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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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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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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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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第11期184-18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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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国“首例微信小程序案”反映了近年来涌现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所遇到的问题,小程序平台发挥传递信息和内容的作用,没有影响或控制的能力,如果“一刀切”要求其删除所提供的服务,可能违背比例性的原则。本文对小程序平台进行类型辨析,分析其是否可以驶入“避风港”免责,并基于“通知—删除”规则适用存在的局限性,提出增加“转通知—反通知—恢复”义务,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前必要的审查义务,完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议。在鼓励互联网技术创新时,应加强平台的综合治理,同时亦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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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小程序平台
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平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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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ini program platform
New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notification-delete”rule
Platform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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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4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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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Web3.0时代短视频产业版权过滤义务规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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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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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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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78-85,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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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河南省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研究”(2021-ZDJH-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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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Web3.0时代背景下,短视频平台凭借数字技术的发展已由简单服务中立者转变为内容服务辅助者。从规范角度检视,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不仅成为平台滥用并逃避责任的借口,还因被动等待、事后保护的特征导致短视频产业发展同规则治理错位明显。因此,尝试引入内容过滤义务是解决该冲突的关键。通过深入对过滤义务规则进行正当性论证,建议不仅需引入事前过滤义务还应结合事后保护规则,形成产业保护链,充分发挥事前、事后双向保障之功效。最后,在借鉴欧盟立法的同时应立足我国实际,重新审视产业职责以营造数字营商环境。提出分层级过渡适用事前过滤方案,不仅施以“硬法”保护也加以“软法”塑造,以期发掘短视频产业治理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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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WEB3.0时代
短视频产业
通知—删除
过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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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era of Web 3.0
short video industry
notification-delete rule
filtering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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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206
[文化科学—传播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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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版权网络侵权之“转移”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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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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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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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报》
CAS
2023年第1期59-6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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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版权网络侵权行为能够给侵权人带来流量、粉丝以及商业广告收益和平台激励等间接利益,而现有的“通知-删除”规则作为平衡网络技术发展与权利保护的产物,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版权网络侵权行为,但并不能对前述侵权人取得的间接利益进行规制。针对这种情况,以“通知-删除”规则为基础,尝试构建一种能够将该部分间接利益转移给权利人的“转移”规则,以期既实现对权利人应得利益的救济,也实现对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规制。具体而言,“转移”规则依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商申请而启动;“转移”的对象为间接利益,以是否具有经济收益划分为间接非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并作不同处理;“转移”过程中申请人、网络服务提供商和被申请人因所处地位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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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版权网络侵权
收益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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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otification-delete rule
copyright network infringement
income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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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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