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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行为动机研究 被引量: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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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心丹 宋素荣 +1 位作者 卢斌 查晓磊 《经济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65-79,92,共16页
2007年中国资本市场进入了全流通时代,全流通下内幕交易可能会比股权分置时更加严重,如何有效防范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控制权优势进行内幕交易,是全流通下内幕交易监管防范面临的主要挑战。本文从内幕交易的行... 2007年中国资本市场进入了全流通时代,全流通下内幕交易可能会比股权分置时更加严重,如何有效防范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控制权优势进行内幕交易,是全流通下内幕交易监管防范面临的主要挑战。本文从内幕交易的行为动机及其影响因素展开研究,借鉴Becker(1968)"犯罪经济学"的研究框架及行为金融学的相关理论,选取了相应影响因素的度量指标,架构了内幕交易行为动机模型。然后基于问卷调查的模拟数据,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对影响内幕交易行为动机模型中各个变量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内在影响机制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富有价值的研究结论,并据此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幕交易 行为动机 犯罪经济学 结构方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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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的刑法解析——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解读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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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啸天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02-108,共7页
《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携带凶器盗窃按基本刑档处罚的条款。立法的规范目的在保障人权与保护法益中显然更为注重后者,即在侵害财产之外,因携带凶器盗窃可能对人身权利造成侵害,而将其独立规定为一种盗窃罪的特殊形态,但不能因它对... 《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携带凶器盗窃按基本刑档处罚的条款。立法的规范目的在保障人权与保护法益中显然更为注重后者,即在侵害财产之外,因携带凶器盗窃可能对人身权利造成侵害,而将其独立规定为一种盗窃罪的特殊形态,但不能因它对人身造成的侵害危险,而将其认定为危险犯。携带凶器盗窃属于行为犯,依然是对财产的犯罪。应当在行为犯的框架下,判断携带凶器盗窃的未遂形态,并严格界定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抢夺的法条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目的 危险犯 行为犯 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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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的本质特征及其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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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阳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6期83-91,共9页
不论从刑事立法的目的还是司法实践的认定来看,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强调的都只是行为本身所蕴含的危险,而不是行为所导致的客观危险结果。无论刑法分则是否对危险犯中危险的具体认定作了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的认定均应以行... 不论从刑事立法的目的还是司法实践的认定来看,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强调的都只是行为本身所蕴含的危险,而不是行为所导致的客观危险结果。无论刑法分则是否对危险犯中危险的具体认定作了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的认定均应以行为当时存在的客观事实为依据,站在行为时,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实质的、具体的判断。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并无本质区别,仅在于立法模式的不同,刑法关于具体危险犯的规定是对于危险认定的注意规定。从实质上理解结果犯并无任何意义,行为犯在犯罪类型中应有一席之地。危险犯中的危险虽然属于行为的危险,但与行为犯的立法根据不同,危险犯的设立在于行为的典型危险性,行为犯的创制则主要是为了克服非物质性结果的认定困难,两者之间无必然联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犯 行为危险 注意规定 结果犯 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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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5
4
作者 王志祥 柯明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19-25,共7页
目前,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愈发增多,药品安全形势愈发严峻。《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这有利于打击药品安全犯罪,但同时也导致入罪门槛过低、刑法打击面过宽。所以,应当在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犯的基础上将... 目前,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愈发增多,药品安全形势愈发严峻。《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这有利于打击药品安全犯罪,但同时也导致入罪门槛过低、刑法打击面过宽。所以,应当在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犯的基础上将其规定为数额犯,达到法定数额3万元的,构成犯罪既遂。劣药本质上仍属于假药,因此,应当取消劣药的定义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规定,并将该规定纳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中;对假药的定义,应按概括式和列举式的方式重新进行定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品安全犯罪 假药 劣药 行为犯 数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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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2
5
作者 郑洪广 梁彬 《公安理论与实践(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3期77-81,96,共6页
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必须要遵守的,但目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有许多不足,需要对此加强研究,特别是要加强研究行为犯的立案标准及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衔接问题。
关键词 经济犯罪案件 立案标准 行为犯 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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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组织类犯罪既遂标准的厘定
6
作者 赵拥军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5期38-49,共12页
组织类犯罪属于行为犯,但行为犯并非一着手实施即构成既遂。行为犯的处罚根据依然是与行为同时发生的结果,只是无需以侵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但至少要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否则就应以犯罪未遂论处。组织类犯罪的客观实行行为原则上既... 组织类犯罪属于行为犯,但行为犯并非一着手实施即构成既遂。行为犯的处罚根据依然是与行为同时发生的结果,只是无需以侵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但至少要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否则就应以犯罪未遂论处。组织类犯罪的客观实行行为原则上既非单纯的组织行为,也非“组织行为”与“被组织行为”的简单叠加,而应考虑组织一词的文义解释,即将分散的人或事物系统化或者整体化,进而将“组织行为”与“被组织行为”作有机结合后的整体解读。组织类犯罪的既遂原则上不能以组织行为的实施为标准,但也无需等到“被组织行为”实施完毕,而应以构成要件说为基本标准,在个罪保护法益指导下,根据“被组织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违法或一般行为为首要考量因素,设定宽严不同的标准,并根据被保护的法益内容和主体因素等作为例外考量因素,对个别组织类犯罪的既遂标准予以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行为 行为犯 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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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类的犯罪既遂标准
7
作者 蒋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26-30,共5页
犯罪既遂的概念应当从实质意义上界定,并应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相区分;"构成要件齐备说"难以承担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功能;从犯罪既遂角度划分的犯罪类型仅包括结果犯和行为犯两种,应在此基础上分别界定不同种类犯罪既遂的判... 犯罪既遂的概念应当从实质意义上界定,并应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相区分;"构成要件齐备说"难以承担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功能;从犯罪既遂角度划分的犯罪类型仅包括结果犯和行为犯两种,应在此基础上分别界定不同种类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既遂 概念 判断标准 结果犯 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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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有关问题解读
8
作者 徐跃飞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87-92,共6页
作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之犯罪既遂类型之一的行为犯,实为犯罪成立的一种形态。行为犯与危险犯存在本质的区别:行为犯以法定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志,而危险犯以行为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为犯罪成立标准。行为犯包括过程犯与举动犯... 作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之犯罪既遂类型之一的行为犯,实为犯罪成立的一种形态。行为犯与危险犯存在本质的区别:行为犯以法定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志,而危险犯以行为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为犯罪成立标准。行为犯包括过程犯与举动犯。在行为犯既遂标准问题上,应采用 “期待结果出现说”,即行为人所期待的犯罪结果出现是行为犯既遂的标志。期待结果出现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部分或全部出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犯 危险犯 举动犯 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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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的不足及其产生的误导——行为经济学的悖论与“托宾诅咒” 被引量:1
9
作者 方行明 黄书雷 《经济问题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181-190,共10页
本文揭示行为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基本思想和研究方法的不足。其方法上的不足与其理论和思想上的不足是联系在一起的。其理论基础建立在人们的错误认知(非理性行为)之上,而这些错误认知也是其推翻经济学的理由,但是,错误认知是推翻不了... 本文揭示行为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基本思想和研究方法的不足。其方法上的不足与其理论和思想上的不足是联系在一起的。其理论基础建立在人们的错误认知(非理性行为)之上,而这些错误认知也是其推翻经济学的理由,但是,错误认知是推翻不了经济学理论的,通过科学知识和经济学教育,或者经其本人理性回归,这些错误认知是可以消除的,而一旦这些错误认知或非理性行为不存在了,其学说根基和理论体系就站不住脚了。其研究方法有两种:行为实验和调查法(问卷调查),前者过于心理直观随意,没有考虑到人在实际行动中将更加理性和谨慎,后者不严谨、不规范,因此建立在这些研究方法上的行为经济学实质上非科学。本文还揭示行为经济学的悖论。这一悖论的存在决定着行为经济学只能做一些初步的调查研究,而不能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跟踪研究,不敢接受实践的检验,一旦进入到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检验,其假设、理论基础将不能成立,因而陷入自我否定的困境。因此,行为经济学家只是提出一些非理性现象,并对其默认,甚至支持和强化,而不是像真正的心理专家、心理医生那样旨在治愈人们的心理疾病和非理性行为,于是,误导越来越深,出现"托宾诅咒"的"罪孽深重"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经济学 问卷调查法 悖论 托宾诅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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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主体行为之刑法评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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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沐玲 《税务与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4-19,共6页
长期以来,刑法学界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研究,主要集中在对P2P网贷平台的研究方面,而对与P2P网络借贷行为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主体——投资人、借款人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模式及涉嫌的犯罪则很少涉及。事实上,许多投... 长期以来,刑法学界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研究,主要集中在对P2P网贷平台的研究方面,而对与P2P网络借贷行为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主体——投资人、借款人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模式及涉嫌的犯罪则很少涉及。事实上,许多投资人参与P2P网络借贷后资金被骗得血本无归,最在乎的是究竟谁是真正的犯罪实施者,法律真正应该处罚的是谁,即刑法应该找出真正的犯罪主体,并对其定罪量刑,以保障投资人权益。由于P2P网络借贷所涉主体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平台出事以后,平台、借款人和担保机构之间往往互相推诿责任。因此,应对我国P2P网络借贷主体的行为模式进行分类,厘清P2P网络借贷各方主体行为涉嫌的相关刑事犯罪,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 行为模式 刑法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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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疑难问题的法教义学解析——以369份刑事判决书为研究起点 被引量:1
11
作者 王若思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120-129,共10页
对近两年司法实务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能够揭示妨害作证罪司法适用现状及其中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关于行为主体范围问题,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是具备期待可能性的,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为妨害作证罪的主... 对近两年司法实务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能够揭示妨害作证罪司法适用现状及其中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关于行为主体范围问题,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是具备期待可能性的,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关于行为类型问题,客观方面通过对罪状中"等方法"所指涉的"引诱"进行限制解释,"等方法"应当与"暴力、威胁、贿买"具有等置性;主观方面通过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可以将"陷害自己"这一主观目的排除在妨害作证罪之外。关于犯罪形态问题,妨害作证罪是具体危险犯,可以借鉴"规范的结果性危险理论"认定具体危险犯的既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作证罪 主体 行为方式 主观目的 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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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为犯理论的修正——兼与行为犯否定论者商榷 被引量:1
12
作者 张永强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27-37,共11页
行为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只需特定行为而无需特定结果的犯罪类型。行为犯与结果犯是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段对犯罪进行的一种形式化分类,除却行为犯与结果犯的犯罪分类功能之外,行为犯与结果犯本身并未承担犯罪成立与否或... 行为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只需特定行为而无需特定结果的犯罪类型。行为犯与结果犯是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段对犯罪进行的一种形式化分类,除却行为犯与结果犯的犯罪分类功能之外,行为犯与结果犯本身并未承担犯罪成立与否或者既遂与否的判断。行为犯否定论者通过对"结果"的双重扩张,否定行为犯概念的存在,实质上是结果无价值论的极端化。立法上设置行为犯,就是对特殊法益的提前保护,即当行为对特殊法益具有侵害危险时刑法就提前介入,而不待这种危险现实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犯 结果犯 犯罪分类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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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研究
13
作者 杨红文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98-101,共4页
结果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比较有争议的概念,是直接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既遂类型之一,在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结果犯。结果犯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不仅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还必须发生由此行为引起的法定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类... 结果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比较有争议的概念,是直接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既遂类型之一,在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结果犯。结果犯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不仅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还必须发生由此行为引起的法定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是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的既遂类型,但这种划分与刑法的规定及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不符,其关系必须厘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犯 行为犯 举动犯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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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概念检视——一个被忽视的刑法学基本概念的比较研究
14
作者 张开骏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92-96,共5页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构成要件中规定了构成要件行为和结果的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没有直接关联,立法规定结果犯体现了结果无价值的倾向;我国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标志的犯罪,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类型。结...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构成要件中规定了构成要件行为和结果的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没有直接关联,立法规定结果犯体现了结果无价值的倾向;我国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标志的犯罪,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类型。结果犯的结果,有的根据法规范特征可以得到简明判断,有的需要进行实质的犯罪论解释。结果犯作为行为犯相对应的犯罪类型,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之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犯 行为犯 犯罪成立 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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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概念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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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开骏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0年第5期20-23,27,共5页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构成要件中规定了构成要件行为和结果的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没有直接关联,立法规定结果犯体现了结果无价值的倾向;我国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标志的犯罪,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类型。结...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构成要件中规定了构成要件行为和结果的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没有直接关联,立法规定结果犯体现了结果无价值的倾向;我国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标志的犯罪,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类型。结果犯的结果,有的根据法规范特征可以得到简明判断,有的需要进行实质的犯罪论解释。结果犯作为行为犯相对应的犯罪类型,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之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犯 行为犯 犯罪成立 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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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and insight on the behavioral aspects of cybersecurity
16
作者 Rachid Ait Maalem Lahcen Bruce Caulkins +1 位作者 Ram Mohapatra Manish Kumar 《Cybersecurity》 CSCD 2020年第1期123-140,共18页
Stories of cyber attacks are becoming a routine in which cyber attackers show new levels of intention by sophisticated attacks on networks.Unfortunately,cybercriminals have figured out profitable business models and t... Stories of cyber attacks are becoming a routine in which cyber attackers show new levels of intention by sophisticated attacks on networks.Unfortunately,cybercriminals have figured out profitable business models and they take advantage of the online anonymity.A serious situation that needs to improve for networks’defenders.Therefore,a paradigm shift is essential to the effectiveness of current techniques and practices.Since the majority of cyber incidents are human enabled,this shift requires expanding research to underexplored areas such as behavioral aspects of cybersecurity.It is more vital to focus on social and behavioral issues to improve the current situation.This paper is an effort to provide a review of relevant theories and principles,and gives insights including an interdisciplinary framework that combines behavioral cybersecurity,human factors,and modeling and simulatio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YBERSECURITY behavioral aspects Human factors crime theo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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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态人格行为特征与违法犯罪特点
17
作者 董敏玲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1年第1期131-133,共3页
病态人格即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是人格偏向发展的极端化。其形成是个体生物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交互作用和恶性发展的必然。与正常人格者违法犯罪相比,病态人格者的犯罪具有更大的隐蔽性、突发性和社会危害性。病态人格者违法犯罪... 病态人格即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是人格偏向发展的极端化。其形成是个体生物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交互作用和恶性发展的必然。与正常人格者违法犯罪相比,病态人格者的犯罪具有更大的隐蔽性、突发性和社会危害性。病态人格者违法犯罪虽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对其处罚的同时,应给予他们更多的人文关怀,注重心理矫正和预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病态人格 精神障碍 行为特征 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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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and insight on the behavioral aspects of cybersecurity
18
作者 Rachid Ait Maalem Lahcen Bruce Caulkins +1 位作者 Ram Mohapatra Manish Kumar 《Cybersecurity》 2018年第1期749-766,共18页
Stories of cyber attacks are becoming a routine in which cyber attackers show new levels of intention by sophisticated attacks on networks.Unfortunately,cybercriminals have figured out profitable business models and t... Stories of cyber attacks are becoming a routine in which cyber attackers show new levels of intention by sophisticated attacks on networks.Unfortunately,cybercriminals have figured out profitable business models and they take advantage of the online anonymity.A serious situation that needs to improve for networks’defenders.Therefore,a paradigm shift is essential to the effectiveness of current techniques and practices.Since the majority of cyber incidents are human enabled,this shift requires expanding research to underexplored areas such as behavioral aspects of cybersecurity.It is more vital to focus on social and behavioral issues to improve the current situation.This paper is an effort to provide a review of relevant theories and principles,and gives insights including an interdisciplinary framework that combines behavioral cybersecurity,human factors,and modeling and simulatio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YBERSECURITY behavioral aspects Human factors crime theo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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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中国命运:从快播案说起 被引量:28
19
作者 高艳东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68-88,共21页
快播案的背后,反映了学理上不限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边界,导致司法实践中滥用不纯正不作为犯、脱离实行行为而只根据法益保护需要定罪。中国的立法模式不同于德日,总则没有设立原则处罚不作为的拟制规定,重罪法条是以行为危险为核心。因... 快播案的背后,反映了学理上不限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边界,导致司法实践中滥用不纯正不作为犯、脱离实行行为而只根据法益保护需要定罪。中国的立法模式不同于德日,总则没有设立原则处罚不作为的拟制规定,重罪法条是以行为危险为核心。因而,以法益保护为由在中国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考虑到中国文化给定了一些重罪的作为形象,立法者也预设了重罪的作为性质,应当否认重罪存在不纯正不作为犯,把一些需要处罚的不纯正不作为犯解释为作为犯和过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保护 行为危险 以刑制罪 拟制规定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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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两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专论 被引量:6
20
作者 贾彬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76-79,共4页
滥用职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根据滥用职权罪的定义而确定的本罪外延,属于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学界对超越职权是滥用职权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已基本达成共识,并对其概念也进行了界定,但对超越职权的内容和特征的理解却不... 滥用职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根据滥用职权罪的定义而确定的本罪外延,属于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学界对超越职权是滥用职权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已基本达成共识,并对其概念也进行了界定,但对超越职权的内容和特征的理解却不尽相同,有待深入探讨,如对这一行为是否应该以职务权限为基础,存在"限制论"与"泛论"两种主张;无权限超越职权行为也是争议焦点之一。而职权范围内故意不正确行使职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行为最为普遍、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它专指滥用职权罪中与超越职权行为相对的职权范围内的故意违反规定而行使职权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概念、定义和特征都有待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职权行为 超越职权 职权范围内故意不正确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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