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美国颁布了《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ion Practice Act,简称FCPA)最初主要是禁止美国企业或个人向外国官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1998年美国对该法案进行了修订,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直接或通过代理人间接造成在美国境...1977年,美国颁布了《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ion Practice Act,简称FCPA)最初主要是禁止美国企业或个人向外国官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1998年美国对该法案进行了修订,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直接或通过代理人间接造成在美国境内发生腐败性支付行为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从而使该法案具有域外效力,即长臂管辖权;特别是2008年以来,美国不断强化该法案的执法力度,多家非美国企业被处以数亿美元的巨额罚款,企业涉美经营风险凸显。文章通过对2018年以来监管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执法特点和趋势,并对中资企业在涉美经营中如何规避此类风险,提出管理建议。展开更多
文摘1977年,美国颁布了《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ion Practice Act,简称FCPA)最初主要是禁止美国企业或个人向外国官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1998年美国对该法案进行了修订,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直接或通过代理人间接造成在美国境内发生腐败性支付行为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从而使该法案具有域外效力,即长臂管辖权;特别是2008年以来,美国不断强化该法案的执法力度,多家非美国企业被处以数亿美元的巨额罚款,企业涉美经营风险凸显。文章通过对2018年以来监管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执法特点和趋势,并对中资企业在涉美经营中如何规避此类风险,提出管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