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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初步构想
被引量:
12
1
作者
张玲玲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27-36,共10页
在目前"3+15"知识产权审判格局的基础上,如何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关系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发挥和知识驱动创新发展的战略目标的实现,成为下一步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在总结"北京、上海、广州"三...
在目前"3+15"知识产权审判格局的基础上,如何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关系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发挥和知识驱动创新发展的战略目标的实现,成为下一步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在总结"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三年运行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构建的经验,对我国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提出初步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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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院
司法改革
跨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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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性质与功能——以铁路运输法院改革试点为参照
被引量:
3
2
作者
曹也汝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年第4期150-160,共11页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核心内容。目前借助铁路运输法院开展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形式上是将一种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造为另一种跨行政区划法院,内容上是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实行跨行政区...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核心内容。目前借助铁路运输法院开展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形式上是将一种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造为另一种跨行政区划法院,内容上是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不能充分体现跨行政区划法院性质和功能的独特性。同时,在司法地方化问题不断改善的情况下,是否将去地方化作为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基本任务,也是需要认真审视的。在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探索中,应当抛弃去地方化的单一功能设计,立足于法院制度的整体重构,对现行按行政区划设立的法院和跨行政区划的专门法院案件管辖进行重新定位,根据区域发展的需要,重新规划法院管辖体制,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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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法院
专门法院
集中管辖
区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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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司法“去地方化”改革反思
被引量:
7
3
作者
丁亮华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96-113,共18页
基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这一论断,2013年以来的司法改革力图通过司法权的中央化来祛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在中央确定的两项主要改革举措中,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因受地方各级人大产生同级法院、检察院的宪制约...
基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这一论断,2013年以来的司法改革力图通过司法权的中央化来祛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在中央确定的两项主要改革举措中,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因受地方各级人大产生同级法院、检察院的宪制约束,以及各地方财政资源不平衡现实的影响,只能实行“有限统管”;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因存在宪制空间上的争议无法形成统一的认识,一直停留在试点阶段而踟蹰不前,改革路径也在司法机构创制和管辖制度调整之间来回切换。实际上,地方法院、检察院不仅具有“国家性”,而且“地方性”也是其内在基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并非根源于法院、检察院的地方性,而在于法院、检察院行使司法权时被属地体制性地行政化。只有按照法治的要求和司法的规律,合理确定司法权在地方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才具有可依赖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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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改革
省级统管
跨行政区划法院
司法管辖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原文传递
题名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初步构想
被引量:
12
1
作者
张玲玲
机构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27-36,共10页
文摘
在目前"3+15"知识产权审判格局的基础上,如何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关系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发挥和知识驱动创新发展的战略目标的实现,成为下一步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在总结"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三年运行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构建的经验,对我国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提出初步构想。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院
司法改革
跨区管辖
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judicial
reform
cross
district
jurisdiction
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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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性质与功能——以铁路运输法院改革试点为参照
被引量:
3
2
作者
曹也汝
机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处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年第4期150-160,共11页
基金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自选课题"区域法治发展的功能类型研究"(JCLL14014)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核心内容。目前借助铁路运输法院开展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形式上是将一种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造为另一种跨行政区划法院,内容上是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不能充分体现跨行政区划法院性质和功能的独特性。同时,在司法地方化问题不断改善的情况下,是否将去地方化作为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基本任务,也是需要认真审视的。在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探索中,应当抛弃去地方化的单一功能设计,立足于法院制度的整体重构,对现行按行政区划设立的法院和跨行政区划的专门法院案件管辖进行重新定位,根据区域发展的需要,重新规划法院管辖体制,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体制。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法院
专门法院
集中管辖
区域发展
Keywords
cross
-
district
courts
special
courts
concentrated
jurisdiction
regional
development
分类号
D926.2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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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司法“去地方化”改革反思
被引量:
7
3
作者
丁亮华
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96-113,共18页
文摘
基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这一论断,2013年以来的司法改革力图通过司法权的中央化来祛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在中央确定的两项主要改革举措中,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因受地方各级人大产生同级法院、检察院的宪制约束,以及各地方财政资源不平衡现实的影响,只能实行“有限统管”;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因存在宪制空间上的争议无法形成统一的认识,一直停留在试点阶段而踟蹰不前,改革路径也在司法机构创制和管辖制度调整之间来回切换。实际上,地方法院、检察院不仅具有“国家性”,而且“地方性”也是其内在基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并非根源于法院、检察院的地方性,而在于法院、检察院行使司法权时被属地体制性地行政化。只有按照法治的要求和司法的规律,合理确定司法权在地方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才具有可依赖的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
司法改革
省级统管
跨行政区划法院
司法管辖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Keywords
judicial
reform
unified
management
at
the
provincial
level
cross
-administrative-
district
courts
jurisdiction
judicial
local
protectionism
分类号
D926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初步构想
张玲玲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
1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性质与功能——以铁路运输法院改革试点为参照
曹也汝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
3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司法“去地方化”改革反思
丁亮华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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