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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正义观对法治的选择 被引量:1

Ruling by Law:Choice by Concept of Justic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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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价值分配的正义是多侧面的,反映在法的领域则存在着正义的相互依存、相互冲突的两个方面———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此二者也并非单一的概念,它们分别以三种形态表现出来:制度正义和社会正义,抽象正义和具体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不同形态产生于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学说,对法的引导和要求也不尽相同。但它们都是法治的精神内涵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因此,法的正义观价值取向的确定不是在二者之中选择其一,因为任何一个方面的正义走向极致也就走向了片面和负面。不同角度和层面的正义之间对冲突的包容和妥协推动着法治不断发展向前。现代社会法治必然追求二者的和谐统一,追求的过程正是我们对正义不同侧面的权衡和思考的过程。
作者 吴真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长白学刊》 2004年第3期43-48,共6页 Changbai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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