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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8
1
作者 宁立志 覃仪 《私法》 2019年第2期184-214,共31页
FRAND承诺在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审判实践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该承诺在法律上性质何如却尚无令人信服之定论。因其与专利披露义务存在不可分割性,FRAND承诺实际上依赖于SEP权利人与SSO之间的基础合同——SEP披露合同而建立,并与该基... FRAND承诺在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审判实践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该承诺在法律上性质何如却尚无令人信服之定论。因其与专利披露义务存在不可分割性,FRAND承诺实际上依赖于SEP权利人与SSO之间的基础合同——SEP披露合同而建立,并与该基础合同共同构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其中为第三人利益约款,赋予标准使用者以利益,使之获得以订立FRAND许可为目的与SEP权利人依据FRAND条款进行磋商的机会。FRAND承诺之为第三人利益约款属性的确定,使标准使用者基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产生的直接请求权得以与源自FRAND许可合同的先合同义务相结合,共同约束FRAND许可的谈判、缔约过程,运用民法的力量弥补专利法、反垄断法救济之不足,应对FRAND许可磋商中可能产生于各方当事人的恶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FRAND承诺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FRAND许可 先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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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FRAND条款的法律性质——以实现FRAND条款的目的为导向 被引量:7
2
作者 刘影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7年第6期13-21,共9页
在解释FRAND条款的法律性质时,各国司法实践做法不同。我国倾向于将FRAND条款解释为单方法律行为,这主要是基于"本来的思考方法",也即仅从FRAND语义角度来推定其法律效果。这种方法下的解释论由于缺少FRAND条款作为标准制定... 在解释FRAND条款的法律性质时,各国司法实践做法不同。我国倾向于将FRAND条款解释为单方法律行为,这主要是基于"本来的思考方法",也即仅从FRAND语义角度来推定其法律效果。这种方法下的解释论由于缺少FRAND条款作为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的目的导向性,造成FRAND条款在促进专利许可市场交易这一功能效率上的丧失,致使FRAND条款的目的不能被实现。因此,在解释FRAND条款的法律性质时,有必要从"本来的思考方法"转换至"机能的思考方法",引入FRAND条款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政策的目的与功能这一视角重新加以审视。本文认为,宜将FRAND条款解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SEP权利人由此负有以FRAND条件进行交涉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FRAND条款 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人利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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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背景下真正利益第三人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兼谈《仲裁法》的修改 被引量:2
3
作者 南迪 《南大法学》 2023年第4期154-169,共16页
《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首次确立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仲裁法》尚未确立真正利益第三人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司法裁判对此也未形成统一意见,这使得真正利益第三人难以通过仲裁程序实现其对基础合同权利的主张。由于仲裁条款具有... 《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首次确立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仲裁法》尚未确立真正利益第三人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司法裁判对此也未形成统一意见,这使得真正利益第三人难以通过仲裁程序实现其对基础合同权利的主张。由于仲裁条款具有程序法契约属性,真正利益第三人对基础合同权利的承认,不能当然地涵盖仲裁条款。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真正利益第三人的仲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的基础。一方面,利益第三人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限突破,这本身就是合同相对性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表现;另一方面,仲裁条款效力及于对合同享有请求权的特定第三人,也符合基础合同当事人订立仲裁条款的目的和期待。因此,确立利益第三人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在路径选择上,个案解释使真正利益第三人的仲裁权利成为不确定性权利,无法满足其对法律明确统一的需求。建议把握此次《仲裁法》修改契机,借鉴比较法经验并结合我国修法实践,以特别规定的形式使仲裁条款在真正利益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时对其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真正利益第三人 仲裁协议 程序权利 效力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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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之法律地位 被引量:2
4
作者 吴文嫔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3期102-106,共5页
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收货人为受益第三人。目前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收货人属于"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之第三人。为保护收货人的信赖利益,在我国未来立法上应当将铁路运输合同中的收货人确定为具有第三人... 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收货人为受益第三人。目前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收货人属于"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之第三人。为保护收货人的信赖利益,在我国未来立法上应当将铁路运输合同中的收货人确定为具有第三人利益合同之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利益合同 收货人 受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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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受益第三人请求权基础 被引量:1
5
作者 吴文嫔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54-64,共11页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受益第三人享有对债务人的直接给付请求权,这是受益第三人能独立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皆立法明文规定了受益第三人的给付请求权,给予受益第三人请求权基础,从而确认第三人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受益第三人享有对债务人的直接给付请求权,这是受益第三人能独立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皆立法明文规定了受益第三人的给付请求权,给予受益第三人请求权基础,从而确认第三人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顺应现代契约法发展趋势,改变了合同法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第465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了灵活性规定,第522条第2款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明文化受益第三人的直接给付请求权,从而奠定受益第三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受益第三人由此获得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得以对债务人提起给付之诉与损害赔偿之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利益合同 受益第三人 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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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 被引量:38
6
作者 薛军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16-126,共11页
基于“不得为他人缔约”的规则,罗马法上不承认利他合同。欧洲共同法时期受自然法学思想的影响,承认了利他合同,但以第三人的接受作为前提。因为其在实践上的缺陷,这一理论逐渐为新理论所取代,直接承认合同可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建立... 基于“不得为他人缔约”的规则,罗马法上不承认利他合同。欧洲共同法时期受自然法学思想的影响,承认了利他合同,但以第三人的接受作为前提。因为其在实践上的缺陷,这一理论逐渐为新理论所取代,直接承认合同可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建立中国法上的利他合同制度,不宜通过对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来实现,而应在完整借鉴大陆法系利他合同理论的基础上,在未来民法典中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他合同 不真正利他合同 格劳秀斯模式 德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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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受益第三人的效力 被引量:2
7
作者 吴文嫔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3期40-45,共6页
本文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受益第三人从静态与动态两方面进行考察 ,提出受益第三人虽不是合同当事人 ,但其对被赋予的利益有拒绝权、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同时 ,依特定情形 ,第三人也可负担一定义务。因此 ,受益第三人... 本文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受益第三人从静态与动态两方面进行考察 ,提出受益第三人虽不是合同当事人 ,但其对被赋予的利益有拒绝权、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同时 ,依特定情形 ,第三人也可负担一定义务。因此 ,受益第三人应享有独立提起诉讼的权利 ,而不仅仅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请求权 给付请求权 合同法 给付受领权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受益第三人 法律效力 权利行使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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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监管工具的标准合同条款 被引量:13
8
作者 金晶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9-36,共18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标准合同”,是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监管工具。标准合同条款既拘束进出口双方,亦具有第三人保护功能,形式上是合同条款,内容上由国家预先决定并强制纳入,兼具个别规范和国家法规范的双重属性。进...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标准合同”,是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监管工具。标准合同条款既拘束进出口双方,亦具有第三人保护功能,形式上是合同条款,内容上由国家预先决定并强制纳入,兼具个别规范和国家法规范的双重属性。进出口方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是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是法定义务的合同化,包括个人信息安全义务,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通知、补救、减损义务,告知义务,目的限制义务,合规审计义务等。基于受益第三人条款,个人信息主体享有更正、删除等权利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标准合同条款构成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化适用,应限于授权范围,遵循比例原则,合理确定条款的强制使用机制和内容强制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跨境传输 标准合同条款 利益第三人合同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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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涉他效力的模式选择 被引量:10
9
作者 薛军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5期25-32,共8页
在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问题上,存在契约与单方行为两种不同的模式,前者一概地拒绝承认法律行为可以具有涉他效力。后者认可利他法律行为可以产生直接的涉他效力。单方行为模式能够克服契约模式的弊端,但是也存在可能违背意思自治原... 在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问题上,存在契约与单方行为两种不同的模式,前者一概地拒绝承认法律行为可以具有涉他效力。后者认可利他法律行为可以产生直接的涉他效力。单方行为模式能够克服契约模式的弊端,但是也存在可能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缺陷。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承认利他法律可以具有涉他效力,但是通过赋予受益人以拒绝权的方式,尊重其意思自治。这一模式建立在对意思自治原则重新阐释的基础之上,是处理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问题的恰当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自治 利他法律行为 契约模式 单方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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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被引量:4
10
作者 田韶华 《河北学刊》 2003年第3期205-206,共2页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以向第三人给付为标的的一种特殊合同 ,该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而债务人同则得以因合同而生的一切抗辩对抗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 6 4条未赋予第三人任何法律地位 。
关键词 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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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跨领域许可FRAND义务研究
11
作者 张扬欢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6-147,共22页
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跨领域许可的进程中,通信产业与标准产品产业就供应链上的许可模式存在分歧。回溯分歧的发生背景和诉讼呈现可知,该分歧的实质为FRAND义务分歧,且应被锚定为终端级自由许可和组件级优先许可两种模式的争议。经总体检... 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跨领域许可的进程中,通信产业与标准产品产业就供应链上的许可模式存在分歧。回溯分歧的发生背景和诉讼呈现可知,该分歧的实质为FRAND义务分歧,且应被锚定为终端级自由许可和组件级优先许可两种模式的争议。经总体检视,终端级许可将引致上游供应商实施行为法律确定性缺失、高交易成本困境与专利劫持的潜在风险,组件级许可则具有提升许可效率和抑制专利劫持的合理性,然而组件级优先许可义务的设定不符合比例原则。SEP持有人在有权自由选择许可层级的基础上,应充分履行包含FRAND谈判义务与SEP开放义务的FRAND义务,以消除前述风险。SEP持有人违反FRAND谈判义务的,将受SEP侵权不停止规则的规制,SEP开放义务则依托利益第三人条款的明确约定或合同解释得到履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FRAND义务 专利劫持 侵权不停止 利益第三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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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FRAND承诺之法律性质辨析 被引量:2
12
作者 李逸竹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213-227,共15页
民法的平等原则派生义务自主原则,主体只能为自己设定义务,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缔约行为的本质即主体在相对关系中为自己设定债务。缔结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分别为自己设定债务,以此作为交换条件。“我将公平、合理、无歧视地授予许可... 民法的平等原则派生义务自主原则,主体只能为自己设定义务,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缔约行为的本质即主体在相对关系中为自己设定债务。缔结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分别为自己设定债务,以此作为交换条件。“我将公平、合理、无歧视地授予许可”,虽然“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含义并不明确,但可以明确的是,许可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偿的。作为许可条件的费用,理应是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者为自己设定的债务,当此交换条件还不明确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可能作出授予许可的意思表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向标准化组织所作的FRAND承诺不含效果意思,非法律行为,而是要约邀请、事实行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并未因FRAND承诺而为自己设定任何债务,标准化组织或潜在实施者也未因FRAND承诺而取得任何债权。“利他合同”是由本合同与本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单方允诺而缔结之单务合同的“组合”,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因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化组织之间不存在“利他合同”关系,潜在实施者不构成“第三方收益者”。根据义务自主原则,即使法律能够推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通过默示意思表示为自己设定容忍潜在实施者使用标准必要专利的义务,也无法推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通过默示意思表示为潜在实施者设定支付许可费的义务。默示许可规则只能推出无条件许可的结果,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追求对价的目的相冲突,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的双务、有偿的性质相矛盾。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作出FRAND承诺后,与潜在实施者仍是不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存在“先合同义务”。潜在实施者也不享有任何类似狭义形成权的优势地位,不得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设定承诺义务、缔约义务,否则意味着实施者可将自己的意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FRAND 利他合同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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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给付中第三人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4
13
作者 雷春红 《零陵学院学报》 2005年第3X期93-95,共3页
旅游给付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旅游者、旅行社与服务经营者,他们之间存在两类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服务经营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作为旅行社与服务经营者利他合同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服务经营者请求给... 旅游给付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旅游者、旅行社与服务经营者,他们之间存在两类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服务经营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作为旅行社与服务经营者利他合同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服务经营者请求给付;也可以根据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对其履行辅助人的故意或过失承担违约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旅行社的责任可适当地减轻或免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他合同 第三人 旅游合同 履行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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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交付制度的历史与现实——兼论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定性 被引量:4
14
作者 李飞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81-94,共14页
委托交付是介于现代合同法理论中利他合同与本质上为债的特别履行方式的"不真正利他合同"之间的一项罗马法制度。作为委托交付内核的交付,是一种原因性行为,但非要因行为,交付的(正当)原因指向的是当事人移转所有权的意愿。... 委托交付是介于现代合同法理论中利他合同与本质上为债的特别履行方式的"不真正利他合同"之间的一项罗马法制度。作为委托交付内核的交付,是一种原因性行为,但非要因行为,交付的(正当)原因指向的是当事人移转所有权的意愿。罗马法中的委托交付在现代法中褪去了交付的内核,保留了债的特别履行方式的外壳,隶属于"向第三人的履行"。罗马法中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契约与委托交付共同构成现代"向第三人的履行"制度的历史渊源。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范的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属于债的履行方式的特别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交付 交付 利他合同 不真正利他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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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他合同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构建 被引量:3
15
作者 张启江 张继承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50-52,共3页
利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 ,它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近现代合同法的演变使利他合同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与世界各国十分重视通过立法确立利他合同相反 ,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利他合同。本文旨在把握利他合同的真正... 利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 ,它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近现代合同法的演变使利他合同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与世界各国十分重视通过立法确立利他合同相反 ,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利他合同。本文旨在把握利他合同的真正内涵 ,提出了我国利他合同制度的立法构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他合同 相对性原则 第三人 合同法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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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与完善 被引量:1
16
作者 宋宗宇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7-10,67,共5页
债的相对性或合同的相对性一直以来为两大法系所确认,在债法特别是合同法领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近代各国立法及判例对它已有突破,产生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侵害债权及债的保全等制度。我国也应顺应世界潮流,在民法典中... 债的相对性或合同的相对性一直以来为两大法系所确认,在债法特别是合同法领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近代各国立法及判例对它已有突破,产生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侵害债权及债的保全等制度。我国也应顺应世界潮流,在民法典中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完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和细化债的保全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的相对性 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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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受益第三人 被引量:3
17
作者 吴文嫔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3期118-123,共6页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受益第三人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赋予利益的意图所指向的人;是特定的人或是可以被"特定化"的人;还应当具备独立的诉讼地位。受益第三人享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及债权保护请求权。受益第...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受益第三人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赋予利益的意图所指向的人;是特定的人或是可以被"特定化"的人;还应当具备独立的诉讼地位。受益第三人享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及债权保护请求权。受益第三人也负担一定义务,但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利益合同 受益第三人 给付请求权 给付受领权 债权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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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合同中“第三人”的若干问题研究——兼论《合同法》第64条的理解和适用 被引量:1
18
作者 王娟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61-63,67,共4页
我国《合同法》第64条对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规定的过于简约,尤其是对于第三人的相关权利没有做出规定。从学理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合同法》实际上给予了第三人向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第三人... 我国《合同法》第64条对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规定的过于简约,尤其是对于第三人的相关权利没有做出规定。从学理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合同法》实际上给予了第三人向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第三人也应该拥有对违约的债务人的独立的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法》应当参酌相关立法例,对这两点加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 履行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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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孕的有限合法性——以利他合同为视角
19
作者 白银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98-105,共8页
因容易违背伦理道德、侵犯人权、引发疑难纠纷等原因,代孕在我国一直处于禁止状态。但随着代孕需求的增加、技术的成熟以及生育观念的转变,一禁了之显得过于武断且难被遵循,我国有必要重新审视代孕并寻求更为妥当的代孕制度。由委托夫... 因容易违背伦理道德、侵犯人权、引发疑难纠纷等原因,代孕在我国一直处于禁止状态。但随着代孕需求的增加、技术的成熟以及生育观念的转变,一禁了之显得过于武断且难被遵循,我国有必要重新审视代孕并寻求更为妥当的代孕制度。由委托夫妻委托代孕公益组织同代孕者签订利他完全代孕合同,可减少委托夫妻和代孕者的直接接触,防范金钱交易降低违反公序良俗的可能性。有限制的放开代孕给需求者带来生育希望,可从源头遏制代孕黑市的蔓延,同时也使得无法植入母体子宫的冷冻胚胎有了孕育生产的机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完全代孕 利他合同 公序良俗 冷冻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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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之债的性质及其诉权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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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煦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16-20,共5页
在不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利他契约理论能很好地解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方的权利义务。但在签发提单的情况下,该理论就不敷使用。借助罗马法中的准契约理论,既能对提单下的义务转让进行合理解释,也能解决在实务中诉权的确定之难。
关键词 利他契约 海上货物运输 可转让提单 准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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