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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制度之重塑 被引量: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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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国斌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38-159,共22页
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间接侵权)制度是影响网络版权秩序最重要的法律规则。在这一领域,美国式的安全港规则居于统治地位。十几年来的网络版权实践表明,安全港规则不合理地降低了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损害了网络服务商预防第三方侵权的... 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间接侵权)制度是影响网络版权秩序最重要的法律规则。在这一领域,美国式的安全港规则居于统治地位。十几年来的网络版权实践表明,安全港规则不合理地降低了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损害了网络服务商预防第三方侵权的积极性,使得网络盗版泛滥。为了克服安全港规则的制度缺陷,美国和中国的法院被迫限制适用红旗标准或策略性地适用引诱侵权和替代责任规则,结果过度扭曲了网络间接侵权规则。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中国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应当果断地放弃美国式的安全港规则,恢复侵权法一般规则的适用,强化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商 共同侵权 安全港规则 红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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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 被引量: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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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珏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62-79,共18页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引入了源自德国判例的交往安全义务。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真正困难在于不作为或间接侵权的结构性特征所带来的因果关系难题。引入安全保障义务对解决这一难题的意义在于,如果安全保障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引入了源自德国判例的交往安全义务。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真正困难在于不作为或间接侵权的结构性特征所带来的因果关系难题。引入安全保障义务对解决这一难题的意义在于,如果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正是防止处于其保护范围内的人遭受第三人的侵害,或者防止处于其控制范围内的第三人侵害他人,那么认定义务人违反了此义务就可化解因果关系难题,但其意义也仅限于此。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4条对于第三人行为介入的各种情况欠缺考虑与准备,存在过度抽象之嫌,且一般性地否定了间接致害侵权存在的空间,将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不作为侵权 间接侵害 作为义务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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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法之间接侵权责任——以《网络信息传播权条例》为中心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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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志文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100-107,共8页
我国新近生效的《网络信息权保护条例》建立了间接侵权制度,它与直接侵权一起构成了版权侵权制度,具有革命性的影响。但《条例》尚无法完全满足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挑战,这主要集中在法律没有为“双重用途技术”提供普遍化的间接侵权标准... 我国新近生效的《网络信息权保护条例》建立了间接侵权制度,它与直接侵权一起构成了版权侵权制度,具有革命性的影响。但《条例》尚无法完全满足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挑战,这主要集中在法律没有为“双重用途技术”提供普遍化的间接侵权标准。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发展之现状,在版权法公共政策目标的指导下,建立以过错为归责原则、以类型化立法为基础的间接侵权制度是具有合理性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侵权 版权法 双重用途技术 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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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及其适用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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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术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0-19,共10页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商标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则是一致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中的"知道",不应被解释为包括过失意义上的应知,而仅包括实际知道和其证据法上的衍生类型"很可能知道";"知道"...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商标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则是一致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中的"知道",不应被解释为包括过失意义上的应知,而仅包括实际知道和其证据法上的衍生类型"很可能知道";"知道"的证明中,法官应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根据网络服务的内容、所涉民事权益的类型、应采取的必要措施的类型来确定"红旗规则"在不同情形下的适用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应是对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最有效的措施,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此仅承担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此外,必要措施不应对网络用户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但在通知—删除程序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通知—删除规则"规定的是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与著作权法领域的通知—删除制度在性质和内容上均不同,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的情况下,该条款不能发挥作用,因此应在商标法领域另行引入著作权领域的程序性通知—删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 商标侵权 过错 过失 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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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被引量:4
5
作者 钱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91-93,共3页
论文系统的讨论了间接侵权的三种形态 ,适用于间接侵权的原则 ,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关系及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不同点。在此基础上 。
关键词 知识产权 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 民法 代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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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技术专利侵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21
6
作者 刘强 《武陵学刊》 2014年第1期55-60,共6页
3D打印技术对于产品设计、制造和销售方式产生了变革作用,同时可能引发较高的专利侵权风险。根据现有的专利侵权构成要件,3D打印侵权产品和传播3D打印模型文档的行为难以构成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专利权人所采用的技术措施也没有明确法... 3D打印技术对于产品设计、制造和销售方式产生了变革作用,同时可能引发较高的专利侵权风险。根据现有的专利侵权构成要件,3D打印侵权产品和传播3D打印模型文档的行为难以构成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专利权人所采用的技术措施也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对其给予保护,网络经营者也不能在链接侵权产品设计行为中得到侵权豁免。有必要取消专利侵权行为的生产经营目的要件,建立并拓展间接侵权制度,构建专利领域的避风港规则,并对专利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给予合理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3D打印 专利侵权 间接侵权 避风港规则 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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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冲击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研究 被引量:21
7
作者 蔡元臻 《科技与法律》 2014年第1期142-159,共18页
近20多年来,3D打印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打印成本的不断下降,使其渐渐开始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在网络时代背景下,3D数据文件作为侵权客体的"关键部件",能够通过网络共享迅速地传播,将给现有的专利侵权制度带来一场变革... 近20多年来,3D打印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打印成本的不断下降,使其渐渐开始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在网络时代背景下,3D数据文件作为侵权客体的"关键部件",能够通过网络共享迅速地传播,将给现有的专利侵权制度带来一场变革。3D打印模式下专利侵权呈现出"版权化"趋势,使现有专利侵权制度中共同侵权的实用性严重"萎缩",而借鉴帮助侵权、代位侵权也并非长远之计。所以,面对专利侵权"新模式",归根结底还是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问题。与此同时,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也是应对冲击的策略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3D打印 专利制度 合理使用 间接侵权 代位侵权 《数字千年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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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内容过滤措施与用户隐私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被引量:20
8
作者 朱晓睿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64-76,共13页
版权内容过滤技术日臻成熟,在预防网络版权侵权方面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然而,过滤措施是一种基于算法的技术规制,可能对用户隐私产生一定威胁。文章借鉴美国司法实践经验,明确隐私权以隐私合理期待为认定标准,以社会利害权衡为保护界... 版权内容过滤技术日臻成熟,在预防网络版权侵权方面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然而,过滤措施是一种基于算法的技术规制,可能对用户隐私产生一定威胁。文章借鉴美国司法实践经验,明确隐私权以隐私合理期待为认定标准,以社会利害权衡为保护界限。在这一标准和限度内,网络内容存储与发布服务提供商实施版权内容过滤措施能够与用户隐私利益相协调。从利益平衡的公共政策视角出发,过滤措施以维护网络版权秩序为目的,以机器过滤而非人工审查的方式接触到一定范围内的用户隐私信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合理设计过滤标准,版权内容过滤措施能够在有效保护版权的同时保障用户的隐私利益,能够在整体上提高社会福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滤措施 隐私权 网络服务商 默示许可 社会福利 间接侵权 言论自由 视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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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第三方责任之现代展开——立法演进、立法思想与理论基础 被引量:17
9
作者 王洪 谢雪凯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22-30,共9页
ISP第三方责任起源于美国DMCA§512,现今各国或地区皆受其影响,我国亦不例外。但在立法演进上,我国法在ISP第三方责任上可分为三阶段。雏形期立法存在行政立法色彩浓厚、法规生命力有限和民事立法特征不强等弊端,以公法调整方式规... ISP第三方责任起源于美国DMCA§512,现今各国或地区皆受其影响,我国亦不例外。但在立法演进上,我国法在ISP第三方责任上可分为三阶段。雏形期立法存在行政立法色彩浓厚、法规生命力有限和民事立法特征不强等弊端,以公法调整方式规则私权易忽视对被侵权人的民事救济;成形期立法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代表,但在调整范围上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具广泛适用性,但却为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参考对象;侵权责任法作为融合期立法之典范,以提高法律位阶、扩大调整范围、更新立法思想、平衡利益冲突为优势,在民事基本法领域确立调整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三方责任的统一性规定。在立法思想上,技术中立是私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平衡器。在理论基础上,受大陆法立法传统之影响,第36条并未采纳间接侵权,而仍以共同侵权中的帮助侵权作为ISP第三方责任之现实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SP第三方责任 立法演进 技术中立 间接侵权 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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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商的合理注意义务 被引量:13
10
作者 王栋 眭鸿明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32-37,共6页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版权人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得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大众化"。明确网络服务商的合理注意义务,有利于实现网络环境下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实践中,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要求其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也不尽相...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版权人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得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大众化"。明确网络服务商的合理注意义务,有利于实现网络环境下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实践中,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要求其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也不尽相同,在特定条件下将有限的主动审查义务赋予搜索引擎服务商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则。借助立法制定更能适应高科技环境下版权保护和利益平衡需要的新规则,是未来版权法发展的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商 合理注意义务 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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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的法定化——兼论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的经济分析 被引量:8
11
作者 谢惠加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101-106,共6页
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提供了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规制依据,但是,既有的制度规定不仅没有全面地反映间接侵权的所有类型,而且在适用上也存在诸多缺憾。故此,新一轮的著作权法修订应将著作权间接侵权法定化。通过引介国外著作权间... 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提供了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规制依据,但是,既有的制度规定不仅没有全面地反映间接侵权的所有类型,而且在适用上也存在诸多缺憾。故此,新一轮的著作权法修订应将著作权间接侵权法定化。通过引介国外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立法实践及相关的司法判例,以法律经济学为视角对我国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类型及其具体的构成要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间接侵权 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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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典型案例、学说及其评析 被引量:15
12
作者 李扬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53-70,共18页
在日本,主要通过卡拉OK法理和帮助侵权法理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卡拉OK法理存在过分扩张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和司法权限、混淆作品的利用和著作权侵害之间界限等弊病,帮助侵权法理则存在脱离共同侵权形态、完全独立化的倾向,这种弊... 在日本,主要通过卡拉OK法理和帮助侵权法理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卡拉OK法理存在过分扩张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和司法权限、混淆作品的利用和著作权侵害之间界限等弊病,帮助侵权法理则存在脱离共同侵权形态、完全独立化的倾向,这种弊端和倾向不利于技术和产业的发达以及公众接触、利用信息的自由。对我国而言,日本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法理的意义在于:方法论上应该区分立法论和解释论、职能上应该区分立法和司法的不能功能、在认定工具等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或者支持原告停止侵害请求权时都应该慎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间接侵害 卡拉OK法理 帮助侵权法理 复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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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行为之侵权责任 被引量:16
13
作者 马一德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55-63,共9页
近年来网络侵权频发,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侵权责任认定时,常存在认定之疑难。在侵权责任法视域内,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之侵权行为,需借助《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之效能,并... 近年来网络侵权频发,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侵权责任认定时,常存在认定之疑难。在侵权责任法视域内,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之侵权行为,需借助《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之效能,并通过对具体的实践研判之总结,来厘定"知道"之内涵。进而分析在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共同侵权造就的损害之情形时,网络服务商为网络用户的网络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提供服务而构成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权,其应为此承担连带责任,又因二者无意思联络,该责任属于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商 搜索链接 间接侵权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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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的比较与适用——兼评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被引量:11
14
作者 闫文军 金黎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47-53,共7页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我国的专利间接侵权规则。但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专利帮助侵权的范围比其他国家小。在适用我国专利间接侵权规则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和做法。认定帮助侵权时,应将行为对象理解为: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我国的专利间接侵权规则。但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专利帮助侵权的范围比其他国家小。在适用我国专利间接侵权规则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和做法。认定帮助侵权时,应将行为对象理解为:为了用于实施专利而特别制造或特别改装的;记载在专利权利要求之中;没有非侵权实质用途。专利帮助侵权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明知专利权存在并且明知自己的行为帮助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只就帮助侵权人提起诉讼,但帮助侵权人和直接侵权人只就直接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侵权 帮助侵权 引诱侵权 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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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的立法构造——兼论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多数人侵权的差异 被引量:12
15
作者 王国柱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295-299,305,共6页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的"目标导向"与多数人侵权制度的"意思导向"存在着根本区别,多数人侵权制度无法替代间接侵权制度,有必要对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进行法定化。我国关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立法虽有亮点,但总体上存...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的"目标导向"与多数人侵权制度的"意思导向"存在着根本区别,多数人侵权制度无法替代间接侵权制度,有必要对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进行法定化。我国关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立法虽有亮点,但总体上存在缺陷。应当在知识产权单行法中分别设立间接侵权规则,对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进行类型化和体系化的规定,并对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多数人侵权进行制度协调,进而对我国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进行立法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 多数人侵权 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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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销售商品行为的定性 被引量:11
16
作者 朱冬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74-184,共11页
《商标法》将商标使用侵权限定于生产领域,并将销售商品行为作为单独的一类侵权行为,这种做法导致了学界关于销售商品行为究竟属于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的争议。应以商标禁止权为基础确定商标权专有权的范围,同时应以商标使用作为区分... 《商标法》将商标使用侵权限定于生产领域,并将销售商品行为作为单独的一类侵权行为,这种做法导致了学界关于销售商品行为究竟属于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的争议。应以商标禁止权为基础确定商标权专有权的范围,同时应以商标使用作为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标准。因此,销售商品行为本应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质上应属于直接侵权。上述将销售商品行为排除于商标使用行为之外的做法,造成了商标侵权类型体系乃至商标权利体系的紊乱,进而导致了若干商标立法、司法和理论上的混乱状况。为此,应当还原销售商品行为的商标使用本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销售侵权 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 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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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网络异化与解决思路——以著作权间接侵权为视角 被引量:11
17
作者 于志强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99-103,共5页
当前,大数据应用已经进入一个新的时期,相对于网络时代以数据存储和数据传输为主要内容,大数据时代是以数据挖掘和数据应用为主要目的。在大数据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网络异化... 当前,大数据应用已经进入一个新的时期,相对于网络时代以数据存储和数据传输为主要内容,大数据时代是以数据挖掘和数据应用为主要目的。在大数据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网络异化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显现出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与滞后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共同侵权 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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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软件作品修改权——兼评“彩虹显案”等近期案例 被引量:11
18
作者 王迁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35-147,179-180,共13页
"修改权"并非指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而是指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修改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修改权"在性质上有别于《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后者是人身权利,而前者属于"演绎权... "修改权"并非指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而是指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修改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修改权"在性质上有别于《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后者是人身权利,而前者属于"演绎权"这一经济权利。只有"代码化指令序列"才构成受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因此不修改"代码化指令序列",仅修改被"代码化指令"所调用的数据,并不构成对"修改权"的侵权。用户为改进软件性能和功能而利用"修改工具"在软件"运行过程中"对软件运行结果进行改动,不构成侵权行为。制作并提供"修改工具"者只要未提供修改后的软件,也未教唆或帮助直接侵权,其行为并不直接或间接侵犯"修改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修改权代码化指令序列 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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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妨害人责任 以合比例性为中心 被引量:12
19
作者 余佳楠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638-1657,共20页
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当代信息社会中的地位与权力,其应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他人权利保护的责任,域外主要有合同义务模式和法定救济模式。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法定救济模式(妨害人责任)对于我国是更妥善的选择。这种责任的承担属于权利... 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当代信息社会中的地位与权力,其应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他人权利保护的责任,域外主要有合同义务模式和法定救济模式。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法定救济模式(妨害人责任)对于我国是更妥善的选择。这种责任的承担属于权利救济的方式,在德国法上与物权请求权同源,在英美法上起源于针对无过错第三方的禁令,在我国法上属于《民法典》第179条列举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在网络环境下,为保护权利人而采取的措施可能给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额外成本,且牵涉他人的隐私与自由,乃至市场秩序以及社会发展的可能性等一般利益。因此,妨害人责任应以合比例性为其核心的构成要件,并引入合理的费用分担机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妨害人责任应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相区分。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妨害人责任的构建应以《民法典》第1195条第1款、第2款前半句为基础,并将第2款前半句与后半句作解释论上的切割,使其分别成为妨害人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合比例性 妨害人责任 禁令 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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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侵权视野下的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 被引量:10
20
作者 王国柱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3期104-109,共6页
尽管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存在关联,但是不能仅将共同侵权作为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参照系,或者试图用共同侵权代替间接侵权,而应当在多数人侵权的视野下考察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文章以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相结合中的教唆侵权和... 尽管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存在关联,但是不能仅将共同侵权作为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参照系,或者试图用共同侵权代替间接侵权,而应当在多数人侵权的视野下考察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文章以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相结合中的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为重点,对共同侵权与间接侵权进行关联性研究;以独立于直接侵权而存在的间接侵权为重点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间接侵权进行关联性研究。应当以《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修订为契机,对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进行法定化,总结实践中发生的间接侵权情形,分析现行法中的间接侵权规则的利弊得失,在此基础上建立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 多数人侵权 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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