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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集体经济:70年发展历程与启示 被引量: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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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鸣 芦千文 《中国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19-39,共21页
本文在分析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和特点基础上,将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历程分为构建期、调整期、转型期、激活期4个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历程表明,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须以实现和维护农民利益为根本前提,... 本文在分析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和特点基础上,将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历程分为构建期、调整期、转型期、激活期4个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历程表明,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须以实现和维护农民利益为根本前提,进一步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力,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创新的可持续性,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合作社、农户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关系,跳出“改革—挂牌”的形式逻辑,实质性地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创新。未来,要继续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实现形式,多维度地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机制,加快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薄弱村,因地制宜地推动农村集体经济振兴,营造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经济 特别法人 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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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研究 被引量: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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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屈茂辉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28-40,共13页
《民法总则》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意义重要但规定过于简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在目的、成立、财产、成员构成、收益分配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该类法人缘起于从互助组发展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现阶段绝大多数地方没有... 《民法总则》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意义重要但规定过于简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在目的、成立、财产、成员构成、收益分配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该类法人缘起于从互助组发展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现阶段绝大多数地方没有具体的组织形式,而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交织在一起。它须有决策机关(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其法定代表人因有无组织形式而存在差异,但都应由章程加以规定。章程的制定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内容应尽可能全面,兼具对内和对外效力,并由全体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我国立法不应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以破产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特别法人 治理结构 章程 人民政府 破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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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历史变迁与法律结构 被引量: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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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军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35-52,共18页
中国为什么会出现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划分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在中国目前的实际存在形式是什么?一直是看上去熟悉但实际上很陌生的问题,必须通过历史和实证的考察才能够说清楚。新中国建立后,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分... 中国为什么会出现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划分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在中国目前的实际存在形式是什么?一直是看上去熟悉但实际上很陌生的问题,必须通过历史和实证的考察才能够说清楚。新中国建立后,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分给农民,兑现了对农民的承诺。但是,自1956年开始的改革运动,又重新让农民失去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尤其是在农村成立人民公社以后(1958年8月以后),最终确定了所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和生产资料所有模式和经济生产模式,而这种经济结构形式是形成今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也是我们分析和理解我国民法上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起点。但由于我国1984年以后恢复乡镇建制并实行"政社分离"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将"行政职能"与"土地所有和财产权"角色分离,再加上各地做法不同,使得"集体所有"的主体显得非常混乱。因此,由于对历史和中国集体经济组织实际运行的观察视角不同,对于农村土地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为何的问题,就存在"集体成员共有"、"总有"、"集体组织所有"等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必须尊重历史,农村土地和其他财产实际上是归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不是成员共有。但集体组织的成员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他们绝大多数都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初的投资者),他们没有"股份",即使离开也不存在转让的问题。此次《民法总则》将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法人,对于确定其财产归属并保护其财产利益十分有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 人民公社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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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实践样态与规范解释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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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红利 宋宗宇 《中国农村观察》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2-13,共12页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理论研究与地方实践,存在将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三者等同混用的情形,其根源在于对农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认识不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主体混同,既是政策和法律变...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理论研究与地方实践,存在将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三者等同混用的情形,其根源在于对农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认识不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主体混同,既是政策和法律变迁中本土概念与现代产权话语脱节的历史产物,又是解决农民集体无法独立行使所有权的无奈选择。但是,将二者等同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进行法人化改造的探索,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法人责任财产被转让的风险。如果禁止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法人的责任财产,则会违反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公司法》规定。因此,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不宜直接进行法人化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不能被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但作为特别法人可基于独立经营对外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别法人 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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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问题追问--以《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为研究对象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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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启平 应建均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82-91,共10页
"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最引人注目的内容。"特别法人"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确定的科学法律概念,其立法设计缺乏体系科学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不宜统一确定为法人,居民委员会、村... "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最引人注目的内容。"特别法人"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确定的科学法律概念,其立法设计缺乏体系科学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不宜统一确定为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化也存在诸多问题。新增四类特别法人不仅本身缺乏系统科学性,而且也无法从根本上弥补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分类的缺陷与不足。应当反思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模式,采用更为科学的分类方法构建我国民法典的法人分类体系:首先是公法人与私法人;私法人的基本分类是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可以再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组织 法人分类 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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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如何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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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先贵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14-24,共11页
制定一部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不仅是落实我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规定的内在需要,更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诉求。目前学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 制定一部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不仅是落实我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规定的内在需要,更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诉求。目前学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理解尚存分歧,亟须在法理上予以澄清,这是保障其立法顺利进行的前提。基于法思想、法技术和法效果等层面的深入透视,在当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亟须在以下几个争点上达成共识: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宜定位成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不宜以农民出资为必要条件;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农民集体成员;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终止不影响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以上判断乃是我们妥当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这一组织体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立法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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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实践路径与主体定位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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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红利 宋宗宇 《农业经济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36-43,共8页
为了解决农民集体对外行使集体所有权难题,地方实践和学界探索出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等同并进行法人化构造、将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以土地用益物权出资成立法人等路径。但是,这些做法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被流转... 为了解决农民集体对外行使集体所有权难题,地方实践和学界探索出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等同并进行法人化构造、将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以土地用益物权出资成立法人等路径。但是,这些做法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被流转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被虚化的危险,应当明确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不宜对其进行法人化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作为特别法人,其特别之处在于其法人属性的动态性与灵活性。前者基于独立经营对外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其具体法人类型可以分地域分时期灵活选择:后者基于对内管理服务代表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其法人属性依其履行职能需要而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 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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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问题研究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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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昭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34-45,共12页
终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运行的必然环节,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此应予以调整和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行使主体,仅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故而其终止不会危及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 终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运行的必然环节,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此应予以调整和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行使主体,仅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故而其终止不会危及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清偿债务。其财产主要为集体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不包括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应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剥离公共职能、回归经济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因解散、破产等事由终止,清算结束并完成注销登记时终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能,集体成员应在注销登记后特定期间内设立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终止 破产 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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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特别法人制度立法透视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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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小君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1年第1期11-19,共9页
《民法典》承接《民法通则》功能主义法人分类思路,以“民族性”与“政治性”为支点,最终将法人主要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据此呈现出鲜明的“法典编纂本土化意旨”。进一步对特别法人的肯认,系对此意旨更为彻底地落实。借助特别法... 《民法典》承接《民法通则》功能主义法人分类思路,以“民族性”与“政治性”为支点,最终将法人主要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据此呈现出鲜明的“法典编纂本土化意旨”。进一步对特别法人的肯认,系对此意旨更为彻底地落实。借助特别法人入法,国家机关等承载公共职责的组织体获得了明确的私法身份,其权能虽朝着私法方向拓展,但并不会因此“遁入私法”而脱逸相关监管规则的管控,相反可为公共职责更有效率地实现供给私法助力。然因改革实践经验与立法探索经验双重欠缺,特别法人在向《民法典》融入过程中,呈现出“术语开放性与规范封闭性之悖论”与“立法法典化与解法典化之悖论”。对此当下推进中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诸项改革,乃是未来《民法典》特别法人制度迈向成熟的根本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特别法人 功能主义 结构主义 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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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民法典》第262条真义探析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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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志红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54-168,共15页
对我国民法典第262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不应拘泥于其表面文义,也不应机械类比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行使机理,而应结合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探寻其真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集体的代表实则是... 对我国民法典第262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不应拘泥于其表面文义,也不应机械类比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行使机理,而应结合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探寻其真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集体的代表实则是对全体集体成员的直接代表,无需经由所谓的农民集体主体中转;农民集体并非民法上的团体主体,而是由集体成员组成的松散集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全体集体成员集合而成的紧密组织体,是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的结果,与农民集体实质上为同一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成员和财产上与农民集体完全同一,其不仅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者,也是所有者。这一解释结论对于准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科学安排其成员、财产和收益分配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集体 特别法人 集体所有制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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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集体所有权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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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平 木拉提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3-9,共7页
集体所有权在中国法学界一直是个解释和理解起来较为复杂和困难的问题。因为,它不仅涉及到民法,还涉及到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公有制和作为上位法的宪法的规定等。理解集体所有权,我们可以"集体企业"与"集体土地&q... 集体所有权在中国法学界一直是个解释和理解起来较为复杂和困难的问题。因为,它不仅涉及到民法,还涉及到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公有制和作为上位法的宪法的规定等。理解集体所有权,我们可以"集体企业"与"集体土地"作切入点。集体企业定位上属于企业法人,如今《民法典》更是进一步将其规定为营利法人。但集体土地不能像集体企业一样,想当然的把它归为法人所有。我们国家集体所有到底是所有权的一种形态还是法人的一种形态,一直是有争议的。这次《民法典》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为特别法人,但其中仍有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和巩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集体所有 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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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改进与完善建议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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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海 《农业经济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43-52,共10页
以惠顾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原则为基础,既可以梳理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改进,又可以揭示其尚需进一步完善之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强化合作社惠顾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原则、新增联合社规则并坚持合作社原则、放大农民专业合... 以惠顾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原则为基础,既可以梳理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改进,又可以揭示其尚需进一步完善之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强化合作社惠顾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原则、新增联合社规则并坚持合作社原则、放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法人之特殊性的表现等方面改进较为突出,但因其未区分成员出资与非成员出资的不同类型并进行差别制度设计、允许法律性质不确定的土地经营权与林权出资且"固定保底收入+浮动分红"配套规则的缺失,对遵循合作社原则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因而尚需进一步完善。在未来实施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以从实践操作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完善其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惠顾返还 联合社 特别法人 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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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破产能力吗?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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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马鹏博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2年第5期19-37,共19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破产能力应当从正当性、必要性、可行性三个阶层逐次展开分析。在正当性层面,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出发,结合法律的体系规定可以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不具有正当性;在必要性层面,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破产能力应当从正当性、必要性、可行性三个阶层逐次展开分析。在正当性层面,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出发,结合法律的体系规定可以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不具有正当性;在必要性层面,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现状及破产的“成本—收益”状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在实然和应然层面均不具有必要性;在可行性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在理论和实践上均不具有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破产能力 集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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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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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斌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48-53,共6页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党的十八大之后深入推进,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历史、经济和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目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身份地位困境、产权流转困境和可持续...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党的十八大之后深入推进,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历史、经济和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目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身份地位困境、产权流转困境和可持续发展困境。身份地位困境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不确定,职能定位不清晰;产权流转困境主要表现在产权流转的封闭性和产权流转机制不畅导致农业要素市场化程度不够;可持续发展困境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模式单一、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税收优惠少和收益分配过度分红。破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困境,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发挥好市场和政府的作用,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产权发展道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殊法人 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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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属性的再思考——以 《乡村振兴促进法》为中心 被引量:13
15
作者 肖鹏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6期126-133,共8页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服务集体成员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为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之处,进而明晰其特别法人地位,提供了有利的立法支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有清晰的成员边界...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服务集体成员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为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之处,进而明晰其特别法人地位,提供了有利的立法支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有清晰的成员边界,并在与村民委员会合理分工的基础上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应当受到限制,并通过自身发展和对外投资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源于其作为集体所有权代行主体的地位。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的营利属性,但是有别于营利法人的特殊之处,恰恰是其制度建设的重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集体所有权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乡村振兴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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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制度的法律构造及制度展开——以《民法典》第96~101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7
16
作者 黎桦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46-158,共13页
在“功能主义”思维的指引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法人制度虽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按照二分法进行了拓展与补足,但是没有明确四类特别法人的具体功能属性、组织规范和运行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四类特别法人制度面临不... 在“功能主义”思维的指引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法人制度虽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按照二分法进行了拓展与补足,但是没有明确四类特别法人的具体功能属性、组织规范和运行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四类特别法人制度面临不同的发展境遇。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专门的立法且体系完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呈现差异化的立法结构,除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其他合作社立法有待完善;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则出现立法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法人条款应通过各领域专门立法的形式予以展开:一是继续优化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制度体系;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框架下,制定统一调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三是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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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企合作”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完善——基于鄂西北H村的个案研究 被引量:7
17
作者 丁文 程子扬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62-79,共18页
村企合作是加速农村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实现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H村通过“企业—集体—农民”的发展模式进行合作共建,在企业引领、集体合作、农民参与的实践样态下,实现了农村农业规模化经营,并助力土地制度改革和推动产... 村企合作是加速农村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实现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H村通过“企业—集体—农民”的发展模式进行合作共建,在企业引领、集体合作、农民参与的实践样态下,实现了农村农业规模化经营,并助力土地制度改革和推动产业链的融合。但H村的实践也呈现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的合作共利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权源缺位、功能偏颇以及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在合作共利的视角下,应当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的合作共利模式,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体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寻求法律赋权,以期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作用,并通过推广合作共利的村企合作模式,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乡村振兴 村企合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土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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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城镇化背景下农民自愿退出农村地权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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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力 杨绎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13-123,共11页
作为人口城镇化配套措施的农民自愿退出农村地权,与现有法律制度在适用范围、自愿性、补偿标准等方面均有出入。这揭示了现有物权体系对被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所推动的,农村地权体系向身份型与市场型双向分化趋势的回应与调整能力不足,也... 作为人口城镇化配套措施的农民自愿退出农村地权,与现有法律制度在适用范围、自愿性、补偿标准等方面均有出入。这揭示了现有物权体系对被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所推动的,农村地权体系向身份型与市场型双向分化趋势的回应与调整能力不足,也反映了地方政府在推动人口城镇化过程中遭遇的转户农民与非农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两难。通过"三权分置"改革,并借助将农村集体组织改组为特别法人,可促使经营权自传统承包经营权的分化而出,以及剩余承包权向法人成员权的转化,进而形成转户农民有偿退出经营权,并有条件保留法人成员权的利益分配方案,以作为人口城镇化背景下农民自愿退出农村地权的规制出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口城镇化 退出农村地权 三权分置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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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人类型体系的反思与改进——以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为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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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桦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91-98,共8页
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背景下,竞争性国企、功能性国企与公益类国企在主要目标、投资形式和评价体系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在《民法总则》所确立的法人类型体系中,营利法人制度符合竞争性国企与功能性国企的组织和运行规则要求,但与公益类... 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背景下,竞争性国企、功能性国企与公益类国企在主要目标、投资形式和评价体系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在《民法总则》所确立的法人类型体系中,营利法人制度符合竞争性国企与功能性国企的组织和运行规则要求,但与公益类国企的功能定位不符。域外发达国家倾向于将公益类国企设置为"特别法人"或"公法人",而不是营利法人或企业法人,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亦存在类似的制度安排。未来应当重构《民法总则》的法人类型体系,为国企分类改革提供制度依据。建议将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人包含一般公法人(机关法人)和特别公法人,特别公法人下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和公益性企业法人两类,后者与公益类国企对应;私法人则包含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私法人三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企分类改革 公益类国企 民法总则 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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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特殊法人制度和铁路改革新动向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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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胜 荣朝和 《中国铁道科学》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124-130,共7页
从日本的特殊法人制度角度探讨其铁路改革的发展变化。在日本的公益性法人分类中有一种特殊法人,是依据专门立法而设立的经济组织,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有些经济活动不适于国家直接插手但也不合适直接交给私营企业去运营。日本铁道建设公团... 从日本的特殊法人制度角度探讨其铁路改革的发展变化。在日本的公益性法人分类中有一种特殊法人,是依据专门立法而设立的经济组织,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有些经济活动不适于国家直接插手但也不合适直接交给私营企业去运营。日本铁道建设公团、运输施设整备事业团和日本国铁改革后形成的各JR公司等都属于特殊法人。特殊法人在日本战后经济复兴和实施各类经济社会政策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日本目前正在对其特殊法人制度进行改革。三个位于日本本州的JR公司在形态上已经接近完全民营化,但其特殊的地位决定了它们在相当长时期内将仍旧是保留一定公共性并接受政府管制的特殊类型企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铁路改革 日本 特殊法人 民营化 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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