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被引量:1063
1
作者
张新宝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38-59,共22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4年重大项目<互联网安全主要问题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C021)子课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立法研究>阶段性成果
文摘
传统隐私权保护法主要考虑的是隐私权人与其他人(义务主体)在隐私保护与言论表达自由、知情权实现等方面的利益衡量问题,尽管公共利益是重要的制约因素,但国家尚未以利益主体的身份登场,立法政策倾向于对个人隐私提供"绝对"的保护。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治中,尽管这组利益关系仍存在,但国家不再单纯以超然利益关系的治理者出现,它同时也是最大的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储存和利用者。更重要的是,信息业者作为独立的主体出现。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衡量更多的利益关系。在新的利益衡量格局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以"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为基础,并为实现该理论设计一组相互关联的制度方案。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利益衡量“两头强化
三方平衡”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题名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被引量:265
2
作者
张新宝
唐青林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79-92,共14页
文摘
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内容。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 ,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表现为消极不作为 ,判断不作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采用特别规则。在第三人直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而且经营者有过错的情况下 。
关键词
经营者
服务场所
安全保障义务
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
补充责任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题名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
被引量:159
3
作者
张新宝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4期42-54,共13页
文摘
在对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及普通法、斯堪的纳维亚法有关侵权行为一般性规定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是 ,在民法典中规定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更为可取。作者试拟了我国未来民法典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 ,并对该草拟的条文进行了详细说明。
关键词
侵权行为
一般条款
立法建议
民法
侵权行为法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题名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解读
被引量:181
4
作者
张新宝
任鸿雁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7-25,共9页
文摘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为网络侵权案件中各方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我国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对于网络侵权责任所作出的规定,这一方面体现了科学技术发展对于法律内容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发挥了法律对于科技发展的组织和管理作用。但是,法条本身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责任主体的范围、责任承担的限额等问题还需要运用解释论的方法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关键词
网络侵权
通知规则
知道规则
Keywords
tort liability of Internet
notice rule
knowing rule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题名 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
被引量:172
5
作者
张新宝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76-190,共15页
文摘
平衡侵权法律关系中相关主体的利益,是制定更具有正义性的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也是解决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中诸多争议问题的关键。在阐述立法程序中利益衡量理论的基础上,文章对侵权责任法调整的基本矛盾以及由此决定的一般利益冲突和特殊利益冲突进行了解析,并提出了若干制度设计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立法
利益衡量理论
民事权益保护
行为自由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题名 论个人信息权益的构造
被引量:177
6
作者
张新宝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144-1166,共23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2021年重大项目“民法在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的作用研究”(项目编号:2021ZDA050)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个人信息权益的权益构造,包括内部构造和对外部其他主体相关权益的支配关系两个部分,由个人信息保护法治的价值取向所决定。个人信息权益的内部构造由"本权权益"与保护"本权权益"的权利构成。个人信息权益之"本权权益"主要包括人格尊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利益,但不包括财产利益;保护"本权权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同意(或拒绝)的权利以及知情、查阅、复制、转移、更正、补充、删除、请求解释说明等权利。个人信息权益对处理者和国家机关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同时具有外部约束力。处理者对合法处理所得的个人信息数据享有财产利益,但该数据受到个人一定程度的支配,除非其已经过匿名化处理。国家机关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同样受制于个人信息权益,但是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数据不享有财产利益,并且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积极开放其控制的数据资源,释放政府数据红利。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数据
内部构造
外部约束力
“两头强化
三方平衡”
Keywords
Rights and Interests relating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Data
Internal Structure
External Control
"Strengthening Two Sides and Balancing Three Parts"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题名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被引量:138
7
作者
张新宝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52-66,共15页
文摘
关于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相互关系,存在四种模式。以替代模式为原则并辅之以改良的选择模式是我国相关制度建设的正确思路,也是已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所隐含的主张。这样的制度安排既符合衡平保护的原则和效率原则,同时也在实质上有利于受害的劳动者。适用替代模式与改良的选择模式的关键,是提高工伤保险给付水平,使其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水平相当。
关键词
工伤保险
人身损害
损害赔偿
请求权
分类号
D92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法学]
题名 《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护条文研究
被引量:154
8
作者
张新宝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54-75,共22页
文摘
在《民法总则》制定前和起草过程中法学界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必要的研究和理论储备,该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条文以回应迫切的社会需求。个人信息的本质在于其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属性。无论将个人信息理解为权利还是利益,都不妨碍法律将其确定为自然人的人身非财产性质的人格权(权益)且具有支配性特征;其义务主体负有相应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目前以刑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走在了前面,而用民事手段保护个人信息的效果尚未彰显。需要探讨民事司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积极作用,同时从民法分则和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两方面强化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权益)
《民法总则》第111条
《个人信息保护法》
Key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Interest)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Article 111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题名 论作为新型财产权的数据财产权
被引量:146
9
作者
张新宝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44-163,207,共21页
文摘
财产权发达史表明,财产权客体的扩充是由生产力发展、生产生活资源形态的扩张所决定的,财产权的效力与保护方法是由财产权客体的性质所决定的。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数字经济的兴起,我国在国家政策层面、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均存在数据确权的需求。在理论上,应当将数据财产权确立为与物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第三类具有对世性的财产权利,而不应采取非确权保护模式、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或者将数据财产权确立为既有财产权的用益权新形式。构筑数据财产权制度是保护数据处理者合法劳动成果的必要举措,中央关于数据资源分类和数据权利分置的意见为数据确权指明了方向,劳动价值论的原理为数据确权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人财两分”理论则为解决确权的难点问题提供了制度安排思路。数据财产权作为民事主体基于数据享有的权利,具有财产性、对世性、有限支配和有限排他的基本属性。权利人享有包括利用、收益、占有和处分在内的各项权能。
关键词
数据财产权
数据
数字经济
个人信息权益
“人财两分”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
[政治法律—法学]
题名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主要矛盾研讨
被引量:139
10
作者
张新宝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45-56,共12页
文摘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已经箭在弦上,但三大矛盾仍待有效化解。就"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和企业对个人信息利用"之间的矛盾而言,应秉持"两头强化"的观念,既强化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又强化个人一般信息的利用。就"权利保护法和行政管理法"之间的矛盾而言,应坚持综合立法的进路,实现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三方平衡。就"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之间的矛盾而言,我国一方面应引入个人信息的保护性域外管辖权,拓展主权边界;另一方面应参考世界趋同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国际协定及条约奠定基础。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敏感信息
信息利用
立法建议
Keywords
the lawto protect individual information
sensitive information
to use information
legislative proposal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题名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
被引量:130
11
作者
张新宝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5,共5页
文摘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以及校园事故中第三人侵权时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中适用补充责任这一新的类型,无疑是我国侵权法领域的一大创新。补充责任制度的确立不仅能够解决第三人侵权情况下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所面临的法理困境,而且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也发挥了法律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社会功能。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安全保障义务
补充责任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题名 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
被引量:113
12
作者
张新宝
明俊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92-103,共12页
文摘
在数人的分别加害行为不构成一个整体原因但致受害人同一损害后果之情形,需要解决多数加害人的责任分配问题。在受害人有过错而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之情形以及共同侵权责任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内部分割责任份额之情形,也需要相应的规则来分配责任。过去的理论比较侧重于从过错中寻找答案,而作者认为对这些情形的责任分配之基本规则主要应当是原因力,即主要依据各当事人的分别行为对同一损害后果之发生所起作用之大小确定其责任,但是这并不否认比较过错规则在一些案件中的作用。
关键词
原因
侵权法
损害后果
分配问题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
理论比较
基本规则
责任分配
受害人
加害人
责任人
行为人
过错
当事人
同一
多数
案件
否认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726.2
[政治法律—法学]
题名 扩张与强化:环境侵权责任的综合适用
被引量:88
13
作者
张新宝
庄超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25-141,207,共17页
文摘
立法和司法解释通过强化环境侵权责任以救济受害人、制裁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的效果比较明显。以自然人侵权为模型构建的侵权责任制度不能完全适合对法人侵权行为的规范。在研究如何强化环境侵权责任时,不能仅仅从侵权构成要件上作抽象思考,须一并考虑到更为复杂的法律解释与适用。在现有的制度构架下,通过法律解释特别是对连带责任、雇员责任、企业控股股东的"直索责任"等的扩张解释,以及严格适用与综合适用各种侵权责任方式,正确处理环境侵权责任与相关行政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能够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的强化,达到救济受害人、制裁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实现环境友好、生态文明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
环境保护
侵权责任
扩张解释
责任强化
分类号
D923.7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题名 侵权死亡赔偿研究
被引量:79
14
作者
张新宝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36-53,共18页
文摘
侵权责任法无法也没有必要对死者或者死亡本身进行救济。作为民事责任方式的赔偿,只能是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救济,在制度上则体现为对死者近亲属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以及对被扶养人合理生活费的赔偿和死亡赔偿金。应以"维持被扶养人或者近亲属一定的物质生活水平(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修正"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
死亡
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
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323.8
[政治法律—法学]
题名 隐私权研究
被引量:83
15
作者
张新宝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3期56-67,共12页
文摘
社会物质文明愈发达,交际手段和传播媒介愈现代化,人们愈觉得有必要保留只属于自己的内心世界的安宁(peace of mind)以及与纷乱复杂的外界相对隔离的宁居或说独处环境(to be let alone).现代社会这种普遍的公众心态,经过法学家们的理性化提纯以及立法者、法官的认可,便发展成为人身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或the right to privacy).在中文译名中,也有人将隐私权称作'个人生活秘密权'
关键词
隐私权保护
公民隐私权
民法通则
姓名权
法律保护
私生活秘密权
社会物质文明
中文译名
人格尊严
不公开审理
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题名 《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
被引量:73
16
作者
张新宝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22-36,共15页
文摘
从《民法通则》经过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到《侵权责任法》,我国的侵权死亡赔偿制度得以建立和逐步完善。学者和立法工作者有关"命"与"价"相互关系的争论直接影响了侵权责任法有关条文的制定,本文全面梳理了各种理论观点,揭示相关的立法背景并对各草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应当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17条确定的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不同"、"个别情况可以相同"的法律原则,并确认死者近亲属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死亡赔偿
立法变迁
条文解释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题名 论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
被引量:68
17
作者
张新宝
张小义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上海证券交易所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5-19,共5页
文摘
纯粹经济损失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权利的受损而发生;它们只是受害人因特定事由而遭受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在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得到认同的法域里,这些不利益一般不被法律所认许,难以获得赔偿。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引入纯粹经济损失概念,有益于我国侵权法调整方式的进步。
关键词
纯粹经济损失
侵权法制定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87
[政治法律—法学]
题名 侵权责任法立法:功能定位、利益平衡与制度构建
被引量:67
18
作者
张新宝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8,共8页
文摘
侵权责任法具有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多重功能,应当平衡保护受害人和加害人。立法模式应当采取一般条款和全面列举的模式,处理好一般侵权法与特别侵权法的关系。在外部,需要理顺侵权责任法与宪法、工伤事故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关系。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功能定位
利益平衡
制度构建
Keywords
The Tort Law
function status
benefit balance
system construction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4
[政治法律—法学]
题名 设立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的制度构想
被引量:63
19
作者
张新宝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23-27,共5页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0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项目(CLS-B1016)
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又是民法典编纂中的关键性一步。至此,我国的民事基本立法已基本完成。在此背景下,法学研究必将积极转型以应对这一法制变革。鉴于民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以往以立法论为主要进路的研究应逐步转向解释论进路,进一步加强法律解释、适用方面的研究,实现"纸面上的法"向"生活中的法"的转化。《侵权责任法》整合以往零散、混乱之相关规定,总结司法实践、借鉴域外经验,创造性地设计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法框架与具体制度。可以预见,《侵权责任法》必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合理解决公民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将是学术界的一项基本任务,需要长期、系统、深入的理论阐释。本组笔谈作者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国家级重点学科的主体队伍为主,辅之以校外对侵权责任法素有研究的专家及优秀投稿作者;在内容结构上坚持体系原则,在对《侵权责任法》进行总评的基础上,分别结合各章具体条文的理解、适用进行研究,以期裨益于理论和实践。
关键词
赔偿基金
大规模侵权
制度构想
损害救济
“三鹿奶粉事件”
三鹿乳业集团
一次性
侵权人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题名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立法研究
被引量:64
20
作者
张新宝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49-70,共22页
基金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的制定,应当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于《民法总则》规定的新原则与新的一般性规则予以细化,对于原先不合理的一些规定予以修改,对于实践中的新问题予以规定。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方式规定不同的归责事由。修改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构建更为系统的损害赔偿体系,尤其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增加规定受害人同意与自愿承担风险、自助行为以及法律授权行为作为抗辩事由。完善各项具体侵权责任制度,构建更为公平合理的侵权责任制度体系。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侵权责任编
归责事由
数人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体系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