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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及其法理基础——再论《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界分
被引量:
18
1
作者
陈韵希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30-48,共19页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均为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制度,在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上都存在着重叠的可能性,如何梳理二者的关系,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较为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预期不履行的法律救济有"渐进性"和"径直...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均为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制度,在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上都存在着重叠的可能性,如何梳理二者的关系,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较为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预期不履行的法律救济有"渐进性"和"径直性"两大模式,二者的适用范围主要根据预期不履行的确定性程度来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对应于前者,预期违约对应于后者,故二者在功能和适用范围上应有明确区分。在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应将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严格意义上的期前拒绝履行,同时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度扩张,以使其适用于所有不履行可能性较高但尚不确定的情形。此外,针对我国司法实践及学界中争议较多的、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69条解除合同后如何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文认为,期前解除权和期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理基础及成立范围上并不相同,二者在逻辑上属于两个问题,故在不安抗辩权框架下仅规定中止履行权和期前解除权即已足够,既无须将第69条与预期违约规则衔接,亦无须将其解释为新的预期违约规则;而有关适用第69条时的期前损害赔偿问题,则应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而非第108条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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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预期不履行
法律救济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原文传递
不安抗辩中止履行后的制度安排——《民法典》第528条修正之释评
被引量:
5
2
作者
叶金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32-139,共8页
《民法典》第528条第3句修正了《合同法》第59条第3句的规定,通过"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引入了合同解除权和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权,创设了一个新的预期违约类型,即预期不能履行。这样,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体系展现...
《民法典》第528条第3句修正了《合同法》第59条第3句的规定,通过"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引入了合同解除权和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权,创设了一个新的预期违约类型,即预期不能履行。这样,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体系展现为:预期拒绝履行(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预期不能履行,两大类三种类型。由第528条第3句创设的预期不能履行,因系嫁接于不安抗辩之上,辐射面较窄,有待通过解释论进一步拓宽。同时,合理期限内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的,均认定构成违约,缺乏归责基础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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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
预期违约
原文传递
题名
合同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及其法理基础——再论《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界分
被引量:
18
1
作者
陈韵希
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30-48,共19页
基金
笔者主持的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合同不履行风险的法律应对问题研究--以‘早期损失避免和损失清算’为视角"(2017EFX007)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晨光计划"(16CG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均为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制度,在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上都存在着重叠的可能性,如何梳理二者的关系,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较为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预期不履行的法律救济有"渐进性"和"径直性"两大模式,二者的适用范围主要根据预期不履行的确定性程度来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对应于前者,预期违约对应于后者,故二者在功能和适用范围上应有明确区分。在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应将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严格意义上的期前拒绝履行,同时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度扩张,以使其适用于所有不履行可能性较高但尚不确定的情形。此外,针对我国司法实践及学界中争议较多的、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69条解除合同后如何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文认为,期前解除权和期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理基础及成立范围上并不相同,二者在逻辑上属于两个问题,故在不安抗辩权框架下仅规定中止履行权和期前解除权即已足够,既无须将第69条与预期违约规则衔接,亦无须将其解释为新的预期违约规则;而有关适用第69条时的期前损害赔偿问题,则应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而非第108条来处理。
关键词
预期不履行
法律救济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Keywords
prospective
nonperformance
legal
remedies
defense
of
insecurity
anticipatory
breach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不安抗辩中止履行后的制度安排——《民法典》第528条修正之释评
被引量:
5
2
作者
叶金强
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32-139,共8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8BFX117)“侵权法所保护范围的确定模式研究”。
文摘
《民法典》第528条第3句修正了《合同法》第59条第3句的规定,通过"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引入了合同解除权和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权,创设了一个新的预期违约类型,即预期不能履行。这样,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体系展现为:预期拒绝履行(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预期不能履行,两大类三种类型。由第528条第3句创设的预期不能履行,因系嫁接于不安抗辩之上,辐射面较窄,有待通过解释论进一步拓宽。同时,合理期限内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的,均认定构成违约,缺乏归责基础的支持。
关键词
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
预期违约
Keywords
defense
of
insecurity
withhold
performance
anticipatory
breach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合同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及其法理基础——再论《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界分
陈韵希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
18
原文传递
2
不安抗辩中止履行后的制度安排——《民法典》第528条修正之释评
叶金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5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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