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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模式选择研究——兼论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 被引量:16
1
作者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00-106,共7页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迅猛发展呼唤法律保护。目前存在解释现有著作权法规则、制定特殊著作权保护规则以及著作权法外采取保护措施三种保护模式。我国不少学者建议采用单位作品制度进行调整,不过采用邻接权保护更合理。邻接权保护需要注意...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迅猛发展呼唤法律保护。目前存在解释现有著作权法规则、制定特殊著作权保护规则以及著作权法外采取保护措施三种保护模式。我国不少学者建议采用单位作品制度进行调整,不过采用邻接权保护更合理。邻接权保护需要注意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借助计算机创作的情形。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标记。适度降低保护水平,排除人格权和演绎权保护,缩短保护期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邻接权保护 特殊保护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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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投入者和财力投入者分离下的著作权归属研究——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 被引量:13
2
作者 邹晓红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26-130,共5页
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导致作品创作的智力投资者和财力投资者分离,著作权的归属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对此进行了规定。但是各类作品分类标准模糊、要件选择随意以及权利分配原则矛盾、分配规则粗疏,... 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导致作品创作的智力投资者和财力投资者分离,著作权的归属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对此进行了规定。但是各类作品分类标准模糊、要件选择随意以及权利分配原则矛盾、分配规则粗疏,导致弊病丛生。本文从两种著作权观念的反思出发,结合我国的立法旨趣,针对非独立创作的实际情况,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三类作品提出全面的整合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作品 职务作品 法人作品 分离 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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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家游戏直播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及保护途径 被引量:12
3
作者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4期22-32,共11页
玩家游戏直播包括游戏操作、解说、录制、剪辑和上传等系列行为,其中部分行为落入游戏作品著作权范围。游戏直播视频虽然构成转换性使用,但是随着游戏开发者努力将游戏直播纳入其演绎市场范围,转换性合理使用适用空间会越来越小。玩家... 玩家游戏直播包括游戏操作、解说、录制、剪辑和上传等系列行为,其中部分行为落入游戏作品著作权范围。游戏直播视频虽然构成转换性使用,但是随着游戏开发者努力将游戏直播纳入其演绎市场范围,转换性合理使用适用空间会越来越小。玩家游戏直播属于重混创作,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低商业价值与高侵权风险阻碍实现其商业价值。有必要引入默示许可规则弥补合理使用规制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通过游戏直播平台建立三方利益分享机制促进游戏直播产业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游戏直播 重混创作 转换性使用 默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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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写作文本的著作权法适用研究 被引量:9
4
作者 《科技与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68-74,共7页
机器写作产生了令人感兴趣又具有商业价值的文本,导致利益争夺,引发著作权法能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的争论。机器写作分为书写辅助、工具书参考、创作参与和创作替代四种情形。在书写辅助和工具书参考的情形中,机器对作品的创造性没有直... 机器写作产生了令人感兴趣又具有商业价值的文本,导致利益争夺,引发著作权法能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的争论。机器写作分为书写辅助、工具书参考、创作参与和创作替代四种情形。在书写辅助和工具书参考的情形中,机器对作品的创造性没有直接的贡献,可以直接适用现有著作权规则。对于创作参与和创作替代的情形,域外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法,即(1)否认机器的创造性贡献及机器写作文本的作品属性,(2)将机器的创造性贡献归属于人类。鉴于第二种解决方法能够有效激励人工智能写作,我国应予采纳。在具体规则适用上,创作参与的情形可以适用合作作品制度,创作替代的情形可以适用法人作品制度或者匿名作品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器写作文本 人工智能 创造性 合作作品 法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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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是否存在商标制度
5
作者 张伟欣 《河南科技》 2024年第14期109-114,共6页
【目的】我国古代是否存在商标制度是我国商标法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关系到我国现代商标法的起源,也关系到对我国古代商业标识现象的解读。【方法】将上述问题区分为我国古代是否存在现代意义的商标使用实践和商标保护实践,运用多案... 【目的】我国古代是否存在商标制度是我国商标法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关系到我国现代商标法的起源,也关系到对我国古代商业标识现象的解读。【方法】将上述问题区分为我国古代是否存在现代意义的商标使用实践和商标保护实践,运用多案例研究法,分析我国古代商业标识现象。【结果】唐宋时期古典市坊制的瓦解、行滥商品规则的演变孕育了古代的商标实践活动。经营者对商业标识的自我保护实践凸显其深刻的商标意识,官府提供的个案保护符合现代商标法的基本精神。【结论】物勒工名不是我国古代商标制度萌芽的标志。官府重刑轻民的法律政策与行会功能异化叠加导致我国古代无法产生系统的商标法规则。不过,存在于商人阶层的商标意识使人们能够迅速接受近代从域外引进的现代商标法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勒工名 行滥商品 自我保护 政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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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委托作品条款的适用范围——以非独立创作的作品类型为视角 被引量:5
6
作者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83-89,97,共8页
立法的粗疏和矛盾导致我国委托作品条款的适用范围混乱,扩张、收缩和误用并存。以非独立创作的作品类型为视角,我们发现作品类型分类标准不一致和类型化不足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内在原因,因此有必要据此进行立法修改。在没有修法的情况下,... 立法的粗疏和矛盾导致我国委托作品条款的适用范围混乱,扩张、收缩和误用并存。以非独立创作的作品类型为视角,我们发现作品类型分类标准不一致和类型化不足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内在原因,因此有必要据此进行立法修改。在没有修法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解释学手段以求正确地适用委托作品的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作品 适用范围 非独立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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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认定 被引量:6
7
作者 王飞翔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56-63,共8页
各国法律在认定人工智能侵权主体方面缺乏适当的请求权基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物之客体局限性的表达也使得人工智能处于法律主体认定的模糊地带。为了厘清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各主体之间关系以及确认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以... 各国法律在认定人工智能侵权主体方面缺乏适当的请求权基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物之客体局限性的表达也使得人工智能处于法律主体认定的模糊地带。为了厘清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各主体之间关系以及确认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例,从生理因素、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论证人工智能产品的物权属性,得出无人驾驶汽车的产品属性,进而确定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设计者以及操作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为规范依据,对比生产者、销售者、设计者、操作者之间的关系,同时设定3个侵权场景即无人驾驶汽车和行人、无人驾驶汽车和普通汽车以及无人驾驶汽车与无人驾驶汽车来确定四者在人工智能产品侵权时的法律地位。在人工智能侵权场合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侵权者,由其来证明自己无过错,一方面减轻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能够在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成功搭建因果关系。结果表明:人工智能本身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而是作为客体并适用规范客体的法律来分担侵权主体之间的责任,在侵权事实出现时,针对不同的主体运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使责任得以合理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归责研究 例证法 无人驾驶汽车 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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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我剽窃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4
8
作者 《科技与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46-48,共3页
自我剽窃的盛行主要源于学术评价机制行政化。自我剽窃虚增学术产量,恶化学术生态环境。自我剽窃的规制应该建立在平衡学术活动延续性与有效制止虚增学术产量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利用著作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手段,有力促进学术创新。
关键词 自我剽窃 法律规制 著作权法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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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被引量:1
9
作者 《当代法学》 2003年第8期132-135,共4页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使相对人受有损害而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叫任何一种民事责任制度都必须根据其功能和宗旨,明确其适用范围,以使之与法律体系的其它制度相协调,以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使相对人受有损害而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叫任何一种民事责任制度都必须根据其功能和宗旨,明确其适用范围,以使之与法律体系的其它制度相协调,以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但从比较法的角度看。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差别很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 民事责任 比较法 适用范围 《合同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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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使用权研究 被引量:3
10
作者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1期54-58,共5页
委托作品使用权是兼具债权性质和物权性质的权利,是在著作权的基础上派生的,属于著作权的明示许可或者默示许可。委托作品使用权的内容通常由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决定,包括作品财产权和人身权。委托作品使用权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同时由... 委托作品使用权是兼具债权性质和物权性质的权利,是在著作权的基础上派生的,属于著作权的明示许可或者默示许可。委托作品使用权的内容通常由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决定,包括作品财产权和人身权。委托作品使用权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同时由法律推定直接取得,不明晰的权利边界易导致交易安全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作品 使用权 性质 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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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约定的性质研究 被引量:3
11
作者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69-72,共4页
著作权归属是委托创作合同的重要条款,著作权归属约定的性质关系到委托人著作权的取得、受托人义务的履行以及双方利益的平衡。在债权形式主义的背景下,委托人通过委托创作合同取得著作权属于继受取得,由于作品的无形性和著作权登记制... 著作权归属是委托创作合同的重要条款,著作权归属约定的性质关系到委托人著作权的取得、受托人义务的履行以及双方利益的平衡。在债权形式主义的背景下,委托人通过委托创作合同取得著作权属于继受取得,由于作品的无形性和著作权登记制度的缺失,受托人移转著作权依赖法律推定。著作权从创作完成之日开始移转,委托创作合同的书面形式往往成为著作权移转的公示手段。但是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与受托人移转著作权的义务构成对价,并对法律推定的著作权的移转产生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作品 著作权归属 继受取得 法律推定 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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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使用权确定方法之研究——以“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为中心 被引量:2
12
作者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17-20,共4页
委托作品使用相当于著作权许可,其内容由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确定。实现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之必要的权利为委托作品使用权的内容,包括作品财产权也包括作品人身权。在无法确定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时,委托作品使用权的内容由委托创作的通... 委托作品使用相当于著作权许可,其内容由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确定。实现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之必要的权利为委托作品使用权的内容,包括作品财产权也包括作品人身权。在无法确定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时,委托作品使用权的内容由委托创作的通常目的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作品使用权 特定目的 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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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教育改革刍论 被引量:2
13
作者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44-46,50,共4页
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应该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为核心,树立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构建包含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法律思维知识课在内的合理的法律课程体系,引进诊所法律教育,重构法学实践教学,实行案例教学等启发式、发现式教学方法。
关键词 教育改革 法律思维 案例教学 诊所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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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取得委托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为背景 被引量:1
14
作者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7期126-128,共3页
在债权形式主义的背景下,委托人通过委托创作合同取得著作权属于继受取得,由于作品的无形性和著作权登记制度的缺失,委托人取得著作权依赖法律推定。著作权从创作完成之日开始移转,委托创作合同的书面形式往往成为著作权移转的公示手段... 在债权形式主义的背景下,委托人通过委托创作合同取得著作权属于继受取得,由于作品的无形性和著作权登记制度的缺失,委托人取得著作权依赖法律推定。著作权从创作完成之日开始移转,委托创作合同的书面形式往往成为著作权移转的公示手段。但是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与受托人移转著作权的义务构成对价,并对法律推定的著作权的移转产生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作品 著作权归属 继受取得 法律推定 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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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两种规范模式 被引量:1
15
作者 赵新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5年第3期67-73,共7页
民事权利义务规范的设定有行为本位和资源本位两种模式,民事责任规范作为民事规范的一种也不例外。传统的学说将民事责任界定为义务的违反显然是行为本位视角的产物,实际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与当事人的义务违反没有必然联系。民事责任是为... 民事权利义务规范的设定有行为本位和资源本位两种模式,民事责任规范作为民事规范的一种也不例外。传统的学说将民事责任界定为义务的违反显然是行为本位视角的产物,实际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与当事人的义务违反没有必然联系。民事责任是为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益,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对一定的民事主体产生的不利后果。根据民事规范的设定模式,可以把民事责任规范设定模式分为“义务(行为)——责任”模式和“权利(资源)——责任”模式两种,其中前者是行为本位视角的产物,后者是资源本位视角的产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责任 行为本位 资源本位 排除侵害 损害赔偿 中国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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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规制研究 被引量:2
16
作者 韩亚杰 《河南科技》 2020年第33期100-104,共5页
在世界范围内对用户生成内容进行规制的模式主要有UGC服务商指导原则模式和知识共享模式,并大致通过"通知-删除"和"屏蔽或变现"两类规则予以贯彻。但这些模式和规则都暴露出忽略用户权利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过于... 在世界范围内对用户生成内容进行规制的模式主要有UGC服务商指导原则模式和知识共享模式,并大致通过"通知-删除"和"屏蔽或变现"两类规则予以贯彻。但这些模式和规则都暴露出忽略用户权利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过于强势以及过于注重著作权人的权利等缺陷。基于著作权专有权的有限性质,应该赋予使用人合理"引用权",降低合理使用的门槛;限制格式条款的内容范围,削弱网络服务商的强势地位;重视用户生成内容权利人的权利,形成三方主体广告收益共享等措施,引导网络服务商审查机制的优化,以平衡著作权人、用户生成内容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方主体的利益,确保各方享有平等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户生成内容 网络服务商 用户权利 知识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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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力投入者与智力投入者利益平衡研究 被引量:1
17
作者 邹晓红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5期78-81,共4页
随着创作基础关系复杂化,智力投入者和财力投入者的分离成为常态,面对财力投入者提出的著作权请求,如何平衡智力投入者和财力投入者的利益关系是著作权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规定了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但是由于我... 随着创作基础关系复杂化,智力投入者和财力投入者的分离成为常态,面对财力投入者提出的著作权请求,如何平衡智力投入者和财力投入者的利益关系是著作权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规定了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在划分标准、构成要件、权利分配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无法较好的解决分离情况下双方权益的平衡。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根据实际选择适合国情的著作权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进行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创作基础关系 智力投入者 财力投入者 分离 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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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归属探析——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 被引量:1
18
作者 邹晓红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16-17,59,共3页
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导致作品创作的智力投资者和财力投资者分离,著作权的归属成为双方争夺的对象,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对此进行了规定。但是各类作品分类标准模糊、要件选择随意以及权利分配原则矛盾、分配规则粗疏,... 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导致作品创作的智力投资者和财力投资者分离,著作权的归属成为双方争夺的对象,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对此进行了规定。但是各类作品分类标准模糊、要件选择随意以及权利分配原则矛盾、分配规则粗疏,导致弊病丛生。因此从两种著作权观念的反思出发,结合我国的立法旨趣,针对非独立创作的实际情况,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三类作品提出全面的整合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作品 职务作品 法人作品 分离 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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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的反思与重塑
19
作者 《长白学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91-95,共5页
利益、行为、主体"三位一体"的权利结构模式,只反映了一种简单的社会法律关系。随着资源开发密集化、经济结构复杂化、市场经营专业化的发展以及社会观念的变迁,利益、行为和主体,利益和资源的所有及实现日益分离,权利碎裂化... 利益、行为、主体"三位一体"的权利结构模式,只反映了一种简单的社会法律关系。随着资源开发密集化、经济结构复杂化、市场经营专业化的发展以及社会观念的变迁,利益、行为和主体,利益和资源的所有及实现日益分离,权利碎裂化、形式化,权利观念必须重塑。以权利要素的组合方式为依据,将权利分为三大类五小类,则可以反映权利的现存状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力说 “三位一体” 反思 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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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创作合同的形式要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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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经济经纬》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53-156,共4页
著作权法第17条文字表述的矛盾,导致我国存在委托创作合同是书面合同还是非书面合同的争论。两种观点虽各有理由,但均有偏颇。我国委托创作合同属于混合形式更为合理,即有关著作权归属的约定法律要求书面形式,其他条款则形式自由。区别... 著作权法第17条文字表述的矛盾,导致我国存在委托创作合同是书面合同还是非书面合同的争论。两种观点虽各有理由,但均有偏颇。我国委托创作合同属于混合形式更为合理,即有关著作权归属的约定法律要求书面形式,其他条款则形式自由。区别形式是由立法的目的决定的,委托创作合同的普通条款只在当事人之间生效;而著作权归属关系到公共利益,书面形式可以起到权利公示作用,弥补著作权登记制度缺失的遗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创作合同 形式强制 混合形式 权利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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