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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喜马拉雅条款的沿革及理论基础——兼评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下的海上履约方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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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司玉琢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1-5,10,共6页
喜马拉雅条款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中提出的海上履约方是对该条款的新发展。这一阶段 ,该条款的重要特征是 :第一 ,适用范围大大地扩展了 ;第二 ,已经由合同条款演变成法定条款 ,其效力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 喜马拉雅条款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中提出的海上履约方是对该条款的新发展。这一阶段 ,该条款的重要特征是 :第一 ,适用范围大大地扩展了 ;第二 ,已经由合同条款演变成法定条款 ,其效力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第三 ,不仅赋予权利人以消极的权利 ,同时还赋予积极的权利 ,以及相应的义务。该条款的理论基础有代理理论、为第三方设定利益理论、委托理论。自从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吸纳该条款后 ,上述理论即为法定理论所取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UNCITRAL 《运输法草案》 海上履约方 喜马拉雅条款 循环赔偿条款 合同条款 法定条款 代理理论 委托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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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的影响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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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立新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年第1期35-40,共6页
对目前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三种不同认识进行归纳,介绍《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的概念,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港口经营人属于《鹿特丹规则》下的"海运履约方";并对《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制度... 对目前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三种不同认识进行归纳,介绍《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的概念,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港口经营人属于《鹿特丹规则》下的"海运履约方";并对《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制度对港口经营人的利弊影响进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鹿特丹规则》 海运履约方 权利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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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的构建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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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凯特.兰纳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9年第4期1-9,共9页
《鹿特丹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在回顾《鹿特丹规则》签字仪式及此后的最新进展的基础上,简要评述《鹿特丹规则》的制定背景和发展历史,并对《鹿特丹规则》生效... 《鹿特丹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在回顾《鹿特丹规则》签字仪式及此后的最新进展的基础上,简要评述《鹿特丹规则》的制定背景和发展历史,并对《鹿特丹规则》生效后可能带来的一些重大变革进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门到门”运输 电子商务 集装箱运输 海运履约方 控制权 合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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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UNCITRAL运输法公约中的海运履约方制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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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闻银玲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63-167,共5页
海运履约方制度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中的新制度。公约最大范围地将参与履行海运段承运人义务的海运履约方纳入公约调整,为海运履约方建立了实质性的赔偿规则,并且规定了承运人与海运履约方间的连带... 海运履约方制度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中的新制度。公约最大范围地将参与履行海运段承运人义务的海运履约方纳入公约调整,为海运履约方建立了实质性的赔偿规则,并且规定了承运人与海运履约方间的连带责任。海运履约方制度不同于现行公约和国内法中的制度,我国海商法中的相关制度与之也是有差别的,受公约的影响,未来我国的相关制度将有可能做出一些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履约方 海运履约方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运输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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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履约方制度探析——兼谈对我国《海商法》实际承运人制度完善之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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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新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122-125,共4页
《鹿特丹规则》设定了海运履约方制度,并制定了一套与海运履约方相关的实质性赔偿机制,这一独具特色的制度使得调整多式联运的法律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得以突破。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相当于海运履约方,但实际承运人这一充满争议... 《鹿特丹规则》设定了海运履约方制度,并制定了一套与海运履约方相关的实质性赔偿机制,这一独具特色的制度使得调整多式联运的法律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得以突破。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相当于海运履约方,但实际承运人这一充满争议的制度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在未来修改我国《海商法》之时有必要引进海运履约方来完善实际承运人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运履约方 鹿特丹规则 实际承运人 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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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权责二元制与一体化:从喜马拉雅条款到海运履约方制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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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天生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43-47,共5页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与其代理人、雇用人、分合同人、受托从事实际运输任务的人、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其他履约方的权利与责任,以及相应的货方的权利与责任,从喜马拉雅条款下的二元对立,发展到实际承运人制度下的融合一体,再...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与其代理人、雇用人、分合同人、受托从事实际运输任务的人、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其他履约方的权利与责任,以及相应的货方的权利与责任,从喜马拉雅条款下的二元对立,发展到实际承运人制度下的融合一体,再发展到海运履约方制度下的深入一体化,体现了贸易、航运产业利益博弈的均衡。这一发展规律对我国如何对待最新的国际海运公约《鹿特丹规则》具有启发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 喜马拉雅条款 实际承运人 海运履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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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建设若干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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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源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90-94,共5页
为了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空白和司法混乱问题,在介绍港口经营人定义的基础上,论述我国法律体系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确定其独立合同人的法律地位.通过借鉴最新国际立法《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 为了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空白和司法混乱问题,在介绍港口经营人定义的基础上,论述我国法律体系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确定其独立合同人的法律地位.通过借鉴最新国际立法《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探讨我国建立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合理性.最后论证建立我国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最佳途径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明确增加相关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责任限制 鹿特丹规则 海运履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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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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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耕墨 《物流科技》 2022年第18期88-91,共4页
文章对接受承运人委托的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基于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析,我国学者提出了将其认定为承运人的受雇人、承运人的代理人、实际承运人和独立合同人的观点。海运履约方作为一种新概念在《鹿特... 文章对接受承运人委托的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基于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析,我国学者提出了将其认定为承运人的受雇人、承运人的代理人、实际承运人和独立合同人的观点。海运履约方作为一种新概念在《鹿特丹规则》中被提出,并对与海运相关的法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其委托方的不同港口经营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送审稿中被划分出来,接受船方委托的港口经营人被认定为实际承运人,而接受货方委托的港口经营人则被赋予援引“喜马拉雅条款”的权利,这种方案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也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海运履约方 实际承运人 海商法 承运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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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中国与泰国海运立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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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威 《东南亚纵横》 CSSCI 2010年第7期28-33,共6页
本文通过分析比较《鹿特丹规则》下中国与泰国的海上运输法的具体内容,得出中国和泰国在海上运输法领域的立法走向,为中国发展与泰国的经贸关系提供建议。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责任期间 控制权 海运履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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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抵押权之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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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威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1年第2期80-84,共5页
针对港口经营中出现的港口流动存货抵押的实践情况,采用实例、比较、归纳等方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探讨和研究港口经营人的抵押权,并对如何完善港口经营人该项权利提出建议,主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针对港口经营中出现的港口流动存货抵押的实践情况,采用实例、比较、归纳等方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探讨和研究港口经营人的抵押权,并对如何完善港口经营人该项权利提出建议,主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浮动抵押规定进行细化,以更好地保护该项权利,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规范中增加包括抵押权在内的港口经营人权利方面的内容,以适应实践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抵押权 浮动抵押 海运履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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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制度的理论基础
11
作者 张博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119-122,共4页
《鹿特丹规则》中首创了海运履约方制度,这一制度的创立,进一步克服了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害和迟延时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的局面。文中对于《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制度的研究,其理论基础没有套用"喜马拉雅条款"的相关理论,... 《鹿特丹规则》中首创了海运履约方制度,这一制度的创立,进一步克服了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害和迟延时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的局面。文中对于《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制度的研究,其理论基础没有套用"喜马拉雅条款"的相关理论,而是通过研究,从海运履约方制度的由来及其与其他制度的比较,将海运履约方制度的理论基础定位于法定的并存债务承担理论,并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运履约方 喜马拉雅条款 并存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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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非承运方委托时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分析
12
作者 佟黎明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2年第2期11-16,共6页
通过对中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分析以及对《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解读,探讨非承运人委托作业时港口经营人责任界定。得出中国可以借鉴《鹿特丹规则》,通过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实际承运人制度,使实际承运人适用于... 通过对中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分析以及对《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解读,探讨非承运人委托作业时港口经营人责任界定。得出中国可以借鉴《鹿特丹规则》,通过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实际承运人制度,使实际承运人适用于港口经营人,可以享有责任限制权,但仅限于消极抗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港口经营人 责任限制 海运履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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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履约方”制度对中国港口经营人责任的影响——以《鹿特丹规则》为例
13
作者 陈思静 张成君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第1期66-72,共7页
海运履约方制度是《鹿特丹规则》针对门到门运输的海运实践的一次创新,该制度突破传统理论限制,极大地发展了合同相对性和连带责任理论。该制度引起国内外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对中国来说,该制度为中国解决港口经营人责任问题,为港口... 海运履约方制度是《鹿特丹规则》针对门到门运输的海运实践的一次创新,该制度突破传统理论限制,极大地发展了合同相对性和连带责任理论。该制度引起国内外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对中国来说,该制度为中国解决港口经营人责任问题,为港口立法提供了一个新视角。但是,中国立法也不能简单地引进该制度,只能在研究其内涵的基础上,将该制度的精髓贯彻到未来立法当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海运履约方 制度 港口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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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商立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以《鹿特丹规则》为切入点
14
作者 陈石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80-88,共9页
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合同只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为了实现海上活动的公平公正,需要有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因此,国际海运立法致力于以法定化突破合同相对性。从《鹿特丹规则》所构建的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制度来反观我国海商立法,... 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合同只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为了实现海上活动的公平公正,需要有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因此,国际海运立法致力于以法定化突破合同相对性。从《鹿特丹规则》所构建的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制度来反观我国海商立法,由于当时的立法水平有限,我国《海商法》所构建的突破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而《鹿特丹规则》虽然前景不明,但是公约中的一些具有前瞻性和合理性的制度构建对我国海商立法的修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确有必要完善我国海商立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相对性 喜马拉雅条款 鹿特丹规则 海运履约方 单证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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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鹿特丹规则》的“海运履约方”制度
15
作者 孙勇志 王凤鸣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1-5,共5页
《鹿特丹规则》首次设计了"海运履约方"制度,确定了非合同主体的责任基础,扩大了非合同责任主体范围,部分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更利于货方索赔和权利救济;"海运履约方"与承运人同等承担义务和赔偿责任,全面加重了... 《鹿特丹规则》首次设计了"海运履约方"制度,确定了非合同主体的责任基础,扩大了非合同责任主体范围,部分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更利于货方索赔和权利救济;"海运履约方"与承运人同等承担义务和赔偿责任,全面加重了义务、风险。该制度预期对中国航运、物流业产生全面影响,应当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运履约方” 非合同责任主体 同等义务和赔偿责任 预期影响 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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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履约方与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16
作者 张博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289-290,共2页
海运履约方制度是《鹿特丹规则》中首创的制度,其与承运人的责任关系也是普遍关注的重点。笔者对两者之间连带责任的分析,以并存的债务承担理论为基础,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得出两者的连带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结论。
关键词 海运履约方 承运人 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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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之单位责任限制问题评述——兼论对我国相关规定的潜在影响
17
作者 丁莲芝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14年第2期237-259,共23页
单位赔偿责任限制问题是海运承运人中较为特色的规定,有其存在的历史和经济合理性。它不仅仅表现为责任限额的高低,责任限制权主体、丧失责任限制权等其他相关规定,也属于单位责任限制问题范畴。《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制度等方面... 单位赔偿责任限制问题是海运承运人中较为特色的规定,有其存在的历史和经济合理性。它不仅仅表现为责任限额的高低,责任限制权主体、丧失责任限制权等其他相关规定,也属于单位责任限制问题范畴。《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制度等方面有所创新的同时,也对该问题有相应规定,除了责任主体、适用范围、批量合同对单位责任限制影响较大之外,主要继承了现存海运公约规定,并没有太多创新。但是《鹿特丹规则》在主体制度的创新有助于消除中国港口经营人是否应当享有责任限制的争论,在适用范围上扩大则有可能使我国部分非海运区段承运人享有责任限制。因此,该公约就此问题的规定仍然潜在地影响着中国。此外,未来立法或者修改法律时,我国应有全局意识,考虑单位责任限制所在的整体法律语境,根据我国具体实践设定责任限额并扩大涵盖的索赔事项范围。更进一步而言,我国应该多考虑多式联运的赔偿责任限额冲突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运履约方 “湿”多式联运合同 责任限额 件/单位 丧失责任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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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的影响 被引量:3
18
作者 李璐玲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16-124,共9页
《鹿特丹规则》对于受承运人委托的我国港口经营人之影响很难一言而断。与我国现行法体系相比,有的规定可能对港口经营人更加有利,有的可能有负面影响,还有的利弊影响相差无几。因此,从港口经营人角度看,我国对于加入《公约》应持谨慎... 《鹿特丹规则》对于受承运人委托的我国港口经营人之影响很难一言而断。与我国现行法体系相比,有的规定可能对港口经营人更加有利,有的可能有负面影响,还有的利弊影响相差无几。因此,从港口经营人角度看,我国对于加入《公约》应持谨慎态度。我们可以在《海商法》修改中考虑借鉴《公约》中的海运履约方制度,以解决相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港口经营人 海运履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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