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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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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锡美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2001年第6期68-71,共4页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鲜有论及 ,然而 ,无论是条文表述还是相关法律适用 ,都有进行探讨的必要性。笔者在本文中对刑法第 2 41条第二、三、四、六款的理解和适用结合理论和实践作了全面的透视 ,对为了收买 ,教唆或...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鲜有论及 ,然而 ,无论是条文表述还是相关法律适用 ,都有进行探讨的必要性。笔者在本文中对刑法第 2 41条第二、三、四、六款的理解和适用结合理论和实践作了全面的透视 ,对为了收买 ,教唆或者参与他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 ,然后又实行了收买行为的定性及相关问题作了深入的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罪 实行行为 牵连关系 不罚的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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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之法定刑反思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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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健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2期117-127,共11页
究竟应否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当前学界有“维持现状论”“拐买同刑论”和“取消罪名论”三种观点,但三者均有待商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基本法定刑上限有必要提高到7年有期徒刑,具体理由包括三点:一是刑法... 究竟应否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当前学界有“维持现状论”“拐买同刑论”和“取消罪名论”三种观点,但三者均有待商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基本法定刑上限有必要提高到7年有期徒刑,具体理由包括三点:一是刑法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升;二是在配置法定刑时不能不考虑罪行的反道德性;三是与侵犯相类似的人格权犯罪相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明显偏轻。在提升法定刑之外,为更好地治理该类犯罪,还应扩大对该罪共犯的认定范围并增加相关情节加重条款;对相关临近罪名的规定予以完善、调整;在司法上,应通过解释的方法解决该罪的追诉时效问题;放宽被收买人在被收买期间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该类犯罪一律指定异地法院审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法定刑 有限提高论 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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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主义刑法观之提倡——以《刑法》第240条与第241条为视角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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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晨 马浩予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3期50-62,共13页
近期,社会各界对拐卖妇女案件刑罚适用问题的讨论较为激烈,其中提倡对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提高刑罚”的观点获得较多关注。该观点既是积极主义刑法观中发挥刑罚的积极性的体现,也是常识主义刑法观的表达。积... 近期,社会各界对拐卖妇女案件刑罚适用问题的讨论较为激烈,其中提倡对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提高刑罚”的观点获得较多关注。该观点既是积极主义刑法观中发挥刑罚的积极性的体现,也是常识主义刑法观的表达。积极主义刑法观与常识主义刑法观并不冲突。积极主义刑法观主张,刑法可以适度的介入生活,适度的犯罪化符合当今社会发展规律。应肯定积极主义刑法观。积极主义刑法观在法理层面贯彻法益保护原则、兼顾刑法谦抑性、落实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同时存在刑法规范文本的支持。对拐卖妇女罪是否在司法层面“加重处罚”的问题,应发挥司法的谦抑性对“情节特别严重”予以谨慎判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否在立法层面“提高刑罚”的问题,应秉持实质的法益保护原则,在法益并未改变、刑期规定并无不合理之处时,不应贸然通过立法予以“修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罚提高 加重处罚 积极主义刑法观 拐卖妇女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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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法定刑要不要修改——兼谈罗翔、车浩等学者论争中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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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泽刚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3期39-49,共11页
关于现行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是否过轻的问题不仅在刑法学界引发争论,也是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站在法学理性与刑罚理论的高度,法定刑“提高派”和“维持派”的学术逻辑论证背后既有缜密的思维,也有情感的冲动。... 关于现行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是否过轻的问题不仅在刑法学界引发争论,也是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站在法学理性与刑罚理论的高度,法定刑“提高派”和“维持派”的学术逻辑论证背后既有缜密的思维,也有情感的冲动。评价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高低,除需受刑法原理的制约外,还要考虑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民众的价值观变迁等。虽然立法机关不能因个案而搞“情绪性立法”,但个案对立法的启发和推动也是显而易见的。跳出“提高派”和“维持派”的争论,可为寻找一种中间方案,主要包括激活本罪的数罪并罚制度,建议立法将《刑法》第241条的第2款到第5款合并为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再实施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同时可以考虑删除本条的第6款规定。这一修改方案既对接了“维持派”主张的收买必然导致其他重罪的理性思考,也兼顾了“提高派”严惩收买妇女犯罪行为的情感诉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法定刑 提高派 维持派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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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分类与法定刑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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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粤兴 孙道镭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3-133,共11页
极端案件的出现将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法定刑配置是否过于轻缓的问题推至舆论顶点。《刑法修正案(九)》删除收买行为的出罪事由,表明打拐需从买方市场考量的态度。本罪行为并非能够简单地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相等同。收买行为的发生,在一... 极端案件的出现将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法定刑配置是否过于轻缓的问题推至舆论顶点。《刑法修正案(九)》删除收买行为的出罪事由,表明打拐需从买方市场考量的态度。本罪行为并非能够简单地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相等同。收买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伴随着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的共同影响。合理调整法定刑配置是有效回应立法不充分和社会舆论的手段,科学分析犯罪行为分类是合理调整法定刑配置的前提。结合责任理论的基本原理,将本罪行为划分为婚姻型收买行为和非婚姻型收买行为两个基本类型,并在婚姻型收买行为中细分出良性发展型和恶性破坏型两个子类型。基于行为类型分类和责任原理对本罪法定刑重新配置,从不同行为类型角度对法定刑配置分别进行匹配,建立合理的法定刑配置体系,推动拐卖妇女犯罪的有效治理,恰当回应舆论情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 情绪性立法 责任原理 法定刑配置 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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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法益吗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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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冠煜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3期4-17,共14页
人的尊严是宪法上的最高价值,它不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人的尊严是法益的基础,它不是具体犯罪保护的客体。人的尊严是指社会成员基于相互承认和彼此尊重,对其之间形成的平等地位及主体资格免遭否定和促进实现的价值实践。收买被拐卖的... 人的尊严是宪法上的最高价值,它不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人的尊严是法益的基础,它不是具体犯罪保护的客体。人的尊严是指社会成员基于相互承认和彼此尊重,对其之间形成的平等地位及主体资格免遭否定和促进实现的价值实践。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侵犯了彰显妇女尊严价值的人身自由权利。法益概念只具有一定的立法批判机能和解释指导机能,所以,对本罪的犯罪化合理性及其刑罚化均衡性研究,还需从刑法体系外寻找刑事政策学、犯罪学上的根据。详言之,本罪采取了分立式立法技术,与拐卖妇女罪构成非对称型对向犯,且近年来对妇女尊严价值的侵害程度日益提升。然而,即使对本罪的法益侵害性、非难可能性的评价趋于严厉,也不一定要提高法定刑,严格刑罚裁量和强化行政执法都是可以考虑的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尊严 法益 犯罪化的合理性 刑罚化的均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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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法定刑的设置——基于对“铁链女”事件的延伸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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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川 杨中心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2年第8期134-142,共9页
刑罚的正当化依据在于报应和预防的统一。刑事活动的各个阶段,对报应与预防重视程度的分配并不完全相同。法定刑的设置应侧重报应与一般预防,报应决定法定刑的上限,一般预防决定法定刑的下限。其中,报应刑轻重取决于法益侵害程度。抽象... 刑罚的正当化依据在于报应和预防的统一。刑事活动的各个阶段,对报应与预防重视程度的分配并不完全相同。法定刑的设置应侧重报应与一般预防,报应决定法定刑的上限,一般预防决定法定刑的下限。其中,报应刑轻重取决于法益侵害程度。抽象危险犯是法益保护的前移,其法定刑应以行为与法益关联度为评价标准。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与拐卖妇女行为、与买卖动物等犯罪的法益关联程度均不同,基于此,法定刑自然存在差异,现有法定刑设置较为合理,规范体系也较为完善,无需提升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刑设置 报应刑 法益侵害 抽象危险犯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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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刑罚设置之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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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勤忠 高艺尹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5期73-85,共13页
学界关于是否需要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之刑罚存在较大争议。维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之刑罚存在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拐卖妇女罪刑罚设置失衡,不贴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之罪质特征等问题。我国当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罚设置难... 学界关于是否需要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之刑罚存在较大争议。维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之刑罚存在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拐卖妇女罪刑罚设置失衡,不贴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之罪质特征等问题。我国当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罚设置难以实现良好的犯罪预防效果,通过分析对向犯理论,可以证明我国刑事立法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罚存在必要性。此外,在全球刑法统一化格局下,收买类犯罪作为国际社会共同抵制的重要犯罪之一,我国刑法也可以借鉴和参考相关国际规范及各法域刑法规范,适当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之刑罚,并尝试分级处遇和增设罚金刑的刑罚设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拐卖妇女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对向犯 预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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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之司法表述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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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3期29-38,共10页
对“收买”的不同理解在实践中相互交错,将“收买”独立界定为“买(受)”是合理选择。不宜片面扩大认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行为的范围,限制解释在宽严相济下亦可取。有必要走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与关联行为的混同认定误区,区分收买... 对“收买”的不同理解在实践中相互交错,将“收买”独立界定为“买(受)”是合理选择。不宜片面扩大认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行为的范围,限制解释在宽严相济下亦可取。有必要走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与关联行为的混同认定误区,区分收买行为与其他关联行为是精准司法的前提。不妨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设定为行为犯,以重整定罪处罚的诸问题,破解犯罪竞合的适用误区。本罪的司法症结不必然主要、直接指向立法,但必要的立法调试值得期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行为本体 限制解释 关联行为 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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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被引量:2
10
作者 李会彬 董涛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第5期53-57,共5页
行为人产生出卖目的的时间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转化犯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刑法对本罪除罪事由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同时,基于收买对象是妇女还是儿童的差异,对本罪除罪事由也应作不同理解。被害人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 行为人产生出卖目的的时间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转化犯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刑法对本罪除罪事由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同时,基于收买对象是妇女还是儿童的差异,对本罪除罪事由也应作不同理解。被害人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收买人的刑事责任。在罪数形态上,收买者同时实施了教唆、帮助拐卖行为的,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在构成本罪转化犯的情况下,行为人又实施了非法拘禁、虐待、强奸等行为的,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妇女、儿童 除罪事由 被害人承诺 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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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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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理岩 《黑河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32-33,共2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妇女、儿童被拐卖的情形日益复杂,问题愈发尖锐。前段时间引爆微信、微博等社交新媒体的主题为"不论是拐卖还是收买儿童的人一律应该判死刑"的讨论更是表现出社会大众对该类事件的极大关注,并且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妇女、儿童被拐卖的情形日益复杂,问题愈发尖锐。前段时间引爆微信、微博等社交新媒体的主题为"不论是拐卖还是收买儿童的人一律应该判死刑"的讨论更是表现出社会大众对该类事件的极大关注,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从传统上只关注拐卖妇女、儿童罪转变为关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了修改,加重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意在通过严格法律规制,打击拐卖人口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刑法修正案(九)》 对向犯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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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法定刑之证伪及司法应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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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博文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58-67,共10页
人格尊严的至上性无法成为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法定刑的规范依据,本罪保护的法益是被拐卖妇女的人身安全,应当将其理解为危险犯;对共同对向犯采取归纳推理的方法演绎出应当提高法定刑的结论缺乏说服力;体系评价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其属... 人格尊严的至上性无法成为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法定刑的规范依据,本罪保护的法益是被拐卖妇女的人身安全,应当将其理解为危险犯;对共同对向犯采取归纳推理的方法演绎出应当提高法定刑的结论缺乏说服力;体系评价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其属于重罪范畴,无需再提高法定刑。本罪犯罪人并无矫正之必要,提高其刑罚不仅难以实现报应正义,其所产生的威吓效果也较为有限。在维持本罪法定刑的前提下,综合评价犯罪人罪行、构建非法拘禁、强奸行为的刑事推定规则,并且严格适用法律才是当下破除收买被拐卖妇女案件司法困境的应对之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法定刑 刑法教义学 刑罚根据 司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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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刘兰香被拐骗贩卖案”指导意见与判决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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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建章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85-93,共9页
“刘兰香被拐骗贩卖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期间发生于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的案件,马锡五签署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高等分庭命令》确认刘兰香与梁保娃的婚姻合法,依据常情常理推断该婚姻应当继续,坚信运用调解能够实现这一目标... “刘兰香被拐骗贩卖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期间发生于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的案件,马锡五签署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高等分庭命令》确认刘兰香与梁保娃的婚姻合法,依据常情常理推断该婚姻应当继续,坚信运用调解能够实现这一目标。陇东高等分庭设身处地、用心良苦地主张维持婚姻,目的在于通过婚姻存续解决当事人、特别是女方的困难,体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为民”的基本精神。庆阳县司法处依法先行调解未果,以判决撤销婚姻结案。陇东高等分庭继续婚姻关系的理想丰满、司法处判决婚姻撤销的现实骨感,形成这一反差的主要原因是陇东高等分庭据以判断案件的事实有限,依常情常理推断形成的结论不具有确定性,夸大了调解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刘兰香被拐骗贩卖案 陕甘宁边区 马锡五审判方式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高等分庭命令 常情常理 司法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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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追诉时效困境及其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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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小彪 刘柏宏 《犯罪研究》 2023年第5期38-49,共12页
在打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时,观念偏差、对刑法规范的误读、刑法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立法漏洞、该类案件自身特点等因素共同导致面临追诉时效困境。应加强法治宣传与纠偏,通过严格司法减少积案;收买者教唆他人拐卖妇女、儿童后卖给... 在打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时,观念偏差、对刑法规范的误读、刑法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立法漏洞、该类案件自身特点等因素共同导致面临追诉时效困境。应加强法治宣传与纠偏,通过严格司法减少积案;收买者教唆他人拐卖妇女、儿童后卖给自己的,既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也与拐卖者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应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是对亲情关系的破坏,是对亲属合法权益的侵害,被收买者的亲属亦是被害人;行为人实施收买行为后,又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或拐骗儿童行为的,前罪追诉期限应该从非法拘禁行为或拐骗儿童行为终了后开始重新计算;在非法拘禁行为或拐骗儿童行为延续期内,收买行为的追诉时效当然不结束;基于社会稳定、子女抚养、个人意愿等因素,在“打拐”过程中应考虑当事人的情感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追诉期限 追诉时效延长制度 追诉时效中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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