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协商是主体、客体、介体和环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内含不可忽视的利益博弈,其中存在诸多困境是不可避免的。应当通过优化观念和实现立法协商主体专业化、构建大数据平台、发挥新媒体作用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塑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等途径,不断完善立法协商。
出处
《领导科学》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Z期29-31,共3页
Leadership Scien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协商民主视域下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5JD710046)
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工程资助成果(项目编号:GXQG022014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