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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价值损失的区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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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小钢
于晶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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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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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4期29-41,113,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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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生态环境修复公私法责任协同研究”(21BFX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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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生态环境修复措施的货币化表达,需要运用生态环境恢复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价值损失是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价值的货币化表达,需要运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或由法院行使裁量权予以合理确定。在受损生态环境可以自然恢复、野生动物已经死亡或者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情况下,少数法院有时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时误将生态环境价值损失当作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按照修复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三项要求,生态环境损害填补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区分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价值损失。在满足修复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三项要求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责任;在不满足修复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三项要求中任何一项要求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生态环境价值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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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价值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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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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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期间服务功能损害填补责任的生态环境法典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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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小钢
于晶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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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大学法学院
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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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5-65,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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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生态环境修复公私法责任协同研究”(21BFX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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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期间服务功能损害填补责任包括补偿性修复责任和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在生态环境恢复理念下,补偿性修复责任适用理应优先于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然而,审视期间服务功能损害填补责任的现状可以发现以下问题:一是法律规范层面没有明文规定行为人在期间服务功能损害能够修复时承担补偿性修复责任;二是司法实践中补偿性修复责任的适用相当有限,具体措施也不甚明确;三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当适用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的现象。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尝试通过立法论或者解释论引入补偿性修复责任,并且完善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在解释论框架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中衍生出补偿性修复责任的解释显然难以形成共识,这种解释论也无法体现补偿性修复责任优先于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的顺位关系。采取立法论,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规定补偿性修复责任更为合理可行。因此,可以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分别设置补偿性修复责任条款和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条款,补偿性修复责任条款重点突出能够通过补偿性修复措施填补期间服务功能损害的前提条件,而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条款重点突出无法通过补偿性修复措施补偿期间服务功能损害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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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期间服务功能损害
补偿性修复
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
生态环境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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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environmental code
interim damage of ecological service
compensatory restoration
compensation for interim damage of ecological servic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rest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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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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