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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路径新探——以双边市场下相关市场界定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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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庭威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1年第2期32-41,共10页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进步,互联网平台发展迅猛,互联网平台经济方兴未艾,其为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亦促进经济向更高质量转型发展。然而,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案件频发,实践过程中,平台所具有的价格非对称性...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进步,互联网平台发展迅猛,互联网平台经济方兴未艾,其为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亦促进经济向更高质量转型发展。然而,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案件频发,实践过程中,平台所具有的价格非对称性、动态竞争性、交叉网络外部性等特征为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经长期发展,互联网平台演化出诸多反竞争效应,如锁定效应、传导效应及混同效应,其严重限制竞争、阻碍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界定相关市场至关重要。相关市场界定可探寻四步走的规制路径,首先,明晰软件的“应用层面”与“平台层面”以更好地保护创新;其次,判断互联网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正负以更好地节约执法、司法资源;再次,探求典型案例界定方法以最大程度简化界定程序;最后,方法用尽时,跳过相关市场界定,直接认定垄断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特征 反竞争效应 相关市场界定 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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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隐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23
2
作者 孙晋 万召宗 《财经法学》 CSSCI 2021年第5期3-16,共14页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隐私保护问题逐渐进入反垄断法的视域之中。隐私涉及消费者利益,隐私保护成为非价格维度的竞争因素,隐私侵犯可作为增强市场势力的手段。从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个间接目的、终极目的而言,保护隐私理应在反垄断...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隐私保护问题逐渐进入反垄断法的视域之中。隐私涉及消费者利益,隐私保护成为非价格维度的竞争因素,隐私侵犯可作为增强市场势力的手段。从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个间接目的、终极目的而言,保护隐私理应在反垄断法中有其一席之地。但反垄断法直接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会面临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障碍,毕竟保护隐私不是反垄断法的直接目的,同时反垄断执法资源有限,隐私保护又关涉多个法律领域。对此,反垄断法应坚持以竞争损害作为行为定性的基本标准,并对隐私问题给予更多关注,在高集中度的市场结构中,对竞争损害的认定不必太过严格,反垄断执法机构亦应提升智慧监管水平,注重加强与其他隐私保护部门的监管协调与互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隐私保护 消费者利益 竞争损害 智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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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分析的七个误区——以“微信封禁飞书”事件为中心 被引量:13
3
作者 袁波 《竞争政策研究》 2020年第1期46-58,共13页
互联网产业普遍具有网络效应、跨界竞争、创新驱动和多边市场等新特点,这给诞生于传统工业时代的反垄断法的理解和适用带来不少挑战和新问题,其中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受此影响最大,近日发生的“微信封禁飞书... 互联网产业普遍具有网络效应、跨界竞争、创新驱动和多边市场等新特点,这给诞生于传统工业时代的反垄断法的理解和适用带来不少挑战和新问题,其中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受此影响最大,近日发生的“微信封禁飞书”事件便能说明。在该事件中,系争垄断行为是微信关闭分享API接口,有观点认为它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性规定,即涉嫌构成拒绝交易行为,但若对该等观点的论证依据进行仔细研判,便能发现其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尤其是在双边市场条件下,该事件所涉需求为APP宣传推广服务,由此相关市场应是APP宣传推广服务市场,而非即时通讯服务市场或者企业协作办公软件市场。归纳起来,该案折射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分析的常见七个误区,包括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滥用行为的分析范式、相关市场的界定思路、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等,对其进行辨正,可为以后同类案件的分析和处理带来思考和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拒绝交易 必需设施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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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据垄断走向数据开放:数据成为必需设施的竞争法分析 被引量:5
4
作者 李兆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90-204,共15页
数字经济下,数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拥有大量数据的支配企业却往往拒绝其他经营者对数据的访问,意图垄断数据资源。竞争法有必要通过必需设施规则,对支配企业拒绝访问的行为予以规制,实现数据开放,促进数据资源的流通、利用。结... 数字经济下,数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拥有大量数据的支配企业却往往拒绝其他经营者对数据的访问,意图垄断数据资源。竞争法有必要通过必需设施规则,对支配企业拒绝访问的行为予以规制,实现数据开放,促进数据资源的流通、利用。结合必需设施规则的发展历程,必需设施规则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适用需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包括: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下,首先数据需要构成必需设施,即数据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所必不可少的;其次,支配企业拒绝数据访问的行为所产生的消极效果明显大于积极效果;最后,支配企业拒绝数据访问不存在合理的理由。满足了上述条件后,支配企业才需要承担允许数据访问的义务。在此基础上,竞争法需要针对数据访问的具体要求以及其可能与个人数据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细化,以使数据访问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具体而言,竞争法对数据访问的要求主要有三点:其一,其他经营者对数据的访问应当是公平的;其二,其他经营者对数据的访问应当是现实可行的;其三,其他经营者对数据进行访问需要支付合理的费用。在竞争法与个人数据保护法之间的关系上,一方面,个人数据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他经营者对数据的访问;另一方面,个人数据保护法与竞争法在价值上存在着统一性。在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上,大多数情况下,支配企业拒绝其他经营者对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数据的访问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支配企业也需注意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知识产权限制数据访问的实施。在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有必要在反垄断法规范体系中纳入必需设施规则,同时在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指南中对数据访问的具体内容进行设计,加强与个人数据保护、知识产权等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数据开放 必需设施规则 支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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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中的正当理由规则研究 被引量:9
5
作者 杨文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5期114-126,共13页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中的正当理由规则(以下简称:正当理由规则)意指执法机构排除经营者行为正当理由的法律规则,具体表现为:经营者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则构成违法。正当理由规则彰显反垄断法价值并为其提供冲突协调机制。正当理由规则内...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中的正当理由规则(以下简称:正当理由规则)意指执法机构排除经营者行为正当理由的法律规则,具体表现为:经营者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则构成违法。正当理由规则彰显反垄断法价值并为其提供冲突协调机制。正当理由规则内容更多标准性,推理更具实质性,符合反垄断法实质理性特征,由此该规则的实施应以合理原则为框架。为避免法律规范与事实的脱节,可对正当理由作效率、公平以及经营必要类型划分。这三种类型既具有实践品性,也能体现反垄断法价值映射,因而支撑正当理由规则在实施中由抽象走向具体。当然,正当理由规则仍存实施困境,因而需严格限制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增强司法机关的知识生产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当理由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效率 公平 经营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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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与垄断之间:新《体育法》下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的规范进路 被引量:3
6
作者 张惠彬 肖启贤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607-613,共7页
“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是我国体育赛事图片市场反垄断第一案,该案集中反映了我国目前体育赛事现场图片采集及传播的市场乱象和法律争议。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创设的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赋予体育赛事组织者等对... “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是我国体育赛事图片市场反垄断第一案,该案集中反映了我国目前体育赛事现场图片采集及传播的市场乱象和法律争议。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创设的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赋予体育赛事组织者等对体育赛事音视频信息的专有权利,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制度基础,同时也隐含了权利滥用和市场垄断的风险。在立法论视角下,该条款需要在权利客体上进一步细分,将体育赛事图片和体育赛事音视频分别予以规范;对权利内容进一步细化,分为固定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和放映权等子权利类型;引入权利限制制度,明确专有权利的期限以及合理使用的情形。在司法论视角下,应当将该专有权利作为判断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在滥用行为的判断中对于专有权利应持中立态度。体育赛事图片市场的市场特性决定了反垄断法的介入应当保持谦抑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 权利滥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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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正当理由认定的制度属性
7
作者 郭江兰 《竞争政策研究》 2024年第4期95-109,共15页
主要的反垄断管辖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过程中,都肯认正当理由请求的可用性。反垄断法并非不分青红皂白地禁止一切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是禁止对竞争产生损害并导致消费者福利损失的部分行为,并且当这部分限制竞争行为具有正当... 主要的反垄断管辖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过程中,都肯认正当理由请求的可用性。反垄断法并非不分青红皂白地禁止一切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是禁止对竞争产生损害并导致消费者福利损失的部分行为,并且当这部分限制竞争行为具有正当理由时,反垄断法也不予禁止。正当理由制度的适用,阻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初步违法性,反垄断法本就应该允许经营者“基于品质进行竞争”。目前,认定正当理由的属性定位存在争议。定位不清不仅会影响正当理由认定的制度构建,同时也会导致正当理由认定的适用混乱。基于此,在梳理正当理由认定的属性定位争议后,借鉴域外关于正当理由认定的有益经验,廓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正当理由认定的抗辩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抗辩 豁免 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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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与挑战:超级平台反垄断规制之探讨 被引量:5
8
作者 蔡婧萌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6期257-268,共12页
对超级平台的反垄断规制,一直是各国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和难点。超级平台提供了一种新兴的竞争方式,同时也构筑了一个全新的竞争生态。本文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滥用行为判定两方面展开论述,指出现有价值目标与滥用行为认定方面存在的... 对超级平台的反垄断规制,一直是各国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和难点。超级平台提供了一种新兴的竞争方式,同时也构筑了一个全新的竞争生态。本文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滥用行为判定两方面展开论述,指出现有价值目标与滥用行为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反垄断法价值目标应当是多元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应作为该法实施过程中的一种反射性保护法益,应注重对中小平台独立性和竞争机会的保护,鼓励创新则不应当纳入反垄断法价值目标。其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上,应弱化对具体行为的类型化,关注行为的“传导性效应”,关注平台生态的形成,加强并购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超级平台 反垄断 价值目标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并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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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被引量:2
9
作者 邹开亮 王馨笛 《价格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62-67,共6页
自我优待是国内外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中提出的新概念,妥善处理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体现了滥用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本质,应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 自我优待是国内外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中提出的新概念,妥善处理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体现了滥用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本质,应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规制。针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规制路径选择中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应当改进平台经济场景下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重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多维分析架构,构建以差别待遇为主体的综合性规制路径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自我优待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综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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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垄断行为规制进路
10
作者 夏迪旸 《北方论丛》 2024年第3期66-78,共13页
网络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的经营模式高度依赖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房源数据、用户数据等要素。一旦平台利用算法组织平台内经纪机构达成垄断协议,或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平台规则及数据分析、数据处理能力,收取高价经纪服务费用,滥用... 网络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的经营模式高度依赖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房源数据、用户数据等要素。一旦平台利用算法组织平台内经纪机构达成垄断协议,或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平台规则及数据分析、数据处理能力,收取高价经纪服务费用,滥用平台内经纪机构和消费者的数据,就会对网络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破坏。为此,应结合网络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的模式与特点,审慎衡量平台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着重关注平台是否合理利用算法、房源数据、客户数据等生产要素实施经营行为,考察网络平台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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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的判定——纵向限制的反垄断规制竞合与路径选择
11
作者 孟雁北 王明泽 《探索与争鸣》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13-123,179,共12页
反垄断立法对垄断行为进行的类型化选择,产生了纵向限制中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条款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规制竞合的可能性。由于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构成要件与分析框架不同,选择不同的规制路径会影响纵向限... 反垄断立法对垄断行为进行的类型化选择,产生了纵向限制中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条款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规制竞合的可能性。由于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构成要件与分析框架不同,选择不同的规制路径会影响纵向限制行为违法与否的认定结果,也会在确定被处罚主体时呈现差异性。因此,当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出现两者的规制竞合时,为了准确选择对纵向限制行为的规制路径,建议以合意为规制选择的判断标准,构成合意的原则上以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规制,不构成合意的原则上选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在认定纵向限制行为是否存在合意时,可按照是否构成形式合意或实质合意来判断,以此回应我国反垄断执法与司法中一直存在的如何破解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竞合的困惑,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活我国《反垄断法》中一直沉睡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规制竞合 合意 规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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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制度保障平台从业者权益的可能及限度 被引量:1
12
作者 常春 韩桂君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23年第4期26-33,共8页
【目的/意义】以算法管理为核心的平台用工模式,在削弱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的同时,也使平台从业者权益面临风险,亟需规制。【设计/方法】对平台企业的用工管理行为及当前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理论与实践进行分析,论证了反垄断制度用于平台... 【目的/意义】以算法管理为核心的平台用工模式,在削弱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的同时,也使平台从业者权益面临风险,亟需规制。【设计/方法】对平台企业的用工管理行为及当前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理论与实践进行分析,论证了反垄断制度用于平台从业者权益保障具有充分可能性。然后,通过比较反垄断法与劳动法价值目标的差异,发现前述路径可能会损及从业者社会权利以及平台企业的正当竞争利益。【结论/发现】将反垄断制度用于平台从业者权益保障时应当分别在从业者、平台企业以及国家或社会三个层面保持一定的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从业者 反垄断制度 反垄断豁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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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力量的杠杆作用认定——以“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例 被引量:4
13
作者 李思羽 《科技与法律》 2018年第2期21-30,共10页
本文以奇虎诉腾讯案为例,分析在何种情况下平台企业利用市场力量的杠杆作用实施搭售和限制交易行为可能作为排除或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在平台企业进攻性地利用市场力量的杠杆作用情况下,如果平台企业搭售的产品缺乏可赢得竞争优势的产... 本文以奇虎诉腾讯案为例,分析在何种情况下平台企业利用市场力量的杠杆作用实施搭售和限制交易行为可能作为排除或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在平台企业进攻性地利用市场力量的杠杆作用情况下,如果平台企业搭售的产品缺乏可赢得竞争优势的产品优点并获得不成比例的市场份额,或者平台企业未能通过平台包络行为为消费者带来显著的规模效益等社会福利,那么前述两种情形都可能成为排除或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而在平台企业防御性地利用市场力量的杠杆作用情况下,如果平台企业占据了对市场竞争十分重要的关键资源,并出于防止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的目的而实施限制交易行为,那么这一行为本身就可能成为排除或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力量的杠杆作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互联网平台企业 搭售 限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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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QQ”与“360”之争的反垄断法分析 被引量:4
14
作者 王恒 曹家华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108-114,共7页
"腾讯QQ"和"360"之争已广受国人关注,"腾讯QQ"的强制卸载行为更是将此风波推向极致。深层次分析"腾讯QQ"之行为,网络型产品自身的外部性特点使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数字的不可携带性是其... "腾讯QQ"和"360"之争已广受国人关注,"腾讯QQ"的强制卸载行为更是将此风波推向极致。深层次分析"腾讯QQ"之行为,网络型产品自身的外部性特点使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数字的不可携带性是其滥用支配地位的根源,其强制绑架消费者利益,远超出了自力救济的范畴,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足以认定其实质上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针对"腾讯QQ"等新兴的网络型产业,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时面临相关市场理论缺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种类受限、市场份额并非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等难题。因此,应完善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网络型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界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种类,引入网络强制接入机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基本价值取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卸载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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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以“美国FTC诉高通垄断案”为视角 被引量:4
15
作者 谭羽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20年第3期100-106,共7页
2019年5月21日,美国加州北部地区法院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诉高通公司垄断案作出初审判决,确认高通公司实施的“无许可、无芯片”商业模式、拒绝许可、不公平高价许可和排他性交易等滥用行为违法。... 2019年5月21日,美国加州北部地区法院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诉高通公司垄断案作出初审判决,确认高通公司实施的“无许可、无芯片”商业模式、拒绝许可、不公平高价许可和排他性交易等滥用行为违法。本案初审判决一出,国内外反垄断理论与实务界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和案件走向议论纷纷。通过冷静思考本案中相关滥用行为事实与法律问题,可以较为清楚地了解目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常见类型,并预测未来标准必要专利专利人实施滥用行为的趋势,这对我国运用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具有良好的启示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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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强制“二选一”行为法律分析 被引量:3
16
作者 张一泓 《宜春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32-38,120,共8页
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强制“二选一”在竞争属性上属于破坏公平、自由竞争秩序的行为。针对此种行为,区分不同的利益受损主体,分别从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竞争平台角度确立法律救济路径,应当优先适用《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并以《反不正... 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强制“二选一”在竞争属性上属于破坏公平、自由竞争秩序的行为。针对此种行为,区分不同的利益受损主体,分别从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竞争平台角度确立法律救济路径,应当优先适用《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作为兜底条款构建法律规则体系。但基于针对互联网领域监管应持有审慎态度的价值取向,在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人实施强制“二选一”行为的认定上,法律应当保持谦抑性,在反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和在“恶意”“不合理”因素的认定上应采取严格标准,以此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选一” 电商平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不正当竞争Legal Analysis of E-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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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17
作者 杨辉 张蓉蓉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74-80,共7页
纵向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使得供电企业拥有了市场支配地位,而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以及监管体制的不尽完善又使得供电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有发生。供电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电力市场的... 纵向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使得供电企业拥有了市场支配地位,而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以及监管体制的不尽完善又使得供电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有发生。供电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电力市场的有效竞争。为了维护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的有效竞争,必须加快电力体制改革,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管体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供电企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体制改革 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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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视角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兼评“360与QQ事件” 被引量:1
18
作者 许延东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4期57-64,共8页
网络经济有别于过去的经济形态,使得竞争市场出现了:高固定成本投入和低边际成本、显著的网络效应与锁定规律和急速的科技创新与动态的竞争市场等特征。这些变化使得产生并发展于工业经济的反垄断法如何规制网络经济条件下的滥用市场支... 网络经济有别于过去的经济形态,使得竞争市场出现了:高固定成本投入和低边际成本、显著的网络效应与锁定规律和急速的科技创新与动态的竞争市场等特征。这些变化使得产生并发展于工业经济的反垄断法如何规制网络经济条件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为疑问,"360与QQ事件"的出现恰好成为此问题的试金石。针对网络经济,传统的反垄断法制度及其基础理论仍然有效,但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在传统制度及其理论基础上,应创新反垄断法微观制度规则,在现有制度体系中构建有活力、有针对性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以达到有效规制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诸多不法行为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经济 网络效应 “360与QQ事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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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立法规制 被引量:1
19
作者 张冰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93-97,104,共6页
指出中国电网企业因其自然垄断地位在市场上极可能产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行业规制法的缺位使得《反垄断法》成为在这一领域适用的法律根据;但《反垄断法》在规制电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存在一些问题;在借鉴欧美等... 指出中国电网企业因其自然垄断地位在市场上极可能产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行业规制法的缺位使得《反垄断法》成为在这一领域适用的法律根据;但《反垄断法》在规制电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存在一些问题;在借鉴欧美等国相关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进行了探讨,提出应对中国电网企业的拒绝交易、垄断价格、差别待遇以及其他限制竞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制,以完善《电力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网企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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