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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扩容影响分析——以新三板的资本市场定位为角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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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方金融》 2017年第6期23-31,共9页
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初创于2006年,并于2013年底扩容至全国范围。新三板被视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石和优秀企业的蓄水池,其扩容对于资本市场和中小企业有着深刻影响。一方面,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与股本总额迅速提升,... 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初创于2006年,并于2013年底扩容至全国范围。新三板被视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石和优秀企业的蓄水池,其扩容对于资本市场和中小企业有着深刻影响。一方面,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与股本总额迅速提升,越来越多的挂牌公司意图转板,这些变化促进了我国多级市场之间的资源流动,有助于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倒三角"结构。另一方面,新三板扩容促进了对我国中小企业规范经营,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但是,新三板依然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新三板将通过分层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方式构建健康的发展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三板 资本市场定位 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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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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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培新 《投资者》 2018年第1期10-22,共13页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新增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正式确立了决议效力瑕疵的三分法模式,但其依然在原告主体资格、决议瑕疵效力认定等方面留下了空白。就其制度价值而言,三分法构建了相对清晰的决议瑕疵层级,在发挥纠偏与监督作用的同时,...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新增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正式确立了决议效力瑕疵的三分法模式,但其依然在原告主体资格、决议瑕疵效力认定等方面留下了空白。就其制度价值而言,三分法构建了相对清晰的决议瑕疵层级,在发挥纠偏与监督作用的同时,注重维护公司决议在效力上的安定性,保持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谦抑性。在上述价值取向的指导下,决议无效与不成立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应限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不以出席或参与公司决议为必要,但应基于其持有的股权而在涉诉决议形成时具有诉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不成立 决议可撤销 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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