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秦王政廿六年十二月前後,“叚父”“叚子”身份的内涵曾發生過變化。《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所載秦令“廿六年十二月戊寅以來,禁毋敢謂母之後夫叚(假)父,不同父者,毋敢相仁(認)爲兄、姊、弟”中的“不同父者”指再嫁之母的“前夫子”與“後夫子”,二者之間“異父異母”,該令禁止其相認爲“兄、姊、弟”。該令頒布之前,“叚父”包含了“母之後夫”,法律認可“前夫子”稱不同居的“母之後夫”爲“叚父”,“叚子”包含了“妻之前夫子”,二者間的關係是“叚父”與“叚子”,這應是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父盗子,不爲盗。’·今叚(假)父盗叚(假)子,可(何)論?當爲盗”的原因;法律亦允許前夫子與母之後夫同居共財。該令頒布之後,法律禁止“前夫子”與“母之後夫”同居共財,亦不能再稱母之後夫爲“叚父”,“妻之前夫子”“母之後夫”即不再包含在“叚子”“叚父”身份的範疇之内。這實際上淡化了母系因素在親屬關係中的作用,起到了强化父權、夫權的作用。
基金
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秦漢三國簡牘經濟史料彙編與研究”(批准號:19ZDA196)
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新出簡牘與秦漢土地制度研究”(批准號:19BZS023)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