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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卖” 被引量:9
1
作者 陈洪兵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02-109,共8页
刑法第240条第2款不是关于实行行为的规定,而是关于共犯行为的注意性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卖";该罪的法益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生命、身体的安全及人格尊严;该罪以卖出即对被拐卖人支配的转移为... 刑法第240条第2款不是关于实行行为的规定,而是关于共犯行为的注意性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卖";该罪的法益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生命、身体的安全及人格尊严;该罪以卖出即对被拐卖人支配的转移为既遂;该罪是即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拐卖妇女 儿童罪 实行行为 既遂 即成犯 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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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与主犯关系新论 被引量:6
2
作者 石经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6期122-125,共4页
笔者在考察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所赖以建立的基础之上 ,认为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并非都是主犯 ,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则一定不是主犯。
关键词 首要分子 主犯 集团犯罪 聚团犯罪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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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新论 被引量:6
3
作者 韩国光 陈旭文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55-61,共7页
基于不同的理论,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有三种原则,即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和从一重重处断,但这些原则都存在着一些不足,为与想象竞合犯的罪数本质相匹配,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我国的国情,从一重从重处断原则是最为合适的。
关键词 想象竞合犯 处罚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新论 数罪并罚 处断原则 罪数 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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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论与竞合论的体系之争及我国刑法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6
4
作者 胡洋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84-92,共9页
罪数论与竞合论的体系话语与分类方法不同,我国当前没有必要推翻罪数论并全盘引入竞合论。否则可能出现知识对接的难题和司法适用的困惑:现有的牵连犯形态在竞合论中缺乏体系地位安置;有权解释和竞合论原理冲突;支撑竞合论的行为个数理... 罪数论与竞合论的体系话语与分类方法不同,我国当前没有必要推翻罪数论并全盘引入竞合论。否则可能出现知识对接的难题和司法适用的困惑:现有的牵连犯形态在竞合论中缺乏体系地位安置;有权解释和竞合论原理冲突;支撑竞合论的行为个数理论判断标准不明确,国内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和基础。因此,罪数论更加适合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习惯的现实。同时,我国的罪数论体系可以进一步完善:重视想象竞合犯的明示机能;承认吸收犯是包括的一罪,将伴随犯、不可罚的事前事后行为,及法条竞合犯中的吸收关系归入吸收犯的范围;在法条竞合犯中,消解吸收关系和择一关系,承认特别关系和交叉关系,限缩单纯的一罪,扩张包括的一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数论 竞合论 路径选择 体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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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法定刑的实证研究与理论反思 被引量:6
5
作者 郭旨龙 郝洁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4期40-51,共12页
司法判决梳理和司法过程分析表明,刑法有关收买妇女罪行的刑罚配置偏轻。《刑法》第241条数罪并罚的立法设计也面临着实践困局,难以有效制裁收买之后的拘禁、强奸或伤害恶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非简单的金钱交易行为或买卖行为,其具有... 司法判决梳理和司法过程分析表明,刑法有关收买妇女罪行的刑罚配置偏轻。《刑法》第241条数罪并罚的立法设计也面临着实践困局,难以有效制裁收买之后的拘禁、强奸或伤害恶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非简单的金钱交易行为或买卖行为,其具有双重的法益侵害性,不仅侵犯被害妇女的个体权利,还会侵犯妇女的群体尊严。现有的法定刑设置违反罪刑相适应原理,难以评价收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关收买的社会观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现有的法定刑设置与社会文明观念不符,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公平正义价值,会给社会及执法司法方传递错误的价值理念。适当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不仅可以实现立法层面上的罪刑相适应,也能够回应社会文明观念的变化,矫正各方价值偏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数罪并罚 人格尊严 妇女尊严 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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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漏罪不并罚:法理依据与规则构建 被引量:2
6
作者 熊亚文 黄琼谊 《政法学刊》 2022年第5期67-78,共12页
同种漏罪是同种犯罪在判决之后被发现的特殊情形,在定罪量刑规则上本应与同种数罪同等对待。现行同种漏罪并罚模式在罪数认定和处罚上违反了相关刑法原理和立法规定,学界主张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同种漏罪实行并案处理的方式在程序上存... 同种漏罪是同种犯罪在判决之后被发现的特殊情形,在定罪量刑规则上本应与同种数罪同等对待。现行同种漏罪并罚模式在罪数认定和处罚上违反了相关刑法原理和立法规定,学界主张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同种漏罪实行并案处理的方式在程序上存在难以调和的弊端,对此应予以系统性反思。事实上,对同种犯罪以一罪论处是刑法立法的通行做法,这符合刑法基本原则要求与刑事政策导向,对同种漏罪的处理也应贯彻这一基本立场。基于此,有必要重新构建一种“独立追诉、合并量刑”的同种漏罪一罪论处模式,通过另案追诉、并案量刑、合并执行三个步骤,妥善处理好漏罪判决与原判决之间在刑罚宣告、刑罚执行与法律效力等方面的紧张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种漏罪 数罪并罚 一罪论处 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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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增设教唆罪
7
作者 李虎子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第4期21-23,共3页
在共犯理论中,教唆犯是引起学界争议最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在刑法典中设立教唆罪以解决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同时,引入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以解决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之罪的情况。
关键词 教唆犯 教唆罪 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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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何以并存——理论证成与类型分析 被引量:1
8
作者 吴永辉 吴伟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84-92,共9页
并存罪过是指,一个罪名的罪过形式在理论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它是事实与规范互动的产物。并存罪过既与我国平面封闭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相契合,又不违背责任主义原则。在基本罪过并存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同为并存罪过罪名,... 并存罪过是指,一个罪名的罪过形式在理论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它是事实与规范互动的产物。并存罪过既与我国平面封闭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相契合,又不违背责任主义原则。在基本罪过并存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同为并存罪过罪名,其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在加重罪过并存中,结果加重犯和行为加重犯本质上都是独立的犯罪构成。犯罪动机强调的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过失犯同样存在犯罪动机,因循犯罪动机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的通说思维路径,进而质疑动机加重犯中存在并存罪过的看法并不妥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并存罪过 滥用职权罪 责任主义 动机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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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构造模式探微
9
作者 聂立泽 《政法学刊》 2010年第4期39-43,共5页
从内部来看,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造模式在主观层面属于平行性罪过,即其中犯罪故意指向基本犯,犯罪过失指向加重犯,两种罪过相对独立。其客观层面又呈现出梯度质变关系,即在逻辑上看,基本犯所侵害的法益和加重犯所侵害的法益之间具有包容... 从内部来看,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造模式在主观层面属于平行性罪过,即其中犯罪故意指向基本犯,犯罪过失指向加重犯,两种罪过相对独立。其客观层面又呈现出梯度质变关系,即在逻辑上看,基本犯所侵害的法益和加重犯所侵害的法益之间具有包容性的关系;从外部来看,结果加重犯的构造则凸显想象竞合关系,即基本犯和加重犯在外观上属于想象竞合犯的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构造模式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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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高空抛物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66
10
作者 彭文华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52-61,共10页
高空抛物入罪有其必要性。与最初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规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将对其构成特征认定产生重大影响。高空有其特定含义且不同于高处,但高空应当包含高处。高空抛物不同于高空坠物。... 高空抛物入罪有其必要性。与最初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规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将对其构成特征认定产生重大影响。高空有其特定含义且不同于高处,但高空应当包含高处。高空抛物不同于高空坠物。"物"的范畴不应做特别限制。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有待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物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高空抛物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通常应以其他犯罪论处。高空抛物罪的竞合犯与牵连犯有所不同。在理解与适用高空抛物罪时,需要避免两个极端:一是沦为寻衅滋事罪的附庸;二是沦为"口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公共安全 公共秩序 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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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限缩解释适用 被引量:48
11
作者 陈洪兵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09-117,共9页
《刑法》第287条之二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即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而非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需他人利用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实施了犯罪行为意义上的犯罪(无需满足盗窃、诈骗数额较大等罪量要求)即可;教唆、帮助... 《刑法》第287条之二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即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而非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需他人利用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实施了犯罪行为意义上的犯罪(无需满足盗窃、诈骗数额较大等罪量要求)即可;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成立该罪的教唆、帮助犯;一般而言,只有违反行业操作规范,深度参与他人犯罪活动,提供针对特定对象,专门便于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技术支持与帮助,才能认为超出了中立帮助行为或正当业务行为的范畴,而有成立该罪的余地;无论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只要认定只有一个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就应从一重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犯的正犯化 中立帮助行为 犯罪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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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法教义学检视:以财产犯罪的认定为中心 被引量:13
12
作者 邓毅丞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39-53,191,192,共17页
“套路贷”以“虚假债权债务”为本质特征。在被害人明知有“套路”而继续借款的场合,还款金额已得到被害人同意,不宜视为真正的“套路贷”。虚假的债权债务不是刑法保护的财产,因此,骗签虚假贷款凭证的行为不具有直接的财产侵害性,不... “套路贷”以“虚假债权债务”为本质特征。在被害人明知有“套路”而继续借款的场合,还款金额已得到被害人同意,不宜视为真正的“套路贷”。虚假的债权债务不是刑法保护的财产,因此,骗签虚假贷款凭证的行为不具有直接的财产侵害性,不是诈骗罪的实行行为,但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预备犯。在先以银行汇款的方式虚假借款,再骗回虚假给付财产的场合,除非借款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否则不构成针对虚假给付财产的诈骗罪。为了巩固虚假债权而骗取担保物权的行为,对被害人的财产有直接的侵害性,可以构成诈骗罪。在处理“套路贷”的具体案件时,应注意以下衍生问题:在套路关联行为与不法索债行为发生竞合的场合,原则上以一罪论处;行为人支付的借款本金,应根据不法索债行为构成的具体犯罪判断是否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套路贷”的共同犯罪应从共同行为和共犯故意两个层面加以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套路贷 财产犯罪 犯罪竞合 犯罪数额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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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核心价值之回归 被引量:5
13
作者 宋路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43-49,共7页
《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作为狭义的洗钱犯罪,其具体认定以及与《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的关系的厘清,直接关系到我国洗钱犯罪案件能否准确定罪量刑。因此,应肯定传统立法旨趣的合理性,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并... 《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作为狭义的洗钱犯罪,其具体认定以及与《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的关系的厘清,直接关系到我国洗钱犯罪案件能否准确定罪量刑。因此,应肯定传统立法旨趣的合理性,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并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洗钱罪的工具属性为着眼点,以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为主要保护法益,明确洗钱犯罪的结构性危害类型,调整洗钱罪在刑法中的章节位置,统一法条用语,从而更好地解决洗钱罪条文自身逻辑不自洽以及司法适用出现异化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犯罪 法条竞合 上游犯罪 法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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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法益视角下高空抛物罪的教义学分析与规范适用
14
作者 廖兴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21-131,共11页
高空抛物罪保护双层法益:公共秩序是“阻挡层法益”,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个人法益是“背后层法益”,在功能上,两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关系。高空抛物罪司法判断的关键在于以双层法益为指引对该罪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厘定处罚范围,为... 高空抛物罪保护双层法益:公共秩序是“阻挡层法益”,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个人法益是“背后层法益”,在功能上,两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关系。高空抛物罪司法判断的关键在于以双层法益为指引对该罪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厘定处罚范围,为高空抛物罪与其他罪名和民事侵权之间的界分提供依据。一方面,基于双层法益指引,对行为要件、高空、情节严重、主观故意等构成要件予以实质性解释。另一方面,将高空抛物罪第2款视为想象竞合,结合已有的立法与司法解释,理清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与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双层法益 情节严重 想象竞合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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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法理诠释
15
作者 郭世源 《医学与法学》 2022年第6期99-105,共7页
食品监管渎职罪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其适用范围得以扩大、犯罪情形得以细化,但仍存在结果要素模糊、责任形式不分等解释难题。解释行为构造,应兼顾秩序法益与生命健康法益,并严格区分新增具体行为方式的责任形式,以在量刑中体... 食品监管渎职罪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其适用范围得以扩大、犯罪情形得以细化,但仍存在结果要素模糊、责任形式不分等解释难题。解释行为构造,应兼顾秩序法益与生命健康法益,并严格区分新增具体行为方式的责任形式,以在量刑中体现不同的谴责程度;基于对危险的预防与控制,应承认过失的责任形式,使之能与严重情节相对应,从而确立过失的具体危险犯的犯罪类型;在犯罪竞合方面,本罪与《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一十二条、第四百一十三条以及第四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犯罪发生竞合时,只需从一重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保护法益 过失危险犯 犯罪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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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理论中行为单复数的认定
16
作者 程金波 《西南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135-152,共18页
在涉及竞合论的案例中,实行行为单复数的判断是确定竞合类型的基本前提,其直接影响竞合理论在案件中的具体适用。在该问题上,我国刑法理论主要是探讨罪数的区分,由此产生了罪数区分的标准,主要有行为标准说、犯意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 在涉及竞合论的案例中,实行行为单复数的判断是确定竞合类型的基本前提,其直接影响竞合理论在案件中的具体适用。在该问题上,我国刑法理论主要是探讨罪数的区分,由此产生了罪数区分的标准,主要有行为标准说、犯意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以及构成要件标准说。但不管是罪数区分标准的哪一种观点,都只是关注了竞合理论的一个方面,并不能全面解决竞合问题。而德国刑法理论在面对竞合论的问题时,先认定行为单复数,进而再着手解决竞合类型的区分,这种思路可以为我国刑法理论所借鉴。对于行为单复数的认定,应当坚持二元的行为单复说认定标准的基本结构,但是必须对二元的行为单复说进行修正,即将法益概念引入二元的行为单复数认定标准,并对法的行为单数的定性进行调整,以此来完善传统的二元行为单复数认定标准,并借此弥合行为单数内部的理论鸿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竞合 罪数 实行行为 行为单数 行为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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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在食品领域的司法适用
17
作者 邵贞 《政法学刊》 2022年第3期62-71,共10页
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已经构建了由《刑法》及其修正案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释组成的刑事法律体系,为维护和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依据。从目前“瘦肉精”类食品非法经营行为的刑事司法适用现状来看,在时空分布上呈现出年份、地域相对集中... 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已经构建了由《刑法》及其修正案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释组成的刑事法律体系,为维护和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依据。从目前“瘦肉精”类食品非法经营行为的刑事司法适用现状来看,在时空分布上呈现出年份、地域相对集中的特点,这既有食品安全犯罪的地域性原因,又与专项打击、集中整治有一定的关联。“瘦肉精”并不是特指某一种药,而是一类药品的统称,实践中多以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较为常见。对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的行为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没有太大争议,但对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或者主观上明知是添加了违禁药品的饲料却仍然予以销售的,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来看,无论是从证据证明的角度,还是从尊重立法主旨的角度,或是从法律依据上,此类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更为适宜;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应当具体,可以从数量、数额、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过往同类违法经历等四个方面予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 瘦肉精 时空分布 想象竞合 链条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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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罪数理论的反思与建构——基于比较法的视角
18
作者 时斌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05-108,共4页
罪数论是刑法学的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它探讨的是犯罪的成立个数及其处罚,是准确定罪和量刑的前提。罪数理论的代表性学说是日本式的罪数论和德国式的竞合论,考量两种理论的标准、内容及特征,其实质大同小异,但竞合论判断标准明晰,... 罪数论是刑法学的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它探讨的是犯罪的成立个数及其处罚,是准确定罪和量刑的前提。罪数理论的代表性学说是日本式的罪数论和德国式的竞合论,考量两种理论的标准、内容及特征,其实质大同小异,但竞合论判断标准明晰,位阶清楚。我国的罪数论虽然能解决一些司法实务问题,但也暴露出判断标准模糊、逻辑结构不清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数论 竞合论 一罪 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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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的数罪还是实质的数罪——论想象竞合犯应当数罪并罚 被引量:34
19
作者 庄劲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107-115,共9页
想象竞合犯具有多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从一重罪”处断不能实现罪刑公正。当一个自然行为蕴含多个危害行为的意义时,构成多个危害行为的竞合,其实质是危害行为的复数。行为竞合的概念,在理论上不仅可能,而且正当。想象竞合犯实质... 想象竞合犯具有多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从一重罪”处断不能实现罪刑公正。当一个自然行为蕴含多个危害行为的意义时,构成多个危害行为的竞合,其实质是危害行为的复数。行为竞合的概念,在理论上不仅可能,而且正当。想象竞合犯实质上是复数危害行为的竞合,该复数危害行为分别符合复数的犯罪构成,属于实质的数罪。应当对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这不仅是其罪数本质的要求,也是罪刑法定、罪刑公正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想象竞舍犯 行为竞合 实质数罪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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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以金融诈骗罪行为类型的意义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33
20
作者 蔡道通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29-42,共14页
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竞合时,是否可以重法优于轻法为补充适用,近年来成为理论界争议的话题。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充分认识刑法立法中行为类型化的价值,金融诈骗罪行为类型化的研究就是一个适当的分析视角。相对于普通诈骗罪而言,立法... 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竞合时,是否可以重法优于轻法为补充适用,近年来成为理论界争议的话题。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充分认识刑法立法中行为类型化的价值,金融诈骗罪行为类型化的研究就是一个适当的分析视角。相对于普通诈骗罪而言,立法对于金融诈骗罪的被害人采取的是弱保护的刑事政策立场。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等所涉及的特别法条,其各自的行为类型与意义,刑法理论必须给予基本的尊重。金融领域的制度安排,效益价值往往是其首要追求,尽管公平与安全也是制度的底线要求,但其公平和安全的内涵已经与一般市场领域中的公平、生活领域的安全含义不完全相同。针对市场领域的不法行为,还有民事、行政的规制手段。而这些构成了市场领域刑事立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化或者定型化,以及相应的法定刑设置的价值所在。金融诈骗行为,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当按照生活领域的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立法已经作出罪刑相适应原则考量的特别法条,解释者对立法的尊重才是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的原则理应得到坚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类型化 法条竞合 特别法条 罪刑法定原则 金融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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