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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秦及漢初簡牘中的“婦”與“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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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孫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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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東理工大學齊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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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简帛研究》
2023年第1期179-188,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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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禮律視域下秦漢至隋唐時期婦女家庭身份地位變遷研究”(批准號:22BZS015)
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出土簡牘所見秦漢家庭與社會中的女性研究”(批准號:18CZS008)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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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秦及漢初婦與威公的身份在理想化理念、現實生活和法律制度三個層面皆有體現。理想化理念層面,儒家經典和女教書籍反映出二者關係的基本原則是“婦順於舅姑”。現實生活層面較爲複雜,悖於理想觀念的現象大量存在,但侍養、尊敬舅姑仍是社會現實的主流。法律制度層面,婦與威公分處“卑”與“尊”者的地位,二者互犯的總體處理原則是嚴懲子婦對威公的侵害,却未見對威公侵犯子婦作明確規定。漢初法律進一步加强婦與威公的聯繫,確立和維護了二者間建立在尊卑名分基礎上的家庭倫理秩序。上述種種皆説明,秦及漢初即以法律的形式構建了一個尊卑、長幼、親疏有序的等級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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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威公
婦
理念
法律
尊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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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K877.5
[历史地理—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K232
[历史地理—历史学]
B82-05
[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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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秦及漢初“叚母”身份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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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孫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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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東理工大學齊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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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简帛》
2023年第1期203-210,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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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禮律視域下秦漢至隋唐時期婦女家庭身份地位變遷研究”(批准號:22BZS015)
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秦漢三國簡牘經濟史料彙編與研究”(批准號:19ZDA196)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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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秦及漢初的“叚母”包含“後母”和父之旁妻。“後母”是父繼娶的“後妻”,身份是“正妻”,前妻子稱其爲“後母”,亦稱“叚母”。男子可有下妻、偏妻等旁妻,旁妻子稱父之後妻“主母”而不稱“後母”。正妻子稱父之旁妻爲“叚母”,旁妻子亦稱其他旁妻爲“叚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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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叚母
後母
主母
父之旁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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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K233
[历史地理—历史学]
K234
[历史地理—中国史]
K8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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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秦簡所見“叚父”“叚子”身份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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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孫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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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東理工大學齊文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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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简帛研究》
2022年第1期133-141,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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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秦漢三國簡牘經濟史料彙編與研究”(批准號:19ZDA196)
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新出簡牘與秦漢土地制度研究”(批准號:19BZS023)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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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秦王政廿六年十二月前後,“叚父”“叚子”身份的内涵曾發生過變化。《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所載秦令“廿六年十二月戊寅以來,禁毋敢謂母之後夫叚(假)父,不同父者,毋敢相仁(認)爲兄、姊、弟”中的“不同父者”指再嫁之母的“前夫子”與“後夫子”,二者之間“異父異母”,該令禁止其相認爲“兄、姊、弟”。該令頒布之前,“叚父”包含了“母之後夫”,法律認可“前夫子”稱不同居的“母之後夫”爲“叚父”,“叚子”包含了“妻之前夫子”,二者間的關係是“叚父”與“叚子”,這應是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父盗子,不爲盗。’·今叚(假)父盗叚(假)子,可(何)論?當爲盗”的原因;法律亦允許前夫子與母之後夫同居共財。該令頒布之後,法律禁止“前夫子”與“母之後夫”同居共財,亦不能再稱母之後夫爲“叚父”,“妻之前夫子”“母之後夫”即不再包含在“叚子”“叚父”身份的範疇之内。這實際上淡化了母系因素在親屬關係中的作用,起到了强化父權、夫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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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叚父
叚子
母之後夫
前夫子
後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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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K877.5
[历史地理—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D691
[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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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也論秦及漢初簡牘中的“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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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孫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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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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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简帛研究》
2019年第1期175-189,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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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秦漢簡牘史科中的土地制度研究”(BA2S004)成果之一
南京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優秀選題資助計劃(YXXT18_008)的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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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簡牘中單字稱呼"隸",是秦及漢初的一種依附身份,其形成與戰國時期秦國軍功爵制中"五甲首而隸五家"和"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爲庶子,級乞一人"的規定有關。"隸"的身份應與"庶子""隸僕"相通,而與"奴隸""罪隸"等無涉。"隸"的確立和解除均屬户籍管理的範疇,"隸"的法律地位高於奴隸,低於自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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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隸
軍功爵
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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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K877.5
[历史地理—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K232
[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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