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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 被引量: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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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翔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21-36,共16页
在德国的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除了作为个人权利的性质外,基本权利被认为是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是对国家权力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法律。这一理论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 在德国的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除了作为个人权利的性质外,基本权利被认为是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是对国家权力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法律。这一理论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德国建构了一套严密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这一理论对中国宪法的基本权利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 双重性质 宪法理论 个人权利 客观价值 国家权力 基本框架 宪法解释 理论构成 保障体系 借鉴意义 中国宪法 德国 基本法 约束力 作为 秩序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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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规范理论在举报投诉人原告资格中的适用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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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5期9-17,共9页
举报投诉人的原告资格判定是近期中国行政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新司法解释尝试通过区分私益举报人和公益举报人来划定原告资格的有无。但从主观公权和保护规范理论出发,公民并不拥有普遍的、概括的要求行政执行法律的请求权,"举... 举报投诉人的原告资格判定是近期中国行政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新司法解释尝试通过区分私益举报人和公益举报人来划定原告资格的有无。但从主观公权和保护规范理论出发,公民并不拥有普遍的、概括的要求行政执行法律的请求权,"举报权条款"也并未赋予举报投诉人可要求行政机关在个案中予以介入并作出具体处理的主观公权。因此不仅为公益而举报的举报人不具备原告资格,即使是为了个人利益维护而举报投诉的举报人,也并不必然具备原告资格。举报人欲通过诉讼维护的"私益"是否属于主观公权,在保护规范理论的视角下,需诉诸行政机关作出举报处理行为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并通过对规范是否纯为或兼为保护举报人的某项私益而予以判定。实践中,举报投诉人又可大致区分为公平竞争权人、民事侵权行为中的消费者、警察行政中的被侵害人、相邻权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等类型,他们欲维护的私益是否属于主观公权也因此需要借助保护规范理论分别予以讨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举报投诉人 保护规范理论 主观公权 资格判定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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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基本权利在德国法中的两种面向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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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宏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38-46,156,共9页
对基本权的属性,各国宪法一般都强调其作为权利的特征。德国宪法理论却在基本权作为主观权利的基础上,又发展出基本权作为客观价值决定的属性认定。客观价值说极大地丰富了基本权的理论,亦使基本权的功能有了很大扩展。本文也因此通过... 对基本权的属性,各国宪法一般都强调其作为权利的特征。德国宪法理论却在基本权作为主观权利的基础上,又发展出基本权作为客观价值决定的属性认定。客观价值说极大地丰富了基本权的理论,亦使基本权的功能有了很大扩展。本文也因此通过分析基本权利在德国法上的这两种面向,以及由这两种面向所衍生出的特定功能,期望展示出基本权更为丰富的内涵型塑,并期望能在比较法的意义上,为我国的基本权理论带来启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权利 客观价值决定 防御权 社会权 国家保护义务 通过机构与程序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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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实现的国家义务——以社会权的双重性质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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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文平 《西部法学评论》 2009年第1期30-35,共6页
社会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其区别于传统自由权之处在于其实现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国家的实现义务是社会权实现的主要因素。社会权的双重性质理论是在德国宪法基础理论的重要内容——基本权利双重性质理论基础上提出来的,其... 社会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其区别于传统自由权之处在于其实现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国家的实现义务是社会权实现的主要因素。社会权的双重性质理论是在德国宪法基础理论的重要内容——基本权利双重性质理论基础上提出来的,其对社会权的实现的国家义务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和建构力。本文拟以社会权的双重性质理论为视角来审视社会权实现的国家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权 主观权利 客观价值秩序 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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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的内涵、逻辑与体系建构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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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强 吴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1期34-44,共11页
围绕个人信息权的“权利”论证呈现出复杂面相,原因是对其法权结构的认知存在模糊性,需要进行个人信息权的内涵分析、逻辑梳理与体系建构。个人信息权源自宪法,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表现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围绕个人信息权的“权利”论证呈现出复杂面相,原因是对其法权结构的认知存在模糊性,需要进行个人信息权的内涵分析、逻辑梳理与体系建构。个人信息权源自宪法,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表现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延伸至私法领域,表现为个人信息权益。客观法中“权利”相关条款往往是作为工具而不是目的,应当区别于主观权利,并结合整体法秩序加以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应当结合立法目的被解释为程序性权利条款,并限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与处理关系中适用,实现多方利益平衡;其中“知情权、决定权”的客观法条款存在解释空间,经过侵权法的冶炼后可以发展出新型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主观权利 客观法 权利条款 处理活动 程序性权利 新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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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权利概念之理论检讨——以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为中心 被引量:12
6
作者 陈帮锋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44-61,共18页
我国学者对民法典第16条规定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已有多种解读,但仍有可改进之处。学者在分析这一问题时无法摆脱权利概念的影响,均不自觉地遵循由权利能力到权利的形式逻辑,导致胎儿是否具有权利能力成为理论焦点... 我国学者对民法典第16条规定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已有多种解读,但仍有可改进之处。学者在分析这一问题时无法摆脱权利概念的影响,均不自觉地遵循由权利能力到权利的形式逻辑,导致胎儿是否具有权利能力成为理论焦点。然而,权利概念在这种利益主体未确定存在的场合欠缺解释力,依该理论解释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反而会破坏其体系上的稳定性、逻辑上的周延性。不妨坦然接受权利概念之不足,于其力有未逮之处,以属于客观法范畴的约束状态概念予以弥补,形成主观权利与客观法、权利与约束状态两套概念体系并驾齐驱之势。在利益主体确定存在的场合,以权利概念叙述之;而对于利益主体缺位的情形,则以约束状态概念指称之。就约束状态而言,虽无利益主体但其利益已处于法律保护之下,利益主体出现后始转为权利。在约束状态中,莫问是否有权利能力、是否为权利主体、是何种法律关系。除了出生前利益保护问题之外,死者利益保护、法人成立前利益保护等问题都有适用约束状态概念的余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胎儿 权利能力 约束状态 主观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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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对《环境宪章》的进阶应用——兼论宪法环境权的可诉性 被引量:6
7
作者 李琴 《交大法学》 CSSCI 2020年第1期152-165,共14页
《环境宪章》作为发达国家中第一份规定环境权的宪法性文件,具有重要研究价值。本文以法国宪法委员会15年来对《环境宪章》的典型应用为分析对象,发现在合宪性程序确立之前,宪法委员会经由“《海外法国人登记法》案”,确认《环境宪章》... 《环境宪章》作为发达国家中第一份规定环境权的宪法性文件,具有重要研究价值。本文以法国宪法委员会15年来对《环境宪章》的典型应用为分析对象,发现在合宪性程序确立之前,宪法委员会经由“《海外法国人登记法》案”,确认《环境宪章》的宪法团成员地位;通过“《转基因生物法》案”,全面认可了《环境宪章》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通过“碳税案”,强调个人在《环境宪章》应用中的地位。这三个裁决体现了《环境宪章》规定的宪法环境权的“客观价值秩序”性质。在合宪性先决机制确立后,通过“《住房和建筑法》案”,宪法委员会证实了《环境宪章》所载的权利和义务确实可以由个人行使,突出了宪法环境权的“主观权利”性质。宪法委员会用裁决正面回应了学界对《环境宪章》所载权利可诉性的质疑,通过环境权“客观价值秩序”到“主观权利”的展示,稳步推进宪法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虽然宪法委员会通过模糊《环境宪章》价值和目标条款的区别,传递出希望赋予个人《环境宪章》所载所有环境权的信号,但将《环境宪章》作为以人类为中心的人文主义向以生物为中心的深层生态学的转折标志,仍为时尚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宪章》 主观权利 客观价值秩序 可诉性 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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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家公共财产权制度体系的建构——从“主观权利”理论和域外立法实践中得到的启示 被引量:3
8
作者 马俊驹 《法学评论》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22-43,共22页
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结合和借鉴“主观权利”理论和域外立法实践,为建构我国国家公共财产权制度体系提供法理依据和有益经验。国家公共财产权是国家本质、国家职能的法律表现,是一项公权力,由客观法加以规范。在宪法的规制和统领下,以... 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结合和借鉴“主观权利”理论和域外立法实践,为建构我国国家公共财产权制度体系提供法理依据和有益经验。国家公共财产权是国家本质、国家职能的法律表现,是一项公权力,由客观法加以规范。在宪法的规制和统领下,以国家所有权为核心内容,以国有财产的合理利用为运行原则,设置和完善国库行政和公物管理的双重制度架构,运用公法、私法或行政私法手段,将国家公共财产权置换为主观权利或主观公权利,构成国家公共财产权制度结构的纵向层级体系。国家公共财产权的法律形态,不是一个线性模式的规范载体,而是一个循环运行的制度组合。在这一过程中,人民始终是国家公共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这一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品质和核心价值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公共财产权 客观法 主观权利 国库行政 国有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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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健康权的实现及其限制
9
作者 王蔚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8-72,共15页
在公共卫生危机的背景下,每个人的健康都不可能是孤岛。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方法的经济治理模式与以权利范式为中心旨在保护所有人健康权的法治治理模式逐渐成为公共健康治理的双重标准。人类整体对健康的诉求成为人类健康权形成的动因,但... 在公共卫生危机的背景下,每个人的健康都不可能是孤岛。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方法的经济治理模式与以权利范式为中心旨在保护所有人健康权的法治治理模式逐渐成为公共健康治理的双重标准。人类整体对健康的诉求成为人类健康权形成的动因,但“人类”与“健康”均是较为复杂的概念,其准确的法律规范意涵和实施机制亟待探寻。我国《宪法》中本就有国家保护健康的明确规范,2018年“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正式入宪,在规范层面进一步提供了重要的整体性支撑。但若将人类健康权看作法学上的规范概念,则还需要对国际和国内规范进行整合解释,以厘清其内部构造,明确其权利限制,进而对人类健康权在立法过程中遭遇的平衡困难、在公共决策中的跨代利益冲突以及司法救济机制中健康请求权的不确定性等限制因素进行识别并反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类健康权 主观权利 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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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受教育权:智慧教育社会契约的权利基础
10
作者 宋凡 龚向和 《法学教育研究》 2024年第1期343-359,共17页
202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共同重新构想我们的未来:一种新的教育社会契约》报告中指出,受教育权是新的教育社会契约的权利基础。相较于以教育机会为核心的公平受教育权而言,优质受教育权契合教育的数字化转型、高质量追求与整体... 202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共同重新构想我们的未来:一种新的教育社会契约》报告中指出,受教育权是新的教育社会契约的权利基础。相较于以教育机会为核心的公平受教育权而言,优质受教育权契合教育的数字化转型、高质量追求与整体性保障需求,在教育的人权保障范式、射程范围以及发展权能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作为智慧教育社会契约的权利基础更具合理性。应充分发挥优质受教育权作为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与受益权功能,对智慧教育选择、机会、条件与信息技术利用能力等方面进行保障,并构建起以优质受教育权为核心的客观价值秩序,强化智慧教育的制度性保障、组织保障与程序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优质受教育权 智慧教育 社会契约 主观权利 客观价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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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复杂社会视角下法律与道德的交错互补关系
11
作者 刘欣怡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35-39,共5页
哈贝马斯跳出以往观点的窠臼,提出了法律与道德交错互补的复杂关系,并在其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第三章中从规范和功能两个角度分别对复杂社会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讨论,从规范角度切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实际便可归结为主观... 哈贝马斯跳出以往观点的窠臼,提出了法律与道德交错互补的复杂关系,并在其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第三章中从规范和功能两个角度分别对复杂社会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讨论,从规范角度切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实际便可归结为主观权利究竟是什么。自然法与实证主义法学派在法律与道德关系上的分歧也集中反映在其对于主观权利的不同看法中。哈贝马斯批判分析了传统自然法以及法律实证主义的主观权利理论,并得出结论,主观权利所具有的仅仅是程序意义之上的普遍性,使得民主原则得以成为商谈原则的具体化,以承担民主商谈的重要任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 道德 主观权利 复杂社会 哈贝马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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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章的定位、模式及其建构——基于大陆法系67项立法例的对比分析 被引量:3
12
作者 刘征峰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66-75,共10页
婚姻家庭编是否设立一般规定章并没有学理上的必然性。一般规定章之设置应当首先考虑立法传统与实践需求。在设置一般规定章的立法例中,可以根据"是否存在基本原则"的标准将其划分为"社会主义-前社会主义"国家模式... 婚姻家庭编是否设立一般规定章并没有学理上的必然性。一般规定章之设置应当首先考虑立法传统与实践需求。在设置一般规定章的立法例中,可以根据"是否存在基本原则"的标准将其划分为"社会主义-前社会主义"国家模式和"第二条道路"。考虑到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章对民法总则的模仿,其是否需要同时处理客观法和主观权利两方面的问题应当首先参考民法总则的构造技术。但是,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章的构造尤其需要考虑婚姻家庭编是基于生活事实的相似性进行聚合处理的这一特点。在主观权利部分,它不能仿照民法总则那样,以法律效果的相似性为基础进行提取公因式的操作。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章中的某些基本原则同时扮演了客观法意义上的立法指导功能和主观权利意义上的权利限制功能。根据性质上的差异将这些原则分置于客观法和主观权利两部分并不具有实益。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起草应当融通两种模式,在客观法部分增设法律适用规则,在主观权利部分增设权利主体规则(亲属的一般原理)和权利消灭规则(时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 主观权利 客观法 法律效果 生活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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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世纪英国庄园农奴的主体权利 被引量:3
13
作者 郭华 《史学集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67-71,共5页
在中世纪英国社会,庄园农奴拥有一种原始的个人权利,即主体权利。这种权利体现于英国中世纪多元社会结构中存在的原始契约之内,又在独特的法律制度下得到保护和发展。这种主体权利观念对英国社会的进步具有重大影响。
关键词 农奴 主体权利 原始契约因素 庄园习惯法 庄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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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抑或误用——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检讨 被引量:3
14
作者 何天文 《交大法学》 CSSCI 2020年第4期198-206,共9页
刘广明案引入保护规范理论,为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判断标准提供了新思路,但也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前提和作用范围仍不明确。在利害关系的判断层次中,保护规范理论用于查明主观公权利以排除反射利益,而不用于确定被诉... 刘广明案引入保护规范理论,为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判断标准提供了新思路,但也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前提和作用范围仍不明确。在利害关系的判断层次中,保护规范理论用于查明主观公权利以排除反射利益,而不用于确定被诉行政行为对既存权益的侵害可能性;前者关注私益保护指向的规范解释,后者关注因果关系确定性与紧迫性的事实判断。当起诉人诉请保护的合法权益已获得法律规范或司法实践的承认,则保护规范理论无适用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刘广明 保护规范理论 主观公权利 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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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追求权的规范依据、理论证成与权利构造 被引量:1
15
作者 赵剑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5期22-33,共12页
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重大人权命题后,“幸福追求权”愈发成为不容忽视的实践与学术话语。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幸福追求权在国际人权法和域内外宪法文本中均存有规范依据。借助阿列克西提出的由实际意义、... 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重大人权命题后,“幸福追求权”愈发成为不容忽视的实践与学术话语。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幸福追求权在国际人权法和域内外宪法文本中均存有规范依据。借助阿列克西提出的由实际意义、政治正当性和高权利位阶构成的宪法权利三要素论,该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可以获得理论证成。在规范构造上,免于恐惧、生活安宁、自我决定和获得成就构成了该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体系,最低生活保障请求权构成了受益权功能体系,制度性保障、组织和程序保障与放射效力则共同构成其客观法面向。作为一种内涵于自然秩序的重要法则,追求幸福具备良好的“兼容性”,能够反映人类的本质需求,在幸福追求权的引领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将获得有力推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幸福追求权 基本权利 主观权利 客观价值秩序 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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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权宪法审查之基准 被引量:2
16
作者 张扩振 彭龙慧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1期16-22,共7页
社会权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个层面,国家通过赋予主观权利的方式对社会权予以消极保障,通过法律制度性间接保障的方式以积极行动来实现反射性利益。以重要性理论为基础,西方基本权利宪法审查基准分为严格基准、宽松基准和中度基准。... 社会权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个层面,国家通过赋予主观权利的方式对社会权予以消极保障,通过法律制度性间接保障的方式以积极行动来实现反射性利益。以重要性理论为基础,西方基本权利宪法审查基准分为严格基准、宽松基准和中度基准。就社会权宪法审查而言,该理论存在着一定缺陷,可以社会权发展成熟程度和对财政能力要求为基础,建立以宪法委托为前提的自由性基准、以主观权利为前提的控制性基准以及以核心权利为前提的严格性基准,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权宪法审查基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权 宪法委托 主观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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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本社会权利和最低限度生存权 被引量:2
17
作者 克劳迪亚·托莱多 周夏青 《中德法学论坛》 CSSCI 2017年第2期272-283,共12页
毫无疑问,个人基本权利是主观权利,但基本社会权利能否作为主观权利则存在争议。基本社会权利若是主观权利,则其具有可诉性。支持基本社会权利是主观权利的论点主要建立在自由这一基础之上。自由具有法律和事实两种实现维度,若没有事实... 毫无疑问,个人基本权利是主观权利,但基本社会权利能否作为主观权利则存在争议。基本社会权利若是主观权利,则其具有可诉性。支持基本社会权利是主观权利的论点主要建立在自由这一基础之上。自由具有法律和事实两种实现维度,若没有事实上实现之可能,法律自由也就失去其价值,因为自由权只有具备事实上之前提条件方能得以实现。反对社会权为主观权利的观点又被称为“形式论点”,这种观点认为赋予基本社会权利可诉性将导致决定公共事务的权力从立法和行政转移到司法,进而破坏权力分立和民主政治。本文认为,基本社会权利是主观权利,但只能作为一种特殊的主观权利,即初显的主观权利;且只有一种主观权利具有先验确定性:最低限度生存权。最低限度生存权的内容不固定,但可以明确的是其包括了基本住房权、获得基础教育权和最低水平的医疗救助权。最低限度生存权与自由在事实层面的最低实现要求有关。反对基本社会权利可诉性的观点还涉及政治司法化、行政裁量以及合理保留条款。支持观点则关涉原初权能和特殊权能,对于国家财政能力不足的必要客观证明,国家意志排除,合法性原则,司法管辖非排除原则,以及最低限度生存权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权利 可诉性 尊严 自由 形式原则 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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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与反思 被引量:1
18
作者 罗智敏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31-141,共11页
意大利行政诉讼为主观诉讼,决定了原告资格与私主体实体法上的法律地位密切关联。私主体针对公权力在实体法上的法律地位有两种,即主观权利与合法利益,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主要是确认是否为合法利益的实际享有者。原告资格与诉... 意大利行政诉讼为主观诉讼,决定了原告资格与私主体实体法上的法律地位密切关联。私主体针对公权力在实体法上的法律地位有两种,即主观权利与合法利益,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主要是确认是否为合法利益的实际享有者。原告资格与诉的利益同为诉讼要件,行政法官依据“差别性”与“限定性”标准判断原告是否享有实体法上的合法利益,根据判决能否为原告带来实际好处审查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在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需首先明确行政诉讼的定位,加强诉权理论的研究,探讨行政相对人实体法上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原告资格之间的关系,构建体系化的行政诉讼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告资格 主观权利 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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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探析 被引量:1
19
作者 张正瑞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第2期51-54,共4页
在传统宪法权利二分法理论下,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依赖立法裁量。公民受教育权被视为"方针"与"宣誓"而抽象与不确定,其实现面临严重障碍。借鉴德国宪法权利二重性理论,重视受教育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是公权机关... 在传统宪法权利二分法理论下,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依赖立法裁量。公民受教育权被视为"方针"与"宣誓"而抽象与不确定,其实现面临严重障碍。借鉴德国宪法权利二重性理论,重视受教育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是公权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公民受教育权的可行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教育权 宪法权利 主观权利 客观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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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死病与英国农奴主体权利格局的嬗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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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雍正江 《历史教学(下半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57-63,共7页
黑死病提高了农奴主体权利的享有程度,农奴土地权利不断扩大,劳动权利极大改善。黑死病改变了农奴主体权利的保障体制,国家对农奴主体权利的立场从无为到有为,在普通法开始认可和保护农奴的主体权利时,也制订劳工立法来规范农奴的劳动... 黑死病提高了农奴主体权利的享有程度,农奴土地权利不断扩大,劳动权利极大改善。黑死病改变了农奴主体权利的保障体制,国家对农奴主体权利的立场从无为到有为,在普通法开始认可和保护农奴的主体权利时,也制订劳工立法来规范农奴的劳动权利。黑死病提高了农奴的主体权利意识,农奴的主体权利意识从被压抑到释放,受男性压制的女性权利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黑死病 主体权利 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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