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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法”立法问题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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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论述科研机构立法的必要性时,主要说明以法管理科技事业是今后总的趋势,改革不应是对已有法律的侵犯,而是要以法为改革开路。本文主张未来的法律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与技术研究机构,也应适用于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本文主张未来法律中应确定政府与科研机构的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主要的是:政府应大力支持科研机构并将其成果用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允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可以有多种管理形式:政府管理、委托、承包、租赁,政府应以合同方式委托研究任务,以国家利益名义按行政程序下达之任务,如遇争议,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科研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是未来法律的重要内容。本文建议,未来法律应规定:在各单位内实行结构性的分权制:设集体决策的权力机关作重大决策,由它选出行政首脑领导日常工作,另设学术评议机关负责咨询、顾问。与法律草案同时,还应制订若干配套的法律、法规。
作者 于得胜
出处 《科学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1期27-37,26,共12页 Studies in Science of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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