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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流通理论 数据资源权利配置的基础 被引量: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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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05-1424,共20页
数据的价值在于认知世界,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改变了获取和分析数据的手段,使人类有了新的知识和智慧供给方式。各数据控制者掌握的碎片化的数据只有不断流动、汇聚、结合用于各种目的的数据分析,才能实现其价值,满足智能分析需求。数据流... 数据的价值在于认知世界,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改变了获取和分析数据的手段,使人类有了新的知识和智慧供给方式。各数据控制者掌握的碎片化的数据只有不断流动、汇聚、结合用于各种目的的数据分析,才能实现其价值,满足智能分析需求。数据流通实现了数据社会化利用,形成数据经济的内核。数据流通本质上是数据使用许可,涵盖一对一许可、一对众许可和相互许可三种方式,三种许可全面构筑了数据社会化利用的模式。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均具有可流通性,关键在于法律上认可数据控制者具有许可使用的法律能力。在没有法律明确赋权的情形下,基于数据的事实控制使数据控制者具有事实上的数据使用权,可以开启数据流通之门。关键在于需要法律明确数据控制(使用)合法性判断规则和数据流通利用的责任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流通 数据可流通性 数据使用许可 数据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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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生产理论——数据资源权利配置的基础理论 被引量: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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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交大法学》 CSSCI 2019年第4期5-19,共15页
人类正在进入数据驱动的时代,数据成为社会的基础资源,但数据一直被认为处于公共领域并妨碍着数据权利化,困扰着数据资源利用秩序的建立。描述特定对象的数据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被生产出来的,并将数据价值(预测分析、发现新知)的实... 人类正在进入数据驱动的时代,数据成为社会的基础资源,但数据一直被认为处于公共领域并妨碍着数据权利化,困扰着数据资源利用秩序的建立。描述特定对象的数据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被生产出来的,并将数据价值(预测分析、发现新知)的实现过程界分为原始数据生产(采集)、数据集生产(汇集性处理)和数据分析(分析性处理)三种行为,并将前两个行为称为数据生产,提出数据生产理论。数据生产理论首先应区分数据生产和数据分析,原始数据的生产是建立在分析原材料提供者基础之上,应承认其价值并配置适当权利,以满足各种分析目的的数据集的生产。同时,数据生产还应区别数据来源,来源于个人的数据并不一定是个人生产的,只有个人在提供或创制了数据时才是数据的生产者。因此,数据生产理论是在将数据视为一种资源的情形下为数据上权利配置提供理论支撑,通过配置相应权利,构筑从原始数据生产者到数据集生产者,再到数据分析者的数据利用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生产 个人数据 数据财产权 数据权利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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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性基础——数据上利益分析视角 被引量: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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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72-85,共14页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信息相关立法,知情同意是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普遍前提。通过对个人信息需要保护的利益分析,我们发现,个人信息上不仅附着了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利益,个人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是个人信息法律制度需要保...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信息相关立法,知情同意是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普遍前提。通过对个人信息需要保护的利益分析,我们发现,个人信息上不仅附着了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利益,个人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是个人信息法律制度需要保护的重要利益。基于此,本文认为,知情同意不是且不应成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唯一合法性基础,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中应首先明确个人信息上的利益,然后根据个人信息上的利益之间的平衡建构个人信息的使用规则,建立多元的合法性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知情同意 合法性基础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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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益区分为核心 被引量: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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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93-104,共12页
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多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但相关立法的定位存在偏差。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主体)的联系仅在于该信息可以识别某人或与某人存在联系,而这不足以使个人控制该信息或使其归属于个人支配。事实上,个人信息保护发端于个... 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多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但相关立法的定位存在偏差。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主体)的联系仅在于该信息可以识别某人或与某人存在联系,而这不足以使个人控制该信息或使其归属于个人支配。事实上,个人信息保护发端于个人基本权利(人权)保护,保护的是人的尊严所派生出的个人自治、身份利益、平等利益。个人信息不等于隐私,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不等于隐私保护规范,但隐私保护是个人信息利用的前提,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个人信息安全有别于公法保护的安全利益,前者只是一种个人权益,由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而后者属于公共利益,由刑法保护。只有区分需要保护的这些法益,才能正确地理解和移植源自西方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正确地建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信息隐私 信息安全 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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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持有者的权利配置——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法律实现 被引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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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26-40,共15页
数据是社会资源,任何数据产权配置必须保持数据的开放性或可获取性。数据来源者、数据持有者与数据使用者利益的协同是基于利益而非客体界定的权利配置框架。数据持有权是对数据事实状态的承认,但对持有者配置以什么权利需要依赖其对数... 数据是社会资源,任何数据产权配置必须保持数据的开放性或可获取性。数据来源者、数据持有者与数据使用者利益的协同是基于利益而非客体界定的权利配置框架。数据持有权是对数据事实状态的承认,但对持有者配置以什么权利需要依赖其对数据加工使用形成的数据形态和价值而配置不同的权利。数据产品化(价值实现)是一个过程,因而数据权利配置是动态的。这一过程中的数据可区分为作为要素的数据资源和作为产出物的数据产品。数据要素的价值在于其可不断汇集而满足不同计算分析的目的,确认持有者的流通权即可以实现其价值;而一旦形成形态和价值相对固定的数据产品,则需要给数据持有者配置稳定的、具有一定排他性的产权。只有形态和价值相对固定的数据产品的持有权才具有产权分置的条件,即数据产品持有者授权形成分权体系,而在要素化阶段,数据产权的结构性分置体现为对其各自加工使用结果的独立分享——相互独立的数据要素持有权(流通数据使用权)。这是符合数据要素特征最大化实现数据社会价值的一种制度安排。这样的制度安排需要对数据流通行为的法律规范,以创制合规高效利用数据资源的治理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持有者权 数据要素 数据产品 数据流通 结构性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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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持有者权 构建数据流通利用秩序的新范式 被引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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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307-327,共21页
数据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副产品”,数据经过不断加工处理成为了人类认知世界的原材料,也成为了数据经济时代新的生产要素。数据的社会化流通利用是人类进入数据智能时代的新问题,不能援用传统的产权范式,而需要根据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特... 数据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副产品”,数据经过不断加工处理成为了人类认知世界的原材料,也成为了数据经济时代新的生产要素。数据的社会化流通利用是人类进入数据智能时代的新问题,不能援用传统的产权范式,而需要根据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特点,配置最大化实现数据社会价值的新型产权规则。数据权利配置不是对数据控制(支配)的保护,而是旨在保护数据加工使用(价值创造)和流通利用之利益,本文称之为数据持有者权。相对于传统产权,数据持有者权本质上是构建数据流通利用秩序的一种财产治理范式。数据持有者权以价值或利益识别区分保护为基础,并不消灭数据上叠存的合法利益,以实现数据社会化流通利用为目标,需要配合适当的数据治理体系才能有效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 数据持有者权 数据流通利用 数据治理 价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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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经济的制度基础——数据全面开放利用模式的构想 被引量: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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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5-16,254,共13页
数字经济已经升级为2. 0,发展为数据经济。数据的生产、流通和分析利用成为数据经济的核心,数据资源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利用制度是数据经济发展的基础。目前将数据视为公共资源的自由利用模式不能支撑数据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而试图为大数... 数字经济已经升级为2. 0,发展为数据经济。数据的生产、流通和分析利用成为数据经济的核心,数据资源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利用制度是数据经济发展的基础。目前将数据视为公共资源的自由利用模式不能支撑数据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而试图为大数据应用提供基础数据资源的政府数据开放仍然旨在释放自由数据,难以成为数据经济的重要支撑。数据社会化利用应当采取自由开放(利用)模式和受控开放(利用)两种模式,而且两种利用模式既适用于公共领域,也适用于私人领域。限于政府数据开放且单一的自由开放模式是不全面的,只有政府(公共部门)与私人领域协同实施"自由开放"与"受控开放"的全面的数据开放制度,才能构筑数据经济发展运行的基本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经济 数据资源 数据开放 自由的数据开放模式 受控数据开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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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授权——个人信息处理的核心问题辨析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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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87-94,178,共9页
《民法典》中表达限制自己权利并给予对方行为自由之含义时,往往使用"授权"("许可")而非"同意"。在个人信息领域,域外立法理念认为未经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并不一定构成违法、侵权,因此个人信息主体的"... 《民法典》中表达限制自己权利并给予对方行为自由之含义时,往往使用"授权"("许可")而非"同意"。在个人信息领域,域外立法理念认为未经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并不一定构成违法、侵权,因此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并非与"授权"等同。《民法典》第1035第1款第1项及第1036条第1项结合表明,未经同意不一定侵权,经过同意不一定不侵权。个人信息上同时承载着个人利益、经济利益、公共利益,且《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保护规范设置为行为规范,这些共同证成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不等于"授权"。判断个人信息处理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应根据"个保法"进行判断,考察是合法目的、合法基础、合法处理行为三要件;而民法的角色是判断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意 授权 个人信息侵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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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权益保护——“个保法”立法定位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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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07-124,共18页
个人信息保护不是保护个人信息,而是保护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主体权利,在法解释上可认为是源自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保护个人信息上的个人权益并非起始于个保法,也并不是个保法的特殊目的,民法和其他特别法对个人信... 个人信息保护不是保护个人信息,而是保护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主体权利,在法解释上可认为是源自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保护个人信息上的个人权益并非起始于个保法,也并不是个保法的特殊目的,民法和其他特别法对个人信息中可识别的人格利益和安全利益均给予保护。个保法保护的个人主体权利源自个人信息滥用导致的主体利益侵害风险,因而通过建立正当的个人信息使用规则和程序以防范主体权利被侵害。个保法应作为个人信息处理中个人主体权利保护的基本法,它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通过个人信息处理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配置,实现在保护主体权利前提下的个人信息流动使用。个保法应当采纳基于原则的规范模式,其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基础需要与其他法律衔接,其确立的基本原则也需要依赖特别法甚或行业准则细化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个人数据 信息处理 主体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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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流通利用的制度基础——以信息识别性为视角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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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84-99,共16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信息主体同意为基础,构筑了个人控制的个人信息直接利用制度,但其是否为流通利用提供了通道仍存疑问。信息因其识别性能的差异,可区分为直接标识符、间接标识符和准标识符,三者给个人权益带来的危害风险不同。《个...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信息主体同意为基础,构筑了个人控制的个人信息直接利用制度,但其是否为流通利用提供了通道仍存疑问。信息因其识别性能的差异,可区分为直接标识符、间接标识符和准标识符,三者给个人权益带来的危害风险不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匿名化和去标识化本质上是针对特定数据集中信息识别风险的制度安排,能消除因信息本身识别性产生的风险,而很难消除基于识别分析的识别性产生的风险。因此,缺失针对“基于识别分析的识别性产生的风险”的措施,现行关于匿名化和去标识化的规范均不能支撑个人信息流通利用。去标识化需要改造成为“去直接标识符+识别控制”的受控去标识化制度,在防控个人信息识别风险的前提下,为个人信息流通利用提供制度保障,以最大化实现个人信息的社会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可识别 去标识化 匿名化 个人信息流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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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权益的财产属性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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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秦 高富平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92-101,共10页
个人信息权益是天然内置财产属性的人格权益。人格权益专属个人,需要先将财产属性从人格权益中释放、质变,通过修正"公开权"的非正义性缺陷,将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从人格权益中分离出来,使人格权益落入"不可让与"的... 个人信息权益是天然内置财产属性的人格权益。人格权益专属个人,需要先将财产属性从人格权益中释放、质变,通过修正"公开权"的非正义性缺陷,将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从人格权益中分离出来,使人格权益落入"不可让与"的严格保护范畴,财产权益落入"可让与"的自由流通范畴并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个人信息的财产权益实现前提是受"动态—有限"可让与性规则限制;数据生产理论下,个人可实现个人数据、个人数据集合汇集性处理上的有限财产权益,以"消极为主,积极为辅"的方式"分享"价值创造者带来的经济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人格权益 财产权益 可让与性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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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个人信息权益:从保护到治理的范式转变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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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尹腊梅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58-67,158,共11页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作为社会资源,承载着多重利益,不仅关系数据主体的个人利益和个人相关者利益,也关系不特定社会主体的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要协调个人数据资源上个人保护和社会利用之间的矛盾,实现个人数据上的利益协同,应构建新的...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作为社会资源,承载着多重利益,不仅关系数据主体的个人利益和个人相关者利益,也关系不特定社会主体的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要协调个人数据资源上个人保护和社会利用之间的矛盾,实现个人数据上的利益协同,应构建新的个人数据社会利用中的个人利益保护理论,并在调整范式上,从权利保护模式转变为以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为中心的行为规范模式,即数据治理范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治理 个人信息处理 利益平衡 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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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源流——域外立法的历史分析和启示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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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王苑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38-49,25,57,共14页
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几个代表国家的立法,在20世纪80年代因OECD和欧洲委员会的努力成为国际规则,而这些国际规则逐渐于20世纪90年代之后被各国所接受,以不同法律体制保护个人数据上的主体权利。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产生... 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几个代表国家的立法,在20世纪80年代因OECD和欧洲委员会的努力成为国际规则,而这些国际规则逐渐于20世纪90年代之后被各国所接受,以不同法律体制保护个人数据上的主体权利。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产生缘由是,在个人档案的电子化背景下,与个人有关的个人数据脱离个人被处理,可能有害于个人尊严、自由,因而需要在基本人权上确立个人数据保护(信息隐私)制度,规范个人数据流通利用行为,防范个人数据滥用。从域外立法源流来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本质上是个人信息正当利用的一套规则,是个人数据上的主体权利受保护,而不是个人对数据的支配权受保护。我国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建构保护体系时,既要借鉴域外的基本原则,接轨国际规则,又要从我国实际出发,构筑既适应时代需要又解决本国问题的制度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个人数据) 个人数据保护立法 个人数据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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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的制度缺陷及其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的警示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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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3期17-30,共14页
《统一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披着基本权利保护法外衣的经济立法,服务于欧洲统一数据市场需要。为实现这一目标,GDPR采取提高保护水平从而增强民众对个人信息流通利用信心的路径。然而,GDPR不仅背离其制度设计初衷,而且宽泛个人信息,... 《统一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披着基本权利保护法外衣的经济立法,服务于欧洲统一数据市场需要。为实现这一目标,GDPR采取提高保护水平从而增强民众对个人信息流通利用信心的路径。然而,GDPR不仅背离其制度设计初衷,而且宽泛个人信息,模糊个人识别,泛在个人信息处理,正使其实施陷入无解的困境。缓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数字经济发展冲突的出路在于:第一,清晰认知技术变迁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第二,深刻把握个人信息的社会资源属性;第三,准确理解个人信息及处理等核心概念;第四,明确主张去标识化信息可以利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GDPR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流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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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中国方案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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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卫星 周汉华 +6 位作者 高富平 赵光 程金华 郑磊 崔聪聪 胡凌 柳雁军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4-32,177,共30页
近期,《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当前,全球各国都在经历数字化转型,数据,尤其是以个人信息为主的数据,正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并被赋予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个人信息的开发和应用,已经成为... 近期,《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当前,全球各国都在经历数字化转型,数据,尤其是以个人信息为主的数据,正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并被赋予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个人信息的开发和应用,已经成为数字时代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模式。但同时,新技术、新模式的发展,也带来了个人信息的过度采集、滥用、“大数据杀熟”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并引发了各类社会风险。以《草案》的出台为契机,反思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为实践提供具有中国智慧的制度方案,具有深远意义。上海社会科学院互联网研究中心日前主办“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中国方案”学术研讨会,本刊在会议研讨的基础上约请多领域学者撰文,期望通过多学科、多视角的研讨,促进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为数字时代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草案》 个人信息保护 上海社会科学院 个人信息安全 公众意见 数字化转型 会议研讨 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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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性质和行使规范——《民法典》第1037条的解释论展开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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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李群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年第6期40-51,共12页
我国《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主体的查询、复制、更正、删除四种权利系请求权,旨在防御个人信息处理中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受侵害。个人信息主体主张四种权利需要满足一般要件,即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因信息处理正受侵害... 我国《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主体的查询、复制、更正、删除四种权利系请求权,旨在防御个人信息处理中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受侵害。个人信息主体主张四种权利需要满足一般要件,即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因信息处理正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还需要满足特别要件——违反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中个人权益保护的具体法律的规定。个人信息主体权利是存在于特定处理关系中针对信息处理者不法或不当行为的请求权。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不具有绝对性,信息处理者在部分情形下可以拒绝响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但需要论证其在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公共利益及信息处理者自身合法利益等利益间的衡量中占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 人格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10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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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 被引量:17
17
作者 高富平 《网络信息法学研究》 2018年第2期159-190,278-279,共33页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再次引发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争论,焦点是否应当赋予个人对个人信息控制权。通过溯源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我们发现欧洲基于对人的尊严的保护,美国基于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形成了个人信息的个人控制论,以实现个...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再次引发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争论,焦点是否应当赋予个人对个人信息控制权。通过溯源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我们发现欧洲基于对人的尊严的保护,美国基于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形成了个人信息的个人控制论,以实现个人自治,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因而个人信息保护权是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层面的一种制度安排,并不是一项单独的独立的绝对性权利。个人信息不仅关涉个人利益,而且关涉他人和整个社会利益,个人信息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传统的个人信息个人控制理论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观念下,忽视了个人信息的社会性、公共性,不仅不能全面反映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而且不能适用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利用的新环境和新方式。这预示着个人信息保护应从个人控制走向社会控制。个人控制思想移植到我国被简化为个人信息的使用须经个人同意,该规则时常被演绎为私法上个人信息决定权,这不仅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源头不一致,而且与个人信息的本身属性不吻合。为了建立适应大数据时代特点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我国应当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出发,以社会控制论指导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立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保护 个人信息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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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社会经济变革的力量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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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2期103-114,共12页
数字技术发展和应用使整个社会经济走向新社会经济形态——数字经济。数字经济与其说是一种独立新经济形态,不如说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变革的力量,它不断推动整个社会经济朝着网络经济、智能经济和普惠经济的方向发展。这三个方向发展驱动... 数字技术发展和应用使整个社会经济走向新社会经济形态——数字经济。数字经济与其说是一种独立新经济形态,不如说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变革的力量,它不断推动整个社会经济朝着网络经济、智能经济和普惠经济的方向发展。这三个方向发展驱动社会经济结构性变革,因而需要系统性理论思考和单一理论框架,才能设计或探寻符合数字经济特征和发展规律的制度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网络经济 智能经济 普惠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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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NA-146a在桥本甲状腺炎合并乳头状甲状腺癌组织中的表达及其对甲状腺癌K1细胞的调控作用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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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文祥 章焱华 +3 位作者 吕冠 高福平 高波 桑剑锋 《癌症进展》 2019年第5期529-532,558,共5页
目的探讨miRNA-146a在桥本甲状腺炎(HT)合并乳头状甲状腺癌(PTC)组织中的表达情况及其对甲状腺癌K1细胞增殖和侵袭能力的影响。方法选取215例甲状腺组织的标本,采用实时逆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T-PCR)检测结节性甲状腺肿、HT、PTC、HT合并... 目的探讨miRNA-146a在桥本甲状腺炎(HT)合并乳头状甲状腺癌(PTC)组织中的表达情况及其对甲状腺癌K1细胞增殖和侵袭能力的影响。方法选取215例甲状腺组织的标本,采用实时逆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T-PCR)检测结节性甲状腺肿、HT、PTC、HT合并PTC组织中miRNA-146a的表达水平,并分析其与HT合并PTC患者临床特征的关系。将miRNA-146a inhibitor和阴性对照序列转染至甲状腺癌K1细胞中,分别作为miRNA-146a inhibitor组和NC组,CCK8法和克隆形成实验检测甲状腺癌K1细胞增殖和侵袭能力,蛋白质印迹法检测增殖细胞核抗原(PCNA)、细胞周期蛋白D1(cyclin D1)、基质金属蛋白酶9(MMP9)的表达水平。结果 HT、PTC、HT合并PTC组织中miRNA-146a的表达水平均高于结节甲状腺肿组织(P﹤0.05)。有淋巴结转移、肿瘤直径≥2 cm、TNM分期为Ⅲ~Ⅳ期的HT合并PTC患者miRNA-164a的表达水平均明显高于无淋巴结转移、肿瘤直径﹤2 cm、TNM分期为Ⅰ~Ⅱ期的患者(P﹤0.01)。miRNA-146a inhibitor组细胞miRNA-146a的增殖能力和克隆形成率均明显低于NC组细胞(P﹤0.01)。miRNA-146a inhibitor组细胞中PCNA、cyclin D1和MMP9蛋白的表达水平均明显低于NC组细胞(P﹤0.01)。结论 miRNA-146a在HT合并PTC组织中高表达,下调miRNA-146a的表达可通过抑制PCNA、cyclin D1和MMP9的表达抑制K1细胞的增殖和侵袭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桥本甲状腺炎 乳头状甲状腺癌 miRNA-146a 细胞增殖 侵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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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论纲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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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数字法治》 2024年第2期1-17,共17页
数据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媒介,是知识或创新的原料。在“大数据+机器学习”为主导的智能时代,传统以人类智能为主的知识生产方式被改变,进一步分为数据生产和知识生产两个阶段,其中数据具有生产资料性质。因此,推进数据资源的社会化利... 数据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媒介,是知识或创新的原料。在“大数据+机器学习”为主导的智能时代,传统以人类智能为主的知识生产方式被改变,进一步分为数据生产和知识生产两个阶段,其中数据具有生产资料性质。因此,推进数据资源的社会化利用,促进知识生产从而提升社会生产力是数据权益保护的最终目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激励创新,但作为事实的数字化表示,数据很难在知识产权体系中获得专有权保护,应当尊重数据持有者的权益,通过构建可信数据流通框架,实现数据社会化配置和利用;而知识生产最终产出的形态和价值相对固定的知识产品,可以在知识产权体系下寻求赋权模式的保护,位于知识生产上游的数据生产者甚或来源者则只能直接或间接地分享数据创新或创新成果带来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驱动创新 知识生产 数据产权 数据知识产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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