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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河流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回顾、反思与消解 被引量:10
1
作者 《世界地理研究》 CSSCI 2012年第2期41-46,共6页
公平合理利用原则是国际水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适用对保护国际河流水资源及协调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冲突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伴随全球淡水资源日益匮乏,水资源利用冲突频发,公平合理利用原则的局限性也日益凸显。要摆脱公平合理利用原... 公平合理利用原则是国际水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适用对保护国际河流水资源及协调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冲突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伴随全球淡水资源日益匮乏,水资源利用冲突频发,公平合理利用原则的局限性也日益凸显。要摆脱公平合理利用原则难以具体运用于实践的困境,一方面需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对"公平合理利用"进一步界定和完善,另一方面,需结合实际情况缔结国际河流水资源公平合理利用条约并设置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障国际河流水资源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得以真正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河流 公平合理利用原则 回顾 反思 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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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与居民权益保障的冲突与协调 被引量:6
2
作者 《中国园林》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54-57,共4页
在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及保护过程中,景区居民权益未得到足够重视,其经济利益、文化利益及环境利益等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这导致某些景区居民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不理解、不支持,甚至采取某些不当行为阻碍风景名胜区的可持... 在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及保护过程中,景区居民权益未得到足够重视,其经济利益、文化利益及环境利益等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这导致某些景区居民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不理解、不支持,甚至采取某些不当行为阻碍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需反思景区居民利益受损原因,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以求协调两者间的冲突,最终实现我国风景名胜资源的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及永续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景园林 风景名胜区 居民 冲突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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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权的法律属性及规范完善
3
作者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58-65,共8页
要促进林业碳汇高质量发展,不仅应对其开发经营加强行政监管,也需从私法角度厘定林业碳汇权的法律属性,明确权利主体、客体及内容,实现林业碳汇权的私法化配置。从法律属性上说,林业碳汇权为准物权,其客体既具有特定性、独立性等物权属... 要促进林业碳汇高质量发展,不仅应对其开发经营加强行政监管,也需从私法角度厘定林业碳汇权的法律属性,明确权利主体、客体及内容,实现林业碳汇权的私法化配置。从法律属性上说,林业碳汇权为准物权,其客体既具有特定性、独立性等物权属性,又在排他性、支配性、有体性等方面具有与典型物权不同的特殊性。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未对林业碳汇权作出具体规定,现实中常出现林业碳汇利益归属不明确、权利客体不清晰、权责分配不均衡等问题。要使林业碳汇权这一新型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和规制,法律规范应适时调适,明确林业碳汇的利益归属、厘清权利客体、明晰权责内容。首先,在利益归属上,项目业主、林权人、林农等均可根据其贡献依约参与利益分配。其次,在权利客体上,碳减排量是林业碳汇权利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适格的权利客体。由于林业碳汇权与林权、碳排放权等有着密切联系,现实中其客体常被混淆为林权客体或碳排放权客体,因此,未来《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厘定林业碳汇权时,应注重明确碳减排量这一权利客体。再次,在权责分配上,林业碳汇权人应享有使用一定的林地林木进行林业碳汇生产、取得和销售林业碳汇产品等权利;同时,需承担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林业碳汇生产、有效保护林地林木及环境、按法定或约定的收益分成比例与林权人分享林业碳汇项目之收益、防范及承担各项风险等义务。林权人及林农在享有收益分配、获取报酬等权利的同时,也需承担提供符合要求的林地及劳务等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林业碳汇 准物权 碳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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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环境弱势群体——农民的环境权益保护 被引量:4
4
作者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112-116,共5页
农村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使得农民在身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弱势群体的同时,也成为了环境弱势群体。本文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农民成为环境弱势群体的原因,同时,指出针对现状必须加强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这不仅是维护环境公平和正义的要求,... 农村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使得农民在身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弱势群体的同时,也成为了环境弱势群体。本文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农民成为环境弱势群体的原因,同时,指出针对现状必须加强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这不仅是维护环境公平和正义的要求,也是保护生态安全、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最后笔者就如何保障农民的环境权益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 环境弱势群体 必要性 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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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意识、情感和行动——高校生态教育的反思和调适
5
作者 《环境教育》 2024年第8期33-37,共5页
高校课程体系要逐步设立生态教育公共必修课、加强生态教育实践等,以夯实学生的生态知识、提升学生的生态意识、培育学生的生态情感,促进学生生态行为的养成。生态教育是提升公众生态素养的重要途径。相对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渠道,... 高校课程体系要逐步设立生态教育公共必修课、加强生态教育实践等,以夯实学生的生态知识、提升学生的生态意识、培育学生的生态情感,促进学生生态行为的养成。生态教育是提升公众生态素养的重要途径。相对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渠道,学校生态教育无疑是提升公众生态素养、增进公众生态保护技能最为规范化、系统化的途径之一[1]。在学校生态教育中,高校生态教育又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必修课 家庭教育 高校生态教育 生态知识 生态行为 生态保护 生态素养 生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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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视域下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理路
6
作者 马煜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126-134,共9页
在“风险社会”中生态损害具有严重破坏性的背景下,对环境公益诉讼预防功能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刻度盘理论,构建了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框架,同时结合“绿孔雀案”等案例,对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预防性环境... 在“风险社会”中生态损害具有严重破坏性的背景下,对环境公益诉讼预防功能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刻度盘理论,构建了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框架,同时结合“绿孔雀案”等案例,对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阶段尚存在起诉条件不明、举证责任不清、制度衔接不畅、责任承担方式不适等问题,为此提出四个方面的政策建议:从“重大”和“风险”两侧面区分起诉条件;依诉讼对象不同分类型具体调整举证责任;理清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内外部程序顺位;将环境禁令作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风险 刻度盘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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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法律性质的理论探讨 被引量:3
7
作者 黄锡生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1期131-135,共5页
在国际流域资源的利用及保护中,各流域国极力争夺开发利用权,却怠于保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导致国际流域水量短缺、水质污染、水生态破坏现象日益严重。设置有效的制度约束生态损益行为,激励生态增益行为,生态系统的法律性质必须厘清。... 在国际流域资源的利用及保护中,各流域国极力争夺开发利用权,却怠于保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导致国际流域水量短缺、水质污染、水生态破坏现象日益严重。设置有效的制度约束生态损益行为,激励生态增益行为,生态系统的法律性质必须厘清。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及生态价值,是流域国的共同财富,这种财富不同于传统意义的物质财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财富即生态财富。要保护这一共同财富,需要在国际水法中,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及协商原则等为指导,建立和完善对生态损益行为的约束制度和对生态增益行为的激励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流域 生态系统 法律性质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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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社区治理的内涵解构、现实困境与推进路径
8
作者 《青海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40-47,共8页
社区治理是坚持和完善自然保护地共建共治共享的重要途径。我国自然保护地在土地所有权、管理体制等方面的特点,决定其社区治理不能照搬IUCN社区治理机制中社区独管的治理模式,而应结合保护地实际,由政府、管理机构、社区居民及社区组... 社区治理是坚持和完善自然保护地共建共治共享的重要途径。我国自然保护地在土地所有权、管理体制等方面的特点,决定其社区治理不能照搬IUCN社区治理机制中社区独管的治理模式,而应结合保护地实际,由政府、管理机构、社区居民及社区组织等对自然保护地进行协同治理。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地社区治理面临着立法未明确社区治理法律地位、在实践中未充分发挥社区的治理主体作用、社区治理主动意识不强等困境。为进一步推进自然保护地社区治理,首先,应在法律中确认社区的治理主体地位,实现社区治理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化;其次,针对给予式资源传导滋生社区躺平心理等问题,建构赋能式资源传导机制,帮扶社区提升治理能力;最后,重视社区居民的情感及利益需求,通过尊重居民诉求、增进民生福祉等途径,激发社区的主动治理意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保护地 社区治理 共同治理 资源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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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教学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2
9
作者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101-104,共4页
婚姻家庭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不宜采用传统的讲义式、灌输式教学模式,而应根据教学内容及教学目标建构实践性的教学模式。具体应用时,可将多元化的支架式课堂教学、实用化的诊所式课外实践及灵活的考核机制有... 婚姻家庭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不宜采用传统的讲义式、灌输式教学模式,而应根据教学内容及教学目标建构实践性的教学模式。具体应用时,可将多元化的支架式课堂教学、实用化的诊所式课外实践及灵活的考核机制有机结合,以达到提升学生的理论素养、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及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家庭法 教学模式 支架式 诊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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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遗产地原居民权益保障:检视、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2
10
作者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61-65,共5页
在我国自然遗产的保护及利用过程中,屡屡出现遗产地原居民权益受侵害现象,这与我国立法上的忽视、管理上的排斥、制度上的缺失不无关系。为切实保障我国自然遗产地原居民的权益,应加强我国相关立法,变革管理模式,完善制度保障,以协调原... 在我国自然遗产的保护及利用过程中,屡屡出现遗产地原居民权益受侵害现象,这与我国立法上的忽视、管理上的排斥、制度上的缺失不无关系。为切实保障我国自然遗产地原居民的权益,应加强我国相关立法,变革管理模式,完善制度保障,以协调原居民权益保护与自然遗产地建设间的冲突,最终实现二者的和谐共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遗产地 原居民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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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河流法律性质的多维思考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1
11
作者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44-47,共4页
在厘定国际河流内涵的基础上,从政治学、伦理学、生态学、法学等维度对国际河流的法律性质进行梳理和分析,得出国际河流应由流域各国共享的结论。对于共享河流,各流域国不仅有分享国际河流水益的权利,也有承担共同保护国际河流资源和环... 在厘定国际河流内涵的基础上,从政治学、伦理学、生态学、法学等维度对国际河流的法律性质进行梳理和分析,得出国际河流应由流域各国共享的结论。对于共享河流,各流域国不仅有分享国际河流水益的权利,也有承担共同保护国际河流资源和环境的义务。我国在开发利用境内国际河流时,要重视国际河流的“共享性”,采取适当的立场与措施,既积极主张权利,捍卫我国在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上的主权和利益,又要主动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加强交流与合作,以破除“中国威胁论”,为我国充分开发利用国际河流,缓解国内水资源短缺局面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河流 整体 共享 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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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与现实之间——关于代孕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1
12
作者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86-90,共5页
代孕改变了传统的生育方式,也引发了法理与伦理领域的广泛争论。我国法律虽明文规定禁止代孕,但现实中代孕行为和代孕争议仍屡屡发生。这说明我国法律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难以保护当事人尤其是无辜代孕子女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国家应通... 代孕改变了传统的生育方式,也引发了法理与伦理领域的广泛争论。我国法律虽明文规定禁止代孕,但现实中代孕行为和代孕争议仍屡屡发生。这说明我国法律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难以保护当事人尤其是无辜代孕子女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国家应通过立法,使代孕规范化、合理化,用法律的调节作用,使代孕造福于不孕不育夫妇,同时将其负面作用降到最低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孕 法律思考 生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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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的困局与破解
13
作者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59-63,共5页
为保护流域资源与环境,促进上下游协调发展,国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实践已在各国广泛展开。与此相反,由于多重障碍的存在,国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却并不多见。无论从深度上还是广度上,国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都尚停留于初级层面。... 为保护流域资源与环境,促进上下游协调发展,国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实践已在各国广泛展开。与此相反,由于多重障碍的存在,国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却并不多见。无论从深度上还是广度上,国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都尚停留于初级层面。要使生态受益方补偿充分运用于国际流域,以推动国际流域资源环境的改善,就必须完善国际立法,确立生态受益方补偿原则;健全组织机构,在机构的形式、成员组成及职能等方面进行相应变革;加强流域国合作,以协商方式来确定各方在补偿中的权利及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流域 生态受益方 补偿
原文传递
全球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关系解读
14
作者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7-13,20,共8页
在中国日益融入全球化进程的情势下,必须重新解读全球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间的多维关系。全球化不仅塑造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开启的历史前提、构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始终关注和回应的时代背景,还给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与... 在中国日益融入全球化进程的情势下,必须重新解读全球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间的多维关系。全球化不仅塑造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开启的历史前提、构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始终关注和回应的时代背景,还给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与此同时,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也影响和改变着全球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球化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挑战 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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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的困局与破解
15
作者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3期54-58,共5页
国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实践已在各国广泛展开,但由于多重障碍的存在,国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却并不多见。无论从深度上还是广度上,国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都尚停留于初级层面。要使生态受益方补偿充分运用于国际流域,就必须完善国际立... 国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实践已在各国广泛展开,但由于多重障碍的存在,国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却并不多见。无论从深度上还是广度上,国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都尚停留于初级层面。要使生态受益方补偿充分运用于国际流域,就必须完善国际立法,确立生态受益方补偿原则;健全组织机构,在机构的形式、成员组成及职能等方面进行相应变革;加强流域国间的合作,以协商方式来确定各方在补偿中的权利及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流域 生态受益方 补偿 困局 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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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的困境及其“破局”
16
作者 马煜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98-104,共7页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环保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通过对2015年至2021年环境公益诉讼142份一审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环保组织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占比低。究其原因,环保组织在实...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环保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通过对2015年至2021年环境公益诉讼142份一审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环保组织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占比低。究其原因,环保组织在实践中遭遇准入条件苛刻、参与范围过窄、鉴定费用过高、行政理念落后等困境。结合国内实践与域外考察,应当从环保组织资金来源及参与范围、鉴定费用合理化、转变政府观念、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等不同角度寻求“破局”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保组织 公益诉讼 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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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行政法律问题
17
作者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6期113-115,共3页
城镇化是伴随着工业化和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世界性的经济现象。伴随着全球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的发展浪潮 ,城镇化水平的高低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进步状况和生产力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城镇化取得了卓著成... 城镇化是伴随着工业化和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世界性的经济现象。伴随着全球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的发展浪潮 ,城镇化水平的高低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进步状况和生产力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城镇化取得了卓著成效。但是 ,在我国城镇化过程中 ,某些盲目、不当的开发行为对环境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加深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必要而且急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镇化 环境问题 环境行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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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开发背景下“黄三角”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律机制研究
18
作者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99-102,共4页
"黄三角"开发势在必行,但"黄三角"淡水资源相对贫乏,尤其是地下水资源因长期超量开采使用日趋枯竭,地下水位大范围下降、水质遭到污染,并引发地面沉降、咸水入侵等环境地质问题。要在"黄三角"开发的大背... "黄三角"开发势在必行,但"黄三角"淡水资源相对贫乏,尤其是地下水资源因长期超量开采使用日趋枯竭,地下水位大范围下降、水质遭到污染,并引发地面沉降、咸水入侵等环境地质问题。要在"黄三角"开发的大背景下维护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必须完善法律机制,以形成制度保障。"黄三角"地区应应时所需,针对现行立法中地下水资源保护基本法缺乏、相关制度可操作性欠缺、惩罚力度不够等不足,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导向,加快立法步伐、完善制度设计、加大惩处力度等,以使地下水资源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黄三角 地下水资源 法律机制 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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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论《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的难点及对策
19
作者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123-127,共5页
随着《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不断被制定或修改,以及山东省省内新情况、新问题的涌现,现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滞后于现实,亟待修改,需要对现有条文进行科学的清理。第一,需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限期治理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 随着《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不断被制定或修改,以及山东省省内新情况、新问题的涌现,现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滞后于现实,亟待修改,需要对现有条文进行科学的清理。第一,需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限期治理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文进行废止;第二,需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具体制度及法律责任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以消除和上位法的抵牾并增强其可操作性;第三,可应时所需,在《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创设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具有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新条文。通过废、改、立,实现《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山东 环境保护条例 修改 难点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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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动物 保障动物福利——也谈我国动物福利立法
20
作者 《野生动物》 2004年第2期49-50,共2页
长期以来,人类中心主义占据着主流思潮,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动物与生俱来就是人的附属品,为人食用、供人取乐,享受动物所提供的食物、衣物、劳动等是人天经地义的一项权利,不少人在享受这项权利的同时,却无视动物的感受,肆意地... 长期以来,人类中心主义占据着主流思潮,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动物与生俱来就是人的附属品,为人食用、供人取乐,享受动物所提供的食物、衣物、劳动等是人天经地义的一项权利,不少人在享受这项权利的同时,却无视动物的感受,肆意地按照自己的喜乐将一些惨不忍睹的行径加注于动物身上,给动物造成了莫大的痛苦。透过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损害动物的事件,我们惊讶地发现: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竟然成了众多动物的苦难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福利 中国 立法 人类 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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