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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 被引量:1014
1
作者 王利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62-72,共11页
就整体而言,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权的范畴,正因为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存在的诸多差别,所以,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即应以私权保护为中心,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就整体而言,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权的范畴,正因为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存在的诸多差别,所以,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即应以私权保护为中心,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权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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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 被引量:646
2
作者 高富平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84-101,共18页
欧洲基于对人的尊严的保护,美国基于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形成了个人信息的个人控制论,以实现个人自治,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但个人信息保护权并不是一项全面的、绝对的支配权。个人信息不仅关涉个人利益,而且关涉他人和整个社会利益,个人信... 欧洲基于对人的尊严的保护,美国基于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形成了个人信息的个人控制论,以实现个人自治,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但个人信息保护权并不是一项全面的、绝对的支配权。个人信息不仅关涉个人利益,而且关涉他人和整个社会利益,个人信息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传统的个人信息个人控制理论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观念下,忽视了个人信息的社会性、公共性,不仅不能全面反映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而且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利用的新环境和新方式。这预示着个人信息保护应从个人控制走向社会控制。我国应当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出发,以社会控制论指导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立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保护 个人信息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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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 被引量:604
3
作者 龙卫球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63-77,共15页
随着大数据的出现以及数据经济的兴起,数据日益成为举足轻重的新型资产,与此伴随的是有关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利益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数据经济及其数据资产化趋势,推动了数据财产化的发展,一种新型财产权形态呼之欲出,但相关理论... 随着大数据的出现以及数据经济的兴起,数据日益成为举足轻重的新型资产,与此伴随的是有关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利益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数据经济及其数据资产化趋势,推动了数据财产化的发展,一种新型财产权形态呼之欲出,但相关理论存在进一步完善必要。传统法律架构无法适应当前数据经济利益关系合理调整的需求。在当前数据经济的环境下,面向个人信息和数据利益关系的法律建构,应与数据经济的结构本质、特别是其双向动态特点紧密结合,采取一种更加复杂的权利配置方式。从体系上说,应该在区分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基础上,进行两个阶段的权利建构:首先对于用户,应在个人信息或者说初始数据的层面,同时配置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其次对于数据经营者(企业),基于数据经营和利益驱动的机制需求,应分别配置数据经营权和数据资产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经济和资产化 数据新型财产权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经营权 数据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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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 被引量:322
4
作者 刘德良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80-91,共12页
个人信息是指那些据此能够直接或间接推断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有信息。个人信息财产权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进行支配的一种新型财产权,它能且只能存在于对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条件下。在信息时... 个人信息是指那些据此能够直接或间接推断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有信息。个人信息财产权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进行支配的一种新型财产权,它能且只能存在于对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条件下。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故而都应该受到财产权的保护;对个人信息进行确权应该根据其体现的价值而定,当其维护主体人格利益时,应该给予其人格权的保护;当其维护主体财产利益时,就应该给予其财产权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人格权保护 财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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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收集:告知同意原则适用的限制 被引量:314
5
作者 张新宝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20,共20页
利用手机App等互联网应用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该对告知同意原则作出合理限制。具体而言,告知同意原则要受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权利的限制,要受隐私权的限制,还要受目的原则与必要原则的限制。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告知同意原则作为... 利用手机App等互联网应用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该对告知同意原则作出合理限制。具体而言,告知同意原则要受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权利的限制,要受隐私权的限制,还要受目的原则与必要原则的限制。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告知同意原则作为任何情况下不当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格抗辩。在实践层面,对告知同意原则的合理限制,不应仅仅满足于对隐私政策的评估,更需要进行价值层面的衡量并做出执法和司法上的正确判断。同时,还可以从技术路径及信息主体的自主控制出发,加强对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以实现信息主体个人权益与信息业者经营利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告知同意原则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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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被引量:284
6
作者 杨立新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34-45,共12页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规定的究竟是法益抑或权利,在学者中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在法律中规定对某种民事利益进行保护,又没有写明为权利的,应当根据该民事利益的独立性以及与其他民事利益之间的界限是否清晰、...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规定的究竟是法益抑或权利,在学者中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在法律中规定对某种民事利益进行保护,又没有写明为权利的,应当根据该民事利益的独立性以及与其他民事利益之间的界限是否清晰、在实践中作为一项权利进行保护有无障碍、在比较法上有无规定为法益或者权利的立法例来确定。《民法总则》规定的个人信息是指个人身份信息,与隐私权保护的私人隐私信息有明确的界限,在实践上作为一个权利保护没有障碍,在比较法上没有对个人信息作为法益保护的立法例,因此,应当认定《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就是规定的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即个人信息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个人信息 保护 法益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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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262
7
作者 丁晓东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94-206,共13页
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研究,当前的主流观点采个体主义的立场,将个人信息视为私权的客体,以域外经验为证,认为私法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相关隐私权益。实际上,域外的相关法律并未承认个人信息权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在现代信息社会... 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研究,当前的主流观点采个体主义的立场,将个人信息视为私权的客体,以域外经验为证,认为私法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相关隐私权益。实际上,域外的相关法律并未承认个人信息权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在现代信息社会中,以私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益也常遇到困难。对隐私权益必须进行场景化的理解,个人信息流通具有公共性价值。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防范相关风险,促进个人信息在具体场景中的合理流通。宜通过"消费者法化",重新激发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活力;同时,采取公法框架进行风险规制,保护个人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权益 个人信息 私法保护 消费者保护 风险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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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中的告知同意原则及其异化 被引量:160
8
作者 万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61-68,共8页
告知同意原则已成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技术的进步以及人们对于互联网依赖程度的加深,适用传统的告知同意原则易打乱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状态;同时,依据该原则产生的"全有全无"管理构架,也在客观上造... 告知同意原则已成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技术的进步以及人们对于互联网依赖程度的加深,适用传统的告知同意原则易打乱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状态;同时,依据该原则产生的"全有全无"管理构架,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实际适用中的高成本及低效率,甚至与信息自身的基本属性相悖。如今,各国已经逐渐意识到以上问题,并开始在立法中对告知同意原则进行革新以克服因其自身结构性僵化所带来的问题。这些措施包括:使用设立隐私设置选项,从择入机制到择出机制的逐渐演变,以及引入隐私风险评估机制等。在此背景之下,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并设立隐私评估系统,适当拓宽择入式同意的适用范围,以行业引导方式提供隐私政策模板均是应当考虑的策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告知同意 择入式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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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亮点、特色与适用 被引量:155
9
作者 王利明 丁晓东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16,191,共17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了人民群众新时代的新需要、新愿望,为国际数字法治贡献了"中国方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扩张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全面规定了个人在信息处理中的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了人民群众新时代的新需要、新愿望,为国际数字法治贡献了"中国方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扩张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全面规定了个人在信息处理中的权利,强化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保护义务,构建了敏感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规则,规范了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完善了个人信息的法律救济途径,这些都构成立法上的突出亮点。该法彰显时代性、本土性与实践性特色,回应了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处理,在吸收世界先进经验的同时凝聚中国智慧,更贴近中国实际与本土背景。《民法典》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性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应当与《民法典》的实施相结合,共同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防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权益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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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思想渊源与基本原理——基于“公平信息实践”的分析 被引量:149
10
作者 丁晓东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96-110,共15页
公平信息实践构成了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的思想渊源与基本框架。对公平信息实践的演化和全球各个版本公平信息实践的原则进行总结,可以发现公平信息实践确立了以个人信息赋权与施加信息控制者责任的进路。但强化个人信息赋权却未必符合个... 公平信息实践构成了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的思想渊源与基本框架。对公平信息实践的演化和全球各个版本公平信息实践的原则进行总结,可以发现公平信息实践确立了以个人信息赋权与施加信息控制者责任的进路。但强化个人信息赋权却未必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理,并不一定能够很好地保护个体的隐私权益。同时,对信息控制者施加某些责任也未必符合大数据的基本特征,不能恰当地利用与保护个人信息。本文提出大数据时代的公平信息实践版本,主张采取有限个体主义与动态化的个人信息保护。这一公平信息实践的版本强调平衡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流通中的个体预期与社会预期,强调发挥个人信息的公共性价值与风险防范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信息实践 个人信息保护 大数据 个体主义 动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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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中“同意”规则的规范构造 被引量:138
11
作者 陆青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19-129,共11页
权利人同意是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基础之一,同意既可能构成合同等交易行为的给付内容,也可以是单纯表达对他人商业利用不法性的排除。两者分别体现了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的积极和消极控制。同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意思表示,因此对同意规... 权利人同意是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基础之一,同意既可能构成合同等交易行为的给付内容,也可以是单纯表达对他人商业利用不法性的排除。两者分别体现了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的积极和消极控制。同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意思表示,因此对同意规则的规范构造可以从意思表示的方法(包括明示、默示,原则上不包括沉默)和实质要求(包括意思自治、知情同意和弱者保护)加以展开。主张任何信息在收集、使用上都必须得到用户(明示)同意,或者相反,主张一般信息都可以通过默许同意的方式取得用户授权,都是不可取的。同意的例外规则需要再整合,特别是根据个人信息主体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信息无须适用同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数据保护 同意规则 意思表示 大数据时代 新兴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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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被引量:128
12
作者 刘权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15,191,共16页
"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已成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保护的告知同意机制日益流于形式,而且存在适用例外,在个人信息权利化存在困境的现实情境下,"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可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 "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已成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保护的告知同意机制日益流于形式,而且存在适用例外,在个人信息权利化存在困境的现实情境下,"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可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平衡。"合法原则"属于形式合法性范畴。"正当原则"要求个人信息处理必须出于特定、明确、合理的目的。为了实现个人信息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应允许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符合个人合理预期的条件下,适当变更原初目的。"必要原则"包括禁止过度损害和禁止保障不足两大方面。它既要求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在有助于目的实现的必要范围内运用最小损害的手段,又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最大程度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正当、必要原则"有利于弥补数字时代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的缺陷,可以矫正个人信息处理者同个人之间日益严重失衡的不平等态势,实际上是比例原则在私法中的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 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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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23
13
作者 张新宝 赖成宇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55-74,共20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增设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需要同时满足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与侵害众多个人的信息权益的条件。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有权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 《个人信息保护法》增设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需要同时满足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与侵害众多个人的信息权益的条件。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有权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相关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包括强制履行法律规定满足受害人相关权利的其他义务。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不影响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维护其自身利益,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启动无需个人信息私益诉讼前置。侵权人承担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其承担相应的刑事与行政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公益诉讼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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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还是交叉 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的关系 被引量:115
14
作者 周汉华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167-1187,共21页
《民法总则》制定之前,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关系的处理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平行适用、互不交叉,二是梯度递进,给予个人信息更高程度的保护。人格权编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并列到一起,引入交叉适用的模式,引发不少问题,... 《民法总则》制定之前,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关系的处理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平行适用、互不交叉,二是梯度递进,给予个人信息更高程度的保护。人格权编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并列到一起,引入交叉适用的模式,引发不少问题,包括重置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的关系,将隐私权保护逻辑套用到个人信息保护等。坚持平行适用,立足于整体制度设计,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关系,使不同机制分别发挥各自作用,有利于形成公私法合力的多元治理结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平行适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 人格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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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信托:一种数据治理的新方案 被引量:113
15
作者 翟志勇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61-76,共16页
数据信托的提出是为了解决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不平衡的权力关系,从而在数据流通和交易中确保数据隐私和安全。数据信托存在两种不同的方案:一种是美国的"信息受托人"方案,对数据控制者苛以信托受托人义务,目前还停留在... 数据信托的提出是为了解决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不平衡的权力关系,从而在数据流通和交易中确保数据隐私和安全。数据信托存在两种不同的方案:一种是美国的"信息受托人"方案,对数据控制者苛以信托受托人义务,目前还停留在理论阐述阶段;另一种是英国的"数据信托"方案,建立第三方机构提供独立的数据信托服务。英国已经推动了各种数据信托试点,提炼出数据信托生命周期的六个阶段和五种法律结构,为各国开展数据信托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我国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可以借鉴英美的数据信托理论和实践,在数据交易和公共数据管理方面探索中国的数据信托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信托 信息安全 数字隐私 信息受托人 公共数据管理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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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去身份的法理基础与规范重塑 被引量:91
16
作者 金耀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20-130,共11页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大数据产业及其从业者开始采用个人信息去身份的方式以实现二者的平衡。个人信息去身份是对个人身份信息的去除或改变,包括直接标识符的去除和准标识符的判断。去身份是信息有序...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大数据产业及其从业者开始采用个人信息去身份的方式以实现二者的平衡。个人信息去身份是对个人身份信息的去除或改变,包括直接标识符的去除和准标识符的判断。去身份是信息有序流通的需要,是信息再利用之前提,通过分离数据中的隐私与资产属性,可降低数据流通中的隐私风险。在将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应当完善个人信息分类,确立去身份原则为数据利用和流通之前提,禁止个人身份再识别的行为,并建立相关去身份的行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去身份 隐私保护 数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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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和价格歧视——基于垂直差异化双寡头模型的分析 被引量:90
17
作者 李三希 武玙璠 鲍仁杰 《经济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43-57,共15页
本文从价格歧视角度出发,讨论大数据时代非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利与弊。传统文献认为,在垄断市场结构下,无个人信息保护会使厂商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一级价格歧视,从而最小化消费者剩余。本文则证明,一旦引入竞争,消费者总剩余和社会... 本文从价格歧视角度出发,讨论大数据时代非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利与弊。传统文献认为,在垄断市场结构下,无个人信息保护会使厂商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一级价格歧视,从而最小化消费者剩余。本文则证明,一旦引入竞争,消费者总剩余和社会总福利在无个人信息保护和完全一级价格歧视时达到最大,而禁止价格歧视则带来产品的无效分配。此外,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和厂商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偏好不同。据此,本文认为引入竞争是解决企业利用大数据压榨消费者的有效途径,且消费者的非敏感个人信息应在竞争厂商间公平共享,从而为政策制定者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时根据行业特点协调各方利益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价格歧视 个人信息保护 垂直差异化 福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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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个性化定价算法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88
18
作者 周围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08-120,共13页
个性化定价算法对消费者支付意愿的精准评估和预测可以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产生强化竞争和扩大产出等一系列积极效果,但也可能产生大数据杀熟等导致竞争扭曲的垄断行为。对个性化定价算法的规制应结合传统价格歧视理论,从歧视对象、歧视... 个性化定价算法对消费者支付意愿的精准评估和预测可以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产生强化竞争和扩大产出等一系列积极效果,但也可能产生大数据杀熟等导致竞争扭曲的垄断行为。对个性化定价算法的规制应结合传统价格歧视理论,从歧视对象、歧视行为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加以分析。对于不同类型的个性化定价算法应做区分处理,而对个性化定价实施效果需从发生场域、判断标准以及证明程度等方面加以评估。虽然囿于算法运算能力、算法函数设计等客观的技术瓶颈,个性化定价算法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目前还未真正涌现,但个性化定价算法对消费者的剥削是潜在且可确定的。鉴于此,中国反垄断法律实践还需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探究规制个性化定价算法的合理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性化定价算法 价格歧视 大数据杀熟 人工智能 《反垄断法》 数据画像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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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免费+个别付费”: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新思维 被引量:82
19
作者 张新宝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15,共15页
在网络信息服务领域,业已存在的普遍免费模式削弱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削减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义务,需要引入个别付费模式加以矫正和补充,形成与"普遍免费"模式并行的"普遍免费+个别付费"双重模式。"... 在网络信息服务领域,业已存在的普遍免费模式削弱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削减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义务,需要引入个别付费模式加以矫正和补充,形成与"普遍免费"模式并行的"普遍免费+个别付费"双重模式。"个别付费"模式的关键在于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一项独立属性,通过基础性能和附加性能区分的方式为个人信息"定价"。这样的双重模式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具有较强的法理基础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而这一模式的实施和推广需要在机制和制度方面作出必要的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互联网服务 普遍免费 个别付费 普遍免费+个别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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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大数据时代下的新问题 被引量:79
20
作者 张里安 韩旭至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35-51,共17页
从欧盟数据保护体制来看,"被遗忘权"源自其早已有之的信息自决权、遗忘权、删除权,其实质上具有遗忘权与删除权的两个维度。"被遗忘权"的关键在于平衡个人信息权、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利益与表达自由权、知情权所保... 从欧盟数据保护体制来看,"被遗忘权"源自其早已有之的信息自决权、遗忘权、删除权,其实质上具有遗忘权与删除权的两个维度。"被遗忘权"的关键在于平衡个人信息权、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利益与表达自由权、知情权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被遗忘权"的制度构建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当下,我国应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机遇,尽快构建既能回应大数据时代技术发展挑战又符合中国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遗忘权 个人信息权 隐私权 数据保护体制 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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