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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拒绝履行行为的司法审查——以42份行政拒绝履行案件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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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智敏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72-178,共7页
行政拒绝履行行为具有程序上"为"而实质结果上"不为"的特征。该行为究竟应定性为行政作为还是行政不作为,理论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司法界则大都定性为行政不作为。司法界在司法审查中大体遵从"原告请求... 行政拒绝履行行为具有程序上"为"而实质结果上"不为"的特征。该行为究竟应定性为行政作为还是行政不作为,理论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司法界则大都定性为行政不作为。司法界在司法审查中大体遵从"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行政主体是否应履行义务→行政主体是否已经履行义务"的三重判断基准,在裁判方式上形成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判决、撤销判决"三足鼎立的局面。行政拒绝履行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总体上应明确行政拒绝履行行为的不作为性质及若干变种,价值取向上应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尊重当事人的诉求,立案时应凸显法官的释明义务,审判中应引入"时机成熟理论",判决时应重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绝履行 司法审查 审查基准 裁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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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期违约制度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3
2
作者 张伟 《贵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4期32-34,共3页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保护合同交易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通过就预期违约制度的渊源、内容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并就预期违约制度中国化进行理论性探讨,为在中国确立完善的预期违约制度提供...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保护合同交易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通过就预期违约制度的渊源、内容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并就预期违约制度中国化进行理论性探讨,为在中国确立完善的预期违约制度提供可行性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期违约 明示毁约 默示毁约 拒绝履行 不安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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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体系论在履行费用过高判断中的运用 被引量:2
3
作者 时明涛 《财经法学》 2020年第6期83-97,共15页
对于履行费用过高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与方法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之一。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可以发现,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裁判标准不一、解除权误用、与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混同等情形。学界对此的回应主要是严重不成... 对于履行费用过高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与方法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之一。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可以发现,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裁判标准不一、解除权误用、与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混同等情形。学界对此的回应主要是严重不成比例说,但是该说却因标准模糊,无法为个案提供妥当的判断方法。从我国司法实务中对履行费用过高条款的运用可以发现,单一要素的衡量方法无法为其提供妥当的判断标准。对此,应当引入动态体系的判断方法,就债权人的牺牲限度、履行利益与给付费用之间的不均衡程度、替代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三者之间进行动态衡量之后得出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费用过高 拒绝履行 履行不能 动态体系 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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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解中的拒绝履行——德国法演进及对中国法的启示 被引量:1
4
作者 李建星 《中德法学论坛》 CSSCI 2018年第1期289-310,共22页
德国司法系统在'积极违反契约'理论提出前已形成针对拒绝履行的固定裁判规则,并开始区分期前、期后拒绝履行。'积极违反契约'的理论贡献在于论证对期前拒绝履行采取法律措施的正当性,并指明个别类推履行迟延规则的法律... 德国司法系统在'积极违反契约'理论提出前已形成针对拒绝履行的固定裁判规则,并开始区分期前、期后拒绝履行。'积极违反契约'的理论贡献在于论证对期前拒绝履行采取法律措施的正当性,并指明个别类推履行迟延规则的法律续造方法。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以该理论为基础,逐步厘清拒绝履行属违约行为,并确定期前、期后拒绝履行二分模式。在现行《德国民法典》加入'预期违约'概念后,拒绝履行逐渐消解在现有的给付障碍原因中。中国法应坚持期前、期后拒绝履行的二分模式,将期前拒绝履行纳入预期违约,将期后拒绝履行归于迟延履行但无须设定宽限期之特殊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绝履行 积极违反契约 预期违约 宽限期 不完全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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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介服务的刑事归责:边界划定与罪名诠义
5
作者 智逸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53-67,共15页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在不作为共犯的路径上探寻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行性。网络中介服务者在客观上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准则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目的,或是直接针...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在不作为共犯的路径上探寻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行性。网络中介服务者在客观上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准则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目的,或是直接针对具有犯罪性质的软件、网页或功能提供技术服务,可判定逾越了中立帮助的界限;若客观上无明显异常,则要看主观上与正犯之间有无“通谋”。网络中介服务者对网络空间犯罪活动的不作为参与,未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过程,通常不能以犯罪论处,但与正犯就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具有提供服务前的明知或提供服务后的通谋的,可直接成立相关犯罪的不作为犯。网络中介服务者积极参与的帮助,看其是否与正犯具有指向一致的犯罪故意内容,再决定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正犯所为之罪的共犯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中介服务 中立帮助行为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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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以刑事不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为中心 被引量:6
6
作者 邹玉祥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73-80,共8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范围界定问题,直接决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处罚边界。既有的界定路径都没有能够充分结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前置法产生了脱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属采...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范围界定问题,直接决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处罚边界。既有的界定路径都没有能够充分结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前置法产生了脱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属采用空白条款的法定犯,应当立足于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立场,根据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对前置法进行过滤和筛选,总结出适格的具有刑法价值的作为义务,才能合理避免前置性法律规范不当介入刑法领域,才能使本罪的处罚边界更加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违法判断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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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视野中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被引量:1
7
作者 周振杰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56-63,共8页
虽然《刑法》总则中并无有关刑事合规的规定,但分则具体罪名的规定可以成为推进刑事合规的规范基础,例如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该罪“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构成要素中的“改正措... 虽然《刑法》总则中并无有关刑事合规的规定,但分则具体罪名的规定可以成为推进刑事合规的规范基础,例如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该罪“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构成要素中的“改正措施”在实质上就是合规计划,“责令采取改正措施”体现了刑事合规“共治”的核心理念,以“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作为客体要件符合企业责任客观化的合规立法趋势。而且,该罪以无限额的模式规定罚金,为推动刑事合规提供了充分的司法裁量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合规计划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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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管网”背景下网络平台的刑法境遇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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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瀛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33-49,共17页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扮演着提供交换资源、承担组织调度的角色,已成为身处网络活动第一线的管理者。在法定义务以及与网民协定契约的共同塑造之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拥有了网络监管中的"软权力",...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扮演着提供交换资源、承担组织调度的角色,已成为身处网络活动第一线的管理者。在法定义务以及与网民协定契约的共同塑造之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拥有了网络监管中的"软权力",进而引申出"以网管网"的命题。为了确保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积极履行"以网管网"职责,《刑法修正案(九)》引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该罪采取了概括式罪名模式,条文辐射的范围过宽,难以为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刑事追责提供确定性约束。鉴于此,裁判者应秉持"兼顾互联网行业发展与网络犯罪治理"的基本立场,严格拿捏"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规范依据与实质内容、责令改正意见的明确性以及义务违反与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等限制要点,确定该罪名在司法适用中的法治边界,并尝试通过科学的释法来获取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正当的适用范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网管网 网络平台 网络犯罪治理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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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益分析和刑事应对 被引量:5
9
作者 郭旨龙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1-123,共13页
对于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网络暴力进行法律治理的传统思路是考虑将此人身利益的侵害进行客观归责,但限于因果关系、责任原则的一般性教义知识,归责的争议很大,法律很难有效展开治理。网络暴力司法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将严重后果作... 对于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网络暴力进行法律治理的传统思路是考虑将此人身利益的侵害进行客观归责,但限于因果关系、责任原则的一般性教义知识,归责的争议很大,法律很难有效展开治理。网络暴力司法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将严重后果作为恶劣影响的诱因,意味着可以将严重后果作为刑事法上其他值得重视的利益侵害进行分析。由此,我们从网络暴力严重后果的例外归责,转向常态化地考虑严重后果表征的新类型危害。运用法律确保数字信任的现代方式是:当这种严重后果表征的是社会关系已然遭受的根本性破坏时,这种严重后果不仅可以用以归责,而且可以作为自诉转公诉的程序性条件;当这种严重后果表征的是对网络制度安全的公众信心和信任的严重破坏时,这种严重后果还可以作为入罪量刑的情节、提起公益诉讼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安全 制度信任 人肉搜索 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反网络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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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处理者的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及刑事责任 被引量:9
10
作者 刘双阳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80-90,共11页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承载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而数据处理者正是保障重要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数据处理者对于引起数据安全法益侵害危险的原因的控制支配是其居于保护者保证人地位并承担重要数据安全...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承载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而数据处理者正是保障重要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数据处理者对于引起数据安全法益侵害危险的原因的控制支配是其居于保护者保证人地位并承担重要数据安全刑事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为督促数据处理者切实履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从源头防范日益严重的重要数据安全风险,《刑法》应与《数据安全法》等前置法有效衔接,在恪守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增设兼具法定犯、纯正不作为犯、义务犯、结果犯等多重属性的拒不履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罪,构成要件设置要既能填补当前数据安全犯罪的立法漏洞,又合理划定数据处理者承担不作为刑事责任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处理者 重要数据安全 保证人地位 不作为责任 拒不履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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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与拒履网安义务罪适用差异研究——以刑法网络治理模式为视角
11
作者 马松建 孙常啸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46-56,共11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案件数量和学术讨论热度远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教义学分析无法充分解释二罪差异。实证分析二罪理论文献及司法解释文件,发现国家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网络治理效能抱有期待。...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案件数量和学术讨论热度远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教义学分析无法充分解释二罪差异。实证分析二罪理论文献及司法解释文件,发现国家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网络治理效能抱有期待。适当转变司法治理思维,减少直接性控制,承认社会个体治理能力,建立“共建共享公治”的多元网络治理格局,既符合我国的社会发展趋势也具备政策基础。多元治理利于调动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人网络专长,及时处理信息。即使无法完全采取多元治理模式,也应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体系突破进行限缩,防止其持续膨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社会治理 多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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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视阈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之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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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良芳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9年第6期5-11,共7页
网络服务是一把双刃剑,既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也导致网络犯罪的激增。就此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供网络服务行为正是风险社会的一种新型风险。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刑法应对这一风险的重要举措,而帮助行为正犯化... 网络服务是一把双刃剑,既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也导致网络犯罪的激增。就此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供网络服务行为正是风险社会的一种新型风险。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刑法应对这一风险的重要举措,而帮助行为正犯化则是该罪名增设的法理基础,体现了风险防控早期化。关于本罪的客观要件的理解,应当把握两点: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本罪需具备“二次违法性”,二是本罪属于真正的不作为犯。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的理解,应当强调“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由此可以得出本罪的主观罪过形态只能是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网络服务提供者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帮助行为正犯化 不作为 主观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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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员“不担当不作为”现象解析:一个制度主义的视角 被引量:3
13
作者 王再武 《地方治理研究》 2019年第4期20-28,M0002,共10页
地方官员"不担当不作为"现象正成为一个突出的组织问题,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有效性,而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又关涉到政治合法性。因此,如何激励官员是地方政府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从制度主义的角度分析官员"... 地方官员"不担当不作为"现象正成为一个突出的组织问题,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有效性,而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又关涉到政治合法性。因此,如何激励官员是地方政府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从制度主义的角度分析官员"不担当不作为"的原因,并对官员激励机制的四大举措作分析和评价,对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思路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治理 地方官员 不担当不作为 激励机制 制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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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3
14
作者 王文华 《网络信息法学研究》 2017年第1期69-80,387-388,共13页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其他相关立法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规定不甚完备的情况下,从处罚范围看,显示了刑法应有的扩张性。然而,刑事司法应当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保持适度的谦抑...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其他相关立法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规定不甚完备的情况下,从处罚范围看,显示了刑法应有的扩张性。然而,刑事司法应当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保持适度的谦抑,审慎界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监管部门''责令''拒不改正''违法信息''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等,从而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保护信息网络监管秩序的同时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的融合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司法 目的性限缩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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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15
作者 赖早兴 《刑法论丛》 2022年第3期309-340,共32页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构成中的核心要素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刑法》将该义务的来源限定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具体的内容上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主要体现在物理安全管理义务、系统安全管理义...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构成中的核心要素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刑法》将该义务的来源限定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具体的内容上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主要体现在物理安全管理义务、系统安全管理义务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分为接入服务提供者、缓存服务提供者、存储服务提供者、定位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者。它们承担的上述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有共性,但因所提供服务内容的差异,各自承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也存在差别。基于能力与义务的密切关系,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时,要考虑不同主体安全管理能力的差异,也要分析义务冲突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 义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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