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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赔偿案件中“确认”程序的若干思考 被引量:1

Reflection on Affirmance Procedure of Penal Claim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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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赔偿的确认主体侵害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机构承担,存疑不诉案造成的应当赔偿,确认程序侵害应当明确规定一个合理期限,侵犯财产权承担赔偿“直接损失”中应包括应得财产利益损失。
作者 徐志刚
出处 《法治论丛(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5期67-70,共4页 Law Journal of Shangha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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