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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1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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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奕锋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30-139,共10页
《民法总则》第191条确立了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情形的特殊诉讼时效中止规则。但对未成年人性侵害这个问题,还需要作三个方面的解释工作:首先,第191条应放置在侵权责任法体系中考虑,"性侵害"做"侵害性自主决定... 《民法总则》第191条确立了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情形的特殊诉讼时效中止规则。但对未成年人性侵害这个问题,还需要作三个方面的解释工作:首先,第191条应放置在侵权责任法体系中考虑,"性侵害"做"侵害性自主决定权"解释;其次,第191条存在法律漏洞,未将加害人是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等情形纳入考量,这些情形应当解释为《民法总则》第194条第1款第4项规定,"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得以适用的情形;再次,依据第191条的立法考量,根据事物的本质,性侵害未成年人所导致的特别心理障碍问题也应在时效上予以特别对待,纳入《民法总则》第194条第1款第5项,"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时效 未成年人 性侵害 性自主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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