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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 被引量:78
1
作者 刘宪权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32-42,共11页
新型支付方式主要是以手机银行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网络移动支付。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与传统侵财犯罪的刑法规制和惩罚的思路并无二致。司法实践中主要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观点。新型支付方式的实质是新型... 新型支付方式主要是以手机银行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网络移动支付。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与传统侵财犯罪的刑法规制和惩罚的思路并无二致。司法实践中主要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观点。新型支付方式的实质是新型信用卡支付方式。新型支付方式账户内的数字化财物可以直接作为侵财犯罪的对象。新型支付平台其本质是"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重要特征不是"账户资金被盗"而是"机器人"被骗。对于新型支付方式下盗骗交织型侵财犯罪案件的定性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是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最新注解,立法上适时作出调整已十分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支付方式 第三方支付 盗窃罪 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原文传递
挂失并领取自己账户下的他人钱款行为定性及分析 被引量:4
2
作者 邓忠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39-44,共6页
"占有"在区别财产型犯罪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对侵占罪和盗窃罪进行区分时,对占有的不同理解,将对案件的定性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占有进行界定就十分必要。"占有"包括两个要件,即客观上的占有事实和主观上的... "占有"在区别财产型犯罪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对侵占罪和盗窃罪进行区分时,对占有的不同理解,将对案件的定性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占有进行界定就十分必要。"占有"包括两个要件,即客观上的占有事实和主观上的占有意思,两者缺一不可;取款自由原则以及存折和密码作为进入信用卡的凭证决定了持卡人的占有优先于银行的占有;在自己账户下的他人钱款,其所有权仍属于他人,账户人并不占有该钱款,即挂失并领取自己账户下的他人钱款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占有 账户人 盗窃罪 诈骗罪 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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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犯罪中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域之分——基于司法裁判实务的分析 被引量:3
3
作者 贾艳萍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6期35-42,共8页
新型支付方式主要指手机、网络等第三方支付方式为代表的支付方式。与传统支付相比这种支付方式的即时性、交易平台的智能性使得这类侵财案件中诈骗与盗窃的适用定性出现较大分歧。两罪可以从行为人与被害者是否有直接的交流沟通,处分... 新型支付方式主要指手机、网络等第三方支付方式为代表的支付方式。与传统支付相比这种支付方式的即时性、交易平台的智能性使得这类侵财案件中诈骗与盗窃的适用定性出现较大分歧。两罪可以从行为人与被害者是否有直接的交流沟通,处分财产的意思要否方面进行区分。新型支付方式的本质是以"机器人"作为交易平台,"机器人"在交易中的定位和作用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在网络平台中,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处账户的转账和信用卡资料数据的读取因为"机器人"的不同属性分别以盗窃罪和诈骗罪论处,虚假的钓鱼网站中侵财行为定性可以根据处分行为的有无进行区别,支付宝平台密码被盗后账户被转账则因为"机器人"能够被骗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将商家支付二维码替换由于不存在被欺骗后财产处分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支付方式 盗窃罪 诈骗罪 侵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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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模式下网络侵财的类型归结、界限厘清与路径选择 被引量:3
4
作者 阎二鹏 杨敏杰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4期115-122,共8页
通过对新型支付方式在不同支付领域的交易结构、法律关系等进行类型化梳理,可以将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取财的行为类型统一归结为“冒用”行为;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立法条文的阐释是探讨利用新型支付方式进行网络侵财行为定性的逻辑... 通过对新型支付方式在不同支付领域的交易结构、法律关系等进行类型化梳理,可以将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取财的行为类型统一归结为“冒用”行为;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立法条文的阐释是探讨利用新型支付方式进行网络侵财行为定性的逻辑起点,“冒用”行为无法满足盗窃罪“打破占有”的本质要求;“机器不能被骗”的法理在规范层面不宜作为盗窃与诈骗的界分点,通过对机器设置者所预设的实质交易条件的解读,能够证立诈骗罪的行为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盗窃罪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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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1
5
作者 高原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66-68,共3页
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的产物,当前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在此方面存在着法律空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以及应不应该给其以法律上的保护,在学界存在着争论.分析了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 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的产物,当前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在此方面存在着法律空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以及应不应该给其以法律上的保护,在学界存在着争论.分析了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途径,认为我国应该尽快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盗窃罪 抢劫罪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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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处罚困境与解决路径——以利用职务便利盗窃本单位财物行为为例 被引量:2
6
作者 莫晓宇 张瑞曦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1期53-58,共6页
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将其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都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为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纯化为"侵吞"的一种,同时,只要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将其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都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为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纯化为"侵吞"的一种,同时,只要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意味着行为人占有了目标物,在自己占有的情况下盗窃无从谈起,利用职务便利窃取的行为也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在主客观不一致的场合下,由于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使得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不能并存,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为无罪显然是不公平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由于主客观不一致无法认定为盗窃罪,至少可以成立侵占罪,同时行为人主观上的职务侵占故意也可以评价为侵占故意,故行为人在侵占罪的范围内主客观统一,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 侵占罪 侵吞 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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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COA标签案”案例评析
7
作者 刘艳敏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第3期43-46,共4页
上海首例盗窃COA标签案的判决在理论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该判决认为三名被告人构成盗窃罪,而有学者则不以为然。正确认定COA标签的性质是本案的关键。本文笔者着重从COA标签的性质入手,认为COA标签也是具有价值的财物,从而得出被告人构成... 上海首例盗窃COA标签案的判决在理论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该判决认为三名被告人构成盗窃罪,而有学者则不以为然。正确认定COA标签的性质是本案的关键。本文笔者着重从COA标签的性质入手,认为COA标签也是具有价值的财物,从而得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OA标签 盗窃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侵犯著作权罪 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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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领他人错误汇款无罪论的教义学展开——兼及“价值返还”救济之提倡
8
作者 姚万勤 张晶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4期92-102,共11页
对狭义的受领错误汇款行为的处断,“有罪论”在理论中居于通说的地位。受领他人错误汇款既不符合侵占罪的对象要求,也不符合“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难以构成侵占罪。在柜台上支取款项的行为,既未达到诈骗罪所要求的程度,也未使银行工... 对狭义的受领错误汇款行为的处断,“有罪论”在理论中居于通说的地位。受领他人错误汇款既不符合侵占罪的对象要求,也不符合“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难以构成侵占罪。在柜台上支取款项的行为,既未达到诈骗罪所要求的程度,也未使银行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不应构成诈骗罪。受领人没有非法转移对现金的占有,银行并未遭受财产损失,因而也不成立盗窃罪。从民法上看,错误汇款人是该笔款项的所有权人,但其不能对他人无权占有的行为任意进行私力救济。根据缓和的“违法一元论”,民法上的合法行为在刑法中也不应被评价为犯罪行为。为了保证错误汇款人迅速得到救济,可以在我国提倡“价值返还”救济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错误汇款 侵占罪 盗窃罪 诈骗罪 价值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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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辅助人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以收银员非法占有货款案件为例
9
作者 管馨宇 《行政与法》 2023年第1期122-129,共8页
司法实践中,对于占有辅助人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成立盗窃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三种不同结论。分析收银员非法占有货款为例研究发现,对此类案件定性时,需要以是否占有财物重新划定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标准,根据“授权... 司法实践中,对于占有辅助人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成立盗窃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三种不同结论。分析收银员非法占有货款为例研究发现,对此类案件定性时,需要以是否占有财物重新划定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标准,根据“授权说”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处分权限,以是否具有处分权限作为辅助占有情况下占有归属的判断标准。因案例中收银员不具有处分收银所得货款的权限,故当收银员非法占有货款时,应成立盗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辅助占有 占有归属 处分权限 盗窃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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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既遂的新视野——以盗窃罪为例的思考
10
作者 邓剑光 张波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年第3期32-34,共3页
刑法学中的犯罪未遂和行为未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未遂在立法定量模式下,具有与定性模式下不同的特征,以盗窃罪为例,即具有行为未遂和行为既遂,但数额达不到较大者两种情形,数额的性质是盗窃罪既遂的条件。因此,对于数额巨大和特别... 刑法学中的犯罪未遂和行为未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未遂在立法定量模式下,具有与定性模式下不同的特征,以盗窃罪为例,即具有行为未遂和行为既遂,但数额达不到较大者两种情形,数额的性质是盗窃罪既遂的条件。因此,对于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行为既遂,应予处罚以及加重罪未遂处罚的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既遂 数额 盗窃罪 犯罪未遂 刑法学 立法 法制建设 定量模式 新视野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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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的界定——以张某某抢夺案为视角
11
作者 张玉锋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86-89,共4页
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是三个常见的、多发的侵财类犯罪,占据刑事犯罪的多数。三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尤其是当一罪中混合着三种罪的作案手段时难以辨别。司法工作者应在查清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以法条为标准,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借助科... 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是三个常见的、多发的侵财类犯罪,占据刑事犯罪的多数。三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尤其是当一罪中混合着三种罪的作案手段时难以辨别。司法工作者应在查清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以法条为标准,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借助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对案件准确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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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行使所有权的刑法评析——以案例分析、学说检讨为中心论 被引量:1
12
作者 姚万勤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65-70,81,共7页
以不法手段行使所有权该如何定性,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颇有争议。如果立足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夺取型财产罪的法益采取修正的所有权说,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两则案例进行实质分析,可以得出合理结论:即行为人如果只... 以不法手段行使所有权该如何定性,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颇有争议。如果立足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夺取型财产罪的法益采取修正的所有权说,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两则案例进行实质分析,可以得出合理结论:即行为人如果只是单纯地取回自己所有而被他人占有的财物,不构成财产犯罪,侵犯其他法益的按其他罪名处理;如果行为人在取回财产后又进行索赔,应按诈骗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本权 占有 非法目的 盗窃罪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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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盗窃行为之可罚性研究
13
作者 范淼 任海月 《盛京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63-81,共19页
使用盗窃行为,即盗取他人财物使用,用后归还的行为。我国目前仅有两个司法解释提到过偷开机动车的规制问题,此现状不能实现对严重侵害法益的使用盗窃行为的有效规制目的。学界大多围绕使用盗窃行为是否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展开讨论,并... 使用盗窃行为,即盗取他人财物使用,用后归还的行为。我国目前仅有两个司法解释提到过偷开机动车的规制问题,此现状不能实现对严重侵害法益的使用盗窃行为的有效规制目的。学界大多围绕使用盗窃行为是否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展开讨论,并形成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类观点。基于动产的可移动性特征,可罚的使用盗窃行为对象应当被限定于动产使用权。使用盗窃可罚性的判断基准应当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顺序,首先在客观上判断使用盗窃行为是否给权利人的利用造成了严重妨害,其次在主观上考量行为人的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可罚的使用盗窃犯罪数额认定应当具体审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行为人所获经济利益仅为损失认定的参考辅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使用盗窃 盗窃罪 相当的利用妨害 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 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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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新型网络支付方式“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行为之定性分析——以支付宝为例
14
作者 蔡婷婷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102-106,共5页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利用新型网络支付方式"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的犯罪行为频发,司法实践对该类案件的定性存在较大的争议,并时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以支付宝为例,通过明确支付宝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能够...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利用新型网络支付方式"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的犯罪行为频发,司法实践对该类案件的定性存在较大的争议,并时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以支付宝为例,通过明确支付宝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能够被骗并且具有财产处分的权限,司法实践中,对直接"窃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余额的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对"窃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宜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窃用 支付宝 盗窃罪 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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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若干问题探析
15
作者 王晓萌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81-83,共3页
盗窃罪作为一种高发性犯罪,在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均有重要的研究价价值,在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这一问题上就有四要件和三阶层的争论。除此之外,关于犯罪对象"财物"的属性,盗窃行为"秘密性"的认识,既遂等问题的界定也... 盗窃罪作为一种高发性犯罪,在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均有重要的研究价价值,在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这一问题上就有四要件和三阶层的争论。除此之外,关于犯罪对象"财物"的属性,盗窃行为"秘密性"的认识,既遂等问题的界定也存在较大的争议,这些理论上的争议,在推动整个立法进程的同时,直接关系到司法实务中对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罪 犯罪构成 犯罪对象 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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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订单系统漏洞侵财行为的罪名适用——以肯德基“薅羊毛”案为例
16
作者 陈航 韩泰元 《陇东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58-63,共6页
对利用订单系统漏洞侵财行为的定性存在诈骗罪说与盗窃罪说的争论。诈骗罪说的观点有待商榷,盗窃罪说的观点也需修正。系统背后的人能够被骗只是成立诈骗罪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欺骗行为的阙如可以直接否定诈骗罪的构成。系统通过既定的... 对利用订单系统漏洞侵财行为的定性存在诈骗罪说与盗窃罪说的争论。诈骗罪说的观点有待商榷,盗窃罪说的观点也需修正。系统背后的人能够被骗只是成立诈骗罪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欺骗行为的阙如可以直接否定诈骗罪的构成。系统通过既定的条件判断规则执行“人”的同意时,并非总能把不符合“人”的意志的财产转移行为排除出去。行为人在明知系统存在同意漏洞后,利用该漏洞实现财产转移的行为,实质上违背了被害人意志,自动交易系统就变成了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工具,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立场更能准确评价该类行为的性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系统漏洞 盗窃罪 诈骗罪 财产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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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第三方支付中侵财犯罪的定性研究
17
作者 陈斌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60-67,共8页
利用网络第三方支付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包括私转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私转他人信用卡内资金两种情形。认定利用网络第三方支付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应从法律关系入手。在私转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的行为... 利用网络第三方支付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包括私转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私转他人信用卡内资金两种情形。认定利用网络第三方支付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应从法律关系入手。在私转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的行为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财物的占有者,行为人擅自使用他人账户和密码转账使支付机构陷入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构成诈骗罪。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私转他人信用卡内资金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私转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已绑定的信用卡内资金,二是私自将他人信用卡与第三方支付账户绑定进而转移卡内资金。对于后者,司法实务和刑法学界已一致认为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前者,该行为实际上导致银行被骗后处分卡内资金,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盗窃罪 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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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然以非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行为的性质
18
作者 李冰 《泰山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95-102,共8页
公然以非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对行为人在明知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情况下,仍然以非暴力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行为的称呼。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认为该行为构成抢夺罪,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学者提出的"公然盗窃"说主张... 公然以非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对行为人在明知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情况下,仍然以非暴力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行为的称呼。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认为该行为构成抢夺罪,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学者提出的"公然盗窃"说主张盗窃行为不应该仅仅限于"秘密窃取","公然窃取"亦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公然以非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公然盗窃"说坚持成立盗窃罪不必须具有"秘密性",但抢夺罪一定要具有作用于财物的"暴力性";通说则认为抢夺罪的核心在于"公然性",不一定非要具备对物暴力的行为,但盗窃罪必须要具有"秘密性"。通过对两种理论的阐述和比较,认为在我国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将"公然以非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夺罪更加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罪 抢夺罪 公然 非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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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侵财案件罪名辨析
19
作者 陈秋贤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50-57,共8页
当下,财产的表现形式去实物化,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账户也逐渐兴起,大量侵财行为也因此向网络转化。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使相关金融产品的真实属性和交易结构被遮蔽,难为公众所知悉。同时,夹杂在德、日"机器不能被骗"原则和人工... 当下,财产的表现形式去实物化,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账户也逐渐兴起,大量侵财行为也因此向网络转化。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使相关金融产品的真实属性和交易结构被遮蔽,难为公众所知悉。同时,夹杂在德、日"机器不能被骗"原则和人工智能技术新发展的矛盾之间,可能使得对冒用第三方支付账户行为的定性在盗窃罪、诈骗罪之间摇摆不定。在对司法解释与理论争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于行为人不法转移支付宝余额时,冒名发出支付指令,导致第三方支付公司被骗处分了被害人账户内的预付资金,应认定为诈骗罪;在不法转移账户关联银行卡内资金时,使用的是快捷支付功能,支付宝起到银行支付通道的功能,被骗的是银行,对于此类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在冒名获取信用贷款时,系对电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诈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盗窃 诈骗 罪名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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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定性分析——兼评《刑法》第196条第3款 被引量:7
20
作者 马长生 王珂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13-118,共6页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学界尚存争议,其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的问题。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对此种行为的定性并不妥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定信用卡诈骗罪。由此,应改变...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学界尚存争议,其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的问题。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对此种行为的定性并不妥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定信用卡诈骗罪。由此,应改变《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的拟制规定为注意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 盗窃罪 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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