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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基于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衡量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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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冷罗生 李树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49-57,共9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如何衔接,多种理论学说和实务经验并行。在摒弃结果主义导向基础上,基于权利和义务配置类型不同,各主体间在起诉动力、利害关联、责任风险以及专业程度方面存在差异,显然视其为义务者优于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如何衔接,多种理论学说和实务经验并行。在摒弃结果主义导向基础上,基于权利和义务配置类型不同,各主体间在起诉动力、利害关联、责任风险以及专业程度方面存在差异,显然视其为义务者优于视其为权利者:赔偿磋商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法定义务优于被归为权利范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检察院的法定义务优于被视为其以及环保组织权利范畴的民事公益诉讼。此外,两种制度体系在应用范围等方面也具有较大区别,为实现全面衔接,避开"生态环境"与"环境公益"间的概念纠缠,赔偿权利人以通过转委托方式将其难以确定起诉主体的案件移交环保组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衔接模式 衔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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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竞合的第三重解法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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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树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45-57,共13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高度相似,本质上是一种竞合冲突。若一项制度不能有效与其他制度保持区分,终会沦为其他制度的一部分。面对这种竞合冲突,除"序位说""合并说"这种传统解题思路之外,尚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高度相似,本质上是一种竞合冲突。若一项制度不能有效与其他制度保持区分,终会沦为其他制度的一部分。面对这种竞合冲突,除"序位说""合并说"这种传统解题思路之外,尚有第三重解决方案,即"范围说"。其旨在:从量上,按照一定标准确立和扩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然适用范围,摆脱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的一般认知;从质上,注重彼此分工的确定性和关系的稳定性,防止相互任意扩张各管辖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竞合冲突现象的发生。为此应坚持两项标准,分别为:为避免损害发生和防止损害后果扩大,行政机关已经采取合理处置措施的情形;影响国家环境政策明确需重点保护事项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序位说 合并说 范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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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的第三者:功能与保障——聚焦七省改革办法 被引量:10
3
作者 李树 冷罗生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17-128,共12页
根据七省已公布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办法,第三者来源包括调解组织、环保专家、律师、公众、环保组织、检察院派出人员等;并针对不同身份设置诸如委托、选择、邀请、申请、商请、推荐等方式。因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 根据七省已公布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办法,第三者来源包括调解组织、环保专家、律师、公众、环保组织、检察院派出人员等;并针对不同身份设置诸如委托、选择、邀请、申请、商请、推荐等方式。因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针对第三者参与赔偿磋商问题上导向模糊,且与《环境保护法》确定旨意偏离,而地方省份延续改革要求,故在具体实施办法中共同存在不同类型第三者参与磋商的应然功能不明、多重门槛阻拦其实际参与等问题。为此,依据第三者的知识能力、与生态环境损害的紧密程度等因素,将其分为磋商必需人员、实体利害关系人员、利益相关人员和事务性人员,分别赋予过程监督、执行监督和结果监督功能,并设置统一的参与方式和保障机制,实现从"受邀"或"选择"参加回归至权利参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第三者 监督功能 参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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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和厘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本真”--以其适用范围为切口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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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树 冷罗生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94-101,共8页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然“分级”和“划区”索赔的事实与改革旨意、学界解释、实践理性等溢出印象存在较大偏差,违背损害赔偿的一般立法原理。在揭示规范形式与制度目的间客观...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然“分级”和“划区”索赔的事实与改革旨意、学界解释、实践理性等溢出印象存在较大偏差,违背损害赔偿的一般立法原理。在揭示规范形式与制度目的间客观矛盾基础上,证成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发展样态渐趋“变质”从保护生态环境倾向至保护赔偿权利人的现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两架并行的“马车”,素有职能重叠、立法重复之嫌疑。在念及我国环保与发展、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复杂关系,且正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有限救济功能基础上,最终确立其应然适用的范围,以实现与环境公益诉讼分工互补的系统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制度矛盾 有限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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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环境法治观的转向:空间思维的应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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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树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82-93,共12页
受还原主义观影响,在传统立法过程中通常将环境分解为环境或资源要素并以其为调整对象单独立法。在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思想推动下,迈入从“分割治理向整体治理异质转向”时期,即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系统原真性为出发点,以流域、自然保护地... 受还原主义观影响,在传统立法过程中通常将环境分解为环境或资源要素并以其为调整对象单独立法。在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思想推动下,迈入从“分割治理向整体治理异质转向”时期,即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系统原真性为出发点,以流域、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区等地域为新的调整对象。面临环境法治观这种转向,在同一时期形成行政的空间、生态的空间和整体的空间三种空间形态,以及各治理规则并行的法律结构。但因新旧思维碰撞以及制度惯性作用,导致诸多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重叠等一系列问题。为从根本上化解这些遗留难题,需从认知上同步跨入“从整体治理向空间治理同质转化”这一新的阶段,即在环境法立法当中明确强调空间性关照,实现空间思维普遍化、规范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还原主义 环境要素 生态系统 整体治理 空间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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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给付义务视野下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迈进逻辑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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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树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81-91,共11页
如何构建气候变化诉讼制度,不同国家和地区形成不同经验。域外国家和地区主要延循侵权逻辑,以人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权利类型作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基点,但该构建方式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因缺乏归属效能和排除效能,气候环境利益难... 如何构建气候变化诉讼制度,不同国家和地区形成不同经验。域外国家和地区主要延循侵权逻辑,以人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权利类型作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基点,但该构建方式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因缺乏归属效能和排除效能,气候环境利益难以实现权利化。与域外国家“一体式”诉讼结构不同,我国现已发展成“三责六诉”的格局。这种“分割式”或“多轨制”构造阻断了我们利用侵权路径救济气候环境利益的可能。不仅如此,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构方面突破“利害关系人”的理论束缚,呈现出“去实体化”的特征,直接削弱了权利化路径的实际价值。除权利—义务这种传统证成路径之外,通过深度阐释宪法旨意而最终获取另一种可行方式,即根本任务—基本政策—国家义务。这种进路旨在改变义务的附庸地位,强调未来在气候变化应对过程中应推动“被义务”向“向义务”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诉讼 权利本位 义务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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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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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树 冷罗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9-29,共11页
诉讼时效直接关涉赔偿环境损害的诉讼请求能否实现。在私益和公益诉讼并行的'二元诉讼结构'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缺乏环境权理论支撑,并在微观层面与《环境保护法》中既有规定产生概念相左、主体分化和客体异化的排斥效应... 诉讼时效直接关涉赔偿环境损害的诉讼请求能否实现。在私益和公益诉讼并行的'二元诉讼结构'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缺乏环境权理论支撑,并在微观层面与《环境保护法》中既有规定产生概念相左、主体分化和客体异化的排斥效应,致使尚无与其公益特质相称的适当规定。诉讼时效作用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不存在相对应的基础权利,为契合'二元诉讼结构',采用'公益诉讼请求权'概念,并代替私益诉讼中'知道或应当知道'作为时效起算标准。同时,考虑到权责相称、企业寿命的事实,最终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公益诉讼请求权产生之日起十年内,最长期限为损害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十年;如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最高法院延长',以兼顾公益和私益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时效 公益诉讼请求权 计算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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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乱象、趋向和导向——以13个省(区、市)改革实施方案为例证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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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树 冷罗生 《环境保护》 CSSCI 2019年第5期31-35,共5页
地方改革实施方案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作出宽窄不一的规定,实质上是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趋同,因此产生如下问题:跨区域损害事实管辖冲突;增加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难度,尤其在赔偿磋商前置要求下,隔绝以刑事附带生态... 地方改革实施方案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作出宽窄不一的规定,实质上是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趋同,因此产生如下问题:跨区域损害事实管辖冲突;增加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难度,尤其在赔偿磋商前置要求下,隔绝以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替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扩张正当性基础欠缺。摒弃致力于科学划分"自然资源""环境公益"和"生态环境"三者界域的传统方法,通过赋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转委托的法定权利,遇有界限不明情形可直接授权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化解彼此间应用隔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适用范围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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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法典”之“生态环境”的阐释 被引量:5
9
作者 李树 《中国环境管理》 CSSCI 2022年第5期112-119,共8页
概念作为语句的基本组成单位,是逻辑的起点和意义的来源,一般可分为常识概念、科学概念和法律概念三种。在追求适用稳定和理解准确的法律语境当中,如果概念之间不能保持有效的区分,在具体文义解释向度上势必会造成相互分歧、混淆、冲突... 概念作为语句的基本组成单位,是逻辑的起点和意义的来源,一般可分为常识概念、科学概念和法律概念三种。在追求适用稳定和理解准确的法律语境当中,如果概念之间不能保持有效的区分,在具体文义解释向度上势必会造成相互分歧、混淆、冲突等负效益。“生态环境”这一概念缘起于我国特殊的历史情境,具有偶然性和主观性。如果仅从常规语法结构上分析,存在偏正结构、并列结构和联合结构三种不同且皆合理的解析样式。但置身于我国《宪法》以及部门法语境里,应当以法律人的体验为基准,并紧密结合法学学科的特质,从科学概念向法学概念回归。未来“生态环境法典”中“生态环境”应是一个统称,至少包含三重含义:和谐的生态关系、完整的生态系统和良好的生活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科学概念 法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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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应对案的法律化:内涵界定与诉权基础 被引量:2
10
作者 李树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59-69,共11页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构建气候变化诉讼具有积极意义。但因气候变化诉讼概念不清,立法不明,从而导致实践无所适从。为增加可诉性,需从立法上解决“谁因何提起何种诉讼”这一基本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解决路径,即技术进路和...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构建气候变化诉讼具有积极意义。但因气候变化诉讼概念不清,立法不明,从而导致实践无所适从。为增加可诉性,需从立法上解决“谁因何提起何种诉讼”这一基本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解决路径,即技术进路和规范进路。进入法典化时代,在立法形式上宜采用生态环境法典+气候变化应对法的形式。为准确判断和辨识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在立法内容上应从因果关系角度转向以诉讼标的来解析“气候变化诉讼”,从权利本位构建模式转向以国家义务作为诉权基础。同时在坚持“义务论”基础上选择和完善气候变化行政公益诉讼。在起诉主体上,以监督权为基础赋予社会组织补充起诉实施权,在审判对象上,以充分保障气候环境利益为基础授予法院针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诉讼 立法 诉权 国家义务 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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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诉讼调解制度保障体系的完善 被引量:6
11
作者 李树 冷罗生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72-80,共9页
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已贯穿整个诉讼流程,如何保障诉讼调解当事人因一方'反悔'而受损的合法权益,是衡量诉讼调解制度完善与否的关键要素。事实上现有保障体系尚存诸多不足:权利保护不周与救济机制限缩冲突;调解救济体系与裁判保... 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已贯穿整个诉讼流程,如何保障诉讼调解当事人因一方'反悔'而受损的合法权益,是衡量诉讼调解制度完善与否的关键要素。事实上现有保障体系尚存诸多不足:权利保护不周与救济机制限缩冲突;调解救济体系与裁判保障机制分化;调解协议约定与调解效力规定对立等。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发展路径异化;缺乏制度救济机制。基于此,应在维护原告真实权益基础上,允许当事人保留恢复诉讼的权利;促使诉讼调解制度回归司法理性;完善配套措施,以制度激励方式获取当事人的调解意向,解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并消除诉讼调解与法院裁判间救济方式的差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调解 保障体系 真实权益 调解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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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物多样性损害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以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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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树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37-148,共12页
与生物多样性自身广义性相较,目前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实践当中,法院主要聚焦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这一领域,且在保护过程中,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之名近乎成为唯一起诉主体,致使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陷入“虚化”状态。实质上,在“二元论”语... 与生物多样性自身广义性相较,目前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实践当中,法院主要聚焦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这一领域,且在保护过程中,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之名近乎成为唯一起诉主体,致使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陷入“虚化”状态。实质上,在“二元论”语境下,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并非形成必然的单线式诉讼结构。面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冲击与检视,全面分析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与公益诉讼衔接的三种路径——优先权、代表论和范围说。尽管附带公益诉讼具有节省资源的经济优势,但这种回避行为却以牺牲法律公信力为代价。为避免检察院形成“垄断性”保护,在立法已赋予其索赔权基础上,充分发挥与激励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的救济效能,同时基于未来立法发展趋向和操作便利的角度,应以范围说为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 野生动物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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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解:新生与保障——聚焦贵州、湖南、云南三省改革前沿 被引量:3
13
作者 李树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0年第2期70-76,共7页
贵州、湖南和云南三省以文件形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调解机制。虽然新生调解组织多被冠为"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但基于其具有调解对象专业、主客力量失衡、关联公共利益、涉及金额较大等区别于私益纠纷调解... 贵州、湖南和云南三省以文件形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调解机制。虽然新生调解组织多被冠为"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但基于其具有调解对象专业、主客力量失衡、关联公共利益、涉及金额较大等区别于私益纠纷调解的特征,故不适合直接援引《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为此,须在证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调解制度的目的、功能基础上,依据社会组织"依附式自主"的现实和权责制衡的理论以增强调解的中立性和权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调解 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 中立性 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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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退费制度研析——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研究对象 被引量:1
14
作者 李树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105-111,共7页
一项完整的退费制度应当包括退费和收费两个部分。如果法院忽视退费数额差异,仅适用同一退费机制,则增加小额退费申请人程序负担;如果法院依法退还当事人诉讼费之后,却不能顺利收费,则退费制度将会严重损害法院利益,最终致退费制度沦为&... 一项完整的退费制度应当包括退费和收费两个部分。如果法院忽视退费数额差异,仅适用同一退费机制,则增加小额退费申请人程序负担;如果法院依法退还当事人诉讼费之后,却不能顺利收费,则退费制度将会严重损害法院利益,最终致退费制度沦为"虚置"状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上述问题的解决方式并无明确规定,因此致使退费制度运行产生较多问题。兼顾法院和退费申请人双方利益,构建多元化退费机制,并完善相关收费执行程序以使退费和收费机制的协作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退费 收费 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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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生态环境侵权人”的应然范畴 被引量:1
15
作者 李树 《西部法学评论》 2021年第1期28-40,共13页
自《民法典》公布后,环境权益正式上升为与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权并立的一种新的法律客体,不可避免的会对既有法律体系带来挑战和突破。实践中,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外,行政机关在提供公共服务和行使职权过程中亦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 自《民法典》公布后,环境权益正式上升为与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权并立的一种新的法律客体,不可避免的会对既有法律体系带来挑战和突破。实践中,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外,行政机关在提供公共服务和行使职权过程中亦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在“强国家,弱社会”认知观念的束缚下,其中暗含法理的自洽性问题被选择性地忽视。需围绕环境权益以厘清和界分“公私交错”的三重法律关系: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环境法律关系。未来立法中应结合各重关系的法律属性并辅之以对应的责任形式,故使违法行使监管职权的行政机关对由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上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充分贯彻“损害担责”“国家赔偿”的内在蕴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机关 环境法律关系 补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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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先予执行制度初探 被引量:1
16
作者 李树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70-77,共8页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架构内嵌入先予执行制度,契合损害发生的实践理性。然而,就赔偿权利人的社会地位、权力优势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存在质的不同。先予执行制度最初用于救济私法上的弱势群体,在生态环境损害赔...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架构内嵌入先予执行制度,契合损害发生的实践理性。然而,就赔偿权利人的社会地位、权力优势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存在质的不同。先予执行制度最初用于救济私法上的弱势群体,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三性"表现尤为明显。为构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特质相适宜的先予执行制度,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另起炉灶"。从整体视角观察,当前生态环境系统相对脆弱,易发生"微小行为的暴行"危险,须为"紧急性""明确性""可行性"注入新的内容。及时修复生态环境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特定情形下,应赋予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先予执行程序的权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先予执行 紧急性 明确性 公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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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中隐藏的法律风险——以“再无纠纷”等类似条款为例 被引量:1
17
作者 李树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76-83,共8页
在民事调解书中,为保证纠纷解决的彻底性,通常会在调解书中加上"再无其他纠纷""其他无争议""协议未尽事宜,互不追究"等类似句式。在司法语境中,此类条款是否应当依法被赋予相应效力且效力如何,学界较少... 在民事调解书中,为保证纠纷解决的彻底性,通常会在调解书中加上"再无其他纠纷""其他无争议""协议未尽事宜,互不追究"等类似句式。在司法语境中,此类条款是否应当依法被赋予相应效力且效力如何,学界较少研究。因差异化的语言表述可能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故在类型化基础上分析其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诉讼效果。在综合考虑既判力、私权自治和结果公正等要素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条款的利弊结果,确立有限承认效力的原则,承认特殊规定优先,规范制作调解文书,确保合理界定"类条款"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调解书 “类条款” 法律风险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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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陈述之新进展
18
作者 李树 《湘南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27-31,共5页
目前,我国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但关于其具体内容、证明价值、证据地位并不明确,而取证、质证、认证程序等方面缺乏制度化规定。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导入相关程序装置,具有多重法律意义,但尚遗留部分基本问题没... 目前,我国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但关于其具体内容、证明价值、证据地位并不明确,而取证、质证、认证程序等方面缺乏制度化规定。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导入相关程序装置,具有多重法律意义,但尚遗留部分基本问题没有解决,影响其实践运行效果。为此,本文立足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本身和现实情形,以期重新界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地位,为后续制度设计和程序运行补上理论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当事人陈述 证据形式 程序装置 证据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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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再审职能角度看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
19
作者 李树 《湘南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33-37,共5页
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可见"新的证据"与再审制度呈现出"点"和"面"的结构性关系,前者具体范围的确定势必影响后者运行的效果。虽... 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可见"新的证据"与再审制度呈现出"点"和"面"的结构性关系,前者具体范围的确定势必影响后者运行的效果。虽然再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纠错救济机制,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其关涉审判效益、程序安定性等相关价值要求,不同的价值取向生成不同的制度要求,故应立足于再审职能角度来审视再审中"新的证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的证据 再审职能 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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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实践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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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树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9年第4期63-69,共7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加害人应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具体适用当中呈现"各行其是"的格局,即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认定混乱,赔偿资金流向多元,加重被告负担,忽视被告赔偿能力。主要原因在于生态环境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加害人应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具体适用当中呈现"各行其是"的格局,即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认定混乱,赔偿资金流向多元,加重被告负担,忽视被告赔偿能力。主要原因在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概念模糊,缺乏关于赔偿资金的统一规定,混淆赔偿依据以及金钱赔偿方式僵化。为解决实务困境,需重新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建立省级生态环保基金,合理确定被告赔偿数额,增加劳动服务代偿方式,助益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 赔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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