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人员出席二审庭审的法律地位和举证范围的确定 ,直接关系到检察人员能否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实现二审程序的价值目标 ,但因法律依据不够明确具体 ,长期困扰司法实践。将检察人员在二审中的法律地位定位于广义的法律监督者 ,以坚持有错必纠作为划定其举证范围的原则界线 ,则既有必要的法理依据 ,又能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 ,无疑对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4年第7期72-73,共2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