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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错误拍卖第三人财产的法律效力——兼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相关规定 被引量:7
1
作者 卢正敏 齐树洁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48-158,共11页
依据不同的强制拍卖性质学说,错误拍卖第三人财产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从拍定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权衡来看,"私法说"和"公法说"均有所失衡。强制拍卖的性质上应采用"公法说",拍定人系原始取得拍卖物的... 依据不同的强制拍卖性质学说,错误拍卖第三人财产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从拍定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权衡来看,"私法说"和"公法说"均有所失衡。强制拍卖的性质上应采用"公法说",拍定人系原始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这是维护公益、保障拍卖公信力之所需,但是,全面采用"公法说"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它有过分保护拍定人利益而牺牲第三人利益之虞。我国应当在坚持采用"公法说"的前提下,对"公法说"进行局部修正,以合理协调拍定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拍卖 公信力 利益权衡 执行异议 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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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和解不履行的实体后果与程序应对 被引量:2
2
作者 金印 《中外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19-240,共22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执行一审判决。只有在约束双方的实体法律关系正是一审判决项下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条件下,该规则才具有实体基础。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若存在不同的实体基础,则需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执行一审判决。只有在约束双方的实体法律关系正是一审判决项下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条件下,该规则才具有实体基础。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若存在不同的实体基础,则需要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不同的规则调整二审和解不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以及与之不同的规则的实体基础即二审和解不履行的实体后果,后者在体系上属于违约责任问题,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优先地位。若不存在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则需要适用任意性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亦即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约束双方的既不是原始争议实体法律关系,亦不是一审判决项下的实体法律关系,而仍是和解协议项下的实体法律关系。由于二审和解不履行的实体后果存在多样性,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除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确立的执行一审判决的规则,还需要不予执行一审判决、另行诉讼等规则共同调整二审和解不履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和解 撤回上诉 意思自治 不当执行 债务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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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执行标的的占有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3
作者 刘颖 朱亚奇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3年第1期87-99,共13页
我国现行法将异议事由规定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占有作为异议事由,不存在规范制度层面的障碍。但是,我国民法关于占有的保护规定不适用于强制执行,有权占有人可以基于本权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无权占有人不得利用案外人异议之... 我国现行法将异议事由规定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占有作为异议事由,不存在规范制度层面的障碍。但是,我国民法关于占有的保护规定不适用于强制执行,有权占有人可以基于本权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无权占有人不得利用案外人异议之诉拒绝交出占有物,因此,原则上占有不构成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法院将违法建筑作为执行标的的例外情形下,考虑到违法建筑的建造人等占有人不享有所有权,无法基于本权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因此,应当允许其基于占有利益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寻求救济。换言之,对违法建筑之占有构成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外人异议之诉 异议事由 占有 违法建筑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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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及救济 被引量:1
4
作者 朱亚奇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2期186-196,共11页
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所有权,而享有占有利益。考虑到司法实务中已经承认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以及社会现实已经广泛承认违法建筑的使用价值,故应当肯定违法建筑的转让效力,承认受让人的占有利益。建造人、受让人对违法建筑的占有利... 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所有权,而享有占有利益。考虑到司法实务中已经承认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以及社会现实已经广泛承认违法建筑的使用价值,故应当肯定违法建筑的转让效力,承认受让人的占有利益。建造人、受让人对违法建筑的占有利益不受强制执行的不当侵害。鉴于《民事诉讼法解释》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异议事由界定为权利和利益,故应当允许建造人、受让人基于对违法建筑的占有利益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寻求执行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建筑 占有 强制执行 案外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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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性执行异议程序之比较研究与立法完善
5
作者 丁宝同 《朝阳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134-144,共11页
综观大陆法系之代表性立法例,就确定判决之瑕疵救济程序主要规定有四种途径: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以及特别上诉程序。其中,'执行异议之诉'就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实体性执行异议程序'。域外... 综观大陆法系之代表性立法例,就确定判决之瑕疵救济程序主要规定有四种途径: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以及特别上诉程序。其中,'执行异议之诉'就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实体性执行异议程序'。域外立法中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由两部分构成:'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我国2007年修改之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实体性执行异议程序只确立了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并未确立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而是将其纳入再审程序的范畴。因此,将来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时,应在现行立法之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基础上,确立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并统一其程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体性执行异议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 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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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名义的正当性刍议
6
作者 姜艳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73-77,共5页
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时,债权难以公示,执行机构又因审执分离原则不能对到期债权进行实体判断,易出现与真实权利悖离的情况,加之执行程序侧重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过分追求执行效率,执行名义的正当性受到质疑,会有不当执行行为发生的可能... 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时,债权难以公示,执行机构又因审执分离原则不能对到期债权进行实体判断,易出现与真实权利悖离的情况,加之执行程序侧重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过分追求执行效率,执行名义的正当性受到质疑,会有不当执行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因现行规定未涉及对第三人的实体救济,而对债权人的救济又不能实现预期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故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赋予相应的救济途径,以期能完善现有的救济体系,方能兼顾公平与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到期债权 执行救济 收取诉讼 债务人异议之诉 不当得利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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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和解协议与生效判决效力冲突的程序处理机制——以既判力理论及债的变动为分析视角
7
作者 叶纯吉 《天津法学》 2022年第3期60-71,共12页
生效给付判决具备实体法上债的性质,当事人依法达成合意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未经司法审查不具有执行力。在一方当事人履行或部分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时,和解协议及生效判决效力发生冲突,在程序上按执... 生效给付判决具备实体法上债的性质,当事人依法达成合意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未经司法审查不具有执行力。在一方当事人履行或部分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时,和解协议及生效判决效力发生冲突,在程序上按执行异议及再审程序难以协调,学界提出方案不一。和解协议按债之变动理论可将其分为债之变更型、债之更新型、债之增加型、代物清偿型、新债清偿型及以物抵债型等不同类型,构建程序处理机制须根据既判力理论剖析“新事实”的真正内涵,厘清不同类型和解协议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以此对其程序处理机制进行类型化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审和解协议 债的变动 债务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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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以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为分析视角
8
作者 郭澎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87-92,共6页
基于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提出的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实务中,法院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路径上往往存在不同倾向。究其根本,是对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认识不一所致。认定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具有法理上的正当... 基于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提出的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实务中,法院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路径上往往存在不同倾向。究其根本,是对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认识不一所致。认定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与可行性,与第三人利益保护并行不悖。法院在审理基于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引起的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时,不应机械地将不动产登记簿所载权属登记作为认定所有权的唯一标准,应从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过错责任以及第三人利益审查等方面厘清裁判思路,明确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下,该协议约定的不动产归属人为物权人,一般情形下,其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不动产实体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房产分割协议 物权变动 不动产执行异议 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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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概念学习对运动技能保持作用的研究——以太极拳学习为例 被引量:6
9
作者 姜春平 张成刚 《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140-141,144,共3页
以认知心理学概念结构表征的两种理论"特征表说"和"原型说"为理论基础,结合记忆理论中的"表象编码"和"语义编码"说,设计研究方案。从动作概念特殊性的两种表现形式入手,以太极拳作为实验动作,... 以认知心理学概念结构表征的两种理论"特征表说"和"原型说"为理论基础,结合记忆理论中的"表象编码"和"语义编码"说,设计研究方案。从动作概念特殊性的两种表现形式入手,以太极拳作为实验动作,进行实验研究,考查各组被试主、客体动作概念学习和完整动作概念学习对运动技能保持的作用。实验研究表明:主体动作概念和客体动作概念的学习组运动技能保持优于控制组;完整动作概念学习组运动技能保持优于主体动作概念、客体动作概念学习组。研究结果将对体育教学和运动训练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体动作概念 客体动作概念 运动技能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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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概念结构间关系的研究 被引量:1
10
作者 姜春平 张成刚 《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125-127,共3页
从动作概念结构入手,以太极拳作为实验动作,进行实验研究,通过分析实验组与控制组主、客体动作概念学习结果,证明主、客体动作概念的获得途径不同;证明客体动作概念的学习有助于主体动作概念的学习,主体动作概念的学习对客体动作概念的... 从动作概念结构入手,以太极拳作为实验动作,进行实验研究,通过分析实验组与控制组主、客体动作概念学习结果,证明主、客体动作概念的获得途径不同;证明客体动作概念的学习有助于主体动作概念的学习,主体动作概念的学习对客体动作概念的学习作用不明显;检验了动作概念结构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作概念结构 主体动作概念 客体动作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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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执行中的第三人及权利保障 被引量:3
11
作者 梁会青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102-105,共4页
执行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更重要的是利用司法资源来维持整个社会关系的平衡 。
关键词 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 代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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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权论纲 被引量:51
12
作者 李龙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84-91,共8页
诉权是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 ,从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解决的权利。诉权与诉讼标的是联系非常紧密的一对概念 ,诉权学说与诉讼标的学说更是迈着同样的理论发展脚步 ;诉权学说经历了从私法诉权说到公... 诉权是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 ,从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解决的权利。诉权与诉讼标的是联系非常紧密的一对概念 ,诉权学说与诉讼标的学说更是迈着同样的理论发展脚步 ;诉权学说经历了从私法诉权说到公法诉权说 ,再到诉权否认说的三个阶段 ,实际上每一种诉权学说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一种完美的诉权学说至今仍然没有出现 ,但是公法诉权说的一些观点已经成为世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通说 ;诉权必须具备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要件 ,否则诉权便不能正常行使和切实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诉权 当事人 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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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误区与制度重构 被引量:52
13
作者 章武生 段厚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11-120,共10页
我国现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实质上是按大陆法系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理论设置的,它要求诉讼标的同一、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方为适格。这种单一的必要共同诉讼形式,不仅影响到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和增加诉讼的成本,而且造成了我... 我国现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实质上是按大陆法系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理论设置的,它要求诉讼标的同一、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方为适格。这种单一的必要共同诉讼形式,不仅影响到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和增加诉讼的成本,而且造成了我国必要共同诉讼的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为了满足司法实践对必要共同诉讼形式多样化的要求,尽可能使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在原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增设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和因牵连关系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讼两种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当事入 必要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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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民事连带责任的共同诉讼类型——基于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分析框架 被引量:55
14
作者 任重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37-156,共20页
基础理论是民事诉讼理论分层中处于上位的三个层次。以处于第一层的诉讼目的和诉权理论以及处于第二层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为指引,以处于第三层的诉讼标的和既判力理论为中心,重新审视民事连带责任的共同诉讼类型(第四层),具有重要的... 基础理论是民事诉讼理论分层中处于上位的三个层次。以处于第一层的诉讼目的和诉权理论以及处于第二层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为指引,以处于第三层的诉讼标的和既判力理论为中心,重新审视民事连带责任的共同诉讼类型(第四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民事连带责任的共同诉讼标的并不同一,且不存在既判力扩张,故并非固有或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只有坚持连带责任的普通共同诉讼定位,将必要共同诉讼限定在诉讼标的同一和既判力扩张的情形,并扩展"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范畴,才能贯彻诉讼目的,保障当事人诉权,落实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并使当事人真正实现其民事权利。以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作为分析框架对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司法和理论进行反思与批判,同样是民事诉讼法学"法理化"的必经之路。否则,停留在注释和实证分析的民事诉讼法学终将枯竭其思想体系而退化为单纯的知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理论分层 规范研究 法教义学 连带责任 诉讼标的 普通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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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刍论 被引量:31
15
作者 李龙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4期77-80,共4页
适格当事人通常就是作为诉讼标的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 ,但是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 ,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也可以成为正当当事人。
关键词 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 民事诉讼 正当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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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之本土路径 被引量:42
16
作者 严仁群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91-109,共19页
美、德、日等国已在诉讼标的问题上作出了明确选择,而我国实务仍呈纷乱状态,至少有三条路径并存。既往的标的论低估了新、旧说之差异,高估了新说一次性解决纠纷之功效,诉讼标的相对论对新、旧说之折中并不合理。事件说在纠纷的一次性解... 美、德、日等国已在诉讼标的问题上作出了明确选择,而我国实务仍呈纷乱状态,至少有三条路径并存。既往的标的论低估了新、旧说之差异,高估了新说一次性解决纠纷之功效,诉讼标的相对论对新、旧说之折中并不合理。事件说在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上最为彻底,而其缺陷其他诸说也有。国内法院普遍排斥竞合合并、预备合并,现行法苛待诉的变更,多数当事人系本人诉讼,故本土目前不具备采新说、事件说和相对论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路径也不可采,只能采旧说。但应通过释明等措施尽力减少其负面效果,并朝新说乃至事件说努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标的 EOS案 事件说 竞合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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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辨——从物权确认请求权谈起 被引量:26
17
作者 王洪亮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01-109,共9页
从请求权制度功能上来看,请求权首先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具有主观权利的一般特征;其次是实体与诉讼的桥梁。在德国法上,通过代位诉讼以及确认之诉的性质争议,逐渐独立出诉讼上请求权,即争议标的,并将其定为在对国家的法律保护请求权上。由... 从请求权制度功能上来看,请求权首先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具有主观权利的一般特征;其次是实体与诉讼的桥梁。在德国法上,通过代位诉讼以及确认之诉的性质争议,逐渐独立出诉讼上请求权,即争议标的,并将其定为在对国家的法律保护请求权上。由此,诉讼请求权与实体请求权各自适用不同的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对前者可以准用后者的规则,但对诉讼请求权,一般不得为实体法上的处分,如转让、免除、自愿履行等,也无适用诉讼时效之问题。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确认之诉的一种,其客体应是法律关系,而不是"物权归属与内容"。在存在给付之诉或者其他救济可能时,原则上给付之诉或者其他救济措施优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体请求权 诉讼请求权 诉讼标的 确认之诉 物权确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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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22条(责任竞合)评注 被引量:26
18
作者 叶名怡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71-190,196,共21页
《合同法》第122条旨在赋予受害人选择权以强化其利益保护,理论上可适用一切违反合同义务、并构成侵权的场合。竞合的违约行为类型通常限于加害给付、违反保护义务、恶意欺诈型给付以及违反后合同义务,竞合的侵权行为通常限于造成绝对... 《合同法》第122条旨在赋予受害人选择权以强化其利益保护,理论上可适用一切违反合同义务、并构成侵权的场合。竞合的违约行为类型通常限于加害给付、违反保护义务、恶意欺诈型给付以及违反后合同义务,竞合的侵权行为通常限于造成绝对权损害的侵害行为。竞合效果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但实践中存在异化现象,即"择一消灭"模式被广泛应用,但此模式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上均无法寻得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采"旧诉讼标的理论",在此背景下,应在坚持"请求权相互影响说"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合同法》第122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完善责任竞合规则,以真正实现强化受害人保护的原初立法宗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竞合 违约 侵权 请求权竞合 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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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对象 被引量:23
19
作者 张忠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15-122,共8页
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对象(诉讼标的)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所代表的普遍的环境公益与被告所体现的具体的环境私益之间的诉争,决定了法院在审判中的目标指向和作用范围。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别的诉讼,应建立二元制的审判对象体系并确立... 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对象(诉讼标的)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所代表的普遍的环境公益与被告所体现的具体的环境私益之间的诉争,决定了法院在审判中的目标指向和作用范围。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别的诉讼,应建立二元制的审判对象体系并确立相应的识别标准,分别解决起诉主体资格问题以及侵权责任、行政责任等实体性问题。正确认识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对象,在把握环境公益诉讼、明确当事人争执的核心、划定法院裁判的范围、准确适用既判力规则等方面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审判对象 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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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的功能:演变、划分与定位 被引量:21
20
作者 曹建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20-128,共9页
我国民事案由制度通过司法解释的制定与修改,整体上呈现出功能强化的态势。民事案由具有法院管理和诉讼标的两项功能,现有的民事案由体系基本可以满足法院管理功能的需求,而其诉讼标的功能在司法实务中呈现出过度扩张的趋向。虽然民事... 我国民事案由制度通过司法解释的制定与修改,整体上呈现出功能强化的态势。民事案由具有法院管理和诉讼标的两项功能,现有的民事案由体系基本可以满足法院管理功能的需求,而其诉讼标的功能在司法实务中呈现出过度扩张的趋向。虽然民事案由与诉讼标的在划分依据上具有相似性与重合性,但部分案由与旧实体法说诉讼标的不能对应,民事案由的划分还没有达到旧实体法说诉讼标的的细致程度,两者的程序特征也明显不同,因此在司法案例的印证下,两者的混淆可能会造成法院裁判说理的混乱和当事人理解上的误识。同时,民事案由的功能扩张也存在不符合司法裁判逻辑、脱离争议焦点、倒果为因、迂回判断等问题,民事案由既有的法院管理功能也在现实上制约着其诉讼标的功能的扩张。因此,民事案由的功能定位应当回归法院管理功能,而在案件审理方面充分利用诉讼标的作为概念分析工具的效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案由 诉讼标的 法院管理 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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