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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研究 被引量: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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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屈茂辉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28-40,共13页
《民法总则》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意义重要但规定过于简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在目的、成立、财产、成员构成、收益分配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该类法人缘起于从互助组发展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现阶段绝大多数地方没有... 《民法总则》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意义重要但规定过于简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在目的、成立、财产、成员构成、收益分配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该类法人缘起于从互助组发展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现阶段绝大多数地方没有具体的组织形式,而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交织在一起。它须有决策机关(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其法定代表人因有无组织形式而存在差异,但都应由章程加以规定。章程的制定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内容应尽可能全面,兼具对内和对外效力,并由全体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我国立法不应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以破产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特别法人 治理结构 章程 人民政府 破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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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历史变迁与法律结构 被引量: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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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军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35-52,共18页
中国为什么会出现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划分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在中国目前的实际存在形式是什么?一直是看上去熟悉但实际上很陌生的问题,必须通过历史和实证的考察才能够说清楚。新中国建立后,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分... 中国为什么会出现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划分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在中国目前的实际存在形式是什么?一直是看上去熟悉但实际上很陌生的问题,必须通过历史和实证的考察才能够说清楚。新中国建立后,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分给农民,兑现了对农民的承诺。但是,自1956年开始的改革运动,又重新让农民失去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尤其是在农村成立人民公社以后(1958年8月以后),最终确定了所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和生产资料所有模式和经济生产模式,而这种经济结构形式是形成今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也是我们分析和理解我国民法上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起点。但由于我国1984年以后恢复乡镇建制并实行"政社分离"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将"行政职能"与"土地所有和财产权"角色分离,再加上各地做法不同,使得"集体所有"的主体显得非常混乱。因此,由于对历史和中国集体经济组织实际运行的观察视角不同,对于农村土地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为何的问题,就存在"集体成员共有"、"总有"、"集体组织所有"等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必须尊重历史,农村土地和其他财产实际上是归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不是成员共有。但集体组织的成员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他们绝大多数都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初的投资者),他们没有"股份",即使离开也不存在转让的问题。此次《民法总则》将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法人,对于确定其财产归属并保护其财产利益十分有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 人民公社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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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司法认定——基于372份裁判文书的整理与研究 被引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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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晓华 《中国农村观察》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4-27,共14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基点。集体成员资格案件中法院是否认定成员资格的司法态度呈现明显冲突,法院拒绝认定的理由包括:资格认定不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纠纷,资格认定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资格争议应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基点。集体成员资格案件中法院是否认定成员资格的司法态度呈现明显冲突,法院拒绝认定的理由包括:资格认定不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纠纷,资格认定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资格争议应由行政机关处理,资格认定缺乏实体法依据等。拒绝司法认定反映法院误解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属性、固化理解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割裂司法认定和成员集体自治的关系、误解司法认定的法律效力的问题。法院主要通过综合因素考量或要件模式认定集体成员资格,存在要素组合方式不一致和要素地位不确定的问题。明确集体成员资格司法认定的个案特征和依附含义,按照司法认定指南—司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的实践过程,不断累积提炼司法经验和共识,最终上升为对集体成员资格的立法或立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集体成员资格认定贡献智识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成员资格 司法认定 司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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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之二元论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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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海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21-38,共18页
基于坚持农民集体所有权、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实质化改革的基本立场,宜以异质论与替代论并存的二元论,阐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就资源性资产而言,采取农民集体是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行使主体的异质论;就经... 基于坚持农民集体所有权、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实质化改革的基本立场,宜以异质论与替代论并存的二元论,阐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就资源性资产而言,采取农民集体是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行使主体的异质论;就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而言,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替代农民集体成为所有权主体的替代论。二元论不仅有实定法根据、所有制和股份制类型化的佐证,有助于化解一元论的困境,而且从保障全体成员受益、满足资源性资产所有权客体不可分割、避免集体权益外溢等视角看,二元论中的异质论强化了资源性资产公有制的实现。基于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客体可分割、成员持股份额不等受益不均、非本集体成员持股导致集体权益外溢等客观情况,二元论中的替代论没有弱化经营性资产公有制的实现。二元论下,农民集体或经济合作社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认定条件不一;资源性资产不宜表达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破产;保障经营性资产公有制的实现,需限制集体权益外溢,扩大成员受益范围,促进成员平等受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资产股份 股份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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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实践样态与规范解释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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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红利 宋宗宇 《中国农村观察》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2-13,共12页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理论研究与地方实践,存在将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三者等同混用的情形,其根源在于对农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认识不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主体混同,既是政策和法律变...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理论研究与地方实践,存在将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三者等同混用的情形,其根源在于对农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认识不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主体混同,既是政策和法律变迁中本土概念与现代产权话语脱节的历史产物,又是解决农民集体无法独立行使所有权的无奈选择。但是,将二者等同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进行法人化改造的探索,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法人责任财产被转让的风险。如果禁止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法人的责任财产,则会违反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公司法》规定。因此,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不宜直接进行法人化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不能被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但作为特别法人可基于独立经营对外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别法人 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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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以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为例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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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海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75-85,共11页
各地兴起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的有效载体,制度构造的差异导致两者各有长短,而两者融合恰好能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也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成为其适格的单位成员、成员入... 各地兴起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的有效载体,制度构造的差异导致两者各有长短,而两者融合恰好能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也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成为其适格的单位成员、成员入股的劳动力是否为合格的出资、成员惠顾及惠顾返还如何呈现等困惑。实践中普遍采取的“保底收益+浮动分红”的利益分配方式,可以揭示集体和村民所谓的入股兼出租与出资(或发包与出资、借用与出资)双重属性,再将双重属性中的出租(或发包、借用)解读为一种特殊的惠顾。这不仅可以彰显成员惠顾与惠顾返还,还能证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成为适格的单位成员。虽然劳动力入股背离了不得以对本社的债权或以劳务出资的规定,但是只要劳动力入股者对合作社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明确其他成员的连带责任,就能平衡合作社成员与债权人的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党支部领办合作社 劳动力入股 惠顾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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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回顾与前瞻 被引量:36
7
作者 谭贵华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23-129,共7页
既有研究可分两大块:一是关于农业集体化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及其成败得失;二是关于改革开放后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与完善。尽管现有研究成果丰硕,但亦存在诸如法学视角的分析较为欠缺,未对新时期农村... 既有研究可分两大块:一是关于农业集体化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及其成败得失;二是关于改革开放后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与完善。尽管现有研究成果丰硕,但亦存在诸如法学视角的分析较为欠缺,未对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内涵、功能定位和法律形态等加以清晰界定和系统审视等问题。对此,须加强法学视角的研究,在系统审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及其法制建设状况的基础上,围绕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内涵、功能定位及其法律形态等加以系统思考,提出全局性的改革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内涵 功能定位 法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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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关系重构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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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志红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39-56,共18页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围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和运行展开,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作为改革的重点任务,被“内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之中,股份合作的载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本身被定性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成为行使...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围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和运行展开,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作为改革的重点任务,被“内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之中,股份合作的载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本身被定性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成为行使全部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此种操作模式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核心职能被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的光环所“遮蔽”,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变相股份合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股权管理困境。解困之策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从“内嵌”转向“外置”,让股份合作的载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的身份存在,而非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体存在。这一新的操作模式可以有效克服“内嵌”模式的弊端,在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归其核心职能的同时,也有利于充分释放集体经营性资产活力,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最优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 集体经营性资产 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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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效力之认定 被引量:29
9
作者 房绍坤 张泽嵩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5-17,共13页
决议行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重要工具,其效力基础并非程序正义,而系团体自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在决议主体、决议事项、决议程序上具有"特别性",这种"特别性"在其效力认定过程中不应被忽视。应当区... 决议行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重要工具,其效力基础并非程序正义,而系团体自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在决议主体、决议事项、决议程序上具有"特别性",这种"特别性"在其效力认定过程中不应被忽视。应当区分决议不成立与决议效力瑕疵,决议不成立由严重的程序瑕疵所致,这些瑕疵足以导致整个决议事实上从未存在。决议效力瑕疵包括可撤销与无效两种形态,效力未定不属于决议效力瑕疵。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效力时,不成立事由应作限缩解释,可撤销事由在类型上应予以扩充,无效事由在内容上需要进一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决议行为 表决行为 意思表示 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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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如何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 被引量:28
10
作者 张先贵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14-24,共11页
制定一部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不仅是落实我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规定的内在需要,更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诉求。目前学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 制定一部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不仅是落实我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规定的内在需要,更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诉求。目前学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理解尚存分歧,亟须在法理上予以澄清,这是保障其立法顺利进行的前提。基于法思想、法技术和法效果等层面的深入透视,在当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亟须在以下几个争点上达成共识: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宜定位成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不宜以农民出资为必要条件;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农民集体成员;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终止不影响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以上判断乃是我们妥当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这一组织体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立法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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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立法选择——从《民法总则》第99条展开 被引量:27
11
作者 张兰兰 《中国农村观察》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2-24,共13页
《民法总则》第99条在文义上给不同的解释留下了空间。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须先认识其与农民集体的同一关系,并承认其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非法人组织形式,且其多元的组织形式依团体特征强弱呈现出... 《民法总则》第99条在文义上给不同的解释留下了空间。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须先认识其与农民集体的同一关系,并承认其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非法人组织形式,且其多元的组织形式依团体特征强弱呈现出关于人的结合之类型序列。由此,《民法总则》第99条应被理解为,具备法人成立要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反之则属于非法人组织。对于主体形式的选择,传统民法奉行类型强制,但当前国际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缓和趋势。中国法人法定主义原则的学理解释过于严格,立法解释应采缓和模式。据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选择一种法定主体形式,同时通过结构创新缓和类型强制。未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不应统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但须基于其特别法人性质,在成员权和债权人保护方面加强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非法人组织 法人 类型序列 法人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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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角色扭曲与社会变革背景下的立法重构 被引量:27
12
作者 张安毅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30-137,共8页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之初,在经济职能之外就肩负着建立公有制、提供公共产品、保障成员生存等政治职能,各种职能之间的冲突导致其在主体角色定位与运行上陷入混乱。不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目前管理农民集体财产、维护集体成员权益...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之初,在经济职能之外就肩负着建立公有制、提供公共产品、保障成员生存等政治职能,各种职能之间的冲突导致其在主体角色定位与运行上陷入混乱。不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目前管理农民集体财产、维护集体成员权益较为合适的机构,不应被抛弃。在农村社会变革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被改造为自我管理的纯粹经济组织,依据市场规则建立主体运行制度,并按照财产权规则重构成员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功能 立法 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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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机遇与展望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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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广会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95-106,共12页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面临集体成员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同一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目标资产是否与其他集体资产在归属上发生分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的法律机制应如何表达等现实...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面临集体成员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同一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目标资产是否与其他集体资产在归属上发生分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的法律机制应如何表达等现实困惑。从集体资产的承续关系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农民集体应为实在的组织体,具有内部治理机制和意思能力,集体所有权主体理应定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私法与公法制度的共同规范下,在可为与不可为之间维护着集体所有制的价值体系。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全部的集体资产享有所有权,章程记载的责任财产范围应限于折股量化的财产范围。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对传统村落的未来发展具有导向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制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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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股份化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坚持 被引量:25
14
作者 高海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69-179,共11页
集体土地股份化实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特性以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提出了挑战。为避免集体土地股权实质化分割集体土地所有权,股份化的客体不宜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应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缓和集体土地股权固化对集... 集体土地股份化实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特性以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提出了挑战。为避免集体土地股权实质化分割集体土地所有权,股份化的客体不宜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应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缓和集体土地股权固化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集体成员的流动性及其保障所有集体成员受益之本质的背离,应配套设计无集体土地股权之集体成员分享集体土地利益的保障措施。同时,集体土地使用权股份化的组织载体集体股份合作社,不是对农民集体的法人改造,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续造,并已异变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人,故宜修改《物权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表述;还应慎用"农龄股",并将非本集体成员继受之股权设计为类别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土地股份化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股份合作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股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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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集体成员权到法人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的内容构造 被引量:22
15
作者 温世扬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43-153,共11页
相关政策和法律文件中,对农村村民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民集体成员”两种表述。实际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性质上属于总有团体,后者则属于集体财产所有权行使主体,但在相关政策性文件... 相关政策和法律文件中,对农村村民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民集体成员”两种表述。实际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性质上属于总有团体,后者则属于集体财产所有权行使主体,但在相关政策性文件在成员权益方面并未对二者作出明确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农民集体成员权中的自益权即财产性权利,其中包括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权、集体财产收益权、集体剩余财产分配权;共益权即非财产性权利,其中包括决策参与权和监督权。农民集体成员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成员,除享有原“农民集体”成员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外,还应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发展股认购权、招标项目优先承担权、股东诉权等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权 自益权 共益权 财产性权利 非财产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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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公共品供给的路径创新——大宁县“购买式改革”典型案例研究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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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翠霞 王骥 《中国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22-34,共13页
建国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公共品供给主要经历了三次路径变迁。现阶段农村公共品供给普遍采用自上而下项目制供给模式,由于委托-代理链条过长、脱嵌于村庄社会、失去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等问题,易形成“最后一公里困境”与“分利秩序”... 建国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公共品供给主要经历了三次路径变迁。现阶段农村公共品供给普遍采用自上而下项目制供给模式,由于委托-代理链条过长、脱嵌于村庄社会、失去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等问题,易形成“最后一公里困境”与“分利秩序”。本文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公共品供给的一个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发现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中体现出经济与社会双重动力。一方面,改革通过缩短委托-代理链条与赋予农户剩余索取权实现了公共品高效供给与农户增收,体现出经济动力;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于村庄,紧密地嵌入当地社会结构关系、政治、文化中,因而在公共品供给过程中培育了基层团结合作、自我发展的社会动力。村集体的组织能力、施工能力,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与执政文化等要素影响着两方面动力的强度与稳定性。须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人才引入、政策制定与完善、党的执政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精准动力激发,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参与公共品供给过程中的经济与社会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公共品供给 购买式改革 契约理论 嵌入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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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理论证成和实益展开 被引量:20
17
作者 管洪彦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37-48,共12页
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争辩并未因《民法典》的施行而消解。区分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以“法定代表行使关系说”构建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权结构,符合我国政策意旨与规范表达,契合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历史变迁与内在逻辑... 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争辩并未因《民法典》的施行而消解。区分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以“法定代表行使关系说”构建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权结构,符合我国政策意旨与规范表达,契合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历史变迁与内在逻辑。采纳“法定代表行使关系说”解释和型构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对于指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激活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实现农民集体所有制和市场经济的融合发展颇具实益。现行立法采纳“法定代表行使关系说”,折射了中国民法学的自主创新意识,有助于构建中国民法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应该继续坚持该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行使关系说 理论释证 实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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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外为内”与“以特为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的方法论建构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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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宋天骐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19-128,179,共11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内部治理存在治理机构形骸化、法人章程形式化,治理方向市场化与集体化的矛盾以及成员股东治理专业水平低与非成员股东治理缺位的矛盾等困境。这些困境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负外部性和特别...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内部治理存在治理机构形骸化、法人章程形式化,治理方向市场化与集体化的矛盾以及成员股东治理专业水平低与非成员股东治理缺位的矛盾等困境。这些困境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负外部性和特别法人制度设计的理念偏差,而矫正负外部性与理念偏差的具体改革路径,在于通过多种方式激活农民主体参与治理的动力,并将外部力量转化为法人发展的内生动力。应在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的基础上,分类施策,允许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探索参与市场经济的创新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股东 集体化 化外为内 以特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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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被引量:20
19
作者 方志权 《科学发展》 CAS 2018年第1期94-105,共12页
实现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形式任重而道远。随着农村集体资产价值不断显化、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应逐步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主体,充分完善集体经济资产股份权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在于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实现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形式任重而道远。随着农村集体资产价值不断显化、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应逐步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主体,充分完善集体经济资产股份权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在于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应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基本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殊法人 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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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问题研究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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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昭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34-45,共12页
终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运行的必然环节,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此应予以调整和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行使主体,仅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故而其终止不会危及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 终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运行的必然环节,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此应予以调整和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行使主体,仅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故而其终止不会危及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清偿债务。其财产主要为集体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不包括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应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剥离公共职能、回归经济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因解散、破产等事由终止,清算结束并完成注销登记时终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能,集体成员应在注销登记后特定期间内设立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终止 破产 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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