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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法根据 被引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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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29-144,共16页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免责依据,需根据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类型确定。其中,事后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免责依据是不具有需罚性,即不具有刑事政策意义上预防的必要性,属于功能责任论的范畴。如果企业积极、有效实施刑事合规计划,而无法...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免责依据,需根据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类型确定。其中,事后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免责依据是不具有需罚性,即不具有刑事政策意义上预防的必要性,属于功能责任论的范畴。如果企业积极、有效实施刑事合规计划,而无法避免企业下的自然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则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只需追究单位之下自然人的相关刑事责任。企业刑事合规的激励机制包括正向激励与负向激励,企业实施单位犯罪后,如果企业作出刑事合规的承诺,并予以有效实施,则可以对企业不起诉,以实现正向激励;如若作出刑事合规承诺的企业再次实施单位犯罪,则应当对其加重处罚,以实现负向激励。从实体法上明确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范围,正确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警惕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陷阱,确定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有助于把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推向深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 需罚性 实体法根据 功能责任论 合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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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33
2
作者 彭文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35-151,共17页
关于人工智能可否构成犯罪,国外主要存在“心理要素说”“智能代理说”“法人类比说”“法定实体说”以及“当然主体说”等观点。人工智能成为犯罪主体的哲理基础是科学实证主义和道德二元论,现实条件是具备法律人格。智能代理可以成为... 关于人工智能可否构成犯罪,国外主要存在“心理要素说”“智能代理说”“法人类比说”“法定实体说”以及“当然主体说”等观点。人工智能成为犯罪主体的哲理基础是科学实证主义和道德二元论,现实条件是具备法律人格。智能代理可以成为道德代理。人工智能的道德生成进路有“实在论进路”“关系论进路”“认识论进路”等之别,“实在论进路”相对合理。处罚人工智能既能为处罚其他主体奠定基础,也能达到剥夺其犯罪能力的目的,还能产生附加价值。我国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未来研究的重点在于:人工智能对刑法人类中心主义的挑战,人工智能犯罪主体的范畴、责任范围与程度,刑法如何介入对人工智能的规制以及人工智能犯罪的刑罚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犯罪 智能代理 法律人格 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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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管理中的激励与惩罚 被引量:13
3
作者 汤洪延 《图书馆建设》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108-109,共2页
本文主要阐述了图书馆管理中的激励与惩罚的基本原则 ,并通过这种科学的管理手段解决图书馆领导层所定的管理目标和工作人员个人追求的目标相互脱节的问题。
关键词 图书馆管理 激励 惩罚 管理手段 公正原则 普遍性原则 渐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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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还是规范:见危不助究竟侵害了什么?——以德国刑法典323条c为基点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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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健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208-213,共6页
法益说无法解释德国刑法第323条c"见危不助罪"的可罚性。在当前风险社会与陌生人社会并存的状态下,刑法需要设立一种"团结、互助的义务",而只有在规范论中,才能很好地解释见危不助罪的可罚性,见危不助行为侵犯了一... 法益说无法解释德国刑法第323条c"见危不助罪"的可罚性。在当前风险社会与陌生人社会并存的状态下,刑法需要设立一种"团结、互助的义务",而只有在规范论中,才能很好地解释见危不助罪的可罚性,见危不助行为侵犯了一种历史性、社会性和伦理性形成的"相互救助以保全群体"的制度性期待,也能够自洽地解释实践中的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见危不助 可罚性 法益 制度性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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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刑事可罚性 被引量:8
5
作者 王德政(译)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48-52,共5页
为了在人工智能的运用中不形成刑法上的规范漏洞,必须在教义学上讨论智能代理的可罚性。无论是出于法律政策还是从刑罚目的理论层面考虑,电子人地位的采用都是有意义和必要的。对实现一般预防目的而言,仅确定可罚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向社... 为了在人工智能的运用中不形成刑法上的规范漏洞,必须在教义学上讨论智能代理的可罚性。无论是出于法律政策还是从刑罚目的理论层面考虑,电子人地位的采用都是有意义和必要的。对实现一般预防目的而言,仅确定可罚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向社会大众明确说明已实施的不法行为之可罚性,通过尽可能适当的量刑,对罪责非难进行量化,具体包括进行公益劳动、对机器人的身体进行干预、执行算法所违反规范的内容而进行重新编程、关闭机器人。人工智能的可罚性由此成为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机器人 电子人 算法 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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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谅解影响定罪量刑的实体法分析 被引量:7
6
作者 童敏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71-82,共12页
根据国内外相关法律规范总结分析,被害人谅解可能影响定罪和量刑的实体法本质是刑事责任减免的情节。事后的谅解行为无法改变已经完成的构成要件,只是影响可罚性进而影响责任的要素。被害人的态度和行为对于行为人责任的影响源自被害人... 根据国内外相关法律规范总结分析,被害人谅解可能影响定罪和量刑的实体法本质是刑事责任减免的情节。事后的谅解行为无法改变已经完成的构成要件,只是影响可罚性进而影响责任的要素。被害人的态度和行为对于行为人责任的影响源自被害人地位重新崛起的背景。被害人谅解影响刑事责任的正当性根据在于刑法保护的被害人刑事处分自由的法益和其他法益之间的衡量,具体根据则在于报应前提下的预防必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谅解 可罚性 刑事处分自由 法益衡量 预防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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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刑法》第37条的司法适用--基于1097份司法文书的实证分析
7
作者 郭蕤奇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6期38-54,共17页
随着轻罪立法的增多,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轻罪案件的占比显著上升。在此背景下,作为法院定罪免刑和检察院相对不起诉的共同依据,《刑法》第37条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实证分析表明,司法实践在适用第37条时存在三点主要缺陷:... 随着轻罪立法的增多,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轻罪案件的占比显著上升。在此背景下,作为法院定罪免刑和检察院相对不起诉的共同依据,《刑法》第37条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实证分析表明,司法实践在适用第37条时存在三点主要缺陷:司法机关通常只回应第37条的部分文字内容,对于具体事由的量刑说理语焉不详,且对定罪免刑和相对不起诉这两种性质与后果迥异的司法处断采用相同的论证路径和论证理由。这导致第37条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未来对第37条的理论研究必须着眼于实践缺陷,将重心置于刑罚论与量刑理论。首先,要重新检讨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用“通过报应实现目的”的论证模式化解并合论“二律背反”的困境。其次,论证犯罪概念的独立性以及犯罪与刑罚的可分离性,从中区分出“应罚性”与“需罚性”,将其分别对应于“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并将传统归于“责任刑”与“预防刑”的量刑情节重新分类。最后,区分“定罪后是否免刑”的需罚性和“是否要提起公诉”的需罚性,为定罪免刑和相对不起诉设立不同的判断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定罪免刑 相对不起诉 刑罚正当化根据 应罚性 需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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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基于缓和的主观论立场
8
作者 尤浩民 《三明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85-93,共9页
中立帮助行为的“中立性”是帮助行为性质的中立而非主观意图的中立;日常性行为属于中立帮助行为的内容之一。纯粹的主观论和客观论在论证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构罪的理由上均存在不足,考虑到主观要素在认定中立帮助行为构罪中的关键作用,... 中立帮助行为的“中立性”是帮助行为性质的中立而非主观意图的中立;日常性行为属于中立帮助行为的内容之一。纯粹的主观论和客观论在论证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构罪的理由上均存在不足,考虑到主观要素在认定中立帮助行为构罪中的关键作用,应当采取缓和的主观论。处罚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限制在主体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概括认识以及积极的犯罪促进意图,特殊情况下可以包含放任的故意;客观出罪层面,应当以前置法规范的遵守作为唯一的标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具体可以分为技术支持型帮助、平台提供型帮助和支付结算型帮助3类,对于不同类型的帮助主体,需要结合帮助行为与法益侵害之间的关联程度,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 可罚性 主观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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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检视与反思--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为论域 被引量:3
9
作者 王胜华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42-51,共10页
"预备行为实行化"是立法机关把刑事处罚视线前移而体现预防范式的一种活性立法,它通过提前保护法益、设立抽象危险犯、弱化因果关系以及强调行为无价值等整体融贯、功能耦合的前沿理论获得正当性支撑。我国已在刑法分则中将... "预备行为实行化"是立法机关把刑事处罚视线前移而体现预防范式的一种活性立法,它通过提前保护法益、设立抽象危险犯、弱化因果关系以及强调行为无价值等整体融贯、功能耦合的前沿理论获得正当性支撑。我国已在刑法分则中将恐怖活动犯罪的预备行为拟制为实行行为加以对待,从而实现对该预备行为的独立可罚性。该立法对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确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或将面临犯罪圈扩张与刑法谦抑性、应罚性与需罚性、安全与自由等方面的紧张乃至冲突。因此,司法机关需要平衡各方利益,遵循比例原则,在刑法教义学层面对我国"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的适用尽可能进行限缩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备行为实行化” 立法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犯罪 可罚性 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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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原因自由行为可罚的理论根据——从我国刑法视角对行为概念的理解 被引量:1
10
作者 吴念胜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4期15-18,共4页
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在此状态下充足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理论界为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提出了很多观点,但每种观点均有缺陷。本文试图从行为概念出发,解释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在此状态下充足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理论界为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提出了很多观点,但每种观点均有缺陷。本文试图从行为概念出发,解释原因自由行为,阐明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理论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因自由行为 可罚性 控制 行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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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 被引量:1
11
作者 赵博 《菏泽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70-73,共4页
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目前学术界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及其可罚性依据存在... 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目前学术界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及其可罚性依据存在着多种观点,我们拟从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入手,进而分析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因自由行为 责任原则 可罚性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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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标准之重构——基于客观定义的视角 被引量:1
12
作者 曹岚欣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31-39,共9页
全面处罚说和限制处罚说均未对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的解决提供一条合理路径,原因在于未厘清刑法上帮助行为的处罚本质。修正的折衷说从客观视角对中立帮助行为下定义,摆脱了主观视角和社会价值视角下传统帮助犯的形式主义认定路径,... 全面处罚说和限制处罚说均未对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的解决提供一条合理路径,原因在于未厘清刑法上帮助行为的处罚本质。修正的折衷说从客观视角对中立帮助行为下定义,摆脱了主观视角和社会价值视角下传统帮助犯的形式主义认定路径,为帮助行为的实质解释留下空间。客观方面,正犯行为的违法性只是帮助行为具有可罚性的前提条件,判断是否成立帮助犯还需要对帮助行为的法益侵害危险性程度进行判断,当正犯行为的法益侵害紧迫性致使中立帮助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时具有刑事违法性;主观方面对正犯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发生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或者确定性的认识程度,意志因素既包括放任发生也包括希望发生。修正的折衷说为“治理”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疑难杂症”提供了一剂“良方”,推进了我国刑法的实质化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立帮助行为 可罚性 客观定义 实质解释 修正的折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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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若干问题之探析 被引量:1
13
作者 蔡红芹 《怀化学院学报》 2007年第12期56-58,共3页
当前对于原因自由行为是可罚性已无争议,但是当学者们在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以及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时,便出现了许多不同的见解。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解释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与"实行行为与刑事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的... 当前对于原因自由行为是可罚性已无争议,但是当学者们在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以及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时,便出现了许多不同的见解。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解释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与"实行行为与刑事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的关系问题。本文拟从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入手,对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责任基础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因自由行为 实行行为 责任能力 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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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偶然防卫的可罚性 被引量:1
14
作者 卞增智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1期97-100,共4页
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紧密相关。对于偶然防卫是否具有可罚性,争议较大。分析、考察偶然防卫具有可罚性的通说理论和否认偶然防卫具有可罚性的新说,可以得出偶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的结论,因此,具有可罚性。
关键词 偶然防卫 正当防卫 可罚性 防卫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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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罚、可罚与要罚:犯罪构造客观要件的逻辑递进 被引量:1
15
作者 刘军 《政法论丛》 CSSCI 2014年第5期97-103,共7页
犯罪成立的主客观要素并非完全一一对应,立法上存在着以条件的面目出现、无需主观认识的客观事实。可罚性和要罚性是区分"内在"和"外部"的客观处罚条件的标准,同时,与可罚性的关系则是区分"内在"的客观... 犯罪成立的主客观要素并非完全一一对应,立法上存在着以条件的面目出现、无需主观认识的客观事实。可罚性和要罚性是区分"内在"和"外部"的客观处罚条件的标准,同时,与可罚性的关系则是区分"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与罪量要素、结果加重犯之结果的标准。就此,从犯罪成立的客观要素观之,各要件要素之间存在着当罚、可罚与要罚的逻辑递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处罚条件 可罚性 要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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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探讨
16
作者 郭玮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102-107,共6页
中立帮助行为在社会生活中较多见,若全面将其纳入犯罪圈,将造成社会的紊乱,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亦如此。目前我国正推进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犯罪化,为防止过度犯罪化,其刑事可罚性值得研究。客观归责理论着力于认定构成要件符合性,认为可罚性... 中立帮助行为在社会生活中较多见,若全面将其纳入犯罪圈,将造成社会的紊乱,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亦如此。目前我国正推进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犯罪化,为防止过度犯罪化,其刑事可罚性值得研究。客观归责理论着力于认定构成要件符合性,认为可罚性是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的统一,行为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会制造不被法允许的危险,具有可罚性。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只有违反前置法且不恰当地产生或提升正犯行为的危险性时,才具有刑事可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立帮助行为 客观归责 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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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的教唆”与“教唆的未遂”可罚性探究
17
作者 韩玲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2期37-44,共8页
"未遂的教唆""教唆的未遂""未遂犯的教唆"三个概念含义各不相同。在未遂的教唆中,由于教唆者自始至终仅仅是以被教唆者终于未遂的意思去对被教唆者进行教唆,欠缺教唆故意,因而不可罚。但是如果依照教唆... "未遂的教唆""教唆的未遂""未遂犯的教唆"三个概念含义各不相同。在未遂的教唆中,由于教唆者自始至终仅仅是以被教唆者终于未遂的意思去对被教唆者进行教唆,欠缺教唆故意,因而不可罚。但是如果依照教唆者的教唆内容,被教唆者作为正犯实施的实行行为仍具有导致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时,此时则难以否认教唆者的教唆故意,对教唆者应以教唆犯论处。对于教唆的未遂的可罚性,在教唆者和被教唆者形成共犯关系时,应按照《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教唆者和被教唆者不能成立共犯关系,即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则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遂的教唆 教唆的未遂 未遂犯的教唆 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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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对象
18
作者 刘文超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40-42,共3页
原因自由行为也称“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或“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本是西方刑法理论中的概念,然而自引入我国刑法理论以来引起了学者的争论。该文认为明确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对象对解决诸多理论问题至关重要,对此作了具体分析。
关键词 原因自由行为 可罚性 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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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19
作者 刘文燕 陈思宇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93-96,共4页
人工智能的发展备受法学界关注,虽然在当前阶段人工智能仍具有工具属性,不能作为犯罪主体,更不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分配。强人工智能出于自我思考后的犯罪行为自主承担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的规定,对... 人工智能的发展备受法学界关注,虽然在当前阶段人工智能仍具有工具属性,不能作为犯罪主体,更不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分配。强人工智能出于自我思考后的犯罪行为自主承担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的规定,对强人工智能进行处罚具有可行性,不管从刑法的前瞻性来讲,还是从规范人工智能的发展来讲,对强人工智能都有必要作为刑事主体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自主意识 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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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行为的刑事责任
20
作者 徐肖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130-138,共9页
过失犯的本质是违反注意义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故意“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引起过失犯罪的行为,其可罚性已经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认可;但是在现有的刑法理论框架内,为教唆人找到处罚依据似乎还存在一定的障碍。我国共同犯罪理论... 过失犯的本质是违反注意义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故意“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引起过失犯罪的行为,其可罚性已经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认可;但是在现有的刑法理论框架内,为教唆人找到处罚依据似乎还存在一定的障碍。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强调行为人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以共同故意为其成立条件,因此过失共同犯罪这种犯罪类型被拒之门外;如果认为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以各自的行为成立过失犯,单纯的教唆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存在疑问。在立法层面,不管是共同犯罪的规定还是教唆犯的规定,都为处罚“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设置了障碍。考察国外的立法规定,应修正我国有关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为处罚过失共同犯罪扫清障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 教唆犯 可罚性 注意义务 过失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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