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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障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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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障碍、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形。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有很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在禁婚亲的规定方面。应明确规定:设立直系血亲的婚姻障碍、拟制血亲的婚姻障碍;另外还有必要设立女子待婚期。
作者 李霞 姬阳
出处 《市场周刊(财经论坛)》 2004年第3期96-9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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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6

  • 1曹诗权.《裁判离婚标准的评价与选择》,载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146页. 被引量:1
  • 2周作斌 史卫届.《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J].陕西经贸学院学报,1997,. 被引量:2
  • 3陈升芳.《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议》[J].江西法学,1996,. 被引量:1
  • 4刘崇顺.《家庭暴力的诱发因素》,《长江日报》2000年9月11日,第15版. 被引量:1
  • 5王雷鸣.《紧锣密鼓修改婚姻法》,《人民日报》2000年8月30日,第9版. 被引量:1
  • 6刘世杰,刘亚林.我国夫妻财产制缺陷研究[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2):153-158. 被引量:1

共引文献10

同被引文献8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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