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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 被引量: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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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俊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36-153,共18页
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绝大多数理论构造与我国所继受的物权法的理论体系相冲突。只有权利外观说最适应我国的民法体系,也最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依据该说,当事人间仅因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完全的物权变动。但在当事人进行移转登记之前,第三人... 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绝大多数理论构造与我国所继受的物权法的理论体系相冲突。只有权利外观说最适应我国的民法体系,也最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依据该说,当事人间仅因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完全的物权变动。但在当事人进行移转登记之前,第三人由于信赖物权尚未变动的权利外观而从事了交易行为,法律保护此种信赖,承认第三人在登记后可以取得该物权。我国法律原则上仅保护善意第三人,总体上符合效率价值。但是参考比较法和法经济学,也应该承认一些例外:侵权人等完全无权利的人、继承人、连环交易中的前手或者后手、狭义的一般债权人和特定物债权人属于绝对可对抗的第三人,即无论该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未登记的物权人都可以对抗之;破产债权人、扣押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等属于绝对不可对抗的第三人,即无论该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未登记的物权人都不可以对抗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登记对抗主义 理论构造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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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 被引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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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志京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95-113,共19页
登记对抗的本质是仅赋予第三人以否定(他人)物权变动的权利,而非(自己)取得物权的权利,"不登记不得对抗"规则是交易便捷与保护第三人利益相平衡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风险提示作用,对第三人来说则是调查义务的减轻。对于其理论... 登记对抗的本质是仅赋予第三人以否定(他人)物权变动的权利,而非(自己)取得物权的权利,"不登记不得对抗"规则是交易便捷与保护第三人利益相平衡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风险提示作用,对第三人来说则是调查义务的减轻。对于其理论构造,日本的"权利外观说"有其特定的背景,与我国的立法仅在第三人主观范围上具有相同性,并不具有相同的作用机制。我国登记对抗的理论构造应当坚持第三人主张说;对于第三人的范围,日本经过否定之否定后确立的"背信恶意者排除说"有较大借鉴价值,我国第三人范围中的善意应作扩大化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对抗 理论构造 第三人范围 理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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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权利外观优先保护之检讨——以名义股东股权被执行为例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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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延川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72-78,共7页
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请求法院执行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时,实际出资人通常会提出异议,并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学界普遍认为此时应该以效率优先为理论基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也以我国《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为依据,确保债权... 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请求法院执行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时,实际出资人通常会提出异议,并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学界普遍认为此时应该以效率优先为理论基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也以我国《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为依据,确保债权人对于登记外观的信赖利益。在我国,除非有善意取得等特别规定,股权登记只具有对抗效力,不能作为信赖登记的第三人被保护的理由。而《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只是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法院将其作为依据确保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是一种误读。执行程序中股权权属的认定,不应坚持外观主义原则,而应该回到实质主义逻辑上面,即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但是前提是该权属应该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外观 登记对抗主义 执行审查程序 确权程序 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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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废止论以物权变动模式二元并置的内在矛盾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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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凇纶 《中外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81-198,共18页
公示(登记)对抗主义与公示生效主义,两种模式并存于同一法律体系,是不合理的立法举措。原因在于,在立法论的角度,为不同物权变动模式提出匹配标准相当困难;在解释论的层面,又存在难以解决的制度困境与逻辑冲突,动产抵押制度以及《民法... 公示(登记)对抗主义与公示生效主义,两种模式并存于同一法律体系,是不合理的立法举措。原因在于,在立法论的角度,为不同物权变动模式提出匹配标准相当困难;在解释论的层面,又存在难以解决的制度困境与逻辑冲突,动产抵押制度以及《民法典》第414条集中凸显了这一困境。单论这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二者可谓难分高下,各有优劣;但若将我国登记制度以及登记机构的管理成本纳入考量,那么放弃登记对抗主义堪称最优选择。我国应当考虑借助解释论来实现登记对抗主义的废除。采用分类处理的方法,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登记应被解释为行政管理措施,动产的登记则不被解释为登记对抗主义,而被解释为动产交付的例外保障机制;不动产一旦登记,则此后权利之流转均应扩张适用《民法典》第385条采登记生效;而未登记之不动产,则通过排除第577条和第154条之失权后果作为反面激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 民法典 登记机构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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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下未登记抵押权在抵押人破产时的效力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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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玉海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18-126,共9页
登记之对抗力旨在通过允许存有权利冲突的一方拒绝承认另一方的权利诉求来解决登记对抗主义下不可避免的"一物二卖"等难题。故,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未登记不得对抗之善意第三人,仅限于就登记之欠缺具有正当利益之利害关系人... 登记之对抗力旨在通过允许存有权利冲突的一方拒绝承认另一方的权利诉求来解决登记对抗主义下不可避免的"一物二卖"等难题。故,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未登记不得对抗之善意第三人,仅限于就登记之欠缺具有正当利益之利害关系人。由此,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抵押权,在未登记时仍得对抗无担保债权。但在抵押人破产时,基于破产法之集体清偿属性,破产管理人得撤销未登记之抵押权。此外,在破产语境下,尚未进行的抵押权登记将因破产法之自动冻结制度而被禁止,甚至抵押权人于破产临界期内业已完成的登记亦会被管理人撤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权 自动冻结 破产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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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多重转让中善意取得规则的修正适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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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勇敏 张桂龙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85-196,共12页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第1款规定"一股二卖"纠纷应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但股权与物权变动模式相去甚远,股权登记对抗主义与善意取得制度亦抵牾颇多,股权多重转让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将面临适用上的窘境。为增进法律...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第1款规定"一股二卖"纠纷应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但股权与物权变动模式相去甚远,股权登记对抗主义与善意取得制度亦抵牾颇多,股权多重转让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将面临适用上的窘境。为增进法律体系的和谐并促进股权登记、鼓励诚信,第27条的修正适用需在登记对抗主义的前提下寻求先买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点。由于我国现阶段股权外观效力的缺陷,股权多重转让中更需注重对先买人利益的保护,并妥当刻画先买人的可归责性标准与第三人的"善意"标准。可归责性标准可以在个案中具体衡量,第三人"善意"标准可以从承担有限的调查义务逐步过渡到善意推定,再到登记对抗主义,逐步消解善意取得对登记对抗的制度异化和干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多重转让 登记对抗主义 善意取得 修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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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船舶买卖引起的船舶权属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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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学文 张乐 +1 位作者 黄耀新 申晗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第4期56-72,共17页
近年来,海事法院审理了大量船舶权属纠纷案件,不少案件具有类型化、典型化的特点。船舶权属纠纷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因买卖引起的船舶权属变动最为常见。法官裁判案件时应从当事人、船舶、诉求请求的基本类型入手,准确界定案由,将船舶... 近年来,海事法院审理了大量船舶权属纠纷案件,不少案件具有类型化、典型化的特点。船舶权属纠纷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因买卖引起的船舶权属变动最为常见。法官裁判案件时应从当事人、船舶、诉求请求的基本类型入手,准确界定案由,将船舶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价款支付、交付、登记等环节作为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关键时点,进一步厘清审判思路、有的放矢,提高审判工作质效。同时,船舶的多重买卖、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所有权保留买卖等问题亟待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以提高当事人诉讼预期,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构建合法、诚信、安全、高效、便捷的交易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买卖 船舶权属纠纷 交付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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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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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凤伟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106-109,共4页
针对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优先性和交付优先性日益激烈的争议,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建立的立法目的、实现机制的分析,肯定登记对抗的否认权性质,进而对登记对抗主义在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遇到的焦点问题进行探讨,批驳登记说和交付说的弊端... 针对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优先性和交付优先性日益激烈的争议,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建立的立法目的、实现机制的分析,肯定登记对抗的否认权性质,进而对登记对抗主义在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遇到的焦点问题进行探讨,批驳登记说和交付说的弊端,提出我国对准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采取意思主义的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不动产 物权变动 意思主义 形式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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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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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珊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2期37-41,共5页
《物权法》以定分止争为目标阐述有关物权的基本原则。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主义是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由于登记对抗主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性,使得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在生效要件、登记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的性质和... 《物权法》以定分止争为目标阐述有关物权的基本原则。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主义是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由于登记对抗主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性,使得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在生效要件、登记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的性质和范围方面还存在分歧。消除《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的分歧,应完善登记对抗制度内容:重视登记对抗的应用价值;推动立法技术成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特殊动产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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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适用困境之策略研究——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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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娜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年第3期93-99,共7页
《海商法》及《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变动的规定采登记对抗主义,加之航运实践的需求,船舶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相分离的情况十分普遍。在船舶登记所有人的债权人向海事法院提起海事请求保全时,因海事请求保全采形式审查方式,会产生船舶... 《海商法》及《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变动的规定采登记对抗主义,加之航运实践的需求,船舶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相分离的情况十分普遍。在船舶登记所有人的债权人向海事法院提起海事请求保全时,因海事请求保全采形式审查方式,会产生船舶虽非诉讼争议标的而被扣的情形,船舶实际所有人的船舶所有权及应得船舶利益遭受威胁。该文以司法实践中船舶实际所有人欲通过确权之诉对抗船舶保全的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为起点,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海事请求保全中的适用困境进行剖析,创造性地提出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时引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思路与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对抗主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确权之诉 海事请求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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