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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休假制度:从“黄金周”到带薪休假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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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琛 胡静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5年第5期88-91,共4页
中国实行的“黄金周”长假,促进了假日经济的发展,开启了中国城镇居民休闲度假旅游的新时期,但这种“赶集式”的旅游不利于旅游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违背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从自主式、个性化旅游方式的发展趋势、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实行的“黄金周”长假,促进了假日经济的发展,开启了中国城镇居民休闲度假旅游的新时期,但这种“赶集式”的旅游不利于旅游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违背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从自主式、个性化旅游方式的发展趋势、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满足人的需求等方面看,全面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可实施5种弹性休假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黄金周 假日旅游 带薪休假 弹性休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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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本制度变革背景下股东出资法律制度之完善 被引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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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培新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39-147,共9页
2013年完成的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在不设最低资本额要求、允许股东自行约定出资期限、设立登记不要求提交验资证明等方面颇为激进,对债权人保护则嫌考虑不周,具体体现:认缴资本登记与实缴资本公示双轨化,债权人存在信息真空;缺乏催缴机制... 2013年完成的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在不设最低资本额要求、允许股东自行约定出资期限、设立登记不要求提交验资证明等方面颇为激进,对债权人保护则嫌考虑不周,具体体现:认缴资本登记与实缴资本公示双轨化,债权人存在信息真空;缺乏催缴机制,股东任性认缴资本虚增市场信用;"两虚一逃"除罪化,违规减资道德风险大幅提升。在现实生活中,利用认缴登记与实缴公示之间的时间差以诈欺债权人的案例多有发生。鉴此,建议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增设资本催缴制度安排,创建以债权人同意为基础的法院确认减资机制,引入标注"减资"的安排以及时提示交易风险;确立股东的后减资义务,弱化公司的机会主义动机;引入封闭公司的偿债能力声明机制,以高管的信用担保作为法院确认减资程序的替代性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登记 实缴公示 资本催缴 法院确认减资 偿债能力声明
原文传递
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停工留薪期内返岗工资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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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浩然 《嘉兴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54-59,共6页
长三角区域分别通过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人社部门出具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明确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限的认定方式,但对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岗能否兼得剩余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劳动报酬却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从法理层... 长三角区域分别通过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人社部门出具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明确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限的认定方式,但对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岗能否兼得剩余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劳动报酬却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从法理层面予以审视、辨析。从权利性质而言,停工留薪期工资具有社会保险的福利属性,其与劳动报酬请求权不存在交叉或竞合关系;从获得前提而言,停工留薪期工资不以提供劳动为条件,而劳动报酬则相反;从指向标的而言,停工留薪期内返岗获取劳动报酬的实质是额外提供了劳动。故二者兼得在法理上具有可行性、在劳动法律体系上具有一致性、在支付主体上具有合理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劳动者有无处分权利之意思表示判断应否支持其兼得剩余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劳动报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前返岗 剩余停工留薪期 劳动报酬 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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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福利政策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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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鲁国强 《经济与管理》 2008年第4期9-13,共5页
旨在造福广大劳动者的劳动福利政策,实质上由劳资双方共同负担,某种情况下其对劳动者工资和就业的回挫效应还很大。劳动福利政策可行与否,取决于所产生的社会福利增加与成本之间的比较。若带来的社会福利超过社会成本,就可推行,社会感... 旨在造福广大劳动者的劳动福利政策,实质上由劳资双方共同负担,某种情况下其对劳动者工资和就业的回挫效应还很大。劳动福利政策可行与否,取决于所产生的社会福利增加与成本之间的比较。若带来的社会福利超过社会成本,就可推行,社会感受到的福利越大,则该政策推行的必要性越大,反之则宜慎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福利政策 带薪休假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社会福利 回挫效应 无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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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及行使范围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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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昌昊 张长青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85-89,共5页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代位权客体范围过于狭窄,非合同债权、债的从属性权利、合同上与诉讼上的权利、债务人享有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与抵销权、保存债务人权利...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代位权客体范围过于狭窄,非合同债权、债的从属性权利、合同上与诉讼上的权利、债务人享有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与抵销权、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等应成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是“债权人自己的债权”,且代位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性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行使代位权的逻辑前提和实践动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位权客体 代位权范围 优先受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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