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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财产性利益 被引量: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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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405-1442,共38页
德国、日本等国刑法明确区分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我国刑法未作此区分,故不能按照德国、日本的刑法规定确定我国刑法中的财物的外延;在我国刑法中,财物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盗窃罪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但是,"盗窃... 德国、日本等国刑法明确区分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我国刑法未作此区分,故不能按照德国、日本的刑法规定确定我国刑法中的财物的外延;在我国刑法中,财物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盗窃罪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但是,"盗窃"以行为人将他人占有或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或者享有为前提。盗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欠条的,成立对交通工具或者欠条的盗窃,而不是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包括对财物本身的占有以及对财物所蕴含的经济价值的占有,所以,对于盗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欠条的行为,可以按行为人所取得的经济价值计算盗窃数额。对于侵害他人不动产的案件,需要区分行为对象是不动产本身还是不动产的产权,进而确定侵害行为的性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罪 财产性利益 行为特征 行为对象 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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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财犯罪刑法规制与定性的基本问题 被引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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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925-942,共18页
财产性网络账户通常是网络侵财犯罪行为围绕的中心与觊觎的目标,对其法律性质的理解不宜坚持债权视角。财产性网络账户所记载内容本身即为财物,表现为数字化形态。依据账户记录变动原因之不同,网络侵财犯罪可分为两种类型,即被害人非自... 财产性网络账户通常是网络侵财犯罪行为围绕的中心与觊觎的目标,对其法律性质的理解不宜坚持债权视角。财产性网络账户所记载内容本身即为财物,表现为数字化形态。依据账户记录变动原因之不同,网络侵财犯罪可分为两种类型,即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与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在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的场合,被害人是受骗人,行为人构成隐瞒真相型诈骗,隐瞒真相包括隐瞒交付物本身;在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的场合,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网络账号、密码并冒充本人使用的,依然存在受骗人,但可能被害人与受骗人并非同一人,受骗人也可能是"机器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性利益 网络账户 网络侵财 机器人 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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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维度中的个人信息权属模式考察——以利益属性分析切入 被引量: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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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惟钦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66-75,共10页
本文试图从价值内涵的角度来分析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个人信息是与特定主体相联系,能将其从群体中加以区分并识别出来的信息,各国分别通过不同的法律机制对其进行规制。个人信息反映的是主体的人格特征,在价值维度中,其不仅具有精神性... 本文试图从价值内涵的角度来分析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个人信息是与特定主体相联系,能将其从群体中加以区分并识别出来的信息,各国分别通过不同的法律机制对其进行规制。个人信息反映的是主体的人格特征,在价值维度中,其不仅具有精神性人格利益内涵,又同时具有财产利益内涵,但人格权属性是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财产利益属性是个人信息之人格要素这一伦理价值随商业化利用的外化,因此,应将个人信息于民法框架内确定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并通过个人信息单行立法,实现个人信息权利主体的权益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权 信息自决 人格利益 财产利益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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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路径比较研究 被引量:32
4
作者 姬蕾蕾 《图书馆建设》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19-25,共7页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是人格利益兼具财产利益。欧美都非常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如欧盟国家引入具体场景的风险管理理念;美国与传统的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构架脱钩;俄罗斯将个人信息本土化等。我国应借鉴欧美最...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是人格利益兼具财产利益。欧美都非常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如欧盟国家引入具体场景的风险管理理念;美国与传统的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构架脱钩;俄罗斯将个人信息本土化等。我国应借鉴欧美最新立法改革,摒弃传统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构架,引进具体场景的风险管理理念,以具体场景为依托,对个人信息的处理采用动态风险管理模式;对个人信息本土化,强化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设置对内和对外的双重监督机制,并设立独立于政府的信息保护监管机构;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采取差异化的救济赔偿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人格利益 财产利益 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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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财产犯罪中财物的扩张解释:以数据服务为例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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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艳东 李诗涵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03-115,237,共14页
在数字经济时代,人类社会的价值载体逐渐从实物转向数据,数据服务使数据产生了新价值,引发了财物范围的进一步扩张。数据服务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应当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其他法律与刑法相比很难有效保护数据服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 在数字经济时代,人类社会的价值载体逐渐从实物转向数据,数据服务使数据产生了新价值,引发了财物范围的进一步扩张。数据服务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应当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其他法律与刑法相比很难有效保护数据服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关系、注重填补损害,而行政法的措施相对乏力,因此,刑法积极保护数据服务不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同时,刑法保护数据服务有规范学基础,数据服务的背后是算力,它和电力一样属于无体物,可以解释为财产性利益。立法者应当调整通过计算机类罪名保护数据服务的倾向,计算机类罪名可以保护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数据服务,但个人利益性质的数据服务,应当交由财产类罪名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物 数据服务 财产性利益 财产犯罪 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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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刑法评价 被引量:19
6
作者 孙杰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20-130,共11页
移动支付的普及带来了社会生活的快捷与便利,但也同时使得侵犯财产的犯罪形式花样翻新。实践中,对于更换商家二维码而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应给予怎样的刑法评价不无争议,主要集中在盗窃罪与诈骗罪之构成要件符合性的问题上。从财产犯罪... 移动支付的普及带来了社会生活的快捷与便利,但也同时使得侵犯财产的犯罪形式花样翻新。实践中,对于更换商家二维码而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应给予怎样的刑法评价不无争议,主要集中在盗窃罪与诈骗罪之构成要件符合性的问题上。从财产犯罪的认定思路入手,以盗窃与诈骗二者的不法类型区分为依据,并结合民法"权利外观责任"原理,应将顾客认定为被骗人,商家认定为被害人,其损失的并非是有体财物,而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因此该行为不符合以"转移占有"为核心特征的盗窃罪之构成。相反,更换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三角诈骗)论处,这一结论不仅维护了"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构成要件定型,且满足了"素材同一性"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维码 财产性利益 盗窃罪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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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体系重构 被引量:18
7
作者 张金明 陈利根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41-48,共8页
研究目的:研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民土地权利的内容和结构体系。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归纳演绎法和分析综合法。研究结果:(1)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化应从农民主体性视角并在财产法框架下考量其多重权利属性;(2)传统农民土地权利物权体... 研究目的:研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民土地权利的内容和结构体系。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归纳演绎法和分析综合法。研究结果:(1)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化应从农民主体性视角并在财产法框架下考量其多重权利属性;(2)传统农民土地权利物权体系不能涵盖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丰富内容;(3)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构建的关键在于对农民在农村土地上的财产利益进行科学的类型化,应包括土地上的归属利益、使用利益、流转利益和未来权益等财产利益;(4)农民主体不同性质的身份决定了土地财产权的不同属性。研究结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各种形式之间是密切联系又独立平等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法学 土地权利 财产利益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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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以日本、德国、中国刑法为对象 被引量:15
8
作者 李强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71-83,共13页
通过分析日本、德国刑法关于财产犯罪的规定,可以发现:在行为对象上,日本刑法区分了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德国刑法区分了物和(狭义)财产,并由此导致两国在保护法益问题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理论范式;在盗窃等取得型犯罪的行为方式上,日本、... 通过分析日本、德国刑法关于财产犯罪的规定,可以发现:在行为对象上,日本刑法区分了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德国刑法区分了物和(狭义)财产,并由此导致两国在保护法益问题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理论范式;在盗窃等取得型犯罪的行为方式上,日本、德国刑法或直接或间接就其中的财物犯罪规定了占有这一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在主观目的上,德国刑法区分了不法所有目的和不法获利目的;在财产损害上,德国刑法仅就(狭义)财产犯罪规定了财产损害要素;而日本刑法在主观目的、财产损害这两方面未作明确规定,遂使得理论上时有争议。与日本、德国不同,中国刑法在行为对象、取得型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观目的、财产损害等方面,均未作区别规定,故在解释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时,需分别适用一元概念和理论;区分不同犯罪类型,分别构建解释学概念和理论的思路,缺乏法律规定上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犯罪 财产性利益 占有 主观目的 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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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使用盗窃与盗用 被引量:16
9
作者 李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48-58,共11页
使用盗窃与盗用是不同类型的行为,应当分别进行学理分析,现有研究对二者多有混淆。不法取得目的的概念机能是体现财产损失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其最终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问题相关。只要不是一概处罚侵害占有的行为,不法取得目的就是盗窃罪... 使用盗窃与盗用是不同类型的行为,应当分别进行学理分析,现有研究对二者多有混淆。不法取得目的的概念机能是体现财产损失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其最终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问题相关。只要不是一概处罚侵害占有的行为,不法取得目的就是盗窃罪必需而无法被排除的构成要件要素。盗用行为不具备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不能成立盗窃罪。因此,处理相关问题只能从使用盗窃入手。基于严密法益保护且不过分扩张处罚范围的立场,坚持不法取得目的必要说,但对其内涵作缓和、宽泛的理解,从而以盗窃罪有限度地处罚使用盗窃,是当前比较合理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使用盗窃 盗用 盗窃罪 不法取得目的 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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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流通利用语境下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实现路径 被引量:9
10
作者 吕炳斌 《比较法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63-76,共14页
数据的价值在流通利用中得以彰显,其中的个人信息亦不例外。在保护企业的数据财产权益的同时,如何对待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成为需要考虑的棘手问题。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不容忽视、难以湮灭,个人信息中天然内置的原始价值应当分配给信息... 数据的价值在流通利用中得以彰显,其中的个人信息亦不例外。在保护企业的数据财产权益的同时,如何对待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成为需要考虑的棘手问题。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不容忽视、难以湮灭,个人信息中天然内置的原始价值应当分配给信息主体即自然人。在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实现上,有赖于事前交易机制的传统路径显得捉襟见肘,需要进行思维转型并另辟蹊径。基于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后知后觉”的特性,同时也是为了弥补个人信息保护前端权能的失灵,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实现可以在数据流通利用的语境下,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后端找到突破口。同意撤回权、删除权、可携带权等后端权能蕴含着二次协商功能和财产兑现功能,可为自然人参与数字红利分配、实现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提供新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流通利用 个人信息 财产利益 个人信息权益 后端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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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理论分析 被引量:13
11
作者 高志明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82-86,共5页
个人信息既具有人格利益又包含财产利益。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理论强调确定个人信息自决权、通过法律全面保护个人信息人格利益;个人信息连带关系理论、社会主义信息法学思想可以阐释网络社会的个人信息互联关系;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理论涉及... 个人信息既具有人格利益又包含财产利益。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理论强调确定个人信息自决权、通过法律全面保护个人信息人格利益;个人信息连带关系理论、社会主义信息法学思想可以阐释网络社会的个人信息互联关系;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理论涉及功利主义、隐私经济学和个人信息商品化理论,注重个人信息所蕴含的经济价值、注重商业利用个人信息以发挥其最大效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人格利益 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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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概念限缩与刑法保护路径重构——以数据的三重权利体系为参照 被引量:12
12
作者 张忆然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04-119,共16页
刑法上的"虚拟财产"概念边界模糊,缺少与其他数据形式的区分,凭空造成罪名适用的混乱,应当予以限缩。"虚拟财产"的价值单边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是一项对世性的物权,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价值的对应性决定了其只能作为&qu... 刑法上的"虚拟财产"概念边界模糊,缺少与其他数据形式的区分,凭空造成罪名适用的混乱,应当予以限缩。"虚拟财产"的价值单边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是一项对世性的物权,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价值的对应性决定了其只能作为"财产性利益"来评价。网络账号不属于虚拟财产,而属于用户个人信息。刑法上,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本质上不过是"利益型"财产犯罪,定罪难点不在于数额计算,而在于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调适。应通过"僭权+债权实现可能性转移"的双重标准,明晰"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并据此认定符合"利益盗窃"的侵犯虚拟财产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而,以"人格—财产—数据"的三重权利体系的位阶安排为参照,妥善处理保护个人信息、虚拟财产以及数据载体的各罪之间的优位关系和竞合关系,能够改善当前虚拟财产问题中三类犯罪混同适用的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财产 数据 财产性利益 盗窃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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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的私权属性探析——人格权抑或财产权 被引量:10
13
作者 张融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2期1-6,共6页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社会中对个人信息侵犯的现象逐渐增多,这使得个人信息权的设立成为必然。个人信息权被视为一种私权利已无争议,但在其属性的界定上,仍难以达成共识。占主流地位的是人格权说,即将个人信息权视为一种...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社会中对个人信息侵犯的现象逐渐增多,这使得个人信息权的设立成为必然。个人信息权被视为一种私权利已无争议,但在其属性的界定上,仍难以达成共识。占主流地位的是人格权说,即将个人信息权视为一种人格权。表面上看,该说着重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似乎有助于维护信息主体的利益,但实质而言,人格权说不仅会导致传统理论的崩溃,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必须对个人信息权的私权属性再界定。从现有的权利体系和个人信息体现的利益来看,将个人信息权视为一种财产权不失为科学之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人格权 财产权 人格利益 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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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犯中的财产性利益 被引量:9
14
作者 黎宏 陈少青 《交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5期28-40,共13页
财产犯中的财产性利益本质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特定权利,从事实特征出发不能对财产性利益予以精准界定。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应当限于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原权之债,其包括原权性意定之债(合同之债)与具有准合同性质的原权... 财产犯中的财产性利益本质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特定权利,从事实特征出发不能对财产性利益予以精准界定。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应当限于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原权之债,其包括原权性意定之债(合同之债)与具有准合同性质的原权性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权利属性与调整对象呈现出平行态势,即“财物—人与物—支配权—物权法”与“财产性利益—人与人—请求权—债法”。物的返还请求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救济之债,不属于财产性利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规定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以及继承权等原权性法定之债,不属于财产性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性利益 财物 民法典合同编 原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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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耕地保护的法律措施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10
15
作者 阎其华 李炳燃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517-522,共6页
目前,耕地保护已成为全球性问题,为此,各国都相继出台了不同的法律措施模式保护耕地,这其中包括:全部产权模式、管理与控制模式、部分产权模式、税收模式和土地开发权转让模式。根据这些国家的相关经验,以经济激励为核心的保护模式,其... 目前,耕地保护已成为全球性问题,为此,各国都相继出台了不同的法律措施模式保护耕地,这其中包括:全部产权模式、管理与控制模式、部分产权模式、税收模式和土地开发权转让模式。根据这些国家的相关经验,以经济激励为核心的保护模式,其实施效果最佳。我国现在所实行的耕地保护措施主要是政府通过干预手段强制执行的,其方式属于管制与控制模式。由于该模式缺乏经济激励机制,因此耕地保护目标很难实现。据此,我国在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时,有必要在内容设置方面多运用经济手段,限制政府的不当干预行为,并通过引进部分产权和土地开发权转让模式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耕地保护 法律措施 产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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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确权保护的法理逻辑与规则展开 被引量:1
16
作者 杨孝康 方卓尔 +2 位作者 李旺 卢旭阳 高政民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4年第1期58-64,共7页
大数据时代下的行为规制保护模式与数据确权保护模式目的是加强数据源发者的信息保护与规范数据资源合法利用的重要方式。数据财产权的保护模式立足于财产权劳动理论和经济学视角的产权理论进行证立,结合数据资源价值确权的法理逻辑与... 大数据时代下的行为规制保护模式与数据确权保护模式目的是加强数据源发者的信息保护与规范数据资源合法利用的重要方式。数据财产权的保护模式立足于财产权劳动理论和经济学视角的产权理论进行证立,结合数据资源价值确权的法理逻辑与市场资源有效配置的规律性,实现数据要素市场的高质量、高效率流通。数据财产确权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与数据流通中存在的多维度法律风险的本质,坚持数据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一体化,构建数据财产权利体系,明确权利的主体与客体,规范数据财产控制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内容,并且针对数据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与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予以限制,从而实现摆脱数据“公地悲剧”的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权 数据确权 人格利益 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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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限——兼评《民法典》第994条
17
作者 杨东升 王叶刚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65-276,共12页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崛起,诸如ChatGPT,其超越深度合成的生成式AI技术造成了实践中对名誉权、肖像权、个人隐私、死者人格利益等人格权侵权案件的频发。如何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降低技术进步带来的负面效应,是我国建设...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崛起,诸如ChatGPT,其超越深度合成的生成式AI技术造成了实践中对名誉权、肖像权、个人隐私、死者人格利益等人格权侵权案件的频发。如何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降低技术进步带来的负面效应,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道路上亟待解决的问题。审视过去,我国历来重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自1982年至今,我国宪法均以专门条款的形式对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作出了明确的宣示性规定,表明了党和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纵观我国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制度的演进历程,共经历了判例阶段、司法解释阶段和成文法规制阶段,自20世纪80年代起,著名的陈秀琴诉魏锡林案、“荷花女”案开创了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司法实践的先河。在这一时期,我国司法机关的重点工作也包含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其先后发布了与死者人格利益相关的数份解答、批复,这些官方文件汇聚成了丰富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规则。在这些解答、批复之后,我国司法机关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专门制定了死者人格利益的相关保护规则。自2021年《民法典》颁布施行后,《民法典》第994条专门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作出规定,标志着我国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进入了成文法规制阶段。然而,不论是从现行法律制定层面还是学术理论层面审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期限这一具体问题,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期限是否应当予以区分而分别确定保护期限以及如何设置保护期限等问题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实际上,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作为死者人格利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两者不论是在保护期限方面还是在保护对象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本文经研究认为,死者人格利益中财产利益的保护期限应当以死者继承人的生存期为标准予以确定,而死者人格利益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死者人格利益 精神利益 财产利益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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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信托:个人网络行为信息保护的新方案 被引量:7
18
作者 贺小石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197-204,214,共9页
过度收集和滥用个人网络行为信息会损害信息主体的权利和自由,阻碍数字经济发展。当下,对个人网络行为信息的法律定性悬而未决,导致相应的保护规则与秩序构建徘徊不前。传统信息主体赋权保护路径无法妥善解决信息关系中的权力结构失衡问... 过度收集和滥用个人网络行为信息会损害信息主体的权利和自由,阻碍数字经济发展。当下,对个人网络行为信息的法律定性悬而未决,导致相应的保护规则与秩序构建徘徊不前。传统信息主体赋权保护路径无法妥善解决信息关系中的权力结构失衡问题,应将个人网络行为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畴,对其进行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保护。新技术条件下,信息主体与信息控制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信息信义关系,个人信息保护路径应从赋权模式转向行为规制模式,充分运用权利分割思想,借鉴信托制度,积极探索以信义义务为核心的数据信托机制,兼顾信息主体利益和数字经济发展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网络行为信息 信息关系 财产利益 数据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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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权的私权属性——以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关系为视角 被引量:7
19
作者 张融 《图书馆建设》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93-104,共12页
个人信息权的确立彰显了国家对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然而囿于原有的立法思维,新确立的个人信息权仍被定位为人格权。虽然不可否认个人信息承载着人格利益,但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关系来看,其中的人格利益与隐私权客体几近一致。... 个人信息权的确立彰显了国家对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然而囿于原有的立法思维,新确立的个人信息权仍被定位为人格权。虽然不可否认个人信息承载着人格利益,但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关系来看,其中的人格利益与隐私权客体几近一致。人格利益保护功能上的重叠,将容易造成两种权利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与此同时,在个人信息财产价值日益凸显的大背景下,人格权化的个人信息权不仅会给传统人格权理论带来解释困境,而且信息主体的财产利益也难以得到充分维护。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修订中,应将个人信息权定位为财产权,这样才符合平等、公正以及民法本质的要求,从而有效地避免理论解释与司法适用的困境,最终信息主体的合法利益也才得以全面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隐私权 人格利益 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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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和有价凭证的刑法保护路径比较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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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狄克春 陈嵩 《警学研究》 2024年第3期70-89,共20页
财产犯罪保护对象随着社会发展在不断扩大,应当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财产性利益。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和财产的复合属性,刑法上的保护还缺乏统一认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重在保护公法益,单以此类罪名来规制侵害虚拟财产的行... 财产犯罪保护对象随着社会发展在不断扩大,应当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财产性利益。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和财产的复合属性,刑法上的保护还缺乏统一认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重在保护公法益,单以此类罪名来规制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仅考虑了虚拟财产的数据属性,未正视其财产法益受到的现实侵害。虚拟财产和有价凭证在载体依附性、权益多样性和财产价值性方面具有基本的等同性。从外在形式看,虚拟财产载体电子化带来数据、身份等多种权益的保护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形适用相应罪名。从内含价值看,仅中心化管理的虚拟财产具有原始权益。但从刑法实质看,无论是否中心化管理,如果虚拟财产客观上存在交换价值,则具有财产性利益。虚拟财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实务中可类比有价凭证,从而对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财产 有价凭证 财产性利益 交换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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