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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工授精引起的法律问题
被引量:3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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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成龙
焦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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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1年第5期72-7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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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所谓“人工授精”,是指男女不通过自然性结合(性交方式),而是通过用人工方法使精子和卵子结合使妇女受孕。人工授精技术在医学科学上是一门新课题,是一项严肃而又复杂的高科技项目,它的出现不仅给不育夫妇获得子女提供了新的途径,同时为优生学开辟了极为广泛的前景,给患有遗传性疾病或某些遗传性家族病史的夫妇可选择一个非携带遗传病基因的健康供体精子,防止有遗传疾病和先天性畸形的劣质人口出生,使人类能健康繁衍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一项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一旦投入社会就会产生相应的社会效应,常广泛而深远地影响到社会的各方面,对这现代医学科学上的新的高科技术是简单的、盲目的或毫无控制的运用或是制订相应的人工授精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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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授精技术
法律问题
精子
体外受精
不育症
医学科学
试管婴儿
遗传病
管理法规
精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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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55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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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安乐死”的伦理和立法
被引量: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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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川之
杨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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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89年第5期77-8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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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安乐死”一词源出于希腊文 euthanasia,译为无痛致死,快乐死。有时也被译为“无痛苦致死术”。通常是指对那些患有不治之症,痛苦之极,要求在一种安适的情况下迅速死去的病人,致死方法可用药物或某些方式实现安逸死去的目的。对待安乐死是否符合对待死亡的道德和人道主义的原则,又能否得到法律上的许可,或有某一个政策与立法,又是否符合当前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这些一直是医学界、法学界长期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对安乐死的研究和讨论,我国起步较晚也比较少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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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乐死
脑死亡
病人死亡
人道主义
立法
死亡概念
伦理学
技术水平
无痛苦
法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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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55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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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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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成龙
焦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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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3年第1期81-88,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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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律责任是指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违反自己的法定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法定权利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某种社会关系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关系,必须有规定和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存在。医患关系就是一种法律关系。自《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里办法》等法律颁布以来,随着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和普法教育的深入,在医疗工作中由于某种原因,病员及其家属或工作单位对医疗工作的不满而提出控告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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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主体
不良后果
社会关系
行为人
不负责任
医疗事故
危害结果
民法通则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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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55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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