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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行为的立法取舍——以恶意串通、脱法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的关系为视角 被引量: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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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代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06-121,共16页
恶意串通行为概念的模糊性导致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以及《合同法》第52条第2项在适用上的混乱。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依据该规定所判定的七种所谓的恶意串通行为在现行法或民法理论上都可以用其他规则予以调整。我国未来民法... 恶意串通行为概念的模糊性导致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以及《合同法》第52条第2项在适用上的混乱。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依据该规定所判定的七种所谓的恶意串通行为在现行法或民法理论上都可以用其他规则予以调整。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没有必要设置关于恶意串通行为的一般规定,"恶意串通"仅限于滥用代理权。取而代之,应对通谋虚伪表示予以专门规定,采用相对无效的规范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 虚伪表示 脱法行为 法律行为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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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被引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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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慧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9-40,共22页
2015年9月14—16日法工委召开民法总则草案专家讨论会,讨论《民法总则草案(2015年8月28日民法室室内稿)》。室内稿规定民法地域效力;用"法律行为"概念,代替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统一规定欺诈、胁迫的法律效... 2015年9月14—16日法工委召开民法总则草案专家讨论会,讨论《民法总则草案(2015年8月28日民法室室内稿)》。室内稿规定民法地域效力;用"法律行为"概念,代替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统一规定欺诈、胁迫的法律效果为可撤销;维持"重大误解"概念不变;规定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坚持现行合同法和物权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的立法思想,符合民法法理和我国社会现实,应予坚持。此外,建议将室内稿关于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合并为一个条文。建议保持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内容不变,纳入民法总则。建议删去室内稿第十条。建议沿袭民法通则的基本思路,采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建议以合同法第五十条为根据,明文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制的规制。建议用"禁止性规定"取代"效力性强制规定"。建议增加关于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的规定。建议将室内稿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两个条文加以合并,仍称显失公平。建议采纳广义的代理概念,规定间接代理。建议在总则编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长期时效期间为十年,另在物权编规定取得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得变更,建议增加关于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请求权的特别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律适用 地域效力 人格权 法人 法律行为 间接代理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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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被引量: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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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席月民 《政法论丛》 CSSCI 2012年第3期61-68,共8页
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已经进入高级阶段,资金供需两旺,并具有迅速走红网络经济的发展趋势。然而,民间借贷相关立法滞后,市场监管缺位,司法主导突出,整个市场呈现出产生发展的内生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交易形式的电子化、法律规则的零... 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已经进入高级阶段,资金供需两旺,并具有迅速走红网络经济的发展趋势。然而,民间借贷相关立法滞后,市场监管缺位,司法主导突出,整个市场呈现出产生发展的内生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交易形式的电子化、法律规则的零散化、法律地位的尴尬化以及裁判结果依赖指导性解释等特征。民间借贷组织的主体地位问题、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管制问题、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问题以及民间借贷交易的信息监测问题等日益突出,加强监管立法和监管机构主动执法,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高利贷,已成为金融生态建设中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必然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借贷 高利贷 市场监管 法律规制 放贷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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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言语行为分析”的法律语言研究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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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范铸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87-93,共7页
任何学术研究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守某种范式 ,我国的法律语言的研究范式自最初的“语修逻分析”后 ,先后出现了“风格分析”、“语体分析”、“话语分析”等等范式 ,本文试图提出一种新的模式 :法律语言的“言语行为分析”。基于言语... 任何学术研究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守某种范式 ,我国的法律语言的研究范式自最初的“语修逻分析”后 ,先后出现了“风格分析”、“语体分析”、“话语分析”等等范式 ,本文试图提出一种新的模式 :法律语言的“言语行为分析”。基于言语行为的法律语言研究意味着 :任何“言语行为”在根本上都是人类“行为”的一种 ,任何言语行为都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任何行为都有其运用的规则 ,任何“行为”的规则都是由这一行为的本质所内在地规定的 ,要分析一种“言语行为” ,首先就要从分析这一“行为”的规定性开始。由此 ,需要首先对“法律”这一行为充分加以定义 ,才能获得“法律言语行为”的充分定义 ;得到“法律言语行为”的充分定义 ,才能逻辑性地区分“法律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和策略性规则 ;并由此定义推导出法律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 :法典准则、程序准则、话语权准则、一致性准则、证据准则、时间准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语言 言语行为 充分定义 构成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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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之刑法评价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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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岱 凌萍萍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107-115,共9页
被害人承诺成立之刑法基点在于刑法的公法性和谦抑性;被害人承诺之刑法成立条件分为基础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被害人承诺之刑法后果因其有效性的范围不同而异,全部有效成立的被害人承诺,对行为人而言是正当化事由,当然阻却犯罪,而无效承... 被害人承诺成立之刑法基点在于刑法的公法性和谦抑性;被害人承诺之刑法成立条件分为基础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被害人承诺之刑法后果因其有效性的范围不同而异,全部有效成立的被害人承诺,对行为人而言是正当化事由,当然阻却犯罪,而无效承诺中的部分无效的被害人承诺对于定罪与量刑也有着相当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承诺 法益 正当化事由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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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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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王竹 +11 位作者 刘召成 袁雪石 曹艳春 张莉 朱巍 王丽莎 朱呈义 陶盈 李佳伦 吴烨 韩煦 王佩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2期18-45,共28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编纂民法典”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立法机关已经决定重启民法典制定工作,首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编纂民法典”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立法机关已经决定重启民法典制定工作,首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而民法总则又是民法典的总纲和总的规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以及侵权责任法都受其拘束,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学者提出立法建议稿,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既具有学术价值,也能够作为立法参考的蓝本予以借鉴。本刊刊登杨立新教授牵头的民法总则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以此为立法机关制定民法总则提供参考,也为编纂民法典的壮举助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 建议稿 草案 国家法律体系 立法机关 依法治国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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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前弃权的效力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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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名怡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327-346,共20页
从流担保禁令、时效利益预先放弃禁令等五种权利事先放弃的法律解释论出发,可归纳出事前弃权原则上倾向于无效的一般规则。其背后法理逻辑包括:未来权利尚未特定化,处分行为前提欠缺;意思表示容易生瑕疵;被放弃权利涉及人身(信赖)利益;... 从流担保禁令、时效利益预先放弃禁令等五种权利事先放弃的法律解释论出发,可归纳出事前弃权原则上倾向于无效的一般规则。其背后法理逻辑包括:未来权利尚未特定化,处分行为前提欠缺;意思表示容易生瑕疵;被放弃权利涉及人身(信赖)利益;事前弃权容易导致对自由或独立的过分限制;可能违反赋权规范的特定公益目的。将该规则验证性适用于任意解除权、法定解除权、违约金酌减权以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权利的事先放弃场合,亦能获得较好的解释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前弃权 法律行为 效力 私人自治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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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基于刑法哲学的证立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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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溯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11-127,共17页
关于是否应当承认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问题,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立足于本体论的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否定论存在严重的缺陷。从社会认可的角度看,我们完全可能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从刑法上的行为理论来看... 关于是否应当承认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问题,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立足于本体论的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否定论存在严重的缺陷。从社会认可的角度看,我们完全可能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从刑法上的行为理论来看,应当认为具备足够决策能力的人工智能可以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现代罪责理论由于逐渐开始排斥"自由意志"这样的形而上学概念,因而完全可以容纳人工智能的罪责。在人工智能主体具备足够的理性能力的前提下,对其科处刑罚是有意义的,而且完全符合刑罚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人格 行为 决策能力 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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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及其责任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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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伟东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96-101,共6页
当今,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及其责任追究的困境,在于人为地将程序始终与实体问题纠缠不清,其本质体现为程序独立性的缺乏。为促进正当程序理念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尽快转化为现实,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后果构建的重点不是多元处理方式的强调... 当今,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及其责任追究的困境,在于人为地将程序始终与实体问题纠缠不清,其本质体现为程序独立性的缺乏。为促进正当程序理念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尽快转化为现实,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后果构建的重点不是多元处理方式的强调,而应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规则的坚持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程序违法 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中国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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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恶意串通行为之效力 被引量:28
10
作者 朱建农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88-93,共6页
我国民法上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之规定,系在前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下产生的,该规定不具体分析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也不区分行为人意思表示之真实与否,这样一项极其含糊的规定,在实践中极易被曲解和误用,其... 我国民法上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之规定,系在前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下产生的,该规定不具体分析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也不区分行为人意思表示之真实与否,这样一项极其含糊的规定,在实践中极易被曲解和误用,其实际效果必然与立法初衷相悖,是一项不合理的规定,故在今后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予取消,对于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之效力,应当斟酌具体情况,加以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 通谋虚伪表示 法律行为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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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与法律行为的强制有效——兼论信赖利益赔偿与权利表见责任之比较 被引量:19
11
作者 丁南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70-74,共5页
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信赖保护的重要工具。合同责任、信赖利益赔偿责任以及权利表见责任构成了信赖保护的制度体系。信赖利益赔偿与权利表见责任虽有诸多相似之处 ,但二者效力评价及适用方面迥然不同。强制有效作为权利表见责任的法律行... 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信赖保护的重要工具。合同责任、信赖利益赔偿责任以及权利表见责任构成了信赖保护的制度体系。信赖利益赔偿与权利表见责任虽有诸多相似之处 ,但二者效力评价及适用方面迥然不同。强制有效作为权利表见责任的法律行为之独特的效力评价 ,其不同于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之得撤销、无效、效力待定 ,以及相对无效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制度 信赖利益赔偿机制 权利表见责任 信赖保护制度 效力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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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法律行为”一章学者建议稿的编写说明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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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宪忠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53-64,共12页
民法典总则编之中,法律行为制度的设计,不论是体系结构还是具体条文的编写,都对民法整体功能具有核心价值。法律行为得以建立的法思想渊源,是人文主义革命以来得以确立的民事主体对于自己权利义务甚至法律责任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按照这... 民法典总则编之中,法律行为制度的设计,不论是体系结构还是具体条文的编写,都对民法整体功能具有核心价值。法律行为得以建立的法思想渊源,是人文主义革命以来得以确立的民事主体对于自己权利义务甚至法律责任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按照这种法思想确立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法律行为整体结构和具体制度上发挥决定性作用。我国现有立法在法律行为理论的接受方面的主要不足,恰恰在于未能全面地接受法律行为制度的法思想基础,因而在现行立法的制度体系和条文设计中未能全面贯彻法律行为理论。现行立法在行为主体的类型划分方面存在不足。现行立法在贯彻作为民法基本权利类型的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划分方面,只承认请求权的法律行为根据,而不承认支配权的法律行为根据,在关于现代人事关系、人身关系方面,未能接受法律行为作为根据。这些缺陷应当在编纂民法典总则编时予以弥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意思自治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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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的基础规范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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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鹏翱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48-62,共15页
在构成要件的规范意义上,事实行为是产生特定事实效果,并因此导致法律效果法定化的行为,既不同于行为范畴外的自然事实和纯粹人体事实,也与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有本质差异。从意思要素的作用来看,事实行为分为无目的意思、目的意思不... 在构成要件的规范意义上,事实行为是产生特定事实效果,并因此导致法律效果法定化的行为,既不同于行为范畴外的自然事实和纯粹人体事实,也与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有本质差异。从意思要素的作用来看,事实行为分为无目的意思、目的意思不独立和目的意思独立三种类型,呈现出体系化的架构。事实行为在与法律行为对立和互斥的同时,在规范关系上还有协力并存和制约并存的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实行为 法律事实 构成要件 法律行为 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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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诉讼制度的构造与完善——从“行为说”和“关系说”的争论切入 被引量:25
14
作者 陈天昊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37-52,共16页
新《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将行政协议效力争议、履约争议以及高权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管辖,并对行政协议诉讼制度进行了"关系化"改造。人民法院审理上述争议应突破传统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逻辑,基于整体行政协议法... 新《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将行政协议效力争议、履约争议以及高权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管辖,并对行政协议诉讼制度进行了"关系化"改造。人民法院审理上述争议应突破传统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逻辑,基于整体行政协议法律关系对各方权益进行恰当配置。未来对行政协议诉讼制度的改革,应当继续在"法律关系"的整体图景下推进"关系化"发展,具体而言,需调整行政协议诉讼的原告资格,扩展法官处置行政协议效力争议的权力,并改革行政协议诉讼的审判体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法律关系 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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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中的法律政策 被引量:24
15
作者 姜战军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91-105,共15页
现实生活中的损害广泛和复杂,而民法只对有限范围内的损害提供救济。法律政策决定着民法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在近代民法,通过过错责任、因果关系、非财产损害不赔偿原则、直接受害人理论以及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等法技术过滤工具,... 现实生活中的损害广泛和复杂,而民法只对有限范围内的损害提供救济。法律政策决定着民法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在近代民法,通过过错责任、因果关系、非财产损害不赔偿原则、直接受害人理论以及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等法技术过滤工具,实现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自由、行为自由和最低限度地救济受害人的法律政策。随着民法向现代发展中法律政策强调有限制的经济自由、合同风险更加公平的分担以及对人具体关怀下受害人最大限度的救济,各国法通过扩展无过错责任、扩大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可请求赔偿主体以及发展法定的一般注意义务来予以回应。我国损害赔偿法应明确其法律政策,并以此为前提确定更加合理的损害赔偿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赔偿范围 法律政策 行为自由 受害人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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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建议 被引量:23
16
作者 崔建远 《财经法学》 2015年第4期5-25,共21页
能够进入《民法总则》的民法规范需要具备两项资格:(1)提取公因式而形成的具有裁判依据功能的民法规范;(2)立法技术上的剩余。《民法总则》应当明确每项基本原则的功能和适用范围,以及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的衔接与限制,甚至是位阶关系。平... 能够进入《民法总则》的民法规范需要具备两项资格:(1)提取公因式而形成的具有裁判依据功能的民法规范;(2)立法技术上的剩余。《民法总则》应当明确每项基本原则的功能和适用范围,以及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的衔接与限制,甚至是位阶关系。平等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和前提,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和必然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同时受制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管控法律行为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控制民事权利的行使。确立民事主体的标准应是: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人",须有自身的独立性,必须对第三人有益无害;对内部成员来说应当利多弊少。至于主体意思问题,不宜一概而论地作为要素对待,而应区分情况分别确定。《民法总则》必须规定意思表示的构成和功能,应当确立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的规则,变重大误解制度为错误制度,应当规定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妥当界分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完善诉讼时效制度,规定除斥期间的一般规则,增设权利失效制度,暂设取得时效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原则位阶 民事主体标准 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 权利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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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违反情形与抵触情形之界分 被引量:22
17
作者 袁勇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33-144,共12页
法的违反情形与抵触情形是规范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对象。前者是立法者制定的低阶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不符合作为高阶法规定的立法性规定;后者是初显有效、内容同域、事项同类且适用条件重合的同阶法规定,因规定的内容、态度、语义或行为模式... 法的违反情形与抵触情形是规范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对象。前者是立法者制定的低阶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不符合作为高阶法规定的立法性规定;后者是初显有效、内容同域、事项同类且适用条件重合的同阶法规定,因规定的内容、态度、语义或行为模式不兼容而导致其不能被共同实现。二者作为制度事实,都是应当被消除的立法不法情形。但二者是不同概念,法的违反情形由性质、内容和功能皆不同的高阶法与低阶法规定构成,违法的规定应当被判定为自始无效;法的抵触情形则是由相竞合的一般法规定构成,相抵触法规定中的不法一方应当被判定为嗣后无效。据此界分,规范合法性审查应当分成有效性审查与兼容性审查两个层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规定 违反 抵触 立法法 规范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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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法律行为成立之一般形式拘束力 被引量:20
18
作者 金可可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656-666,共11页
法律行为成立后、生效前之一般形式拘束力,基于自己责任之私法基本理念,在现行民法相关诸规定中多有体现,常为其隐含之基本立场。其亦具有减轻法律适用者论证负担的作用,且更能维护法之安定性。此外,其在比较法上亦不无依据。故对之应... 法律行为成立后、生效前之一般形式拘束力,基于自己责任之私法基本理念,在现行民法相关诸规定中多有体现,常为其隐含之基本立场。其亦具有减轻法律适用者论证负担的作用,且更能维护法之安定性。此外,其在比较法上亦不无依据。故对之应持肯认态度,《民法总则》第136条第2款、第119条均应解释为此种一般形式拘束力之规定。此种一般形式拘束力,亦具有体系辐射效应,在若干疑难问题之处理上可发挥积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成立 生效 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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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思考 被引量:12
19
作者 汪力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6-8,共3页
见义勇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 ,其行为人应具有非义务性、正义性、直接面临本人遭受重大损害的危险和实施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的法律特征。当前 ,对见义勇为的社会控制应在充分发挥道德作用的基础上 ,强化对见义勇为的法律... 见义勇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 ,其行为人应具有非义务性、正义性、直接面临本人遭受重大损害的危险和实施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的法律特征。当前 ,对见义勇为的社会控制应在充分发挥道德作用的基础上 ,强化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控制。在坚持对见义勇为人员保护为先、保护见义勇为的责任应由国家和社会承担、正确处理见义勇为不当造成侵权 (或者防卫过当 )、区分特定主体的见义勇为和见义不为的原则基础上 ,从立法理由、立法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见义勇为 社会控制 法律行为 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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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中的意思与意义 重新认识意思表示概念 被引量:17
20
作者 杨代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21-142,共22页
古典意思表示概念把意思放在核心位置。19世纪末期以来,意思的地位逐步下降。继效果意思之后,表示意识也被通说排除在意思表示构成要件之外。行为意思否定说尽管目前还只是少数说,但在结论上值得赞同。意思表示的构成归根结底是表示意... 古典意思表示概念把意思放在核心位置。19世纪末期以来,意思的地位逐步下降。继效果意思之后,表示意识也被通说排除在意思表示构成要件之外。行为意思否定说尽管目前还只是少数说,但在结论上值得赞同。意思表示的构成归根结底是表示意义的归责问题。欠缺行为意思和表示意识时,如果表意人有过失,仍可以成立意思表示。但这只是表示意义的初步归责。如果意思表示发生终局性效力,则是表示意义的最终归责。此时,所发生的法律效果仍然是意定的,因为意定性应当理解为依表意符号的效果意义而不是依表意人的真实意思或依法律规则决定法律行为的具体效果。意思表示在本质上是具备特定效果意义的表示。效果意义与效果意思可能重合,也可能相悖。重合与否,只影响效果意义的最终归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表示意识 行为意思 意义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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