趋势,在明确勤勉义务内涵、加强董事权责的同时,应配套相应董事行为标准和免责出口,以实现权责平衡。为此,学界长期关注的美国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可为董事的决策提供法律保护,以鼓励商业创新并构建商业问题司法审查的谦抑性。司法实践中,早有法院通过商业判断规则为董事决策提供保护。但由于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指引,法院对该规则存在诸多适用问题,需要通过成文法规则予以导正。在此过程中,可考虑借鉴德国法将商业判断规则法典化的经验以解决我国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勤勉义务虚置、大股东压制等问题,包括采取严格的勤勉义务过错标准和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会中心主义 勤勉义务 商业判断规则 成文法 公司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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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客体的第三层面:查阅会计凭证的证成与限度——兼谈公司法修订草案第51条 被引量:5
13
作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课题组 朱川 李非易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129-138,共10页
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是司法实践中富有争议性的话题,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观点几度变化。股东知情权制度本质上是公司法下众多平衡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制度之一,属衡平规则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当动态平衡地保护股东与公司的权利。在法律适... 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是司法实践中富有争议性的话题,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观点几度变化。股东知情权制度本质上是公司法下众多平衡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制度之一,属衡平规则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当动态平衡地保护股东与公司的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当仅查阅会计账簿无法保证股东知情权利时,即出现了法律漏洞,应当采用类推适用的法律续造方法,准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股东应充分阐明其查阅会计凭证的必要性,法院亦应当进行审查和论证。从行权难度、查阅理由的说明义务强度等角度,股东知情权客体可分为三个层面,即“第33条第1款——第2款——会计凭证”的三层面之分,公司法修订草案亦应据此进行必要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知情权 会计凭证 类推适用 公司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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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背景下公司社会责任探析 被引量:1
14
作者 李子涵 《知识经济》 2023年第27期9-11,共3页
公司是商事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公司法》是规范企业行为、促进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2021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对公司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做出进一步要求,但仍缺少实质性的约束作用,不能... 公司是商事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公司法》是规范企业行为、促进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2021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对公司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做出进一步要求,但仍缺少实质性的约束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正面影响。因此,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述以及现有法律法规的分析,发现存在公司社会责任定义模糊、职工权利薄弱、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社会责任履行缺乏监督等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与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草案 公司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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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探析
15
作者 张美娜 《区域治理》 2023年第11期70-72,共3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于 2021 年 12 月、2022 年 12 月向社会公布《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两次审议稿围绕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就现行公司法制度存在的与改革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实质新增和修改 70 条左右。其... 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于 2021 年 12 月、2022 年 12 月向社会公布《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两次审议稿围绕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就现行公司法制度存在的与改革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实质新增和修改 70 条左右。其中,公司资本制度在承继以往修订成果的基础上,引入了认缴资本加速到期和股东失权等制度,对于调整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偏颇失衡现状、引导投资人理性认缴出资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本文以公司法修订为契机,结合公司纠纷审判实践,探讨、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义务相关问题,同时提出关于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草案 资本制度 股东出资义务 加速到期 债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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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背景下公司治理模式的再思考——以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为切入点
16
作者 白鑫 连春菊 《区域治理》 2023年第11期50-52,共3页
关于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存在不同的界定标准,利益追求目标论、以代理关系角度论、“独立经营权标准”“最终决定权”等分类标准都分别对此予以回应,但并非所有的分类都是完美无瑕,本文进一步对其质疑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 关于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存在不同的界定标准,利益追求目标论、以代理关系角度论、“独立经营权标准”“最终决定权”等分类标准都分别对此予以回应,但并非所有的分类都是完美无瑕,本文进一步对其质疑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现状进行了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治理中心 股东会中心主义 董事会中心主义 公司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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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以《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的理解展开 被引量:3
17
作者 李耕坤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4期449-458,共10页
单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但仍为原则性的规定。通过分析该法条,文章得出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基本架构,分为两个方面与四个... 单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但仍为原则性的规定。通过分析该法条,文章得出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基本架构,分为两个方面与四个维度。两个方面主要体现在立法思路上的选择,从抽象角度而言,是追求效率与注重公平之间的立法价值选择;从具体角度而言,是单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与保护公司多元利益主体权益之间的立法理念判断。四个维度则体现在具体制度的构建,即法律维度、道德维度、人权维度、公共维度。因此,需要在立法上平衡这两方面之间的关系,并从以上四个维度出发对具体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法修订草案 利益相关者 股东利益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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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中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学理考察
18
作者 李炯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101-105,共5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90条规定了董事因职务行为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性条款,但该条的学理依据和董事的具体责任形式仍有待明晰。在传统的私法理论下,无论是以债权关系还是以侵权关系的视角都无法为第190条提供一般...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90条规定了董事因职务行为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性条款,但该条的学理依据和董事的具体责任形式仍有待明晰。在传统的私法理论下,无论是以债权关系还是以侵权关系的视角都无法为第190条提供一般性的学理依据。在组织法的理论下,法定责任说主张基于“赔偿债权人”和“惩戒董事”的法律政策目的董事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有效性”和“平衡论”是类型化法定责任情形的主要依据。信义义务的扩张说认为当董事的职务行为导致公司无法完全清偿债权时,董事对于公司的信义义务传递到债权人身上,此时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信义义务的扩张说应当成为法定责任说的补充依据,在法定责任说下,董事应当根据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的不同情形对债权人承担不同的责任形式。在立法上可以适度限制董事的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对债权人责任 公司法修订草案 法定责任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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