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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环境犯罪既遂形态的立法思考 被引量:11
1
作者 侯艳芳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65-72,共8页
社会发展的高风险化要求刑法介入环境保护的时间应进行提前化调整,完善环境犯罪既遂形态的立法。我国环境犯罪既遂形态的立法,应根据各类环境犯罪的不同特点系统地设置结果犯、危险犯以及行为犯。应将破坏自然资源犯罪、污染环境犯罪中... 社会发展的高风险化要求刑法介入环境保护的时间应进行提前化调整,完善环境犯罪既遂形态的立法。我国环境犯罪既遂形态的立法,应根据各类环境犯罪的不同特点系统地设置结果犯、危险犯以及行为犯。应将破坏自然资源犯罪、污染环境犯罪中的噪声污染犯罪以及直接违反环境保护管制的犯罪三种犯罪设置为结果犯。鉴于风险社会中防范环境风险的需要,应在噪声污染犯罪以外的污染环境犯罪中设置具体危险犯。而我国环境犯罪中行为犯的设置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环境犯罪 结果犯 危险犯 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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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的刑法应对 被引量:9
2
作者 张亚平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42-51,共10页
当前,人类社会正由传统工业社会逐渐过渡到现代风险社会。现代风险社会之风险不同于传统工业社会之风险,环境风险是现代风险社会之风险的典型表现,环境风险社会是当前社会的真实状态。我国学者构建的"风险刑法"理论,并非基于... 当前,人类社会正由传统工业社会逐渐过渡到现代风险社会。现代风险社会之风险不同于传统工业社会之风险,环境风险是现代风险社会之风险的典型表现,环境风险社会是当前社会的真实状态。我国学者构建的"风险刑法"理论,并非基于风险社会之风险,因而受到批判,但若因此彻底否定刑法在应对风险方面的作用,则又走向另一极端。刑法作为社会安全的最后保障,应当积极应对环境风险。《刑法修正案(八)》前后的刑事立法均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污染环境罪)采取结果犯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有不少缺陷,不利于风险社会的环境保护。以危险犯的模式重构污染环境罪也同样存在弊端。以行为犯的模式重构污染环境罪,有利于风险社会中对污染环境行为的严密惩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环境风险 风险刑法 环境犯罪 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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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环境犯罪立法的比较研究
3
作者 梁淼 葛娇敏 《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62-66,共5页
中日两国环境犯罪立法在立法模式、犯罪形态和处罚范围上差异很大;日本环境犯罪立法体现了更为严苛的环境保护模式,反映了风险社会下对刑法的必然要求,而我国的立法则表现出了针对环境犯罪处罚较弱的态势,因此,应借鉴日本立法经验加以... 中日两国环境犯罪立法在立法模式、犯罪形态和处罚范围上差异很大;日本环境犯罪立法体现了更为严苛的环境保护模式,反映了风险社会下对刑法的必然要求,而我国的立法则表现出了针对环境犯罪处罚较弱的态势,因此,应借鉴日本立法经验加以修改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犯罪 法益 危险犯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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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环境犯罪成立条件的比较考察
4
作者 梁淼 温婧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51-58,共8页
在环境犯罪日趋严重的形势下,我国有必要在有效甄别的前提下借鉴日本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经验。中日两国在环境犯罪的成立条件上差异较大,可对此进行全面的比较考察。为了回应人们越来越高的"安全性欲望",我国也应加强对环... 在环境犯罪日趋严重的形势下,我国有必要在有效甄别的前提下借鉴日本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经验。中日两国在环境犯罪的成立条件上差异较大,可对此进行全面的比较考察。为了回应人们越来越高的"安全性欲望",我国也应加强对环境犯罪中有关法益问题的研究,明确应将环境犯罪设置为危险犯,在针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单位犯罪中引入资格刑,同时应追究监督人的相关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犯罪 法益 入罪模式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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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罪过说之提倡——以污染环境罪为切入点 被引量:55
5
作者 陈洪兵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89-100,共12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均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双重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排污行为,过失说着力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为严密刑事法网,提高追诉效率,应认为无论故意排污还是过失泄漏,不管对结果持故意还是过失...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均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双重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排污行为,过失说着力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为严密刑事法网,提高追诉效率,应认为无论故意排污还是过失泄漏,不管对结果持故意还是过失态度,均成立污染环境罪,即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为一种模糊罪过,类似于结果加重犯中的至少过失。法定犯的故意与过失之间的伦理谴责性差异不大,故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传统观点已经不能适应法定犯时代的要求。法定犯中"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之类的规定,是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以及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处罚模式的特殊体现,旨在限制刑罚处罚范围。如果无需处罚过失违规的情形,可以认为罪过形式属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丢失枪支不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值得规制过失违规的情形,罪过形式则为行为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污染环境罪、滥用职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罪过形式 模糊罪过 法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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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结果犯还是行为犯——以2015年1322份“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书为参照 被引量:34
6
作者 严厚福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56-65,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是典型的"结果犯",而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际上将"污染环境罪"变成了"行为犯"和"结果...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是典型的"结果犯",而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际上将"污染环境罪"变成了"行为犯"和"结果犯"并存。由于司法实践中,97%以上的案件均为"行为犯",可见《解释》已经实质性地改变了《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定性。考虑到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当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的背景,解决《解释》和刑法规定相冲突的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将污染环境罪修改为既包括行为犯又包括结果犯,同时提高污染环境罪的最高法定刑,以保持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行为犯 结果犯 司法实践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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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及其对环境刑法新发展的影响 被引量:33
7
作者 侯艳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14-122,共9页
环境伦理与环境刑法的发展具有互动性。环境刑法必须遵循环境伦理的导向性指引,同时环境刑法对环境伦理具有能动作用。随着环境伦理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步认识到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局限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困境,折中的可... 环境伦理与环境刑法的发展具有互动性。环境刑法必须遵循环境伦理的导向性指引,同时环境刑法对环境伦理具有能动作用。随着环境伦理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步认识到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局限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困境,折中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成为环境刑法之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影响着环境刑法的新发展,这主要表现在环境法益的扩容和环境犯罪设置向刑事犯的逐步转化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法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环境法益 行政犯 刑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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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以“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视角 被引量:32
8
作者 吴伟华 李素娟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94-200,共7页
为了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准确理解其内容,正确适用法律,严格执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进而促进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 为了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准确理解其内容,正确适用法律,严格执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进而促进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完善,为实现美丽中国梦增添强有力的法治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事立法 污染环境罪 司法适用 司法困境 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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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的整体思维与制度设计 被引量:21
9
作者 刘之雄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50-55,共6页
受环境问题及环境刑法的特质所决定,环境刑法研究应突出强调整体思维,兼顾环境刑法在环保制度体系中的合理定位、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的关联、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背景以及环境刑法的犯罪学视野。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需要调整,犯罪圈也... 受环境问题及环境刑法的特质所决定,环境刑法研究应突出强调整体思维,兼顾环境刑法在环保制度体系中的合理定位、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的关联、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背景以及环境刑法的犯罪学视野。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需要调整,犯罪圈也应适当扩大,但"生态中心主义"立场上的"生态法益"、"生态犯罪"理念并不可取,环境危害的可罚性不应过分夸大。环境刑法领域不应实行严格责任,增设环境犯罪的危险犯规定也不是最优选择。解决问题的合理出路在于调整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即将人类的环境利益作为基本的保护法益,设置环境危害意义上的结果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法 整体思维 法益 严格责任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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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污染环境罪规定的理解与探讨 被引量:22
10
作者 陈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2年第6期109-113,共5页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做了重要修改,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使得污染环境罪刑法治理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通过修改犯罪客观要件,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刑事追究范围,...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做了重要修改,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使得污染环境罪刑法治理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通过修改犯罪客观要件,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刑事追究范围,这都有助于更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但同时也带来了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设立及该罪主观罪过的合理区分等问题,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加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污染环境罪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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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演进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以行政犯本质为核心 被引量:19
11
作者 田宏杰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46-159,195,196,共16页
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限定为故意,既是遵从立法修订意图和坚持文理解释的必然结论,又是对污染环境罪之行政犯本质及其体系性地位的恪守尊重,还是遵循罪刑均衡的比例性要求进而实现制裁配置的分配正义的理性自觉。至于过失污染环境行为... 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限定为故意,既是遵从立法修订意图和坚持文理解释的必然结论,又是对污染环境罪之行政犯本质及其体系性地位的恪守尊重,还是遵循罪刑均衡的比例性要求进而实现制裁配置的分配正义的理性自觉。至于过失污染环境行为,轻者由前置法单独归责处理,重者由前置法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法共同惩治,因而"过失说"和"复合罪过说"均不是法秩序统一视野下的行政刑法所应秉持的教义。而故意说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则应区别污染环境罪中直接故意支配下的行为犯和间接故意支配下的结果犯的具体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行政犯 故意说 行为犯 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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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 被引量:12
12
作者 胡宜 熊薇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1期77-79,共3页
环境犯罪的危险犯从其表现形式看 ,可分为二类 :一是故意危险犯和过失危险犯 ;二是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在刑法中环境危险犯的设立基本无异议 ,且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具体法例。我国刑法应尽早增补此类内容。
关键词 环境犯罪 结果犯 故障危险犯 过失危险范 具体危险犯 分类 抽象危险范 刑法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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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污染环境罪的主客观要件 被引量:13
13
作者 汪维才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76-84,共9页
污染环境罪主客观要件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问题是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重要问题。从实然角度看,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应属复合罪过,其客观方面则应视不同语境进行择取:如果仅立足于我国《刑法》本身的规定,其为结果犯;如果基于“两高... 污染环境罪主客观要件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问题是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重要问题。从实然角度看,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应属复合罪过,其客观方面则应视不同语境进行择取:如果仅立足于我国《刑法》本身的规定,其为结果犯;如果基于“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则可以得出其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的结论。从立法应然的角度出发,对污染环境罪规定严格责任和危险犯具有合理性,但应把握必要的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复合罪过 严格责任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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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不应设立危险犯 被引量:7
14
作者 肖松平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3年第4期55-57,共3页
尽管破坏环境的犯罪具有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但要规定某些环境犯罪为危险犯以期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却并无必要。在动用刑罚这种制裁手段时应谨慎从事 ,要防止仅从主观愿望出发任意扩大它的适用范围。破坏环境的行为往往... 尽管破坏环境的犯罪具有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但要规定某些环境犯罪为危险犯以期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却并无必要。在动用刑罚这种制裁手段时应谨慎从事 ,要防止仅从主观愿望出发任意扩大它的适用范围。破坏环境的行为往往和社会生产技术水平相联系 ,在保护环境方面 ,民事和行政法律措施更为有效 ,刑法的大驾还是少动为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犯罪 危险犯 刑罚 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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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缺失及司法解释补救——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 被引量:9
15
作者 王江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33-136,共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进行了大幅修改。这次修改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增强了刑法在惩治环境污染行为方面的威慑力。但是,本次修改仍有不少疏漏之处。例如,《刑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进行了大幅修改。这次修改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增强了刑法在惩治环境污染行为方面的威慑力。但是,本次修改仍有不少疏漏之处。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并未给出"严重污染环境"的判断标准,也未明确"有害物质"的范围,其量刑设计也沿用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并未结合实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两高"应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本次修改存在的诸多疏漏予以补救,以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刑法在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环境法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立法缺失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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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中的预防原则与累积犯 被引量:1
16
作者 陈俊秀(译) 夏杉青(译) 《犯罪研究》 2023年第6期95-104,共10页
环境刑法中的预防原则及其相关的德国累积犯理论受到日本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累积犯是指单独行为不能造成法益的侵害或危险化,只有通过与同类他人的多数单独行为的竞合才能危害法益的特殊犯罪类型。日本学界对于累积犯理论存在肯定论... 环境刑法中的预防原则及其相关的德国累积犯理论受到日本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累积犯是指单独行为不能造成法益的侵害或危险化,只有通过与同类他人的多数单独行为的竞合才能危害法益的特殊犯罪类型。日本学界对于累积犯理论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的不同立场,通过揭示累积犯理论的正当性根据及其在环境刑法中的适用问题,以期发挥累积犯理论工具在解释论和立法论中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法 预防原则 累积犯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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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第338条的立法缺陷与完善——以犯罪构成要件为视角 被引量:2
17
作者 欧阳梓华 《时代法学》 2005年第5期65-70,共6页
作为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罪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有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值得探讨。其主观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等等,多年来学界争议颇多。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利于正确掌握该罪的犯罪特点,准确适用刑法。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 作为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罪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有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值得探讨。其主观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等等,多年来学界争议颇多。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利于正确掌握该罪的犯罪特点,准确适用刑法。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结果犯,以行为造成法定严重后果为行为构成犯罪之必要条件,不利于打击所有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为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对该条予以修改和完善,增加危险犯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构成要件 严格责任 立法缺陷与完善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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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分解——江苏盐城水污染案判决的启示 被引量:2
18
作者 骆福林 赵美珍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3期23-26,99,共5页
我国刑法第338条采用混合立法模式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既不合理,也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与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甚相符,应采用国外普遍的单列式立法模式,根据犯罪对象和主观罪过的不同,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分解为故意污染土地罪... 我国刑法第338条采用混合立法模式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既不合理,也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与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甚相符,应采用国外普遍的单列式立法模式,根据犯罪对象和主观罪过的不同,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分解为故意污染土地罪、过失污染土地罪、故意污染水体罪、过失污染水体罪和故意污染大气罪、过失污染大气罪等,并增设环境犯罪的危险犯和设置不同的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罪名分解 危险犯 故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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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中的“严重污染环境” 被引量:4
19
作者 陈洪兵 《刑法论丛》 CSSCI 2017年第2期344-379,共36页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准确把握,是适用污染环境罪的关键。污染环境罪的法益是环境本身,而非传统的人身、财产法益;污染环境罪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只要非法排污行为具有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即成立该罪;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是一种模糊罪过,...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准确把握,是适用污染环境罪的关键。污染环境罪的法益是环境本身,而非传统的人身、财产法益;污染环境罪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只要非法排污行为具有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即成立该罪;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是一种模糊罪过,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排污,只要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即符合罪过要求;正在倾倒时被查获,成立污染环境罪的未遂,倾倒后立即清运走的,成立犯罪中止;排污完成即开始计算污染环境罪基本犯的追诉期限,多年之后方显现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可以污染环境罪的情节加重犯进行追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严重污染环境” 法益 准抽象危险犯 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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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水污染刑事立法比较研究 被引量:3
20
作者 吴献萍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36-141,共6页
相对日本完善的水污染刑事立法,我国对水污染犯罪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不仅缺乏独立的罪名,而且具有处罚范围狭窄,刑事处罚不力等弊端,从而影响到对水污染犯罪的刑事制裁。借鉴日本经验,我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水污染刑事立法加以完善:设... 相对日本完善的水污染刑事立法,我国对水污染犯罪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不仅缺乏独立的罪名,而且具有处罚范围狭窄,刑事处罚不力等弊端,从而影响到对水污染犯罪的刑事制裁。借鉴日本经验,我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水污染刑事立法加以完善:设置独立的水污染罪;规定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形态;明确水污染刑事制裁范围,并设置水污染罪危险犯;加大水污染犯罪的处罚力度并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污染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危险犯 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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