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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构成特征 被引量:6
1
作者 吴占英 《怀化师专学报》 2001年第3期28-31,共4页
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行为对象、行为表现、直接客体、犯罪主体。
关键词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构成特征 行为对象 行为表现 直接客体 犯罪主体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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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刑法适用中凸现的问题及其立法完善 被引量:1
2
作者 蒋晗华 章惠萍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42-46,共5页
渎职罪原案的认定,应区分实质有罪与程序有罪,从而正确把握原案罪的成立标准;立法机关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渎职罪原案立案管辖权;渎职罪的重大损失,应以发案时实际损失认定;已经挽回的损失,只能作为从轻处理情节考虑;渎职行为与损失结果存... 渎职罪原案的认定,应区分实质有罪与程序有罪,从而正确把握原案罪的成立标准;立法机关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渎职罪原案立案管辖权;渎职罪的重大损失,应以发案时实际损失认定;已经挽回的损失,只能作为从轻处理情节考虑;渎职行为与损失结果存在时间差时,应以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渎职罪 原案 损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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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中德两国洗钱犯罪,完善我国洗钱犯罪立法和司法的几点建议
3
作者 张宏民 杨亦龙 《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50-54,共5页
在洗钱犯罪刑事立法上,德国刑法和我国刑法在立法步伐的早晚、"洗钱罪"范围的界定、洗钱记录构成要件的规定以及洗钱犯罪的处罚等各个方面,体现出立法技术、立法体系成熟度的差异与利弊。
关键词 犯罪 中德 司法 刑事立法 构成要件 立法技术 立法体系 洗钱罪 成熟度 刑法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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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中村原住居民犯罪形成机制探究 被引量:1
4
作者 赵熙竹 《重庆与世界(学术版)》 2014年第3期72-76,共5页
分析了以重庆为代表的我国中西部地区城中村的原住居民犯罪现象,探讨其形成机制。结论是:城中村原住居民与流动人口的不同经济社会特征,决定了原住居民不同的犯罪特点。生活中的紧张使得部分原住居民具备了犯罪动机,原住居民的差异化交... 分析了以重庆为代表的我国中西部地区城中村的原住居民犯罪现象,探讨其形成机制。结论是:城中村原住居民与流动人口的不同经济社会特征,决定了原住居民不同的犯罪特点。生活中的紧张使得部分原住居民具备了犯罪动机,原住居民的差异化交往为其在缓解紧张时所采取的犯罪行为提供了获取渠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住居民 犯罪 城中村 紧张 差异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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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累犯问题之我见
5
作者 石晓惠 王寒娜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1期60-62,共3页
连累犯即犯罪的牵连行为。它不同于复杂的共同犯罪,也与简单犯罪有别,是一种有着特殊内涵的单独犯罪。现行刑法中连累犯的规定呈现增加的态势,实践中困扰司法人员的连累犯现象也在增加,这就要求刑法学者应对连累犯给予更多的关注。
关键词 连累犯 牵连 原罪 窝藏 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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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
6
作者 陈先 王东 《科教导刊》 2014年第10S期246-247,共2页
在中国的经济学界和法律界,普遍认为中国民营企业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采用的一些非法手段是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并以此提出对中国民营企业资本原始积累的非法性要采取"宽恕"的态度。中国民营企业在资本原始积累... 在中国的经济学界和法律界,普遍认为中国民营企业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采用的一些非法手段是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并以此提出对中国民营企业资本原始积累的非法性要采取"宽恕"的态度。中国民营企业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所采用的非法性的手段是否就是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呢?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究竟是什么?这是本文探究的主要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罪 本罪 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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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贝尔的《狂鸥》与《圣经》
7
作者 刘盛仪 《四川外语学院学报》 2002年第3期46-48,共3页
安娜·埃贝尔直言不讳她对《圣经》的偏爱。她的小说与《圣经》有不解之缘。通过对安娜·埃贝尔的著名小说《狂鸥》(Les Fous de Bassan)的取材和结构的分析,探讨《圣经》对作者的表现手法、创作思想和世界观的影响。
关键词 《狂鸥》 《圣经》 圣经模式 原罪 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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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受贿数额认定的应然标准——兼论对“上市发行时标准”的评析
8
作者 杨子衿 路军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69-74,共6页
对于原始股受贿数额认定,收受行为时标准无从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无法实现对受贿犯罪的一般预防,因此实务中为弥补上述缺陷新增上市发行时标准。但上市发行时标准存在诸多难以回应的教义学质疑,且收受行为时标准实际未必存在适用缺陷... 对于原始股受贿数额认定,收受行为时标准无从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无法实现对受贿犯罪的一般预防,因此实务中为弥补上述缺陷新增上市发行时标准。但上市发行时标准存在诸多难以回应的教义学质疑,且收受行为时标准实际未必存在适用缺陷,因此原始股受贿仍应回归收受行为时标准认定数额,且在发挥其他部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制功效的同时最大化利用现有罪名体系予以行为评价,从而对原始股受贿行为实现应有的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原始股 数额 想象竞合 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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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恶论”视野下之职务犯罪问题思考 被引量:3
9
作者 董邦俊 杨忠玉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2期31-36,共6页
我国的主流思想历来坚信人性本善,然而在职务犯罪中,对人性的过于信任,难免会让人陷入道德理想主义的泥潭,这不利于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将性恶论的思想引入职务犯罪体系,一方面,可以促使监督者以看待犯罪嫌疑人的姿态来审视权力者,... 我国的主流思想历来坚信人性本善,然而在职务犯罪中,对人性的过于信任,难免会让人陷入道德理想主义的泥潭,这不利于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将性恶论的思想引入职务犯罪体系,一方面,可以促使监督者以看待犯罪嫌疑人的姿态来审视权力者,这有利于监督者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力度;另一方面,公职人员也会以权力的危险性来认识权力,这有利于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提高警惕,时刻自我监督和自我内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犯罪 性恶论 职务危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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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立法缺陷 被引量:2
10
作者 黄一鹤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6-10,共5页
虽然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形式对洗钱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扩大了上游犯罪的范围,但是在经济全球化影响下,目前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立法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且司法实践中对上游犯罪主体洗钱行为的定性不当,有违罪责... 虽然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形式对洗钱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扩大了上游犯罪的范围,但是在经济全球化影响下,目前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立法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且司法实践中对上游犯罪主体洗钱行为的定性不当,有违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应该扩容,同时洗钱罪的原生罪主体也应该纳入洗钱罪主体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上游犯罪主体 事后不可罚 上游犯罪范围 罪责刑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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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定罪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1
作者 张洪成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348-352,共5页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个重要罪名,该罪名的存在使司法机关对毒品原植物的管制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经过多年的实践,人们对该罪名的概念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认定上则存有争议,如"种植"的起...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个重要罪名,该罪名的存在使司法机关对毒品原植物的管制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经过多年的实践,人们对该罪名的概念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认定上则存有争议,如"种植"的起点和终点、收获割浆行为的认定、三种定罪情节的理解等,均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割浆 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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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增值所得的没收规则探析——兼谈涉黑犯罪增值所得的没收
12
作者 段甜甜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20年第7期38-43,共6页
我国立法未明确规定犯罪增值所得的没收规则,理论上对增值所得的没收存在“违法所得说”和“区分说”两种立场。在将没收违法所得的性质定位于“恢复财产原状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区分说”即对增值所得的产生途径、收益来源进行类型化... 我国立法未明确规定犯罪增值所得的没收规则,理论上对增值所得的没收存在“违法所得说”和“区分说”两种立场。在将没收违法所得的性质定位于“恢复财产原状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区分说”即对增值所得的产生途径、收益来源进行类型化区分,并以直接关联性、劳动参与程度等因素为重要标准确立没收规则更具合理性。涉黑犯罪增值所得不应存在特殊没收规则,但应结合涉黑犯罪自身特性,区分投资形式和涉黑企业类型,实现没收的规范化、精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增值所得 违法所得 恢复财产原状 涉黑犯罪 没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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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行刑法的客观主义倾向
13
作者 左振东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期35-37,共3页
 通过对修订后的刑法与原刑法的相互比较,分析了原刑法的主观主义特点及其主观主义的主要表现和修订后的刑法的客观主义特点及其倾向于客观主义的主要表现,并阐述了修订后的刑法向客观主义倾斜的进步意义之所在。
关键词 新刑法 原刑法 客观主义 主观主义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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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犯罪中“原案”的三个基本问题
14
作者 余书金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6期62-66,共5页
渎职罪的原案指的是相关渎职罪成立所依赖的,被相关程序所认定的独立存在的其他案件。存在"原案"的渎职罪罪名的犯罪构成各不相同,离开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抽象地去谈"原案"的性质并不可取。"原案"一般情... 渎职罪的原案指的是相关渎职罪成立所依赖的,被相关程序所认定的独立存在的其他案件。存在"原案"的渎职罪罪名的犯罪构成各不相同,离开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抽象地去谈"原案"的性质并不可取。"原案"一般情况下应当作为定罪情节,但是"原案"的内容多样,在某一部分的内容能够满足定罪的前提下,剩余的内容应当转化为量刑情节,从而对本罪的量刑产生影响。在实体处理上,应当紧扣原案和本案的性质及其内在联系,把"原案"作为渎职犯罪的犯罪对象,才能准确认定渎职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案概念 原案性质 原案地位 渎职犯罪 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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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会计原始凭证的司法识别
15
作者 赵园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8年第4期102-104,共3页
经济犯罪与传统的刑事犯罪不同,一般没有犯罪现场可供勘查,其经济犯罪行为往往隐藏在大堆的财务会计资料中,而虚假原始凭证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源头,是滋生各类经济犯罪的温床。因此,从大量的财务会计资料中识别虚假记账凭证,对案件的顺利... 经济犯罪与传统的刑事犯罪不同,一般没有犯罪现场可供勘查,其经济犯罪行为往往隐藏在大堆的财务会计资料中,而虚假原始凭证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源头,是滋生各类经济犯罪的温床。因此,从大量的财务会计资料中识别虚假记账凭证,对案件的顺利侦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原始凭证 经济犯罪 司法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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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犯罪的起源及控制——从达尔文《人类的由来》说起
16
作者 秦秀春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1年第6期39-42,共4页
犯罪主要是由于人类自身的原因。本文根据达尔文对人类的研究 ,探讨了犯罪的人性方面的原因 ,包括遗传、变异、返祖现象、生物欲望等等。同时亦从人的社会性等方面论述了人类自身对犯罪的免疫 ,说明法律的根本是关怀人 ,法律应当注意到... 犯罪主要是由于人类自身的原因。本文根据达尔文对人类的研究 ,探讨了犯罪的人性方面的原因 ,包括遗传、变异、返祖现象、生物欲望等等。同时亦从人的社会性等方面论述了人类自身对犯罪的免疫 ,说明法律的根本是关怀人 ,法律应当注意到人性 ,人的社会性 ,而非其残酷的严厉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达尔文 犯罪起源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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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氏的“错误说”与莎翁的性格悲剧 被引量:4
17
作者 杨文华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60-65,共6页
亚里斯多德的“错误说”首次从人物自身寻找悲剧根源 ,揭示了造成悲剧的内在因素。莎士比亚的性格悲剧突出表现人物的内心矛盾 ,将悲剧原因深化为人物自身的性格冲突。“错误说”
关键词 错误说 性格悲剧 过失悲剧 罪行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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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
18
作者 阳唐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6期91-93,共3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补漏型罪名,其立法原意是为了弥补打击职务犯罪的不力,使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人不会由于证据不足而逃脱法律制裁。然而在适用中却存在相当多的争议。本文所探讨的是其客观行为方面所存在的一些争议性问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补漏型罪名,其立法原意是为了弥补打击职务犯罪的不力,使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人不会由于证据不足而逃脱法律制裁。然而在适用中却存在相当多的争议。本文所探讨的是其客观行为方面所存在的一些争议性问题,主要包括"拥有巨额差额财产"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两个方面中的一些问题的不同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举证责任 有罪推定 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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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条件下的走私犯罪证据研究 被引量:1
19
作者 金碧华 潘菲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5年第6期12-15,共4页
CEPA为内地与港澳签署的有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两个协议,其核心内容为原产地规则以及签证核查程序。目前CEPA已经全面实施,但CEPA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多弊端,最突出的就是涉及原产地证书的走私犯罪活动。有必要对CEPA协议下的走私犯罪现象... CEPA为内地与港澳签署的有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两个协议,其核心内容为原产地规则以及签证核查程序。目前CEPA已经全面实施,但CEPA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多弊端,最突出的就是涉及原产地证书的走私犯罪活动。有必要对CEPA协议下的走私犯罪现象进行深入地研究和讨论,以支持海关对此类走私犯罪问题的追查工作,保护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正常贸易活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EPA 原产地证书 走私犯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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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思考
20
作者 刘日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112-113,共2页
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修改,虽然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但仍弥补不了该罪的缺陷。因此,建议将"修正案"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应当责令... 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修改,虽然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但仍弥补不了该罪的缺陷。因此,建议将"修正案"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应当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以非法所得论,予以追缴。非法所得财产折半后比照贪污贿赂罪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量刑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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