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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监管与事前监管——互联网平台监管模式的二元建构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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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希 《交大法学》 2023年第2期89-103,共15页
反垄断监管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管,表现为禁止性规范为主的立法模式、合理原则为主的分析模式和消极性义务为主的救济措施,应用于平台监管中存在滞后性、威慑效果不佳等不足,反垄断法内部变革举措的实际效果也较为有限。相较反垄断监管... 反垄断监管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管,表现为禁止性规范为主的立法模式、合理原则为主的分析模式和消极性义务为主的救济措施,应用于平台监管中存在滞后性、威慑效果不佳等不足,反垄断法内部变革举措的实际效果也较为有限。相较反垄断监管的事后属性,事前监管通过创设积极性法律义务,实现对垄断结构引致不可逆损害的风险预防。为避免“假阳性”错误,引入事前监管须证明细分市场存在高而持续性的进入壁垒、欠缺有效竞争的动态趋势、事前监管收益大于成本三个累积性标准。平台事前监管的总体目标是推动市场从封闭到开放的回归,监管主体上成立专门事前监管机构并且采取合作制监管架构,监管对象的选取遵循“相关市场分析+显著市场力量确定”的基本框架,监管措施包括服务互操作、开放特定数据、平等对待不同主体提供的服务等。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包括建立分工监管的机制和可反驳的违法推定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监管 反垄断监管 事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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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路径下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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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晨颖 李希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7-33,共17页
排他性交易作为一种跨类型化行为,在反垄断法框架下面临适法难题:纵向协议"兜底条款"的可适用性及其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关系。不同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具有"同质性"与"异质性"。我国在实务中一... 排他性交易作为一种跨类型化行为,在反垄断法框架下面临适法难题:纵向协议"兜底条款"的可适用性及其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关系。不同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具有"同质性"与"异质性"。我国在实务中一概采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规范排他性交易,高门槛与事后性使得单一路径模式不足以防范潜在的反竞争风险。美国和欧盟均采用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双重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不同路径的分析框架虽有差异,但却殊途同归。我国对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应采双重路径模式,将排他性交易纳入纵向垄断协议的列举性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高门槛+弱效果审查"与纵向协议的"低门槛+强效果审查"互为补充,同时,在合意、竞合关系认定上加以完善与协调,保证豁免/抗辩、法律责任的一致性,形成逻辑周延的规制路径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排他性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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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互联互通的法理问题与监管限度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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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希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07-126,共20页
随着开放共享的平台生态转向以代码为界的“围墙花园”,全球范围内正掀起一场以行政命令替代私人契约以实现平台互联互通的管制和反垄断浪潮。仔细审视互联互通与平台经济的适配性,不难发现在私人部门商业竞争中强制互联互通既缺乏正当... 随着开放共享的平台生态转向以代码为界的“围墙花园”,全球范围内正掀起一场以行政命令替代私人契约以实现平台互联互通的管制和反垄断浪潮。仔细审视互联互通与平台经济的适配性,不难发现在私人部门商业竞争中强制互联互通既缺乏正当性基础,也不符合法经济学视角下收益大于成本的基本约束。强制互联互通将降低用户多栖概率,数据流量集聚大型平台进而削弱“为市场竞争”。虽有助于提高增量创新,却无法实现甚至阻碍更具价值的激进创新。业务交互和数据传输频次的增加也同步提高平台信息系统的损害风险和用户隐私泄露的系数。此外,互联互通在具体实施中还面临流量定价、责任分配和监管方式选择等难以妥善解决的困境。鉴于此,我国目前不宜课予平台互联互通的事前管制义务,可在谦抑原则指导下依据反垄断法的拒绝交易条款事后逐案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 互联互通 管制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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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反垄断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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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希 张钦昱 《电子政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3-63,共11页
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模型的公共属性预示着其将成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引发模型共谋、数据剥削、歧视性模型许可和模型独家许可型集中等多重垄断风险,同时在“资本-技术”和“算法-数据”双循环中形成结构性壁垒... 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模型的公共属性预示着其将成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引发模型共谋、数据剥削、歧视性模型许可和模型独家许可型集中等多重垄断风险,同时在“资本-技术”和“算法-数据”双循环中形成结构性壁垒和生态型垄断。现行反垄断法律规则在主体、行为及规制能力等方面无法有效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垄断风险。鉴于此,有必要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建立软法优先硬法和包容优先刚性的基本准则,同时在具体规则层面完善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增加模型问责的反垄断程序性执法权,细化数据剥削和模型优待的行为类型,以及增加模型独家许可的并购反垄断申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治理 AI治理 生态型垄断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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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悖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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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希 《法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05-224,共20页
因应平台经济领域初创企业并购的浪潮,强化反垄断并购审查正逐渐成为中国乃至全球的监管共识。以消除潜在竞争或创新为目标的杀式并购以及由此产生抑制投融资的创新杀戮地带的理论基础存在应用局限。作为平台市场中创新研发和商业化过... 因应平台经济领域初创企业并购的浪潮,强化反垄断并购审查正逐渐成为中国乃至全球的监管共识。以消除潜在竞争或创新为目标的杀式并购以及由此产生抑制投融资的创新杀戮地带的理论基础存在应用局限。作为平台市场中创新研发和商业化过程的有效机制,并购能够实现规模效益、激励风险投资并且产生创新乘数效应。目前中国和域外司法辖区针对初创企业并购制定的包括修正申报标准、创设无门槛申报义务、强化事后调查和倒置举证责任等变革措施,将抑制风险资本市场的并购货币化、增加并购审查的非必要成本以及削弱商业确定性。初创企业并购审查政策的革新应当保持一定的限度,摒弃专门申报标准,澄清创新竞争损害,以及维持举证责任分配。同时,应当结合平台并购特性对既有监管框架作出必要调适,强化排他行为的审查,建立双阶段竞争审查,细化行为性救济措施,以及明确事后调查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初创企业 扼杀式并购 反垄断 并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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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论视角下竞争法律规范竞合的规则建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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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希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81-91,共11页
竞争法学界对竞合理论研究的阙如致使行政执法机构对竞争法律规范竞合的认定和处断规则存在分歧和错误,建构科学的竞争法律规范竞合适用规则格外重要。竞合理论的法理基础是充分评价且不重复评价受损害的竞争法益,通过解构反垄断法与反... 竞争法学界对竞合理论研究的阙如致使行政执法机构对竞争法律规范竞合的认定和处断规则存在分歧和错误,建构科学的竞争法律规范竞合适用规则格外重要。竞合理论的法理基础是充分评价且不重复评价受损害的竞争法益,通过解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结构,当同一行为同时满足两法相关规范的构成要件时,反垄断法的双层法益可以完整吸收和还原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三重法益,因此竞争法律规范的竞合类型属于法条竞合。在此基础上,通过行为类型的形式竞合与竞争法益的实质竞合建构起竞合认定规则,匹配重法吸收轻法的竞合处断规则,同时在程序层面完善中央反垄断执法与地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协调机制,搭建起完整的竞争法律规范竞合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法 竞合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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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治理“过度反垄断”的法理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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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希 《北方法学》 2024年第3期144-160,共17页
反垄断法遵循着为自由而干预自由的法哲学基础,不单向保护竞争者的消极自由或者限制垄断者的积极自由,这从根本上划定了反垄断法的基本限度。“过度反垄断”是我国当前经济治理中出现的阶段性问题,是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活动不遵守反垄断... 反垄断法遵循着为自由而干预自由的法哲学基础,不单向保护竞争者的消极自由或者限制垄断者的积极自由,这从根本上划定了反垄断法的基本限度。“过度反垄断”是我国当前经济治理中出现的阶段性问题,是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活动不遵守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或社会规范的外部界限,超出反垄断法的内部制度预设,最终导致政府过度干预市场经济的结果。其反映为立法层面的价值目标象征化、法益保护前置化、兜底条款扩张化、并购审查扩大化、平台条款广泛化、罚则配置严厉化,以及执法层面竞争效果评估的形式化。“过度反垄断”将改变政府权力与市场自由的结构,阻碍创新和经济增长,导致反垄断法与其他规范体系的龃龉。防止经济治理“过度反垄断”,必须确立反垄断法参与经济治理最小化的整体理念,通过比例原则对反垄断法益予以实质性限缩,实现外部法律体系对反垄断法的约束,同时从内部实体制度层面强化市场力量标准与竞争效果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度反垄断 经济治理 反垄断最小化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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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赋能反垄断监管的理据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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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希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89-100,共12页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在给反垄断监管带来挑战的同时,也促进其对反垄断监管的正向赋能。人工智能赋能反垄断监管的出现既有源自反垄断内部制度的局限,也有来自外部技术发展的推动。尽管人工智能赋能反垄断监管存在数据偏见、算法歧视和责...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在给反垄断监管带来挑战的同时,也促进其对反垄断监管的正向赋能。人工智能赋能反垄断监管的出现既有源自反垄断内部制度的局限,也有来自外部技术发展的推动。尽管人工智能赋能反垄断监管存在数据偏见、算法歧视和责任不清等风险,但可以通过明晰人工智能的辅助性定位、限制应用场域和语料获取等举措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具体实现路径上,可探索在线索收集阶段建立垄断风险筛选预警系统,在调查评估阶段运用数据分析和模拟实验精准界定相关市场,运用穿透式识别方法评估平台经济领域的市场力量,运用数字孪生场景式模拟技术评估竞争效果,在法律责任阶段建立行政处罚智能裁量系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人工智能 智能监管 计算反垄断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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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行业反垄断的法律适用研究——基于17份行政处罚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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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4期58-67,共10页
原料药行业17起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存在法律依据关系不清、单一实体规则不明、违法主体认定遗漏、违法行为认定遗漏以及后继滥用规制不足等问题。通过释明法律依据关系以及解构主体和行为垄断类型,可以总结出原料药行业反垄断法律适用... 原料药行业17起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存在法律依据关系不清、单一实体规则不明、违法主体认定遗漏、违法行为认定遗漏以及后继滥用规制不足等问题。通过释明法律依据关系以及解构主体和行为垄断类型,可以总结出原料药行业反垄断法律适用的总体思路。对于形式上只有一个经营者的案件,适用单独滥用规则进行违法判断。对于形式上存在多个经营者的案件,先适用单一实体规则判断是否存在控制关系,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形适用单独滥用规则,不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形则依据主体之间的横纵关系进行判断,横向关系遵循横向协议、横向协同和共同滥用的适法顺序,纵向关系则重点分析上下游主体的主观恶性和垄断利益流向。对于实质上存在多个横纵经营者的案件,分别依据前述规则予以判断。在具体制度完善上,通过激活纵向协议的事前审查、明晰单一实体的认定要件、强化法律责任的威慑功能,以及推进反垄断合规的预防机制,构建起有效的原料药反垄断法律适用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料药 反垄断 法律适用 单一主体 纵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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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反垄断治理的约束边界与调适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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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希 陈沁心 《社会治理》 2023年第2期49-60,共12页
互联网平台给传统反垄断监管带来挑战,其经济结构、成本结构符合自然垄断特征,同时兼具内外部多层级动态竞争体系,可概括为“新自然垄断”属性。互联网平台的行业特性为平台反垄断的运行划定了约束边界和评价基准,也构成了监管调适向度... 互联网平台给传统反垄断监管带来挑战,其经济结构、成本结构符合自然垄断特征,同时兼具内外部多层级动态竞争体系,可概括为“新自然垄断”属性。互联网平台的行业特性为平台反垄断的运行划定了约束边界和评价基准,也构成了监管调适向度的论证前提。反垄断规制须因应产业经济特性,在竞争行为、经济效率和错误成本层面分别确立维护“为市场竞争”、落实动态效率、避免假阳性错误的约束边界。以此为基础,竞争效果评估应以实质效率分析补充形式效果判断,引入可竞争性理论;平台反垄断应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在“在市场竞争”逻辑下保持谦抑,在干预环节谨慎使用结构性救济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治理 新自然垄断 平台反垄断 包容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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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中交易相对人责任的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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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希 《经济法论丛》 2020年第2期50-69,共20页
在我国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中的交易相对人不予处罚.交易相对人兼有受害者与参与者的双重身份,现有反垄断法律制度只关注其受害者身份,而忽略其参与者身份.交易相对人作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客观上存在排除... 在我国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中的交易相对人不予处罚.交易相对人兼有受害者与参与者的双重身份,现有反垄断法律制度只关注其受害者身份,而忽略其参与者身份.交易相对人作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客观上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观上参与垄断的态度不同.由此,应将交易相对人参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构建样态谱系,用以确定交易相对人的可贵性.未来《反垄断法》修正时应当依据交易相对人参与样态的不同梯次设置法律责任,从而全面、有效地规制交易相对人的不当竞争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交易相对人 参与者 主观样态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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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走在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秘密性”证明责任分配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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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希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29-37,共9页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秘密性证明责任的分配上,立法者始终“游走”在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之间,司法实践也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依据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20年《中美经贸协议》,我国正式明确在秘密性证明责任分配上采取法律推定规...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秘密性证明责任的分配上,立法者始终“游走”在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之间,司法实践也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依据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20年《中美经贸协议》,我国正式明确在秘密性证明责任分配上采取法律推定规则。但该推定规则所依据的诸多论据并不是绝对的,其不合理增加被告的证明负担,无法有效平衡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经过与美国法的比较研究,发现美国并未采取法律推定规则,仍遵循权利人举证思路。我国可行的完善思路是对经贸协议与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体系性解释,明确由商业秘密权利人承担秘密性证明责任,同时适当降低证明标准,综合权衡多项间接性证据证明秘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秘密性 法律推定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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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职篮“工资帽”制度的反垄断法分析--兼评中职篮“工资帽”制度的合法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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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晨颖 李希 《竞争政策研究》 2020年第6期47-62,共16页
美职篮通过实施工资帽制度限制篮球俱乐部在球员薪资上的支出,以达到俱乐部竞争平衡,美职篮长期稳定发展的目的。法院在伍德案、威廉姆斯案等案件中利用非成文法劳动豁免制度直接将工资帽制度排除在《谢尔曼法》的审查之外,但豁免制度... 美职篮通过实施工资帽制度限制篮球俱乐部在球员薪资上的支出,以达到俱乐部竞争平衡,美职篮长期稳定发展的目的。法院在伍德案、威廉姆斯案等案件中利用非成文法劳动豁免制度直接将工资帽制度排除在《谢尔曼法》的审查之外,但豁免制度的延伸适用引发了诸多争议,未能根本解决工资帽制度的违法风险。通过合理原则的进一步分析,证明美职篮的工资帽制度促进竞争的效果比反竞争后果更大,为其合法性提供更有力的背书。我国中职篮的工资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美职篮的工资帽制度,但在具体规则的构设上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构成固定价格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未来应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资帽制度 美职篮 竞争平衡 合理原则 价格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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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预防性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与中国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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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希 《China Legal Science》 2023年第3期132-158,共27页
Ⅰ.INTRODUCTION As the formation of structural monopolies on digital platforms increases the risk of infringement of competition interests,antitrust legislation in various countries is showing a trend of prioritizing ... Ⅰ.INTRODUCTION As the formation of structural monopolies on digital platforms increases the risk of infringement of competition interests,antitrust legislation in various countries is showing a trend of prioritizing interest protection.Instead of waiting for the results of competition damage,it shifts towards non-value judgments of behavior and shifts the point at which antitrust law intervenes in protecting competing interest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进路 INTEREST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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