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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能力范畴分析 被引量:9
1
作者 魏盛礼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76-81,共6页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法中的基础性概念。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该主体即拥有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隐含在民事权利能力之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三位一体,构成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割的要素...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法中的基础性概念。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该主体即拥有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隐含在民事权利能力之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三位一体,构成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割的要素。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能力状况,与该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认识能力无关。民事责任能力制度贯穿于合同法、侵权法等民法分则的各个组成部分,将其局限于民法分则的任何一部分都是对民事责任能力的不当割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主体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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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特色及其对民法各分编的影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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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广新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年第4期3-14,42,共13页
《民法总则》在规范民事权利、意思自治、信赖保护方面颇具特色。关于民事权利的原则性、确权性或说明性规定,旨在以《民法通则》之衣钵落实权利保障法治化政策,彰显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人格权应否独立为一编应立足于该权利的独... 《民法总则》在规范民事权利、意思自治、信赖保护方面颇具特色。关于民事权利的原则性、确权性或说明性规定,旨在以《民法通则》之衣钵落实权利保障法治化政策,彰显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人格权应否独立为一编应立足于该权利的独特性并结合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予以体系性、技术性论证,不能按《民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并以人格权重要为据,进行自我想象的政策性论证。《民法总则》第134条与第136条第1款在践行意思自治原则上进步斐然,合同编应响应此种立法,摈弃将书面形式当作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提取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素材,合同编不应再像《合同法》那样对合同的效力作专章规定。《民法总则》以对诸多信赖保护规则予以规定的方式,将信赖保护视为中国民法内在体系的构成要素。物权编应据此对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做出单独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权利 人格权 意思自治 民事法律行为 信赖保护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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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性能与生效样态区分论——兼及《民法总则》第136条的解读 被引量:4
3
作者 陈信勇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57-66,共10页
在民法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中,有效与生效、有效要件与生效要件相互混淆的情况普遍存在。《民法通则》第55条(现《民法总则》第143条)也常被定位为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条文。依传统观点,被撤销前的法律行为被视为有效或生效的法... 在民法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中,有效与生效、有效要件与生效要件相互混淆的情况普遍存在。《民法通则》第55条(现《民法总则》第143条)也常被定位为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条文。依传统观点,被撤销前的法律行为被视为有效或生效的法律行为。效力、法律约束力也常常相混淆。但从《民法通则》、《合同法》到《民法总则》的立法表明,有效与生效、效力与法律约束力等概念并不相同。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性能与生效样态区分论的视角看,有效是一种效力性能,生效是一种生效样态;可撤销和效力待定法律行为都具有效力性能上的不确定性(两种可能性),只是二者摆脱不确定性的方式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性能 生效样态 区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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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来民法典对法律行为内涵的继受 被引量:1
4
作者 李红润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5期70-76,共7页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精神,而其实现工具则是法律行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某种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其本身不包含是否合法的判断。《民法通则》对其内涵进行了改造:将法律行为定性为合...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精神,而其实现工具则是法律行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某种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其本身不包含是否合法的判断。《民法通则》对其内涵进行了改造:将法律行为定性为合法行为,并在"法律行为"之前冠以"民事"二字。《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内涵如此改造的原因有二:一是对法律行为内涵的误读,二是对该法颁布前法律行为这一概念频遭滥用现象的妥协。这种改造一方面导致法律交往的困难,另一方面造成了法律行为属性的混乱。但无须回归传统,只需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对民事行为的外延进行统合就可以达到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合法性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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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主义和法律行为类型价值体系中的地位 被引量:2
5
作者 王明锁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45-55,共11页
民法典编纂初始,权威学说都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恢复为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虽然依旧使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但很多学者却将其解读为法律行为。行为是个含义广泛的范畴,我国法学理论中的法律行为已为法哲学范畴,成为社... 民法典编纂初始,权威学说都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恢复为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虽然依旧使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但很多学者却将其解读为法律行为。行为是个含义广泛的范畴,我国法学理论中的法律行为已为法哲学范畴,成为社会行为价值体系中的重要链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决不应等同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除商事行为和民商事法律关系事实层面的行为外,还应包括主体对客体的支配行为等类型。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主义和法律行为类型价值体系中处于基本的核心地位。如此可以更准确地表达与构建科学的民商事法律行为类型体系和话语体系,并真正达到"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之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行为主义 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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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草案)》的立法语言 被引量:2
6
作者 申惠文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51-62,共12页
《民法总则(草案)》不应当采取哲学化的"民事主体"的概念,而应当拓展具有汉语文明特质的"人"的概念,将其明确作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上位概念。不应当采取"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而... 《民法总则(草案)》不应当采取哲学化的"民事主体"的概念,而应当拓展具有汉语文明特质的"人"的概念,将其明确作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上位概念。不应当采取"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而应当采取"民事行为"的概念,与"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活动"等概念相对应。不应当采取明确授权政府或法院的兜底条款,而应当采取授权特别立法或模糊授权的兜底条款。"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但书条款,重复特别法的地位和意思自治的理念,造成语言赘述,删掉为宜。立法者应虔诚对待立法语言,遵循汉语规律,让中国民法典成为汉语文明的新坐标。学界应当充分借鉴语义学、语用学、词汇学和修辞学等语言科学,构建民法语言学的范畴体系,为民法典编纂提供智力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 兜底条款 但书条款 民法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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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自然债与“中间法律行为”之可能——从“青春损失费”协议的判断与处理出发思考 被引量:1
7
作者 覃远春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14-18,共5页
"青春损失费"协议的恰当判断与处理,需要借助民法自然债理论与制度。自然债受民法认可引发对相关行为的法律定位思考,传统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在说明引发自然债的法律行为时存在不足,应进行适当修正。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青春损失费"协议的恰当判断与处理,需要借助民法自然债理论与制度。自然债受民法认可引发对相关行为的法律定位思考,传统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在说明引发自然债的法律行为时存在不足,应进行适当修正。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应作广义理解,行为并非只能作有强制力的"有效"或"无效"的判断,而可以考虑"中间法律行为"的提出。围绕该行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完善作思考,是自然债带来的诸多反思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青春损失费 自然债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性 中间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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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角度探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伦理委员会的职责 被引量:1
8
作者 范贞 《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0期3009-3012,共4页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应当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合法有效的知情同意是免除申办者和研究者(研究机构)因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不良反应对受试者造成人身损害产生侵权责任的前提。合法...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应当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合法有效的知情同意是免除申办者和研究者(研究机构)因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不良反应对受试者造成人身损害产生侵权责任的前提。合法有效的知情同意应该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疾病受试者的监护人履行知情同意;受试者(监护人)避免产生重大误解,避免可能外在干预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实,为失明、聋哑等获取知识能力低下者提供辅助器具等,实现知情同意真实意思表示。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知情同意,受试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民法角度,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实质是保障受试者充分知情同意,保障申办者、研究者(研究机构)开展临床试验避免因知情同意缺陷而承担侵权责任。申办者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保险是保护临床试验机构权益,知情同意撤回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属于保护申办者权益,受试者或其监护人无阅读能力的公正见证人制度更多保护研究者权益。民法角度,伦理委员会的职责确保受试者知情同意合法有效、保护临床试验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相对合理全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伦理委员会 民事法律行为 知情同意 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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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结婚的法律效力反思
9
作者 居茜 王选迪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12-18,共7页
无论是2001年《婚姻法》还是我国《民法典》均未对错误婚姻行为之效力做出规制。身份法律行为与财产法律行为同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身份行为产生错误,而亲属法未予以规定时,能否适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关意思表示瑕疵之规... 无论是2001年《婚姻法》还是我国《民法典》均未对错误婚姻行为之效力做出规制。身份法律行为与财产法律行为同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身份行为产生错误,而亲属法未予以规定时,能否适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关意思表示瑕疵之规则,学者之间存在巨大争议。目前有关错误婚姻效力的八种学说都存在问题。对于错误婚姻,当然能够适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关意思表示错误的相关规定。但是,考虑到维护家庭秩序和登记公示的权威,只有错误类型严重影响当事人产生结婚合意的方可予以撤销,且撤销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对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产生误认的,应适用《民法典》第1053条,而不应当适用错误婚姻制度。对于不影响当事人产生结婚合意的错误,属于单纯的动机错误,不得撤销,婚姻仍然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错误制度 身份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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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10
作者 何灿 《科技信息》 2008年第10期207-208,共2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制度。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产生法律效力,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和基本要素,在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制度。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产生法律效力,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和基本要素,在法律行为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意思表示必然成为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尤其是私法关系中的合同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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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11
作者 胡文进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5期75-78,共4页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异常兴旺,土地的稀缺性和重要性正逐步体现出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保障这种宝贵资源的正常流转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其的性质作明确认定。法学理论界对此亦存在四种不同的学说:行政行...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异常兴旺,土地的稀缺性和重要性正逐步体现出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保障这种宝贵资源的正常流转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其的性质作明确认定。法学理论界对此亦存在四种不同的学说:行政行为说、行政合同说、经济法律行为说、民事法律行为说。由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在认定上认识不一,导致了法律实践上的诸多混乱,如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规则混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命令色彩过于浓重;受让方权益不受尊重;出让方有职权没有得到充分而适当地行使等。本文立足于论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希望借此厘清此类合同中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 性质 目的标准 主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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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然债再议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2
作者 覃远春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7期43-48,共6页
法律生活中存在介于强制性有效债的关系和无效协议二者之间的现象,除了有强制约束力的民事债以外,民法上的债也包含自然债。基于自然债独特的民法意义,本文回溯分析了当事人协议产生自然债行为的定性,围绕行为效力层面,提出了对民事法... 法律生活中存在介于强制性有效债的关系和无效协议二者之间的现象,除了有强制约束力的民事债以外,民法上的债也包含自然债。基于自然债独特的民法意义,本文回溯分析了当事人协议产生自然债行为的定性,围绕行为效力层面,提出了对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新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债 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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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43条的评析和适用
13
作者 白银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52-58,共7页
《民法总则》最终保留了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条款。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概括性依据,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安全。但立足于整个民法典该条款还存在诸多不足,如内容被其他条款架空、易致举证责任不清、容易滋生法官滥用乱判现象等。既... 《民法总则》最终保留了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条款。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概括性依据,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安全。但立足于整个民法典该条款还存在诸多不足,如内容被其他条款架空、易致举证责任不清、容易滋生法官滥用乱判现象等。既然《民法总则》保留了该条款,基于法律的稳定性暂且不宜随意改动。但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扬长避短,少用慎用该条款,并借鉴刑法认定犯罪的"无罪推定"和"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上采用"有效推定"和"构成要件-效力阻却"体系。如此不仅避开了该条款的缺陷,还简化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的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生效要件 有效推定 效力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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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东西法学文化的融合谈要约的法律性质
14
作者 于国维 司可 《辽宁警专学报》 2002年第3期52-53,共2页
大陆法系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的民法理论体系在中国业已形成 ,诸多英美法系的概念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又被吸收到中国来 ,要约便是其中之一。这两者如何融合 ,使民法理论体系得以理顺 ,不但有理论意义 ,而且颇具现实意义。把要约定性... 大陆法系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的民法理论体系在中国业已形成 ,诸多英美法系的概念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又被吸收到中国来 ,要约便是其中之一。这两者如何融合 ,使民法理论体系得以理顺 ,不但有理论意义 ,而且颇具现实意义。把要约定性为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使许多问题迎刃而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东方国家 西方国家 法学文化 法律性质 要约 民事法律行为 整合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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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条款的适用规则 被引量:13
15
作者 崔文星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20-135,共16页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了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条款的适用规则。在适用强制性规范时,应当综合评判强制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避免片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民事法律行...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了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条款的适用规则。在适用强制性规范时,应当综合评判强制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避免片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一概否定其适用。应当发挥公序良俗条款的兜底功能,避免其沦为僵尸条款。《民法典》第153条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应当注意发挥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体系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性规范 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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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3
16
作者 罗时贵 范晓凤 《南昌高专学报》 2005年第2期12-15,19,共5页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论由来已久。如何定性取决于保护行为相对人的价值理念,从而在法律上构建一套有利于保护行为相对人的悬赏广告的法律制度。文章通过对不同学说的利弊分析,认为悬赏广告定性为单方...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论由来已久。如何定性取决于保护行为相对人的价值理念,从而在法律上构建一套有利于保护行为相对人的悬赏广告的法律制度。文章通过对不同学说的利弊分析,认为悬赏广告定性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才更有利于保护行为相对人和体现民法基本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悬赏广告 法律性质 行为相对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 契约说 合同法 民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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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解释、补正、确认和部分无效的关系 被引量:3
17
作者 潘运华 《南大法学》 CSSCI 2021年第6期117-135,共19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应脱离民事法律行为解释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因为解释作为适用转换的工具而将两者混为一谈。转换改变了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使其以另一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相反,解释并未改变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内...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应脱离民事法律行为解释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因为解释作为适用转换的工具而将两者混为一谈。转换改变了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使其以另一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相反,解释并未改变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便补充性解释也只是填补民事法律行为的漏洞而已,最终依然以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效力。补正仅仅适用于形式瑕疵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直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而使其变得有效。确认可以适用于各种原因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当无效原因消失后,根据当事人发出确认的意思表示使得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重新发生效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不是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特殊情形,适用转换的法律效果是不再以原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适用部分无效的法律效果是原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无效或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剩余部分单独发生效力。适用转换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性不能被消除为前提条件,若能通过补正、确认与部分无效规则消除或者缓和民事法律行为之无效性的,则应当优先适用补正、确认与部分无效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转换 解释 补正 确认 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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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某中奖案看附条件的欺诈行为处理
18
作者 公小青 王丹 王长发 《鸡西大学学报(综合版)》 2009年第6期56-57,共2页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附加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附条件的行为与欺诈行为往...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附加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附条件的行为与欺诈行为往往发生竞合,这种情况下要依各自的规则分别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诈民事行为 附条件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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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赠之法律性质和可撤销权 被引量:1
19
作者 王丽莎 《医学与法学》 2019年第4期14-16,共3页
本文对器官捐赠行为的特殊法律性质、器官捐赠与合同法捐赠的区别以及撤销权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器官捐赠 准法律行为 可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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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中个人同意规则释论
20
作者 李晴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74-81,共8页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信息主体同意的规定存在着内在缺陷,需要进一步细化改进和完善。在个人同意的性质上“意思表示说”与“处分行为说”难以成立,应将其定性为准法律行为,在性质允许的范围内适用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信息主体...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信息主体同意的规定存在着内在缺陷,需要进一步细化改进和完善。在个人同意的性质上“意思表示说”与“处分行为说”难以成立,应将其定性为准法律行为,在性质允许的范围内适用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信息主体表示同意无需局限于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行为推定方式亦无不可。信息主体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同意能力,除此之外的未成年人与成年被监护人做出的同意无效。信息主体受到欺诈、胁迫以及在压迫关系下做出的同意无效。处理者通过违法处理个人信息取得的同意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同意 准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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