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区块链技术与公司治理的融合——价值、路径和法律因应 被引量:12
1
作者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2-12,32,共12页
公司治理领域的代理成本问题根源于信息不对称。传统解决方案遵循“制度理性”但效果有限。借助技术赋能,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技术理性”路径,从法律执行和实效角度切入问题,通过提升公司透明度,降低代理成本,最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治理领域的代理成本问题根源于信息不对称。传统解决方案遵循“制度理性”但效果有限。借助技术赋能,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技术理性”路径,从法律执行和实效角度切入问题,通过提升公司透明度,降低代理成本,最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信任要素稀缺的公司治理领域是区块链技术这一信任制造机器的天然适用对象。在区块链技术融入公司治理的具体路径构建上,应当以私有链为基础链型,以市场为供链主体,以公司利益相关者为参链节点,以股权交易数据、公司资产交易数据和公司表决数据为记账对象。区块链技术融入公司治理也会引致源自区块链信息产品提供者、参链节点、私有链中心机构和黑客四方面的风险。对于这四类风险,法律体系可以从私法救济和监管应对两个角度进行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技术理性 制度理性 区块链 公司治理 代理成本
下载PDF
论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角度切入 被引量:9
2
作者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61-70,共10页
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证券市场发展和繁荣的基础。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偏重事前端保护,而事后端保护相对薄弱;事后端保护偏重公共执法,而对私人执法~①的重视不足。从国际范围看,存托凭证具有跨境性和有别于传统证券... 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证券市场发展和繁荣的基础。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偏重事前端保护,而事后端保护相对薄弱;事后端保护偏重公共执法,而对私人执法~①的重视不足。从国际范围看,存托凭证具有跨境性和有别于传统证券的特殊法律结构,从而在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冲突、责任主体重新厘定、民事责任实现机制等方面对传统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挑战。为了应对上述挑战,美国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目的性利用"和"实质参与"两项理论成果。借鉴美国经验并且结合中国国情,应当区分CDR类型并设置不同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则:第一,对于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受其注册地和中国法律的双重管辖,存托人不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允许存托人在存托协议中主动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对于非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只受其注册地法律的管辖,存托人需要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CDR的虚假陈述行为,调解和仲裁应为首选的民事责任实现机制;如果二者均不可行,则可运用民事诉讼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法 存托凭证 虚假陈述 目的性利用 实质参与
下载PDF
人工智能致第三方损害的责任承担:法经济学的视角 被引量:9
3
作者 张潇剑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78-87,101,共11页
法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形成了主体论和客体论两派观点,前者主张赋予人工智能以一定的主体地位,后者则将人工智能定性为财产或工具。对于人工智能造成的第三方损害,主体论认为应当由人工智能承担独立责任,其责任财产来源于制造者... 法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形成了主体论和客体论两派观点,前者主张赋予人工智能以一定的主体地位,后者则将人工智能定性为财产或工具。对于人工智能造成的第三方损害,主体论认为应当由人工智能承担独立责任,其责任财产来源于制造者或者使用者预先缴纳的资金池,资金池之外的制造者或使用者无须承担更多的责任,而客体论认为制造商或者使用者应当对人工智能造成的损害承担无限责任,但二者之争停留在主观应然层面,缺乏客观实然的分析。法经济学视角下法律规则在效率上存在优劣之分,区分的标准有'更安全地从事活动'和'从事更安全的活动'两种范式。主体论和客体论构造的法律规则在人工智能的不同应用领域有着不同的效率:在自动驾驶车领域,客体论更有效率;在智能投资顾问领域,主体论更有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第三方损害 责任承担 法律责任 自动驾驶 智能投资 法经济学
下载PDF
公司法上社会责任条款司法化的逻辑与再塑 被引量:1
4
作者 《法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3-129,共17页
基于特殊的法条构造、文化和制度背景,中国公司法上社会责任条款的司法化呈现的是一种分配逻辑,旨在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分配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分配逻辑错置了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规范对象,偏离了立法目的,不符合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保护... 基于特殊的法条构造、文化和制度背景,中国公司法上社会责任条款的司法化呈现的是一种分配逻辑,旨在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分配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分配逻辑错置了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规范对象,偏离了立法目的,不符合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保护的立法趋势。公司法上社会责任条款之司法化应当回归工具主义理念,以实现股东整体长期利益为目标,以公司组织内部法律关系而非公司参与的外部法律关系为规范对象。在路径上,应以违信责任之诉为核心,因决议无效之诉和强制盈余分配之诉的作用相对有限,而公司解散之诉不宜适用。在违信责任之诉,对于违反公司社会责任条款之判断,可区分董事会决议和公司日常经营两种情形,即董事会在决议中未考量或者未适当考量关键社会责任因素,以及公司日常经营中未针对关键社会责任因素建立有效运作的信息和报告系统,或者未对信息和报告系统识别出的风险事件作出适当反应。公司法上社会责任条款违反之后果应为董事的赔偿责任,公司治理改善等方面的行为责任不宜引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利益 利益相关者 信义义务 违信责任
原文传递
论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的认定 被引量:1
5
作者 《财经法学》 2024年第1期37-54,共18页
裁量驳回规则的引入意味着轻微的程序瑕疵不会导致决议被撤销,但对于程序瑕疵轻微的认定,争议较大,存在相关性说、潜在影响说和表决权比例说等观点。问题的回答应当回归公司决议程序的历史缘起、理论基础和功能。公司决议程序缘起于政... 裁量驳回规则的引入意味着轻微的程序瑕疵不会导致决议被撤销,但对于程序瑕疵轻微的认定,争议较大,存在相关性说、潜在影响说和表决权比例说等观点。问题的回答应当回归公司决议程序的历史缘起、理论基础和功能。公司决议程序缘起于政治民主领域,是对政治决议程序的迁移和模仿。政治决议程序以商谈和对话为核心,旨在构建理性商谈环境。理性商谈环境本质上则意味着观点和理由具有在参会成员间自由形成和自由交换的可能性。所以,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的判断应以瑕疵是否实质影响公司决议程序意欲构造的理性商谈环境为标准,即是否破坏观点和理由在参会成员间自由形成和自由交换的可能性。程序瑕疵可通过公司自动补正和成员认可而被治愈。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的举证责任应当倒置。应当统一解释“轻微瑕疵”和“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应当将程序瑕疵的范围从“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类推解释至“议事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决议 程序瑕疵 组织学习 商谈 裁量驳回
下载PDF
人工智能仲裁裁决:兴起、法律效力和法律回应
6
作者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196-206,共11页
人工智能仲裁裁决是仲裁法领域的最新发展。效率性、经济性和公正性的特性使得人工智能仲裁裁决具有可欲性,而人工智能算法由“规则驱动型”向“数据驱动型”的范式转变则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从合同法角度来看,人工智能仲裁裁决的执... 人工智能仲裁裁决是仲裁法领域的最新发展。效率性、经济性和公正性的特性使得人工智能仲裁裁决具有可欲性,而人工智能算法由“规则驱动型”向“数据驱动型”的范式转变则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从合同法角度来看,人工智能仲裁裁决的执行实为仲裁协议下仲裁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在合同效力上,除了协议中指定的人工智能算法存在歧视这一违背程序性公序良俗事由外,人工智能仲裁协议应为有效;从仲裁法角度来看,人工智能仲裁裁决依然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在裁决效力上,人工智能仲裁裁决仅可能因为算法歧视问题被认定为违背程序性社会公共利益而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我国现有《仲裁法》以人类仲裁裁决为基本预设,应予更新以回应人工智能仲裁裁决的挑战。在基本思路上《,仲裁法》应当聚焦人工智能算法的特殊挑战,包括算法歧视、算法黑箱和算法裁决不合理等问题,同时平衡“公正与效率”“自治与干预”和“开放与谨慎”。在具体制度上《,仲裁法》应当构建人工智能仲裁裁决算法审查制度、赋予仲裁当事人算法解释权、扩展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定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仲裁 人工智能 正当程序
下载PDF
诉讼中的第三方资助协议研究:域外经验与中国选择 被引量:6
7
作者 《时代法学》 2019年第2期101-111,共11页
第三方资助指民事诉讼或商事仲裁程序中非争议当事方为当事方提供无追索权资助以覆盖被资助的当事人的费用,同时分享被资助方胜诉后的经济利益的一种安排。第三方资助的实践和研究在国内逐渐兴起,学界却普遍忽视了对第三方资助协议本身... 第三方资助指民事诉讼或商事仲裁程序中非争议当事方为当事方提供无追索权资助以覆盖被资助的当事人的费用,同时分享被资助方胜诉后的经济利益的一种安排。第三方资助的实践和研究在国内逐渐兴起,学界却普遍忽视了对第三方资助协议本身的分析,特别是程序控制条款的法律效力这一在西方国家存在着激烈争论的问题。根据对于第三方资助协议的态度,现有国家和地区可以划分为开放型、折中型和闭塞型三类,其中折中型是主流。中国司法和立法或可选择折中型立场,但是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和诉讼权利的私法可交易性来看,开放型立场亦无不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资助 程序控制条款 处分原则 诉讼权利 私法面向
下载PDF
强制盈余分配条款的法律适用——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但书 被引量:1
8
作者 《私法》 2022年第3期153-169,共17页
强制盈余分配条款的法律适用涉及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的边界厘定,学界和实务界对于该条款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认识却远未统一。强制盈余分配条款的规范目的在于通过矫正股东权利滥用现象,恢复公司正常的盈余分配秩序,即确保公司自由... 强制盈余分配条款的法律适用涉及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的边界厘定,学界和实务界对于该条款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认识却远未统一。强制盈余分配条款的规范目的在于通过矫正股东权利滥用现象,恢复公司正常的盈余分配秩序,即确保公司自由现金流的完全分配。强制盈余分配条款构成要件中“股东权利”特指能在公司盈余分配股东(大)会决议作出过程中发挥作用的那一类股东权利;“损失”对象为原告股东的期待权;“滥用”可以从主观、客观、损益均衡和权利本旨四个角度综合衡量。强制盈余分配条款的法律后果亦需进一步地厘清。从规范目的来看,法院应当直接厘定公司盈余分配方案,具体的标准是确保公司自由现金流的完全分配。在与其他法律规范的竞合问题上,强制盈余分配条款与《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具有排他性竞合关系,强制盈余分配条款排斥《公司法》第20条第2款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盈余分配制度 权利滥用 团体法 规范竞合 自由现金流
原文传递
我国社会企业型公司的融资困境与破解 被引量:2
9
作者 《金融与经济》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74-80,共7页
社企型公司与传统营利公司存在本质区别,其出现突破了公司只能用来追求营利目标的传统观念。实践分析显示我国社企型公司的融资特点和困境在于融资对象局限于关联方,非关联方融资极少。这并非由于具备双重使命的社企型公司财务回报低导... 社企型公司与传统营利公司存在本质区别,其出现突破了公司只能用来追求营利目标的传统观念。实践分析显示我国社企型公司的融资特点和困境在于融资对象局限于关联方,非关联方融资极少。这并非由于具备双重使命的社企型公司财务回报低导致其对投资者吸引力不够,相反实践和理论分析显示具备双重目标的社会投资者并不缺乏,而是因为在现有公司法下,社企型公司和社会投资者无法确认对方的真实目标。现有公司法以营利为预设,缺乏公益目标保护机制,公司控制者的主观公益性是社企型公司公益目标的唯一保障,所以双向识别机制的构建是破解社企型公司融资困境的关键。关联方融资正是一种双向识别机制。域外国家的弹性低收益债、B型公司认证和社会证券交易所也是双向识别机制的具体类型。我国现有法律资源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和社会企业认证都是潜在的双向识别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企业 双向识别机制 信息不对称
下载PDF
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研究——兼评指导案例148号
10
作者 《金融法苑》 2021年第2期57-76,共20页
当民事诉讼成为一种新型中小股东损害方式,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及其原告资格问题逐渐引起重视。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缺乏”和“股东可寻求公司法救济”为主要论据的原告资格否定论未全面理解相关公司法制度,对股东的公司法救济与民诉法... 当民事诉讼成为一种新型中小股东损害方式,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及其原告资格问题逐渐引起重视。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缺乏”和“股东可寻求公司法救济”为主要论据的原告资格否定论未全面理解相关公司法制度,对股东的公司法救济与民诉法救济之间的关系也认识不足。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补充乏力的中小股东救济措施,也得到了比较法和我国司法实践的支持,而股东滥用诉权的风险则可通过现有法律制度和借鉴域外经验予以化解。具体个案中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有无的判定,需要依托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法解释学分析。受福利国家思潮和接近正义运动的影响,指导案例148号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认定存在扩大化趋势,但需注意其隐患。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授权漏洞应当运用利益衡量和类型化两种途径进行填补,前者主要在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经营秩序之间展开;后者包括狭义型和虚假诉讼型,而对剩余类型的认定应持谨慎态度并进行利益衡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诉讼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指导案例148号 公司治理 中小股东保护
原文传递
商事仲裁第三方资助的规制逻辑:“准当事人”学说探析
11
作者 《北京仲裁》 2019年第4期117-136,共20页
第三方资助指商事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中,非争议当事方的资助人为当事方的被资助人提供无追索权资助,以覆盖被资助人的仲裁费用,同时分享被资助人胜诉后的经济利益的一种安排。第三方资助像一把双刃剑,帮助被资助人接近司法的同时,也给... 第三方资助指商事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中,非争议当事方的资助人为当事方的被资助人提供无追索权资助,以覆盖被资助人的仲裁费用,同时分享被资助人胜诉后的经济利益的一种安排。第三方资助像一把双刃剑,帮助被资助人接近司法的同时,也给商事仲裁制度带来了诸多新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应当脱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研究范式,探求统一的规范性理论。结合国际律师协会《利益冲突指引》的启发,资助人应当被视为所资助仲裁的"共同当事人",与被资助人共同享有仲裁当事人权利并承担义务,此即"准当事人学说"。依据资助协议的普通合伙合同性质观和仲裁当事人理论,"准当事人"学说在法理上得以证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资助 准当事人 仲裁 规制逻辑 普通合伙合同
下载PDF
公司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原则 被引量:3
12
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5期234-247,共14页
滥用是权力的天性,公司权力亦然,故须规制。现行公司法构建的控权机制具有避免直接介入公司权力行使过程以保留权力弹性空间的共同特点,但效果有待补强。应当引入针对公司权力行使过程的控权视角。将正当程序原则引入公司法贴合公司权... 滥用是权力的天性,公司权力亦然,故须规制。现行公司法构建的控权机制具有避免直接介入公司权力行使过程以保留权力弹性空间的共同特点,但效果有待补强。应当引入针对公司权力行使过程的控权视角。将正当程序原则引入公司法贴合公司权力的权力属性,能补强公司权力控制机制,符合该原则的规范本旨和发展趋势,能通过求真、整合和控权功能的发挥优化公司权力的行使,也具有经济效率和合意基础,而且不会过度干预公司自治,从而实现控权和放权之二元平衡。正当程序原则融入公司法可从通知、中立、听证和说明理由四要素展开,与公司法的效率和商业秘密保护等价值追求相互协调。正当程序原则的违反包括实质违反和形式违反两个层面,会导致公司权力行使行为本身的瑕疵和具体权力行使者的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权力 分权制衡 正当程序 程序正义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