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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被引量: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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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名怡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83-102,共20页
一切个人信息均属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对非敏感个人信息提供侵权法保护不会阻碍信息流通。侵权法对个人信息提供两种保护路径,即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网络信息侵权条款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同法第6条过错侵权条款配合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 一切个人信息均属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对非敏感个人信息提供侵权法保护不会阻碍信息流通。侵权法对个人信息提供两种保护路径,即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网络信息侵权条款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同法第6条过错侵权条款配合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侵权各项构成要件应适当缓和,如承认若干新型损害、建立三元归责原则体系、复数控制人场合设立因果关系推定等。在个人信息侵权救济方面,重视更正、停止处理、删除、数字加密等预防性责任方式的运用。关于金钱赔偿,应在(过失)帮助侵权、不确定因果关系等场合下新增连带责任规定,并将安保义务及其被违反所导致的补充责任予以扩张,以适用于作为虚拟场所管理人的数据存储者。在泛实名制的背景下,我国应选择更接近于欧洲的信息保护模式而非美国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侵权法 构成要件 预防性责任 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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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 被引量: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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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军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2017年第3期10-21,共12页
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地是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的,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是:在这种二元保护模式中,隐私与信息能否明确地加以区分?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多采取信息与隐私的"一元制"保护模式,即不区分信息... 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地是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的,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是:在这种二元保护模式中,隐私与信息能否明确地加以区分?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多采取信息与隐私的"一元制"保护模式,即不区分信息与隐私,原因就是信息与隐私难以区分。文章赞成我国民法总则的"二元制"保护模式,并且认为,隐私与信息是可以区分的,应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即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从对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请求权基础上看,受到损害的主体之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总则》的第八章"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及《网络安全法》等特别法。《民法总则》第109-111条虽然规定了对隐私权和信息权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 隐私权 个人信息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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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保护中同意规则的“扬”与“抑”--卡-梅框架视域下的规则配置研究 被引量: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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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晓强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30-143,共14页
知情同意规则是个人数据保护法领域中的核心规则,但知情同意高度依赖于同意主体对数据收集、处理过程的充分了解。而现实中,普遍存在于当事人间的信息分布不均妨害同意的认识基础,多环节的数据流通则进一步削弱了同意的有效性,在此基础... 知情同意规则是个人数据保护法领域中的核心规则,但知情同意高度依赖于同意主体对数据收集、处理过程的充分了解。而现实中,普遍存在于当事人间的信息分布不均妨害同意的认识基础,多环节的数据流通则进一步削弱了同意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的同意决策容易陷入非理性。通过引入卡-梅框架进行分析和假设,可以明确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各自的效率优缺点、分配偏好与价值考量。从保护与利用平衡的角度出发,倡导构建以知情同意规则为核心、管制规则与自治性责任规则为辅助的互补性规则进路,并继续在立法上完善知情同意规则,简化事前谈判,强化事后风险防范,辅之以多种类的技术监督机制以消弭权利配置进路的负外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情同意 个人数据 责任规则 卡-梅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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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的具体类型和责任承担 被引量: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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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虎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44-58,共15页
夫妻债务处理中的配偶另一方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价值权衡,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能力和获益可能性,通过不同情形中的具体类型认定、责任承担方式和举证责任的整体配置实现,包括连带债务、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三种类型,其中责任财产存在很大的... 夫妻债务处理中的配偶另一方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价值权衡,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能力和获益可能性,通过不同情形中的具体类型认定、责任承担方式和举证责任的整体配置实现,包括连带债务、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三种类型,其中责任财产存在很大的不同。配偶双方行为所负债务根据债的一般规则予以认定,意思表示有疑义时,应推定为配偶双方的连带债务。配偶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是配偶双方的连带债务,但存在例外。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以该方的个人财产和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偿还,即构成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存在配偶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形的,该债务是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连带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 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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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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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振亮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41-46,共6页
个人信息权是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的新型民事权利,需要特别立法予以确认和保护。个人信息权包括了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知情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 个人信息权是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的新型民事权利,需要特别立法予以确认和保护。个人信息权包括了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知情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报酬权和信息维护权等。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个人隐私 个人数据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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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之商品化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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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明龙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08-114,共7页
个人信息商品化系人格权立法中的重要议题,直接与间接个人信息在商品化机理和保护路径上存在较大差异。直接个人信息商品化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商品化,其机理类似于商标之品牌功能;通过从精神损害赔偿到财产损害赔偿之发展,其二元利... 个人信息商品化系人格权立法中的重要议题,直接与间接个人信息在商品化机理和保护路径上存在较大差异。直接个人信息商品化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商品化,其机理类似于商标之品牌功能;通过从精神损害赔偿到财产损害赔偿之发展,其二元利益构成得到明确承认,直接个人信息保护路径应适用财产规则实现权利。间接个人信息商品化之机理在于其具有消除"不确定性"、识别目标之效用;为平衡人格权益保护与信息自由,间接个人信息保护路径应运用责任规则与候补性合同规则,遭遇被动商品化时一般须诉诸精神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人格权商品化 财产规则 责任规则 候补性合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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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破产法研究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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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国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9-21,共13页
《十二表法》中的破产法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责任手段,导致债奴甚至杀害债务人的残酷现象。《关于债奴的佩特流斯和帕皮流斯法》废除了债奴制度。尔后产生了财产拍卖制度解决债务人破产问题,但该制度不以解决破产问题为限。它和以后的财... 《十二表法》中的破产法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责任手段,导致债奴甚至杀害债务人的残酷现象。《关于债奴的佩特流斯和帕皮流斯法》废除了债奴制度。尔后产生了财产拍卖制度解决债务人破产问题,但该制度不以解决破产问题为限。它和以后的财产零卖制度都是强制破产制度。恺撒颁布的《关于财产让与的优流斯法》开创了自愿破产制度。它放弃了破产惩罚论,把破产看做一种解决危机的手段,并把破产法独立化。该法深刻影响后世的破产法。此外,罗马法还有特殊破产制度,它们是遗产破产、银行破产、特有产破产、返还嫁资的丈夫破产、受敬畏者破产等,其共同特点是具有特别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 人身责任 财产责任 强制破产 自愿破产 普通破产 特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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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举债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从(2014)苏民再提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说起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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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丽新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10-117,共8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确立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夫妻双方就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非举债的夫妻一方即使"卸下婚姻",仍"背上债务",此类案件数量之多,社会影响之大,引发全面反思。从解释论分析,我国《婚姻法》立法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确立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夫妻双方就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非举债的夫妻一方即使"卸下婚姻",仍"背上债务",此类案件数量之多,社会影响之大,引发全面反思。从解释论分析,我国《婚姻法》立法层面并非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再提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非举债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值得研究。就债的相对性,非举债方没有参与缔结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作出举债的意思表示,债权人无法从此债中推出非举债方以其个人财产为此清偿的承诺。夫妻共同债务既不是共有物之债,也不是合伙之债,非举债方仅是因为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享有举债方带来的债务利益,故非举债方正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其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因此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不涉及非举债方的个人财产,即使是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非举债方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也只能限制在共同财产范围内,不存在以非举债方的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基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就连带清偿责任的扩张解释,将交易安全颠覆婚姻安全,使得婚姻的缔结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连带清偿的当然归责,应予以纠正。非举债方的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应与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相对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 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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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及其规则——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解读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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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政法学刊》 2005年第3期8-12,共5页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对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发挥了重大作用。其中,该司法解释在责任形态方面非常全面,对于一些已经存在的责任形态进行了发展完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对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发挥了重大作用。其中,该司法解释在责任形态方面非常全面,对于一些已经存在的责任形态进行了发展完善,而对于一些责任形态作了创设性规定。掌握这些责任形态不仅有助于理论分析,而且可以指导人身损害司法审判,意义重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形态 责任 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解读 规则 计算方法 司法审判 生命权 自然人 身体权 健康权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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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构建 被引量:25
10
作者 孙鹏 杨在会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91-107,共17页
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补强个人信息侵权民事责任的有效手段,有助于调整受害人群体与加害人群体利益失衡、预防人格权益受损、抑制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时受害人“搭便车”。个人信息侵权可区分为以个人信息为侵权对象与以个人信... 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补强个人信息侵权民事责任的有效手段,有助于调整受害人群体与加害人群体利益失衡、预防人格权益受损、抑制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时受害人“搭便车”。个人信息侵权可区分为以个人信息为侵权对象与以个人信息为侵权手段两种行为态样,这一区分对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成立及内容之发生影响重大。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坚持“故意”要件,自然人侵权时还必须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单纯侵害个人信息未引发现实损害时,虽无须补偿性赔偿,但可直接规定单人单案的最低赔偿数额,以实现惩罚性赔偿的效果。发生现实损害时,要求该损害构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后果”,以与惩罚性赔偿的价值评价相统一。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倍数时,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要素及其严重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侵权责任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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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生人身损害与学校的法律责任 被引量:14
11
作者 穆书芹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4期56-60,共5页
剖析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对目前处理此类案件的做法进行评析 ,然后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着手 ,论证了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法律责任 。
关键词 学生 人身损害 学校 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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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权利面对市场:算法价格歧视的法律规制研究 被引量:20
12
作者 赵海乐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99-106,共8页
针对消费者的算法价格歧视在我国处于“犯众怒但无制裁”的状态,这一方面源于消费者举证困难,另一方面源于我国法律尚无法提供完备的请求权基础。美欧均采用“赋权”的方式处理算法价格歧视:美国通过民事权利保护立法的延伸适用,有效避... 针对消费者的算法价格歧视在我国处于“犯众怒但无制裁”的状态,这一方面源于消费者举证困难,另一方面源于我国法律尚无法提供完备的请求权基础。美欧均采用“赋权”的方式处理算法价格歧视:美国通过民事权利保护立法的延伸适用,有效避免了针对特定消费者群体的价格歧视;欧盟强调个人信息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对信息在算法当中的使用以及对自动化决策的限制实现了对算法价格歧视的控制。美欧路径虽有差异,但共性在于均秉持了“权利-市场”理念:原则上承认市场竞争自由与企业定价自由,仅在定价行为触犯某些权利或法益时才会加以规制。我国应当借鉴上述理念,坚持“市场主导、权利优先”的司法理念的同时,效仿欧盟,以个人信息保护和算法责任建构限制算法价格歧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价格歧视 个人信息 民事权利 算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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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形式的分类与构成要件 被引量:13
13
作者 刁胜先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28-35,共8页
对传统侵权责任及其构成要件的相关概念和理论问题,学界一直存在分歧和模糊之处,对其进行反思和澄清,便于更加准确地理解其含义,也便于网络侵权责任的顺利界定与运用。以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特点,着眼... 对传统侵权责任及其构成要件的相关概念和理论问题,学界一直存在分歧和模糊之处,对其进行反思和澄清,便于更加准确地理解其含义,也便于网络侵权责任的顺利界定与运用。以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特点,着眼于具体责任形式,在分类研究的基础上,来确立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网络侵权 构成要件 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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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12
14
作者 张阳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58-62,共5页
面对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保护力度的不足,刑法对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作用日益受到立法者重视。合理设置个人信息保护之刑法规范的前提是准确界定个人信息。从实质内涵上分析,个人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可识别性、载体性和价值性;从司... 面对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保护力度的不足,刑法对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作用日益受到立法者重视。合理设置个人信息保护之刑法规范的前提是准确界定个人信息。从实质内涵上分析,个人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可识别性、载体性和价值性;从司法认定的角度看,个人信息还应具备关联性和目的性。刑法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治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因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公共安全性。为强化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应当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规定,在客观方面增加非法利用行为、明确主管人员的替代者责任以及网络信息控制者的不作为责任等,并且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因素进行调整,真正实现量刑规范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非法利用 替代者责任 定罪量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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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民法规制 被引量:11
15
作者 刁胜先 周璐 谢文彦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17-21,共5页
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信息社会,如何有效规制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使用,已成为一个热点法律问题,保护网络中的个人信息成为当务之急。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制中,应确立一般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特殊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责任适用与行... 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信息社会,如何有效规制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使用,已成为一个热点法律问题,保护网络中的个人信息成为当务之急。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制中,应确立一般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特殊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责任适用与行为构成,明确不承担或减轻民事责任的事由,以求多方面完善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网络侵权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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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时代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建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启示 被引量:9
16
作者 张婷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87-97,共11页
作为未来管理资源(价值)有效配置和流通的重要技术,区块链应用对现行社会管理制度已然产生全方位、多层次的冲击与影响。反观围绕区块链技术的现有法律分析多侧重于以加密货币和金融钱包为典型的应用监管,而对该技术在隐私和个人信息保... 作为未来管理资源(价值)有效配置和流通的重要技术,区块链应用对现行社会管理制度已然产生全方位、多层次的冲击与影响。反观围绕区块链技术的现有法律分析多侧重于以加密货币和金融钱包为典型的应用监管,而对该技术在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探讨则相对较少,这显然与当前以个人数据为驱动核心的数字经济发展态势相脱节。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个人相关性"和"个人指向性"双重标准构建而成的个人数据保护体系在区块链下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防控方面表现出良好的灵活性和兼容性。借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制路径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我国应建立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分类责任体系,以妥善平衡技术创新风险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 个人信息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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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者算法自动化决策致害的民事责任——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为中心 被引量:8
17
作者 王叶刚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47-59,共13页
在数字时代,借助算法进行自动化决策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个人信息处理者借助算法、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的情形下,算法不过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决策的一种工具。借助算法进行自动化决策是个人信息处理者主动选择的结果,个人信息... 在数字时代,借助算法进行自动化决策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个人信息处理者借助算法、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的情形下,算法不过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决策的一种工具。借助算法进行自动化决策是个人信息处理者主动选择的结果,个人信息处理者对算法自动化决策的结果也具有控制力,其也因此需要对算法不当自动化决策所导致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个人信息处理者就算法不当自动化决策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多样性,个人既可以依法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法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自动化决策 个人信息 大数据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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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私法规制 被引量:7
18
作者 曹明德 赵峰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203-215,共13页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是信息流动、共享与利用的必然选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专门为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提供了规范基础,填补了《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规范空白,但就该条的规范内容如何解释适用,对委托处理私法规制...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是信息流动、共享与利用的必然选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专门为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提供了规范基础,填补了《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规范空白,但就该条的规范内容如何解释适用,对委托处理私法规制的目的、对象及方式等要素的具体展开,仍需藉由解释论予以完善。由于司法实践中,信息处理者通常会援引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或其他交易安排,系由他人造成了损害而与自身的处理行为无关,给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这构成了委托处理私法规制的核心。作为对委托处理进行私法规制的基础论证,委托处理的法律结构不同于共同处理,信息处理者与受托人之间为从属关系,信息处理者决定了处理的目的、方式,受托人只能按信息处理者的指示处理个人信息。为了更好地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委托处理关系内部合同应当包含必备条款以确保受托人合法处理数据,且信息处理者可以检查受托人是否遵守这些规定。相较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0条由内部主体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第21条第1款详细列举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是值得肯定的立法选择。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第2款以及域外法的通常规则,受托人应当承担依指示处理、服务结束后的返还(或删除)、保密三项法定义务。此外,在转委托、告知同意以及适当化任命与监督上不能适用委托合同的一般规则,其目的在于确保受托人正确、合适地履行职责,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对于各方的责任承担,《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依靠《民法典》规范实现体系拓展,使信息主体的权益救济不仅可以通过人格权编加以解决,还可以通过侵权责任编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处理 个人信息 从属关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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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范围的厘定——以行为违法判断为核心 被引量:3
19
作者 蔡立东 展海晴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5-18,234,共15页
行为违法判断能够助力识别信息处理者之行为是否侵入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保护范围,对于权益侵害要件认定具有工具性价值。为保障该工具性价值发挥,应建立权益侵害要件双阶层认定机制,以行为规范与信息自决保障的关系为标准,类型化个... 行为违法判断能够助力识别信息处理者之行为是否侵入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保护范围,对于权益侵害要件认定具有工具性价值。为保障该工具性价值发挥,应建立权益侵害要件双阶层认定机制,以行为规范与信息自决保障的关系为标准,类型化个人信息保护行为规范,确定违法违规行为与信息自决贬损之间的关联状态;个案中,法院需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利益权衡,即权衡信息主体人格尊严或人格自由是否因信息自决受到妨碍而遭受信息处理不合比例侵害。个人信息侵权证据偏在会引发信息主体就行为违法所涉侵权事实的证明障碍,行为违法对于主客观构成要件认定具有双重作用,就该事实的证明构成裁判证明评价重心并可能导致证明评价障碍。对此,应在立法框定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案下,根据案情在客观构成要件认定环节对高度可能的心证程度从低把握,减轻信息主体的证明负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行为违法判断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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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法保护的动态体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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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杨燊 《人权》 2024年第1期119-144,共26页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个人信息侵权救济在损害认定、因果关系证明、违法性判断、过错判定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侵权法无法对此作出有力的回应,这严重有碍于数字社会的人权保障。动态体系论是介于固定构成要件和...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个人信息侵权救济在损害认定、因果关系证明、违法性判断、过错判定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侵权法无法对此作出有力的回应,这严重有碍于数字社会的人权保障。动态体系论是介于固定构成要件和一般条款之间的第三条道路,既克服了“要件-效果”模式“全有全无”式法律效果评价机制的僵硬呆滞,也避免了一般条款模式的不确定性,能够切实提升法律系统应对社会变迁的灵活性。鉴此,应在动态体系论的指导之下,构建个人信息侵权的动态基础性评价框架,依靠各个基础评价要素的动态协动作用,实现对个人信息侵权的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法律效果的弹性化评价,借此化解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侵权危机,促进作为数字人权的个人信息权益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数字人权 动态体系论 侵权构成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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